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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目標

1 讓 同學了解 在人的倫理行為中, 所 涉及之是、非 、對 、錯 的第一原理( First principle)及其意義。

2 有「自然道德律」思想的演變的初步知識,並能指出其涵意。

3 願意在對生活方式或行為規則探討時,加入自然道德律的思考角度,使行為具有更 高的價值基礎。

4 了解法律上,對與「人為法」相對應的「自然法」概念,即是自然道德律的應用。

二、內容重點

◎老師的部份

1 瞭解自然道德律歷史發展的脈絡。

2 掌握自然道德律的內在意涵。

3 援引當代議題,藉由自然道德律的角度加以說明。

◎學生的部份

1 協助學生反省自身面臨倫理判斷及選擇時所持的標準,進而了解其「理由」及「原則」

2 了解自然道德律的特徵及可認識性。

3 肯定學生合乎本性的知識,使之能遵循正確的倫理規範,再強化其對自然道德律有 合乎本性的理解。

三、參考資料

1 周克勤,《道德觀要義》上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0。

2 王臣瑞,《倫理學》,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98。

3 艾立勤,〈自然道德律〉,收於倫理委員會彙編,輔仁大學「基礎倫理學」研討會:專 業倫理論文集(二),台北:輔仁大學出版社,1997。

4 潘小慧,〈輔仁學派的天理/自然道德律-以儒家的天理與多瑪斯的自然道德律思想 為主的探究〉,收於《哲學與文化》第三十三卷第三期,台北:哲學與文化月刊雜誌 社,2006,頁 5-20。

5 蔡淑麗,〈從專業倫理的發展趨勢開顯自然道德律的時代意義〉,收於「自然道德律 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5。

6 Jacques Maritain, Man and the Stat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1.

7 Jacques Maritain, translated by Marshall Suther, et., al, Moral Philosophy, London: Geoffrey Bles, 1964.

8 Jacques Maritain, tr. by Doris C. Anson, The Rights of Man and Natural Law,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74.

9 Jacques Maritain, translated by Correlia Borgerhoff,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Problem of Moral Philosophy, Albany: Magi Books, 1990.

◎進階參考資料

1 康德(Immanuel Kant),《道德形上學的基礎》,1785。

主要對一般人的道德意識作反省及分析,並指出人的道德意識最高原則是「自律」,

並加以論證。

2 康德(Immanuel Kant),《實踐理性批判》,1788。

研究人類的意志能力,探討道德法則是否能夠成為意志決定時的根據,如果能夠,

那麼實踐理性就為可能,因此也證明了人意志自由的可能性。

3 康德(Immanuel Kant),《道德形上學》,1797。

以先驗的理性作為基礎,指出理性不是使人快樂而存在的,而是為了自身就是好的 意志而存在。完全的理性「一定」會實行義務,因此人的行為,只有為義務而作的情 況,才是道德的。

四、媒體教材

1 「親親壞姊妹」Marvin's Room,導演:傑瑞‧柴克斯(Jerry Eaks),98 分鐘,

美國,1996,米拉麥克斯影業(Miramax Films)。

2 「來不及對你說」,導演:安權泰,109 分 鐘,韓國,2004,龍祥電影。

五、教學策略

1 可讓同學於本單元前,自行觀賞前述推薦影片(擇一),教師可自行設定討論之問 題加以導引。

2 課程中也可以喚起學生在一般生活中,對某些關於「自然律」語境的思考,例如:

 當我們說:摸摸你的「良心」時,是要你做什麼?

 當我們說:他這樣做雖然「於法不容」,但是「情有可原」,到底是什麼意 思?

 人(小孩)為什麼會有要求「公平」的觀念?

 為什麼法律要符合「正義」?

 你聽過「君權神授」或「天賦人權」的說法嗎?……

3 告知學習者課程目標。

4 系統呈現課程內容並提供學習指引。

5 評估學習結果(選取實例,分組進行論辯;教師也可設計「學習單」協助學生學習)

6 鼓勵學生遵循正確的倫理規範,並強化其對自然道德律有合乎本性的理解。

六、附錄 1.0 前言

「選擇」是人生中重要的活動,透過人的選擇,個人「價值」於是呈顯出來,並且與他人以及 所組成的社會和環境產生關係。當一個人面對選擇時,主要考慮的就是行為所關涉的「是」、

「非」、「善」、「惡」,或者說「對」、「錯」、「好」、「壞」(Right, wrong, good, bad)。事實上

「對」、「錯」事關正確,「好」、「壞」則與利益有關,兩者考慮的重點並不相同。因此,當我們 說這個行為是符合人之所以為人行為(倫理行為)時,它應該是既「是」且「善」,也就是既

「對」又「好」的;換句話說,就是既正確又符合利益的。

「倫理學」是一門以人的理性去研究人性行為絕對規範標準的學問,其首當其衝需要處理的 就是:當人面臨選擇,思考「值不值得」、「好不好」的問題時,標準應該如何確立?也就是說 這些選擇的「理由」是什麼?「原則」又是什麼?在人類社會中有沒有一種「最高規範」(hype norms)應該遵循?吳經熊曾在其《內心悅樂之泉源》中說:

現代人主要的謬誤,那就是把「活水源頭」深深的埋藏著,現代國家的弊病就是從一謬 誤的基礎,攝取泉源。……一個道德的普遍標準被棄置不顧;那個標準,即此刻正遭受 大量的批評,和大受藐視並被埋藏起來的「自然法」(Natural Law)。

