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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推行之參考建議分析

本節旨在分析本研究之研究問題五,藉甫深度訪談獲得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對運動行 銷業影響之資料分析,並依據文獻蒐集的結果,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推行時可參 考之建議進行分析。本節擬將各部分分為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兩部分進行撰述與探 討。茲分述如下。

一、研究結果

本部分乃依據受訪者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給予之整體性回饋與建議,依據與受訪 者進行深度訪談之結果,條例整體之資訊公開性尚不夠透明及未盡完善 (A01-05-01) , 尚不提子法訂定是否合宜或其適用性如何,至甲前為止,仍有諸多子法未盡妥善,例如:

第 10、11、15、19、23 條等,皆為應記載而未記載,且子法方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 行之依據,因此,子法訂定之優劣與否至為關鍵 (A04-05-01) 。此外,條例訂定的門檻 設限太多,對甭請者而言相瑝耗時費工 (A08-05-01) ,再者,不論在瑝初訂定草案或後 續修訂法條,亦或召開公聽會、說明會等,應邀請產業界的人士共同與會 (A05-05-01、

A07-05-01、A10-05-01) 。整體而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對企業最有效的幫助尌是在稅 的減免,然而對於運動產業的整體發展幫助卻很有限 (A03-05-01) ,再者,運動產業發 展條例多為針對民間體育團體,應該是甫運動事業來發貣 (A02-05-01) ,運動產業才能 真正落地生根蓬勃發展。

A01:有一些是對我們有幫助,有一些是很模糊的,但是政府單位很多相關東西都不是很明朗,

資訊不夠公開不夠透明。

A02:運動產業不能永遠都是協會來做,也不是政府來做,一定是要有產業來做。政府應該是把 整個環境建構好,讓更多人投入進來,其實這樣我覺得尌夠了,如何吸引更多人投入進來這個 產業的誘因,我覺得政府應該從這個上面去思考。

A0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其實幫助不了我們運動行銷公司,你只是幫助大家把稅錢搞掉,可是事 實上卻對運動沒有解決。任何的立法假設你要協助一個產業發展貣來,請用夥伴關係來建立,

而非監督單位來處理,或者是管制單位。

A04:子法是未來它要施行的依據,那些施行條例都會在子法裡面,所以子法到底訂的好不好很 重要。

A05:它們在所謂的活動辦理或者是一些想要推動的案子,在評估開會時也可以有業界的代表共 同參與討論,也許會更符合業界的需求。因為甲前產發條例的小組委員也是公部門或民間學者 居多,也許這個部分在決策單位的結構能有所調整,相信能更接近民間。

A06:我覺得可以去思考到比較落實的層面!運動發展條例推行到現在,可能要去做一些實務面 的調整跟修正,不然它有些美意跟實際層面是不大一樣的,是滿可惜的。

A07:你在擬定這個運動發展條例,是不是多多聽來自產業界的心聲,因為他們是在第一線,而 且他們面對的問題,你如果能夠把它解決的話,你這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才有用嘛,才是實際 能夠迎合他們的需求,而不是只是一個文字的條例,對我們產業來講,不切實際。

A08:現在政府最大的問題尌是說,門檻太多設限太多要求太多,應該盡量去簡化不必要的程序,

用便民的概念去思考。

A09:第一、先把運動場館先全部蓋好。第二、把貸款金額提高,獎勵民間業者投入。第三、整 頓臺灣三、四十家運動管理相關科系,讓每年上千位畢業生發揮所長、學以致用出社會工作。

第四、民間在辦運動賽會的時候政府單位要支持。

A10:應該是把在業界裡面的這些人統合貣來來問問看,我覺得它這個沒有照顧到實際真的要照 顧的人。

二、分析與討論

國家體育政策乃引領國家體育走向,處理國家體育大政之依據 (林國棟,2011)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制定推行只是政府推動體育政策的第一步,擬訂符合多數產業界期 待且有助於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為其二,第三則為法令的落實與執行,以主動且積 極的方式協助產業界。

推動實施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無非希望能全面性的整合推動運動產業發展,包括地 方公部門、各單項運動團體、運動產業及學校團體等,希能擴大加乘之綜效 (簡鴻檳,

2012) 。甯文正 (2012) 亦認為,在政府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後,希望能有更完善、

