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單親家庭的變遷:兼論中美之比較(一)(二)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NSC88-2412-H-002-007
,
NSC89-2412-H-002-002
執行期間: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至 89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薛承泰
處理方式:可立即對外提供參考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摘要
台灣的單親戶究竟有多少?趨勢為何?各類單親戶的分布為何?其中又有 多少比例面臨經濟匱乏呢?這一直是研究台灣單親戶的基本課題。本研究主要目 的在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1991-1998 資料,推估台灣地區單親戶 之數量與比例,並和美國的情形來對照;此外,提供台灣地區 1990 年以來單親 家戶與各類家戶型態之貧窮情形,並且採用官方貧窮標準與相對貧窮測量來加以 說明。本研究將單親戶之各種型態加以詳細定義,並區分成為三層級「單親戶」 定義。 以廣、中、狹義單親定義作分析,均發現台灣「單親戶」在數量上有明顯增 加的趨勢,比例的變化在其他類型住戶也在成長的情形下,增加較為緩慢,但在 「有 18 歲以下兒童家戶」為分母時單親戶比例成長趨勢較為明顯。至於「單親 兒童」方面,不論在數量與比例都是呈現明顯上揚的趨勢。男女單親之比,大致 上維持在四比六,但近年來男單親比例提昇。在單親類別方面,離婚單親比例最 高,其次為喪偶。男單親以離婚為最多,女單親則以在 1996 開始,離婚單親超 過了喪偶單親。不論以官方貧窮標準或相對貧窮測量,單親戶貧窮率均高於「單 人戶」、「雙親與成年子女家戶」與「雙親與有未成年子女家戶」。整體來說,台 灣單親戶之貧窮率 1991-1994 呈現下降而 1994-1998 之間卻是上升,而又以 1998 年明顯高於各年。值得注意的,在各類單親當中,以女喪偶單親與男離婚單親之 貧窮率最為突出。 採用狹義或廣義單親定義,單親數量在美國的情形差異頗大,其比例又會因 為使用分母的不同而異;不過,從數量或比例都可以看到,整個趨勢是緩慢增加 的情形。同樣地,單親兒童數量與比例也是呈現緩慢增加的趨勢。以 1998 年來 說,美國狹義單親兒童與廣義單親兒童之數量分別 1,585 萬(約 4.4 位兒童中有 一位)與 2,013 萬(約 3.4 位兒童中有一位)。美國單親戶貧窮率明顯高於其他 類型家戶,女單親戶又比男單親戶的貧窮率明顯較高。值得注意的,美國單親戶 的貧窮在近三年略為下滑,台灣單親戶的貧窮卻在 1998 年時為最高。不過,以 相同的相對貧窮測量來比較,1998 年,美國單親戶貧窮率差不多是台灣的三倍。 總之,相對於美國,台灣單親戶在比例上仍很低,經濟狀況也不像美國那麼差。 關鍵字:次單親戶、單親戶、等成人單位、相對貧窮、貧窮線謝誌
首先感謝國科會支持本研究,包含第一年針對國內 1991 年以來之單親現象 的分析,第二年以美國為主的資料蒐集與分析,並作為台灣地區之對照。哥倫比 亞大學 I. Garfinkel 與普林斯頓大學 S. McLanahan 兩位教授提供寶貴諮詢; 此外,哥倫比亞大學黃建忠博士協助資料的蒐集、整理與分析,都是本研究得以 順利完成之關鍵。林雅雯、黃彥莉、與劉美惠三位助理,分別在不同時期的協助, 也一併感謝!對本文任何意見,歡迎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來函 指教。目 錄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3 2.1 單親家庭的形成與增加 ...3 2.2 單親家庭的現象與困境 ... 6 2.3 單親家庭的經濟特性 ...8 第三節 台灣地區單親戶之數量與比例 ...12 3.1 各類家戶的定義與推估 ...12 3.2 各類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15 3.3 男女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19 第四節 台灣地區單親戶的經濟特性...22 4.1 貧窮的意義與測量...22 4.2 官方貧窮標準語等成人相對貧窮測量 ...25 4.3 家戶型態與貧窮...25 4.4 男女單親家戶與貧窮 ...28 第五節 美國單親家庭及其經濟狀況...30 5.1 美國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30 5.2 美國單親戶之貧窮...34 5.3 美國男女單親戶與貧窮 ...36 第六節 結論與建議...38 6.1 台灣單親戶概況...39 6.2 台灣單親戶貧窮概況 ...39 6.3 美國的單親戶與貧窮概況...41 6.4 小節 ...40 參考文獻...42 附錄 A 台灣地區單親戶類型細表:1991-1998 ...46 附錄 B 美國普查局關於家戶類型與貧窮的報告 ...49表目錄
