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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的經濟特性

第二節 文獻回顧

2.3 單親家庭的經濟特性

單親家庭的快速成長,是現代工業社會的普遍現象,近十年來台灣單親家庭 數量也呈現增加的趨勢,其中所面臨的問題之一乃為「經濟的匱乏」或「貧窮」

(Huang & Hsueh, 1998)。由於形成單親家庭的原因包括離婚、分居、喪偶、未婚 生育、收養及同居等,不論何種原因都意味著家庭結構的不完整與改變;離婚、

6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有關監護人的規定,「…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此法條也適用於父母在婚姻撤銷時之子 女監護贍養費財產準用(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民法並未明確訂定父母擔負子女贍養費之程度 和方式,但認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一千一百 十六條之二),有關扶養的程度則依子女的需要與扶養人的經濟能力和身分決定(第一千一百十 九條)。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全文檢索系統,http://lyfw.ly.gov.tw/gaislaw.htm)

分居或喪偶意味著家中部份或重要經濟來源的中斷,未婚生育則表示家中多了依 賴成員,因此單親家庭首先面對的困境便是家庭經濟地位的衰減。

單親家庭受到政策上的重視,主要因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令單親家長

(尤其是女單親)無法在工作與教養上兼顧,因而凸顯出單親相對於雙親家庭的 困境。事實上,有些單親家庭於配偶突然離開或去世時,即開始面對經濟的匱乏,

有些則是成為單親之後一段時間才開始經濟惡化;無論是如何形成,單親家庭面 臨貧窮的機會高,已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之重要議題,也是工業國家社會福利政策 焦點之一。

以美國的研究來說,探討單親家庭貧窮現象,大都以女單親家庭為對象;乃 因女性在職場上一直居於劣勢,因此當女性遭遇離婚或喪偶時,除了心理的創 傷,經濟上的衝擊會較男性為大;尤其是原本就無工作的女性,成為單親宛如剝 奪其經濟來源,若沒有來自私人或政府之經濟移轉,生活即陷入困境(Duncan &

Hoffman, 1985; Weitzman, 1985)。相對地,關於男單親經濟狀況的討論則較缺乏 (Meyer & Garasky, 1993),這不僅是因男性通常是家中主要的生計者,離婚或喪偶 對其經濟的影響較小;且基於母親照顧子女意願與能力之考量,有助於女單親獲 得子女之監護權,加上男性一向具有較高之再婚率,使得男單親戶在美國比例並 不高(約佔 10-15﹪)。美國研究家戶貧窮者即發現,70 至 90 年代間出現「貧窮 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的現象,7 例如 Bane(1986)分析美國的低收入戶狀 況,即發現戶長為女性的家戶成員雖然佔總家戶之比例並不高(1979 年時佔 12.3%),但卻佔所有貧窮人口的 36.5%。此外,女性戶長家戶落入貧窮之機會在 1950-1980 年間有增無減(McLanahan

et al

., 1989)。此外,近年來美國社會出現所 謂的「貧窮年輕化(或青少年化)」(Juvenilization of poverty)的現象,只要來自於 青少年未婚生育的年輕單親媽媽。

以上從美國的例子所得到關於單親家庭貧窮的解釋,主要是因未婚生育青少 年缺乏「人力資本」,以及男女單親在勞動力市場機會與待遇的結構性差異。過 去國內的單親研究中,涉及貧窮或經濟議題者,也幾乎都以女單親為研究對象(林 萬億與秦文力,1992;洪秋月,1987;童小珠,1992;徐良熙與張英陣,1987;

鄭麗珍,1988,1999)。另有一些則專對於離婚或喪偶者適應與困境的分析(呂 寶靜,1979;劉淑娜,1984),也都是以女性為對象。雖然這些研究一致地指出

「女單親」會面臨心理調適與經濟匱乏,但由於大部分研究採用的資料量少或非 機率樣本,很難從中瞭解單親戶相對於其他家戶之經濟狀況,以及男女單親之比

7 「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一詞最早出現於 Dinana Pearce 在 1978 年【都 市與社會變遷評論】(Urban and Social Change Review)期刊中出版之論文「貧窮女性化:女 性、工作與福利」(The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Women, Work and Welfare)。國內呂朝賢

(1996b)曾探討 1976-1991 年之間台灣地區貧窮女性化,並且得到部分的證實。

較。童小珠(1992)採用台灣省政府民國 79 年低收入戶調查資料以及行政院主 計處民國 79 年個人所得分配調查資料,是少數以此為題之次級資料分析。該研 究很清楚地呈現女性單親相對於其他家戶之經濟弱勢,但該研究並未成功地解釋 女單親「貧窮」的因素。8

另外,國內也有針對家戶貧窮或比較不同類型家庭經濟狀況之研究,這些研 究大多採用官方二手資料分析。例如,張清富(1992)將低收入戶區分貧窮與赤 貧兩類,發現這兩類貧窮中,赤貧者以單身家庭較多,貧窮者則以單親和其他類 型家庭為多。9 由於張清富(1992)僅以戶長婚姻狀況來定義家庭類型,並未限 定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其所指的「單親家庭」相當廣義,並不是一般所認知之單 親家庭。呂朝賢(1995, 1998)區別戶長的性別與婚姻狀態,發現女性戶長家庭 的貧窮率高於男性戶長家庭,戶長為無偶之家庭貧窮率又高於有偶者。陳建甫

