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倫理判斷的發展
3. 自律階段 (stage of autonomy)
八、九歲以後,開始不再盲目服從權威,
會重新估計各種社會規範,做有選擇性的 接受和適當的修訂。
對於行為的好壞對錯,不只從行為 的結果,也會從行為的動機來判斷。
倫理相對主義 (moral relativism) 為此期特色。﹝三﹞柯爾堡 ( Lawrence Kohlberg, 1927-1987 ),
哈佛大學心理學家
柯爾堡承繼杜威與皮亞傑的認知理論架構,並利用倫理兩難測驗 (moral dilemma test) 方式,
進行泛文化的橫斷面(研究對象包括美、英、加拿大、台灣、土耳其、印度、以色列等國)及縱 斷面的長期研究(長達20 年)。
倫理判斷的發展
柯爾堡倫理發展之理論
柯氏以一組是非難決或取捨不易的 道德難題所獲得的答案為資料,經 計量分析後提出著名的「三層次六 階段」的倫理判斷發展理論:
倫理判斷的發展
柯爾堡倫理發展三層次
•
準常規層次(第一、二階段)•
常規層次(第三、四階段)•
超常規層次(第五、六階段)•
這三個層次是以瞭解與尊重常規(convention) 的程度來加以劃分。•
常規就是社會(或權威人物)的規範與期望。柯爾堡倫理發展三層次
•
準常規層次者視常規乃是外於自我之物。•
屬常規層次者,其自我已與常規認同,或已將常規內心化。•
屬於超常規層次者,則能分辨自我與常規並能將自我超越常規,根據自擇的原則來作價 值界定或道德判斷。柯爾堡倫理發展三層次
(一)準常規層次 (pre-conventional level)
•
多為九歲以下的兒童,也有一些青少年,許多青少年及成人犯罪者的倫理層次就是在這裡。他們尚未真正瞭解及尊重社會規範與期望,尚在準備接受而未接受常規的階段。
•
就準常規層次者而言,常規乃是外於自我之物。他常常採取個人觀點,而較不考慮群體 觀點。兒童根據權威者的命令或行為後果,賞罰或苦樂的獲得 來判斷行為的是非好壞,只著重於對自身的影響。
此層次又分為兩階段 :
階段一: 處罰與順從導向 (punishment and obedience orientation ) 階段二: 相對功利取向 (instrumental relativist orientation )
階段一: 處罰與順從導向:
他律的倫理。重懲罰與服從。
在本階段內,行動之是非善惡,取決於該 行動在肉體上所引起的後果。避免懲罰及 對權力之絕對服從,乃是本階段德性之 特色。
•
倫理判斷方法:以避免受罰為原則,為服從而服從。不考慮動機,無條件地服從權威。直覺的(而非邏輯的)推理。
•
理由:避免痛苦;可以帶來快樂。•
社會觀點:自我中心,不考慮他人利益,不了解「人、我」的區分,分不清權威或自己的 觀點。認為只要懲罰即可解決問題。倫理判斷的發展
階段二: 相對功利取向:
個人主義,重手段與互惠。
正當的行動乃是滿足自身需要之手段。人 際關係如同市場交易;公平、互惠及共享 雖亦有之,但皆從肉體與實用的觀點著眼。
互惠乃是投桃報李,而非基於忠誠、感激 或公道。
• 倫理判斷方法:以條件交換及對自己的成本效益來看待人際關係與行為好壞,能滿足自 己需要或能在行為後獲利的就是好行為。尚無法考慮抽象的道德觀念,如忠誠、感激、正義等 已經會有邏輯思考。
• 理由:可滿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 社會觀點:現實的個人主義。
(二)常規層次(或稱道德循規期) (conventional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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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青少年和成人所屬的層次。•
屬於此一層次的人,已能瞭解及尊重社會的常規。•
他們的行為判斷不再只企盼行為後立即能獲得的物質效果,更進一步能顧及家庭、社會團體或國家的利益。
此時期可分為兩階段:
階段三: 人際關係與和諧導向 (或稱尋求認可取向、好孩子取向)
( inter-personal concordance or good-boy-nice-girl orientation ) :
重和諧與順從。順從團體的期望、維持人際 關係和諧一致。
• 良好的行為須能取悅於人或有助於人,且為他人所讚許。
• 對眾人認同的行為形象,十分順從。
• 對行為之判斷,常根據能否贏得他人讚許為主。
• 能以動機來衡量好壞並以做一個「好孩子」,得到大眾的認同,做為行為的信念。
• 倫理判斷方法:能以動機來衡量好壞並以做一個「好孩子」,得到大眾的認同,做為行 為的信念。依照親近的人對自己的期望來作倫理判斷。能知道自私是不倫理的。
• 理由:想把自己成為別人心目中的好人。
• 社會觀點:重和諧的人際關係,能站在別人的立場看問題,但尚未考慮整體社會的觀點。
採倫理相對主義。
階段四: 法律與秩序導向(或稱順從權威導向) (law and order orientation) :
* 本階段重視權威及固定不變的法規,並欲維護現有 之社會體制。
* 正當的行為在於履行職責,尊重權威及維護既定的 社會體制。
* 以是否能遵守團體規則、善盡責任或義務、尊重法 律、服從權威來判斷行為的是非,已具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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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判斷方法:以是否能遵守團體規則、善盡責任或義務、尊重法律來判斷行為的是非,極具法制觀念。所謂「對」即是對整體社會或團體有貢獻。嚴守法律為原則。
•
理由:可以維持和諧的社會。•