表 2.1 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婚姻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5 表 2.2 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就業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5 表 2.3 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婚姻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6 表 3.1 台灣地區家庭數按家庭規模分: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12 表 3.2 1998 年台灣地區家戶類型之數量與百分比 ... 15 表 3.3 台灣地區單親家庭及其子女數量,1991-1998 年... 16 表 3.4 台灣地區單親家庭及其子女比例,1991-1998 年... 17 表 3.5 台灣地區狹義單親戶比例按性別分,1991-1998 年 ... 20 表 4.1 台灣地區官方貧窮標準制訂內容... 24 表 4.2 台灣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 ... 25 表 4.3 台灣地區家庭型態與貧窮:1991-1998 年 ... 26 表 4.4 台灣地區離婚與喪偶單親的貧窮率:男女單親的比較 ... 28 表 5.1 美國單親家庭及單親子女數量,1991-1998 年... 30 表 5.2 美國單親家庭及單親子女比例,1991-1998 年... 32 表 5.3 美國官方貧窮線與相對貧窮標準:1991-1998 ... 35 表 5.4 美國家庭型態與貧窮:1991-1998 年 ... 36圖目錄
圖 3-1 台灣地區家庭數按家庭類型分 ... 12 圖 3-2 台灣地區家戶組成:1991-1998 ... 15 圖 3-3 台灣地區單親戶數量:1991-1998... 17 圖 3-4 台灣地區單親戶比例:1991-1998... 18 圖 3-5 台灣地區單親兒童的數量:1991-1998 ... 18 圖 3-6 台灣地區單親兒童的比例:1991-1998 ... 19 圖 3-7 台灣地區單親性別比:1991-1998... 20 圖 4-1 台灣地區家戶類別與官方貧窮:1991-1998... 27 圖 4-2 台灣地區家戶類別與相對貧窮:1991-1998... 27 圖 4-3 男女單親落入官方貧窮百分比:1991-1998... 29 圖 4-4 男女單親落入相對貧窮百分比:1991-1998... 29 圖 5-1 美國單親戶數量:1991-1998 ... 31 圖 5-2 美國廣義單親戶比例:1991-1998... 33 圖 5-3 美國單親兒童數量:1991-1998 ... 34 圖 5-4 美國單親兒童比例:1991-1998 ... 34 圖 5-5 每國男女單親戶長之數量與比例:1991-1998... 37 圖 5-6 每國男女單親戶長官方貧窮比例:1991-1998... 37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由於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單親家庭之大型調查資料,學者與研究生雖偶有 自行蒐集的資料,但不論在數量與品質上均不理想;因此,在離婚率節節上升 的台灣地區,台灣地區究竟有多少單親家庭?有多少兒童和單親在一起生活? 各類型的單親家庭的分佈為何?以及近年來單親家庭的變化趨勢為何?這些問 題都成為當下研究單親現象之重要課題。 形成單親的因素雖有許多,一般以喪偶和離婚為最主要。因喪偶而形成的 單親家庭,其數量與分佈基本上和生命預期或死亡率息息相關,雖然夫妻之一 方因意外或疾病死亡而留下配偶與依賴子女,一直為社會關懷之對象,至少在70 年代以前的西方社會中,喪偶仍是結束婚姻關係的主要因素,由喪偶所形成的 單親家庭仍相當普遍。這個情形一直到1974年,(在美國)離婚數量首度超過喪 偶,離婚所帶來的後遺症,也就更受到重視了(Popenoe, 1993)。當然不論喪偶或 離婚,都未必會形成「單親家庭」,主要還需考量是否有依賴子女共同生活。1 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單親家庭」,強調單親(通常為因離婚、喪偶、或 收養之父或母)和依賴子女所構成的生活方式。