(1996a)也發現「女單親」比「男單親」成為低收入戶或隱性貧窮家戶的可能 性都較高。10 這些研究採用了較大之分析樣本,由於重點在於比較不同家戶類型 之貧窮,並非針對「單親戶」分析,因此所指涉的單親戶或單親家庭,缺乏較嚴 謹的定義,導致所提供關於「單親戶貧窮」的訊息較為含糊,也無法相互比較。

Huang & Hsueh(1998)在較嚴謹的「單親戶」定義下,比較了 1988-1994 年 單雙親家庭落入官方及相對貧窮線之比例,並且指出,根據這兩種貧窮標準,單 親家庭落入貧窮的比例均較雙親家庭高出許多。可是,作者並未進一步分析這兩 種貧窮線的差別與意義,以及單親家庭貧窮解釋因素。此外,由於台灣單親家庭 組成和美國不太一樣,未婚生育之單親戶比例甚低,且男單親戶之比例約佔了四 成(薛承泰,1996;謝美娥,1998)。因此,台灣地區單親戶之貧窮現象與解釋,

可能不同於美國,有必要作較詳盡的分析。

除了單親戶長的性別會形成貧窮風險的差異外,不同類型的單親家庭也存在 經濟上的差異。由於造成單親的原因主要為喪偶、離婚、分居、未婚生育等因素,

這些不同類別的單親家庭,可能因家庭組成、家人關係、家庭資源之不同,導致 落入貧窮的可能性的差別。根據美國的調查(U.S. Bureau of the Census ,1983)指 出,單親家庭的總收入不到雙親家庭的一半,其中喪偶單親的收入是單親家庭中

8 在其分析女單親致貧因素時,事實上所呈現的是以人力資本因素(教育、職業、年齡)與戶內 人口數來解釋女單親家庭所得而非貧窮;此外,該研究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男/女戶長與未婚子 女」,並未清楚說明未婚子女是否為「依賴子女」?

9 但相較起來,貧窮家戶仍以單親家庭較多,佔 31.8%,其他類型家庭只有 21.9%。(見張清富,

1992:表一)

10 隱性貧窮家戶是指介於低收入戶與該研究所使用的相對貧窮現之間的家戶;此外,陳建甫

(1996a)也同樣未將單親家庭做明確的定義,採戶長婚姻狀況以「扣除未婚戶長及配偶為戶外 人口之家戶,僅包括同居、離婚、分居與寡居者」(1996a:104)作為「單親家庭」。

最高的,未婚單親則收入最低。11 由於美國未婚單親媽媽的年齡一般較低,且多 以黑人為主,她們長期居於勞力市場的邊緣,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因而易落入 都市中的下層階級(McLanahan & Garfinkel,1989)。此結果與臺灣的情況不同,

Huang & Hsueh(1998)的分析發現,未婚單親是單親家庭中經濟狀況最好、平均 教育程度最高的一群,然而,由於未婚單親的樣本數非常少且異質性高,做成結 論仍言之過早。

總之,過去國內的研究,在說明單親戶相對於其他家戶類型經濟的弱勢,以 及不同單親戶類型貧窮率的比較的議題上,仍有些缺失與不足。鑑於此,本研究 不僅採用全國代表性資料來比較單、雙親家戶之經濟狀況,男女單親以及不同單 親類型之差異也是研究之重要考量。此外,關於貧窮之測量,本研究除了採用官 方貧窮線(最低生活需求標準)之外,也以國外使用廣泛的相對貧窮的測量來探 討此問題。

11 當年的調查發現,雙親家庭的總收入為 30,814 美元;各種單親家庭的平均總收入為 12,628 美元。

第三節 台灣地區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

3.1 各類家戶的定義與推估

「家戶」(family household)指以家人為主的居住單位。行政院主計處乃依據 常住家戶人口的關係組成,作為居住型態的分類,最常見的類型包括:1)只有夫 0.64﹪。一般「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ies)包括 2)夫婦與未婚子女與 3)夫(或婦)

與未婚子女,合計佔 58.87﹪。本研究所關心的「單親戶」並不在類別中,不過 應屬於 3)夫(或婦)與未婚子女的一部份。若從家戶規模(size)觀之,1998 年台 灣地區平均戶量為 3.91 人,戶口四人所佔比例最高(25.8%),其分布情形如表 3.1。

本研究所採用的方法為次級資料分析(secondary data analysis),分析資料來源 為「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1991 至 1998 年原始資料。基本上,這個分析主要 在根據不同操作性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s)來計算單親戶與單親兒童之數量與 比例。由於單親戶之數量在一般認知中,應會隨著社會變遷而增加,但這不意味 單親戶的比例也會有相同的變化,原因在於比例的變化除了單親戶之數量,還須 考量所參考的群體。比方說,一般普通家戶數量成長速度快,那麼以此為參考母 體之單親戶比例,就未必呈現遞增的趨勢。因此,對於比例的基準,即「分母」

(denominator)的規範,即會影響單親戶比例變遷趨勢的詮釋。

由於「家庭收支調查」並沒有「單親家庭」問項之設計,因此在進行統計分 析之前,筆者須先撰寫程式根據不同操作性定義來分別「認定」各種「單親戶」。

例如,本研究中「單親」的計算方式,採用按「戶」或按「人」兩種,前者又可

例如,本研究中「單親」的計算方式,採用按「戶」或按「人」兩種,前者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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