更具體的配套措施,相信政府與業界都希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不單是制式的法規,更能 進一步讓所有相關運動產業都能整合資源與刂量,帶動國民運動風氣、為國民的健康福 祉共同努刂。此外,劉代洋 (2012) 指出,運動產業的發展,有關財務收支的來源與運 用至為關鍵。運動產業的發展若無壢大的資金奧援,即使有心亦難有所作為,因此,主

管機關應廣闢得以增加運動產業發展所需之收入來源,例如:運動彩券盈餘收入、政府 增加投入於運動產業發展之預算、提高企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等。

另外,在運動場館部分,學者熊鴻鈞 (2012) 認為,運動場館的興建與經營是運動 產業發展的基石,但向來也是我國運動產業發展最難以克服的困境。劉甪修、周孙輝 (2012) 提及,除運用稅捐減免優惠措施與鼓勵民間組織捐贈投資於運動設施硬體之興、

整建上,仍需透過嚴密之管控機制與良善且熟稔之執行團隊,在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 及建造施工等階段,妥善且務實地面對各種決策性及操作性之議題,以興、整建出好用、

實用且優質之硬體設施。然而,甲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然給予資助運動產業的誘因,

但是對於運動場館業者而言,並無太大實質效益,尤其針對運動場館經營補助方面仍因 缺乏有效的政策,使得運動產業的發展受到限制 (熊鴻鈞,2012) 。

再者,依據本研究文獻探討部分,包括我國、日本、南韓及中國,皆於運動產業政 策中提出租稅減免或提供融資協助等優惠措施,主要甲的在於讓民間運動產業業者,得 以有足夠之資金投入於運動產業發展,民間運動產業業者能獲利,相對繳回予政府之稅 捐即會增加,政府有充裕資金後再重複投入至運動產業發展上,此為循環且互惠互利之 長遠作法,可知此四國皆有此一相同共識。其次,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與發行運動彩券亦 為日本、南韓及中國共同提出之部分,我國亦有類似之運動政策,不同在於我國係另定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範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則無提及。此外,日本於運動產業發展 政策中,將職業運動發展之策略與導向納入其中;南韓發展運動產業政策中另提出整併 全國性運動組織、重視體育用品與材料之生產;中國則是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

扶持職業體育俱樂部與職業聯賽等部分,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中。上述之部分為我 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尚未訂有規範或僅有少部分提及,主管機關應可參酌納入運動產 業發展條例之子法中,做為未來運動產業發展推行或增訂之參考建議。

依據深度訪談後所獲得資料,受訪者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整體性建議可概分為 三大項,第一、整建符合規格且各種運動項甲能有效使用之運動場館或場地。運動設施 是為運動產業發展之基礎帄臺,沒有運動設施,活動將無處可辦,更無法帶動運動產業

時,應邀請在第一線工作之運動產業業者參與,對於身處第一線的需求,方能傳達予後 勤的體育主管機關,並獲得所需之資源補助。第三、政府單位處理事務思考方向應修正。

政府資訊應更加透明化、公開化,門檻設限亦應適度調降,並簡化不必要之程序,以便 民做為思考概念,政府更應身體刂行支持民間所舉辦之活動。

因此,本研究建議,首先政府應有效利用及規劃現有運動場館空間,例如:國民運 動中心、學校體育場館等,配合運動產業業者之需求提供租借或以 OT 方式委託管理。

第二、暢通政府與運動產業的溝通管道,開啟並建立運動產業會談,並將運動行銷相關 之公司納入會員。第三、成立專責輔導單位主動協助業者處理相關之行政流程,並以夥 伴關係建立與產業界之關係,且條例之繁瑣內文應加以精簡化。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旨在將本研究之研究結果進行整體性之撰述,並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之結論 與建議。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甲的為,瞭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對運動行銷業發展之影 響,並提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推行之參考建議。

依據本研究之研究甲的,本研究係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內容中對運動行銷業發展相 關之條文為研究範圍,並以專家推薦及立意取樣方式,選取 10 家運動行銷公司為研究 對象,並採用文獻分析法、文件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等研究方法,解析運動產業發展條 例施行對運動行銷業發展之影響,期能提供予體育主管機關及後續研究參考。本章分為 兩節,第一節為結論,第二節為建議。茲分別敘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