而二十世紀後半的特色之一,乃 為婚姻不穩定所帶來的家庭解組,這個現象已經普遍發生在歐美國家,並且已導 致因離婚以及未婚生育所形成的單親家庭的增加;其中父親離開(或不在)而由 母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女單親家庭」在歐美國家尤為普遍。這些女單親不僅因 停留在單親時間長久,產生許多社會性與情緒性的不良適應,更令人感到憂心 的,即所謂的「女單親家庭的貧窮化」與「家庭解組世代效應」等現象,也構成 當前西方社會福利所面臨的困境。 台灣地區自 1990 年之後,離婚率不斷竄升(如有偶人口離婚率千分比從 1990 年 6.3,升至 1999 年的 10.0,若以每年登記離婚對數來說,1990 年為 27,479 對, 1999 年有 49,157 對,增加兩萬多對,和該年(1999 年)登記結婚對數(173,209 對)對照,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之比約為 3.5 比 1)。2 從這些數字來看,台灣地 區的家庭結構逐漸鬆弛,正常家庭的生命有越趨短暫的現象,台灣地區單親現象 1 雖然有些國家單親與 16 歲以下依賴子女作為單親戶的計算標準(如歐盟統計局),因我國兒童 福利法以 12 至 18 歲為少年,一般國內對於單親戶的定義乃以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作為「依賴子 女」的標準。 2 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通報八十九年第二十七週,89 年 6 月 29 日, http://www.moi.gov.tw/W3/stat/week/week27.htm似在步歐美國家之後塵。 鑑於近年來和單親家庭有關之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國內有學者以及研究生積 極投入此類議題的研究,然而研究對象大都屬小型問卷調查(王孝先,1991;洪 秋月,1987;鄭麗珍,1988)與非結構性訪問或個案分析(徐良熙與張英陣,1987; 張英陣與彭淑華,1996;鄭麗珍,1999),至於對於單親現象的整體或宏觀的分 析,並不多見(徐良熙與林忠正, 1984, 薛承泰, 1996; 謝美娥, 1998; Huang and Hsueh, 1998)。普查資料雖然適合用來瞭解單親戶之數量與分佈(薛承 泰,1996;謝美娥,1998),但最近一次普查時間為1990年,下一次普查則為今 年(2000年)底,若要取得新普查資料分析,恐怕還要等上一段時間。幸好由主 計處蒐集之「家庭收支調查」每年執行且已延續相當長的時間。該資料之特性除 了提供詳細之家庭成員資料可供「單親家戶」之分析,對於收入與支出訊息更是 其它資料所不及。筆者認為這是目前用來瞭解「單親戶」數量與經濟特性之最佳 資料。準此,主要研究目的按議題分別敘述如下: 1) 推估台灣地區從1990年以來單親戶與單親兒童之「數量」與「比例」。由於離 婚率的升高,可以預見因離婚所產生的單親家庭與單親兒童會跟著增加,至於 單親戶相對於「全體住戶」或「有18歲以下子女家戶」的比例是否會升高,這 除了觀察單親戶數量的變化,還要考慮其他類型家戶的變化情形。
2) 在相同的定義與方法,採用美國「當代人口調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簡 稱CPS)資料計算1990年以來單親戶與單親兒童,作為台灣地區的對照。美國單 親戶數量與比例均相當高,對照的重點在於這些年來比例的變化。 3) 在單親戶「特質」方面,本研究除了探討單親性別與(形成單親)種類,將 重點置於經濟狀況(即貧窮)。這是因為國外普遍發現單親戶(尤其是女單親 戶)落入貧窮比例偏高,成為社會福利之重點。究竟台灣地區單親戶之貧窮情 形如何呢?本研究將對此作廣泛的探討,包括和一般家庭之比較,男女單親戶 的比較,以及1990年以來之趨勢。同樣地,也將與美國的情形來對照。
第二節 文獻回顧
2.1 單親家庭的形成與增加 單親家庭的增加是家庭人口結構變遷所帶來的現象之一,雖然人口結構變遷 時間相當長久,就以二十世紀之人口結構變化來說,從世紀初之高死亡率與高生 育率,經歷低死亡率與高生育率階段,到 1970 年代之後已開發國家開始進入低 死亡與低生育的階段。在高死亡率階段,其特色不僅是嬰兒死亡率高,一般人之 預期壽命並不高,因此「配偶死亡」是過去單親家庭產生之主要因素。然於近二、 三十年來影響單親家庭增加之因素,並非「人口現象」中的「配偶死亡」,而是 「社會人口」現象中的「離婚」與「非婚生育」之增加。以美國 1990 年來說, 粗離婚率為千分之 4.7,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之比為 1.77:1,而非婚生育高達 25 ﹪,即四個嬰兒就有一個來自於非婚生育。 至於單親家庭增加的現象,根據位於盧森堡的歐盟統計局(Eurostat, 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於 1998 年 9 月 28 日發行的通訊報告,1996 年全 歐盟(除了丹麥與瑞典缺少資料而除外)單親戶佔有 16 歲以下依賴子女家戶的 14﹪。