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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的形成與增加

第二節 文獻回顧

2.1 單親家庭的形成與增加

單親家庭的增加是家庭人口結構變遷所帶來的現象之一,雖然人口結構變遷 時間相當長久,就以二十世紀之人口結構變化來說,從世紀初之高死亡率與高生 育率,經歷低死亡率與高生育率階段,到 1970 年代之後已開發國家開始進入低 死亡與低生育的階段。在高死亡率階段,其特色不僅是嬰兒死亡率高,一般人之 預期壽命並不高,因此「配偶死亡」是過去單親家庭產生之主要因素。然於近二、

三十年來影響單親家庭增加之因素,並非「人口現象」中的「配偶死亡」,而是

「社會人口」現象中的「離婚」與「非婚生育」之增加。以美國 1990 年來說,

粗離婚率為千分之 4.7,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之比為 1.77:1,而非婚生育高達 25

﹪,即四個嬰兒就有一個來自於非婚生育。

至於單親家庭增加的現象,根據位於盧森堡的歐盟統計局(Eurostat, 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於 1998 年 9 月 28 日發行的通訊報告,1996 年全 歐盟(除了丹麥與瑞典缺少資料而除外)單親戶佔有 16 歲以下依賴子女家戶的 14﹪。其中以英國最高佔 23﹪,希臘與西班牙最低分別為 7﹪與 8﹪。相較於 1983 年歐洲國家平均約為 9﹪,顯見單親戶增加速度相當驚人;此外,該報導特別指 出,離婚與未婚生育乃為近年來單親家庭增加的主要因素(Eurostat, 1998;網頁 http://europa.ed.int/eurostat.html)。

從上述歐美各國資料,顯示出非因配偶死亡所產生的單親家庭在近年來持續 增加,而且已成為部分國家主要家戶類型之一了。在國內有關單親議題的研究 中,徐良熙與林忠正(1984)是最早估計台灣單親數量的學者,他們使用 1983 年勞動力調查,推估當時的單親戶比例為 8.09%。然而,徐良熙與林忠正的研究 由於未控制戶長的婚姻狀況,且未限制戶長子女的年齡,因此高估了單親戶的比 例。由於台灣地區自 1990 年之後,離婚率才明顯上升(如有偶人口離婚率千分 比從 1989 年為 5.9,1990 年為 6.3,至 1998 年的 9.1)。

為了澄清台灣地區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筆者於數年前首先以 1990 年人口 普查百分之一隨機樣本,分別以「戶」 與「人」為單位來分析。該研究的特色 除了是第一個採用戶口普查資料之學術性單親家庭之研究,並且在嚴謹的單親家 庭定義下發展出不同的計算方式;即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目前非在婚(包括離婚、

分居、喪偶或未婚)的父或母和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同住」的住戶。研究結果發

現,台灣單親戶約佔全部普通住戶(包括單人戶)的 3.9%,數量將近 20 萬戶,男 女單親比為四比六。按婚姻別區分,男單親中離婚佔 69.6%,喪偶佔 26.8%,未 婚佔 3.6%。女單親當中 49.7%為離婚,45.7%為喪偶,4.7%為未婚。若只考慮有 未成年兒童之家戶,那麼台灣地區單親戶約佔 6.5%;也就是說,在有未成年兒 童的家庭中,每十六戶約有一戶是單親戶。在另一方面,若以「人」為單位,所 推估出「單親兒童」的數量則為三十五萬餘人,佔十八歲以下兒童的 5.4%,即 大約每十八個兒童有一個和單親同住。值得注意的,因離婚所形成的單親,分別 佔男女單親戶之 69.6%與 49.7%,都已超過了因喪偶所形成的單親(分別佔 26.8%

與 45.7%)。3 兩年後,謝美娥(1998)基本上採用類似的作法,以 1990 年戶口 普查全體樣本為資料,結果發現單親家庭約為所有家戶的 3.3%左右,依賴兒童 中每 18 個就有一位和單親同住。4