社會觀點:重視社會體系與良知。(三) 超常規層次 (或稱道德自律期、道德原則期 ) (post-conventional level; autonomous, principled level) 為德性發展之最高層次,僅有少數成人方能達到此一層次。
屬此層次者,既瞭解也能接受社會的常規,但更服膺基本的道德原則:當這些原則與常規衝 突時,他們寧取原則而捨常規,故此一層次被稱為超常規層次。
倫理判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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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層次之個人行為超越了個人及他人為中心的格局,而以一些普遍的道德原則為行為的 推動力。其倫理判斷已能顧及道德的普遍性價值,建立起自己的價值體系,而非僅受團體的 左右。•
此時期可分為兩階段:階段五: 社會契約導向 階段六: 普遍原則導向
階段五: 社會契約導向 (social-contract orientation):重視社會公約、社會的福利、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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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此階段的人意識到人有許多不同的觀點與價值,並且容忍這些不同的觀點與價值。行 為的對錯是建基在由彼此同意而來的共識上。•
然而某些絕對的價值,如生命、自由,是任何社會都必需遵守的,無論這個社會裡面多 數人的看法是怎樣。•
尊重人權,遵守全體社會所決定的行為標準或默認的社會規約。•
但尊重法律,卻不死守法條,因為法律是為了大眾公益而制定的,應依社會的需要,而 做彈性的修正。•
倫理判斷方法:建基在由彼此同意而來的共識上。會堅持某些倫理原則或價值(如生命和 自由) 。•
理由:法律應以倫理價值為基礎,這樣的法律才是有效的。因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
社會觀點:超越社會的觀點。階段六: 普遍原則導向 ( 或稱價值觀念取向 ) (universal ethical principle orientation):
重普遍的倫理原則
•
本階段的人根據自擇的倫理原則做判斷。•
一般的法律與社會公約常是有效的,因為他們的基礎就是根據普遍的倫理原則。•
如果法律違背原則,則以原則為準。•
普遍性的正義原則是人權平等,尊重每個人的尊嚴。•
此時期的人能經理性和邏輯思考而訂定道德原則,堅信道德的普遍性及一般性,並認為 道德不只是注重具體的道德規約而已,而是嚴守正義、公平與尊重個人尊嚴、超越法律條文的• 倫理判斷方法:堅信倫理的普遍性及一般性,並認為倫理是正義、公平與尊重個人尊嚴、
超越法律條文的。嚴格遵循倫理原則(如生命、人權、自由),不受時間、環境所影響。
• 理由:凡有理性的人都認識倫理的本質,且都應堅守倫理原則。
• 社會觀點:倫理至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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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爾堡倫理發展之理論
• 第一層次:準常規層次(兒童) 階段一:處罰與順從導向 階段二:相對功利導向
• 第二層次:常規層次(青少年)
階段三:好孩子、人際關係和諧導向 階段四:法律與秩序導向
• 第三層次:超常規層次(原則期)(成年期) 階段五:社會契約導向
階段六:倫理普遍原則導向 柯爾保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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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倫理觀念是逐步發展的;也就是說,程序是固定不變的。在發展的次序上,不會由 一階突然跳至三階。•
(二) 倫理觀念的發展,可能在任何一個階段結束。教育工作者的職責,就是給每一個人,造成一些環境的條件,來給發展予以最大的刺激,尤其要鼓勵每一個人作更高級的推理。
柯爾保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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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每一個人的推理,主要屬於某一個階段,偶爾也會作高一階段或低一階段的推理。•
根據柯爾保的研究,大多數十至十四歲的孩子,是在第一和第二階段裡;十四至十六歲 的少年,則大概是在第三和第四階段。至於大部份的成年人就停留在第四階段,祗有一少部 分轉入第五階段,屬於第六階段的人更少。柯爾保的結論 柯爾保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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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個人可能被那個比他自己所在的階段,更高一個階段的推理所吸引,但他並不受 那個低一階段的推理所吸引。•
(五) 倫理觀念的發展,並不受年齡的限制,發展的程度各人不同。有些年輕人所達到的 階段,比那些年紀更大的人所達到的更高。•
(六) 影響倫理觀念發展的因素,包括社會的生活環境、認知的發展、同理心 (empathy),以及認知方面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