其中以英國最高佔 23﹪,希臘與西班牙最低分別為 7﹪與 8﹪。相較於 1983 年歐洲國家平均約為 9﹪,顯見單親戶增加速度相當驚人;此外,該報導特別指 出,離婚與未婚生育乃為近年來單親家庭增加的主要因素(Eurostat, 1998;網頁 http://europa.ed.int/eurostat.html)。 從上述歐美各國資料,顯示出非因配偶死亡所產生的單親家庭在近年來持續 增加,而且已成為部分國家主要家戶類型之一了。在國內有關單親議題的研究 中,徐良熙與林忠正(1984)是最早估計台灣單親數量的學者,他們使用 1983 年勞動力調查,推估當時的單親戶比例為 8.09%。然而,徐良熙與林忠正的研究 由於未控制戶長的婚姻狀況,且未限制戶長子女的年齡,因此高估了單親戶的比 例。由於台灣地區自 1990 年之後,離婚率才明顯上升(如有偶人口離婚率千分 比從 1989 年為 5.9,1990 年為 6.3,至 1998 年的 9.1)。 為了澄清台灣地區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筆者於數年前首先以 1990 年人口 普查百分之一隨機樣本,分別以「戶」 與「人」為單位來分析。該研究的特色 除了是第一個採用戶口普查資料之學術性單親家庭之研究,並且在嚴謹的單親家 庭定義下發展出不同的計算方式;即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目前非在婚(包括離婚、 分居、喪偶或未婚)的父或母和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同住」的住戶。研究結果發現,台灣單親戶約佔全部普通住戶(包括單人戶)的 3.9%,數量將近 20 萬戶,男 女單親比為四比六。按婚姻別區分,男單親中離婚佔 69.6%,喪偶佔 26.8%,未 婚佔 3.6%。女單親當中 49.7%為離婚,45.7%為喪偶,4.7%為未婚。若只考慮有 未成年兒童之家戶,那麼台灣地區單親戶約佔 6.5%;也就是說,在有未成年兒 童的家庭中,每十六戶約有一戶是單親戶。在另一方面,若以「人」為單位,所 推估出「單親兒童」的數量則為三十五萬餘人,佔十八歲以下兒童的 5.4%,即 大約每十八個兒童有一個和單親同住。值得注意的,因離婚所形成的單親,分別 佔男女單親戶之 69.6%與 49.7%,都已超過了因喪偶所形成的單親(分別佔 26.8% 與 45.7%)。3 兩年後,謝美娥(1998)基本上採用類似的作法,以 1990 年戶口 普查全體樣本為資料,結果發現單親家庭約為所有家戶的 3.3%左右,依賴兒童 中每 18 個就有一位和單親同住。4 我國官方雖沒有針對單親家庭來蒐集資料,近年來對此現象也頗重視,例如 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 86 年的「國情統計通報」(1999)以及民國 87 年的「台灣社 會發展趨勢調查」(1999),均都有針對單親現象的專門報告。5 「國情統計通報」 (1999)中「台灣地區單親家庭概況分析」,乃主計處第三局以民國 86 年「台灣地 區家庭收支調查」所作的分析。該報告以「父(或母)為離婚、分居或寡居及至少 一位未婚子女所組成之二代家庭」作為「單親家庭」的定義,計算出台灣地區共 有 42 萬 6 千戶,其中以「父」或「母」作為經濟戶長有 23 萬 5 千戶,以「子女」 作為經濟戶長有 19 萬 1 千戶。此外,報告中還列出符合「正式」定義(即「戶 內有未滿 18 歲以下之子女」之「單親家庭」)有 14 萬 2 千戶,其中男單親占 31 ﹪,女單親佔 69﹪。 在該報告中,主計處進一步分析「單親家庭」經濟戶長的特色,指出具大專 以上教育程度者占 19%,較全體家庭低 5 個百分點,職業為主管或專業人員者 比重,亦較全體家庭低 6 個百分點。「單親家庭」因就業人數較少(平均 1.39 人),每月平均收入 4.8 萬元,遠低於全體家庭之 6.7 萬元。女性單親家庭,在教 育程度、職業與收入情形則更差。 3 雖然夫妻因工作、服役、或在監而分居之「單親」,並未能反映在上述的統計中,上述的數字 因此有可能只是「下限」。無論如何,若單從上述各個數字來看,1990 年台灣單親家庭並不如西 方社會普遍,確是個事實。 4 謝美娥(1998)對於單親戶之計算結果略低於薛承泰(1996)的報告,其中一個原因是前者並 沒有將「次家庭單親戶」計算在內;即謝美娥的研究只計算戶長為單親的數量,而非戶長為單親 的情形並未在研究中予以計算。否則,謝美娥的研究因採用全體普查家戶,沒有抽樣誤差,應該 更接近事實。 5 「台灣社會發展趨勢調查」乃根據「中華民國第三期統計發展中程計畫」,調查資料標準時期 為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調查表式區分為家庭問項表及個人問項表二式,因考量問項 內容特性及受訪者答填能力,前者採派員面訪法;後者以留表自填法為主,面訪法為輔。以台灣 地區二十三縣市為副母體,採分層二段系統抽樣法,第一段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樣本單位為 住戶,計訪問六千個樣本戶及一萬五千位二十歲以上現住戶內之家庭成員。