我國官方雖沒有針對單親家庭來蒐集資料,近年來對此現象也頗重視,例如 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 86 年的「國情統計通報」(1999)以及民國 87 年的「台灣社 會發展趨勢調查」(1999),均都有針對單親現象的專門報告。5 「國情統計通報」

(1999)中「台灣地區單親家庭概況分析」,乃主計處第三局以民國 86 年「台灣地 區家庭收支調查」所作的分析。該報告以「父(或母)為離婚、分居或寡居及至少 一位未婚子女所組成之二代家庭」作為「單親家庭」的定義,計算出台灣地區共 有 42 萬 6 千戶,其中以「父」或「母」作為經濟戶長有 23 萬 5 千戶,以「子女」

作為經濟戶長有 19 萬 1 千戶。此外,報告中還列出符合「正式」定義(即「戶 內有未滿 18 歲以下之子女」之「單親家庭」)有 14 萬 2 千戶,其中男單親占 31

﹪,女單親佔 69﹪。

在該報告中,主計處進一步分析「單親家庭」經濟戶長的特色,指出具大專 以上教育程度者占 19%,較全體家庭低 5 個百分點,職業為主管或專業人員者 比重,亦較全體家庭低 6 個百分點。「單親家庭」因就業人數較少(平均 1.39 人),每月平均收入 4.8 萬元,遠低於全體家庭之 6.7 萬元。女性單親家庭,在教 育程度、職業與收入情形則更差。

3 雖然夫妻因工作、服役、或在監而分居之「單親」,並未能反映在上述的統計中,上述的數字 因此有可能只是「下限」。無論如何,若單從上述各個數字來看,1990 年台灣單親家庭並不如西 方社會普遍,確是個事實。

4 謝美娥(1998)對於單親戶之計算結果略低於薛承泰(1996)的報告,其中一個原因是前者並 沒有將「次家庭單親戶」計算在內;即謝美娥的研究只計算戶長為單親的數量,而非戶長為單親 的情形並未在研究中予以計算。否則,謝美娥的研究因採用全體普查家戶,沒有抽樣誤差,應該 更接近事實。

5 「台灣社會發展趨勢調查」乃根據「中華民國第三期統計發展中程計畫」,調查資料標準時期 為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調查表式區分為家庭問項表及個人問項表二式,因考量問項 內容特性及受訪者答填能力,前者採派員面訪法;後者以留表自填法為主,面訪法為輔。以台灣 地區二十三縣市為副母體,採分層二段系統抽樣法,第一段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樣本單位為 住戶,計訪問六千個樣本戶及一萬五千位二十歲以上現住戶內之家庭成員。

在上述主計處的分析中,雖然計算了「父或母為經濟戶長」且有「未滿 18

總計 100 52.99 47.01 27.13 17.49 9.64 72.87 35.50 37.37

按有無未成年子女分

無未成年子女 100 32.00 68.00 23.37 8.11 15.26 76.63 23.89 52.74 有未成年子女 100 77.31 22.69 31.47 28.35 3.12 68.53 48.96 19.57

在主計處的單親家庭定義下,約有一半的單親年齡介於 35-44 歲,比較不同

表 2.3 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婚姻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單位:%

男性單親 女性單親

總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總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按單親之年齡分

35 歲以下 10.49 15.48 2.66 9.98 12.78 … 10.72 17.29 3.23 35—44 歲 50.31 56.80 40.13 47.01 49.32 38.80 51.82 61.83 40.41 45—54 歲 31.96 23.75 44.84 30.71 28.04 40.21 32.54 20.87 45.83 55 歲及以上 7.24 3.97 12.38 12.30 9.86 20.99 4.92 … 10.52

兩個官方報告雖然提供不少有用的訊息,有助於我們了解台灣地區單親家庭 的數量與狀況。由於主計處缺乏明確的單親戶定義,且未考慮到非戶長所構成的 單親,所提供的單親家庭數量仍不確實。考慮非戶長所構成的單親,乃因為在我 國原生家庭(family of orientation)可能具有單親避風港功能,如果只計算「戶長」

或「經濟戶長」所構成的單親戶,必然會低估我國的單親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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