他所言的自然法指涉的內容是什麼?為何會遭受批評?而與人類的生存的基本條件又有什麼 關連?這些都是我們討論「自然道德律」時,必須要澄清的問題。以下將就歷史發展、內在涵意 當代意義三個部分,對自然道德律加以說明。

2.0 歷史發展 2.1 西方

2.1.1 自然法(律)(natural Law)在法理學中,往往被認為與法律的實證論相對立 的概念,在法律哲學上被視為「人為法」(human law)的基礎。而自然律在道德哲學中則 是倫理責任基礎的一種特有的觀點,又稱為「性律」,存在於所有人的「良知」之中,使人能 作出既「是」且「善」,既「對」又「好」真正的倫理判斷。

2.1.2 一般言,自然律與物性相連,有物就有性,性是物的固定自然的傾向,對無靈之 物來說,可稱之為「物理自然律」(Natural Physical Law),是規範自然界一切運作的規 律,以及使生物的生命,具備其自然本性的根本法則;至於人因為有理智以及意志,有能力 自由行事,能在是、非、善、惡之間自行選擇,因此自然律對人來說,便稱之為「自然道德律」

(Natural Moral Law)。

2.1.3 早在西元前六世紀,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 Ca. 570-469 B.C.)、赫拉克利圖斯(Heraclitus, 544-484 B.C.),即已指出神在人內心之中,人心的 法律是「人為法」的根本。索佛克里斯(Sophocles, 495-406 B.C.),進一步將自然道德律 稱之為「未寫出的法律」(the unwritten Law)。

2.1.4 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認為人心的法律是不成文法,由神所訂 定;他最有名的學生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則認為人的人性分享有正義的觀念,

而這就是所謂的自然律。及至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他根據自然道德律 確立了倫理學基礎,他主張自然道德律具有普遍的、永恆不變的、絕對有效必然的三個特徵 , 因此,一個違反人為法但是符合自然法的行為仍是義行。

2.1.5 真正有關自然律的概念,係由希臘哲學由雅典轉移入羅馬後,斯多亞學派(the Stoics)所提出的,依據他們的觀點,自然、人的本性、理性、命運、道德、幸福與神是統一的 主張順應自然就是遵從理性、並因而得以開顯人的本性。因此,依照自然生活(Live according to Nature)就是依照神的指示生活,這也是最符合道德的生活,人因而能達到 至善的幸福。

2.1.6 天主教倫理學家自西元第二世紀開始採用「自然道德律」一詞,認為自然道德律與 十誡的內容大致相同。之後,奧斯定(Augustine,354-430)認為自然道德律無非是轉述

(transcriber)在人內心之中的「永恆律」(Eternal Law)。人所分享的神律、永恆律,可 以合理地瞭解為自然律。中世紀聖師多瑪斯(Thomas Aquinas,1224/5-1274)即明確的 指出:有理性的受造物分享天主的永恆律,就是指自然律而言;又說,人類不僅為天主的上 智所管理,像無靈之物一樣,人類還能多少了解上智的計畫。

2.1.7 近代啟蒙運動思想家雖然也主張自然律存在,但是他們卻從「人性論」出發,提出

自然律之基礎是人之理性而非神性。如近代自然法理論奠基人葛洛修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主張自然法之基礎是人性,他說人性是「自然律的母親」(the mother of the law of nature),而自然律命令我們服從最合乎人性的教訓。幾乎與之同一時代的霍布 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則以「自然狀態說」(the state of nature)以及

「社會契約論」(theory of social covenant),將用來解決人類由於自私本性,又缺乏共 同權利約束的戰爭狀態的這些條款契約稱為「自然律」,並且為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及利己主義(egoism)的倫理思想奠下了基礎。

2.1.8 十七世紀因為經驗主義(Empiricism)思想的興起,自然律思想漸趨沒落。一直 要到二十世紀初,西方許多學者又再度借重中世紀多瑪斯傳統的自然法理論,開始發展各自 有關自然法的理論,例如由自然律衍生出的「自由權利」理論,提供了美國和法國革命的哲 學基礎,同時在美國獨立宣言中,證明三權分立的不可讓渡的權力,也可以看出自然律理論 的 影 響 。 又 如 新 士 林 哲 學 派 (Neo-Scholasticism )學者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及澳洲當代新自然法學派學者菲尼斯(John Finnis,1940-)等,對多瑪斯之 自然法、自然道德律重新加以審視後,依之對當代關注之議題例如:人權以及自然法與人性 論的關係紛紛重啟論述。

2.1.9 由之可知,西方藉由原是指自然界運行的規律(law of nature)的「自然律」

(natural law)的討論,據之延伸與人類是、非、對、錯的「道德」產生關聯,這就是藉著運 用「自然律」一詞,以符合自然規律而運行之人性作為中介,並以人為主體,指出人性所固 有的內在道德律,這就是「自然道德律」。如同我們對於自然界中,生物具有普遍固有「天賦」

(nature)權利(非由法律或信仰所給予的)的概念,當代人們則將之引伸為人類生命權、生存平 等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的「天賦人權」的意涵近代在論述「自然道德律」時,一般 認為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他由人的道德 意識最高原則「自律」(autonomy)加以論證,證明人意志自由的可能性,他認為人的行 為,只有為義務而作的情況,才是道德的。

2.2 東方-中國

在中國的法學上並沒有「自然律」的名詞,但有一個意義相同的「天理」做為法的基礎。書經講

在中國的法學上並沒有「自然律」的名詞,但有一個意義相同的「天理」做為法的基礎。書經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