在上述主計處的分析中,雖然計算了「父或母為經濟戶長」且有「未滿 18 歲以下之子女」者,共有 14 萬 2 千戶,但缺少了對「子女為經濟戶長」部分, 計算「戶內有未滿 18 歲以下之子女」的數量;所以該報告中的數字,均未能有 效呈現單親戶在「正式」定義下的數量。此外,不論「經濟戶長」為「父母」或 「子女」,因年齡範圍很廣泛,其中有部分「經濟戶長」之子女也可能形成「單 親」,也同樣未加以計算。 至於民國 87 年「台灣社會發展趨勢調查」,也是根據「家庭收支調查」資料, 計算出「單親家庭」共 42 萬 9 千戶,但符合正式定義(即「有未成年子女」)者, 只有 19 萬 9 千戶。按後者觀之,喪偶者佔 38.93﹪,未婚或離婚者佔 61.07﹪, 男單親佔 31.47﹪,女單親占 68.53﹪(表 2.1);有工作者佔 77.31﹪,無工作者 22.69﹪,其中男單親九成有工作,女單親則為七成有工作(表 2.2)。 表 2.1 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婚姻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單位:千戶/% 總計 男性單親 女性單親 千戶 ﹪ 未婚/ 離婚 喪偶 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總計 429 100 38.87 61.1 3 27.1 3 14.49 12.6 4 72.87 24.39 48.4 9 無未成年子女 230 100 19.72 80.2 8 23.3 8 5.79 17.5 9 76.62 13.93 62.6 9 有未成年子女 199 100 61.07 38.9 3 31.4 7 24.56 6.91 68.53 36.50 32.0 2 表 2.2 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就業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單位:% 男性 女性 總計 就業 未就業 計 就業 未就業 計 就業 未就業 總計 100 52.99 47.01 27.13 17.49 9.64 72.87 35.50 37.37 按有無未成年子女分 無未成年子女 100 32.00 68.00 23.37 8.11 15.26 76.63 23.89 52.74 有未成年子女 100 77.31 22.69 31.47 28.35 3.12 68.53 48.96 19.57 在主計處的單親家庭定義下,約有一半的單親年齡介於 35-44 歲,比較不同 婚姻狀況,未婚或離婚者年齡普遍低於喪偶者;其中未婚或離婚之單親,女性超 過六成,男性則將近一半,年齡介於 35-44 歲。值得注意的,未婚或離婚之單親, 年齡在 35 歲以下者女性有 17.3﹪,而男性有 12.8﹪。另一個值得注意現象, 喪偶男單親當中,幾乎沒有年齡在 35 歲以下,喪偶女單親中則有 3.23﹪為 35 歲以下年齡,(表 2.3)。
表 2.3 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中單親之婚姻狀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單位:% 男性單親 女性單親 總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計 未婚/ 離婚 喪偶 總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按單親之年齡分 35 歲以下 10.49 15.48 2.66 9.98 12.78 … 10.72 17.29 3.23 35—44 歲 50.31 56.80 40.13 47.01 49.32 38.80 51.82 61.83 40.41 45—54 歲 31.96 23.75 44.84 30.71 28.04 40.21 32.54 20.87 45.83 55 歲及以上 7.24 3.97 12.38 12.30 9.86 20.99 4.92 … 10.52
兩個官方報告雖然提供不少有用的訊息,有助於我們了解台灣地區單親家庭 的數量與狀況。由於主計處缺乏明確的單親戶定義,且未考慮到非戶長所構成的 單親,所提供的單親家庭數量仍不確實。考慮非戶長所構成的單親,乃因為在我 國原生家庭(family of orientation)可能具有單親避風港功能,如果只計算「戶長」 或「經濟戶長」所構成的單親戶,必然會低估我國的單親戶數量。 2.2 單親家庭的現象與困境 單親家庭自 1950 年代開始,已在西方工業國家逐漸成長,近二十年成長的 速度更為驚人。許多處於此種家庭的單親家長及其子女,須面對傳統一般家庭所 沒有的壓力與適應,經濟上的困窘尤其是現代女單親家庭揮之不去之夢魘 (Garfinkel & McLanahan, 1986)。家庭一但解組,若是主要工作者離去而家中尚有 依賴子女,留下之單親家長則需投入勞動市場或增加工作時間以改善經濟狀況, 這種改變無疑地會帶來生活的壓力,尤其對剛面對家庭解組的單親,如何在經濟 與生活的兩大壓力下,走出自己的一片天?Duncan & Hoffman(1985)指出,離婚或 分居後的婦女,勞動參與的可能增加;也就是說,離婚將使不少婦女因試圖減輕 經濟壓力而投入勞動力市場。不論投入新工作或增加工時,都會改變工作與生活 的模式,這不僅對單親家長本身是另一種壓力,需要時間適應新的作息與環境, 也會影響其身心健康。 不論單親家長或其子女,除了適應新的工作與生活模式之外,往往仍須面對 新的生活環境,其中住宅的遷移即是許多單親家庭曾面臨的處境,離婚與分居的 單親尤其可能遭遇這項問題。美國學者的研究發現,許多單親媽媽,特別是年輕 的黑人單親母親,住在都市中具有高貧窮率、高犯罪率且低就業率的社區;因此, 貧民社區與單親家庭的糾結,成為新興的弱勢族群(Wilson, 1987)。住宅環境的改 變,還表示過去人際關係有喪失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原有的人際網絡資
源可能減少,情緒上的支持也相當匱乏。此外,形成單親對於子女而言,意味著 與父或母相處時間的減少,在這種缺乏父或母的社會化環境下,不但影響親子之 正常互動與關係的維持,同時也失去或減少模範(modeling)與監督(supervising)的 功能。單親子女除了缺乏一位重要的角色模範,他們還必須面對家庭解組後所帶 來的各種負面情緒,尤其離婚或分居之單親子女,在歷經父母爭執的過程中,身 心健康及學業都會被影響,單親經驗對於子女而言,他們除了自己與家人的問題 需適應之外,同儕的排擠與隔離也是他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總之,單親家庭成員所面臨的問題相當複雜,包括人際關係、親子關係、以 及工作與居住環境。雖然單親家長及其子女會有較大的壓力,但有些現象可能於 一段時間後有所改善,甚至發展出一套適應模式而更進一步發揮其特色(Leslie & Schmiege, 1993; 張英陣與彭淑華,1996);因此,單親家庭未必是個「問題家庭」。 然從宏觀角度來看,對社會具有較長遠影響的,主要為單親家庭某些現象會在世 代間循環或再製(intergenerational consequences),這個現象通常指涉,單親子女也 可能會面臨婚姻的破碎或家庭的解組(Amoto, 1996; Bumpass, Martin, & Sweet, 1985; McLanahan & Bumpass, 1988; Wolfinger, 1999),以及貧窮的代間循環(McLanahan, 1985)。這些問題若未能解決,社會流動的不平等將日益嚴重,而且單親的問題 也將更為複雜。
再製問題之所以值得重視,是因為這類議題涉及單親家庭的長期影響,以及 對社會與福利政策之衝擊。國外的研究發現,生長在單親家庭的子女,未來組成 單親家庭的可能性比雙親家庭子女高(McLanahan & Booth, 1989)。由於單親父母的 態度偏向非傳統觀念,這將造成其子女的性別角色態度更為開放,以致於未婚懷 孕或早婚的風險比在雙親呵護下成長的子女為高,也因此,組成單親家庭的可能 性也較高,如此形成了單親家庭在世代間的循環。不過這個情形會隨者不同文化 而異,美國的白人家庭情形就沒有有色人種(不含黃種人)來的嚴重(McLanahan & Sandefur, 1994)。另外也有學者發現,家庭解組再製情形於近年來似有好轉的跡 象,原因是離婚越來越普遍,現代社會對離婚已不如傳統社會具有「污名化」 (stigmatization)現象,且當美國採無過失離婚法則(no-fault divorce laws),許多離婚 並非是夫妻交惡的結果;因此,對離婚家庭的子女所帶來的衝擊,就不會像過去 社會那麼深遠(Wolfinger, 1999)。
至於貧窮的代間循環,也由於親子關係不夠緊密,父母對子女的期望較低、 投資較少,會造成子女學業取得較低,一但人力資本累積不足,落入貧窮的可能 性也相對較大。根據 McLanahan, Astone & Marks(1988)的實證研究發現,生長在女
學的動機,也表示父母對子女的投資可能相對較低,乃因為單親家庭的經濟普遍 低於雙親家庭,即使他們希望下一代提昇人力資本開創向上流動的機會,卻未必 有投資的能力,因此代間貧窮即可能循環下去。 從國內外的研究可知,單親家庭的迅速成長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除了瞭解 單親成長現象背後的因素之外,實有必要進一步關心這種家庭可能面對的問題, 以及生長在此家庭中子女的狀況。儘管單親家庭並不等同於「問題家庭」,然而 缺少一位親生父或母的家庭組成下,卻可能使家中成員面對不同於雙親家庭的環 境,包括人際關係、生活適應及親子關係等。這些現象一般人都有所聽聞,甚至 在許多個案訪談中均可指陳歷歷(張英陣與彭淑華,1996;鄭麗珍,1999)。 雖然單親家庭由來已久,但在台灣卻是近十年才被注意。過去單親家庭容易 被視為他類,並遭受社會異樣的眼光甚至被標籤化(labeling),其中未婚與離婚單 親受到的責難較為明顯,喪偶單親因為屬非自願或遭受意外,得到的同情相對較 多,社會福利政策當中提供喪偶單親經濟上的協助也較明確。然而,隨著單親戶 因離婚增加而增加,且生活在單親家庭中兒童的數量也不斷成長,不僅使得單親 現象變得比以前複雜,與現行社會福利政策也顯得格格不入(例如單親的經濟匱 乏是否適用於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也沒有因為單親數量上的 增加而在法律上提供更多且明確的保障,導致仍有許多單親及其兒童並未受到重 視與適當的協助。英、美、瑞典、澳洲等國家都有針對單親家庭提供的福利補助, 許多國家則更進一步規定贍養費的給付(張清富,1998)。但在台灣,唯有落入 「貧窮」(其實是最低生活需求標準)的單親才可能得到救助金,法律上尚沒有 明文規定無子女扶養權的一方是否應提供長期與固定之贍養費。6 2.3 單親家庭的經濟特性 單親家庭的快速成長,是現代工業社會的普遍現象,近十年來台灣單親家庭 數量也呈現增加的趨勢,其中所面臨的問題之一乃為「經濟的匱乏」或「貧窮」 (Huang & Hsueh, 1998)。由於形成單親家庭的原因包括離婚、分居、喪偶、未婚 生育、收養及同居等,不論何種原因都意味著家庭結構的不完整與改變;離婚、 6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有關監護人的規定,「…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此法條也適用於父母在婚姻撤銷時之子 女監護贍養費財產準用(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民法並未明確訂定父母擔負子女贍養費之程度 和方式,但認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一千一百 十六條之二),有關扶養的程度則依子女的需要與扶養人的經濟能力和身分決定(第一千一百十 九條)。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全文檢索系統,http://lyfw.ly.gov.tw/gaislaw.htm)
分居或喪偶意味著家中部份或重要經濟來源的中斷,未婚生育則表示家中多了依 賴成員,因此單親家庭首先面對的困境便是家庭經濟地位的衰減。 單親家庭受到政策上的重視,主要因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令單親家長 (尤其是女單親)無法在工作與教養上兼顧,因而凸顯出單親相對於雙親家庭的 困境。事實上,有些單親家庭於配偶突然離開或去世時,即開始面對經濟的匱乏, 有些則是成為單親之後一段時間才開始經濟惡化;無論是如何形成,單親家庭面 臨貧窮的機會高,已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之重要議題,也是工業國家社會福利政策 焦點之一。 以美國的研究來說,探討單親家庭貧窮現象,大都以女單親家庭為對象;乃 因女性在職場上一直居於劣勢,因此當女性遭遇離婚或喪偶時,除了心理的創 傷,經濟上的衝擊會較男性為大;尤其是原本就無工作的女性,成為單親宛如剝 奪其經濟來源,若沒有來自私人或政府之經濟移轉,生活即陷入困境(Duncan & Hoffman, 1985; Weitzman, 1985)。相對地,關於男單親經濟狀況的討論則較缺乏 (Meyer & Garasky, 1993),這不僅是因男性通常是家中主要的生計者,離婚或喪偶 對其經濟的影響較小;且基於母親照顧子女意願與能力之考量,有助於女單親獲 得子女之監護權,加上男性一向具有較高之再婚率,使得男單親戶在美國比例並 不高(約佔 10-15﹪)。美國研究家戶貧窮者即發現,70 至 90 年代間出現「貧窮 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的現象,7 例如 Bane(1986)分析美國的低收入戶狀 況,即發現戶長為女性的家戶成員雖然佔總家戶之比例並不高(1979 年時佔 12.3%),但卻佔所有貧窮人口的 36.5%。此外,女性戶長家戶落入貧窮之機會在 1950-1980 年間有增無減(McLanahan et al., 1989)。此外,近年來美國社會出現所 謂的「貧窮年輕化(或青少年化)」(Juvenilization of poverty)的現象,只要來自於 青少年未婚生育的年輕單親媽媽。 以上從美國的例子所得到關於單親家庭貧窮的解釋,主要是因未婚生育青少 年缺乏「人力資本」,以及男女單親在勞動力市場機會與待遇的結構性差異。過 去國內的單親研究中,涉及貧窮或經濟議題者,也幾乎都以女單親為研究對象(林 萬億與秦文力,1992;洪秋月,1987;童小珠,1992;徐良熙與張英陣,1987; 鄭麗珍,1988,1999)。另有一些則專對於離婚或喪偶者適應與困境的分析(呂 寶靜,1979;劉淑娜,1984),也都是以女性為對象。雖然這些研究一致地指出 「女單親」會面臨心理調適與經濟匱乏,但由於大部分研究採用的資料量少或非 機率樣本,很難從中瞭解單親戶相對於其他家戶之經濟狀況,以及男女單親之比 7
「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一詞最早出現於 Dinana Pearce 在 1978 年【都 市與社會變遷評論】(Urban and Social Change Review)期刊中出版之論文「貧窮女性化:女 性、工作與福利」(The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Women, Work and Welfare)。國內呂朝賢 (1996b)曾探討 1976-1991 年之間台灣地區貧窮女性化,並且得到部分的證實。
較。童小珠(1992)採用台灣省政府民國 79 年低收入戶調查資料以及行政院主 計處民國 79 年個人所得分配調查資料,是少數以此為題之次級資料分析。該研 究很清楚地呈現女性單親相對於其他家戶之經濟弱勢,但該研究並未成功地解釋 女單親「貧窮」的因素。8 另外,國內也有針對家戶貧窮或比較不同類型家庭經濟狀況之研究,這些研 究大多採用官方二手資料分析。例如,張清富(1992)將低收入戶區分貧窮與赤 貧兩類,發現這兩類貧窮中,赤貧者以單身家庭較多,貧窮者則以單親和其他類 型家庭為多。9 由於張清富(1992)僅以戶長婚姻狀況來定義家庭類型,並未限 定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其所指的「單親家庭」相當廣義,並不是一般所認知之單 親家庭。呂朝賢(1995, 1998)區別戶長的性別與婚姻狀態,發現女性戶長家庭 的貧窮率高於男性戶長家庭,戶長為無偶之家庭貧窮率又高於有偶者。陳建甫 (1996a)也發現「女單親」比「男單親」成為低收入戶或隱性貧窮家戶的可能 性都較高。10 這些研究採用了較大之分析樣本,由於重點在於比較不同家戶類型 之貧窮,並非針對「單親戶」分析,因此所指涉的單親戶或單親家庭,缺乏較嚴 謹的定義,導致所提供關於「單親戶貧窮」的訊息較為含糊,也無法相互比較。
Huang & Hsueh(1998)在較嚴謹的「單親戶」定義下,比較了 1988-1994 年 單雙親家庭落入官方及相對貧窮線之比例,並且指出,根據這兩種貧窮標準,單 親家庭落入貧窮的比例均較雙親家庭高出許多。可是,作者並未進一步分析這兩 種貧窮線的差別與意義,以及單親家庭貧窮解釋因素。此外,由於台灣單親家庭 組成和美國不太一樣,未婚生育之單親戶比例甚低,且男單親戶之比例約佔了四 成(薛承泰,1996;謝美娥,1998)。因此,台灣地區單親戶之貧窮現象與解釋, 可能不同於美國,有必要作較詳盡的分析。 除了單親戶長的性別會形成貧窮風險的差異外,不同類型的單親家庭也存在 經濟上的差異。由於造成單親的原因主要為喪偶、離婚、分居、未婚生育等因素, 這些不同類別的單親家庭,可能因家庭組成、家人關係、家庭資源之不同,導致 落入貧窮的可能性的差別。根據美國的調查(U.S. Bureau of the Census ,1983)指 出,單親家庭的總收入不到雙親家庭的一半,其中喪偶單親的收入是單親家庭中 8 在其分析女單親致貧因素時,事實上所呈現的是以人力資本因素(教育、職業、年齡)與戶內 人口數來解釋女單親家庭所得而非貧窮;此外,該研究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男/女戶長與未婚子 女」,並未清楚說明未婚子女是否為「依賴子女」? 9 但相較起來,貧窮家戶仍以單親家庭較多,佔 31.8%,其他類型家庭只有 21.9%。(見張清富, 1992:表一) 10 隱性貧窮家戶是指介於低收入戶與該研究所使用的相對貧窮現之間的家戶;此外,陳建甫 (1996a)也同樣未將單親家庭做明確的定義,採戶長婚姻狀況以「扣除未婚戶長及配偶為戶外 人口之家戶,僅包括同居、離婚、分居與寡居者」(1996a:104)作為「單親家庭」。
最高的,未婚單親則收入最低。11
由於美國未婚單親媽媽的年齡一般較低,且多 以黑人為主,她們長期居於勞力市場的邊緣,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因而易落入 都市中的下層階級(McLanahan & Garfinkel,1989)。此結果與臺灣的情況不同, Huang & Hsueh(1998)的分析發現,未婚單親是單親家庭中經濟狀況最好、平均 教育程度最高的一群,然而,由於未婚單親的樣本數非常少且異質性高,做成結 論仍言之過早。 總之,過去國內的研究,在說明單親戶相對於其他家戶類型經濟的弱勢,以 及不同單親戶類型貧窮率的比較的議題上,仍有些缺失與不足。鑑於此,本研究 不僅採用全國代表性資料來比較單、雙親家戶之經濟狀況,男女單親以及不同單 親類型之差異也是研究之重要考量。此外,關於貧窮之測量,本研究除了採用官 方貧窮線(最低生活需求標準)之外,也以國外使用廣泛的相對貧窮的測量來探 討此問題。 11 當年的調查發現,雙親家庭的總收入為 30,814 美元;各種單親家庭的平均總收入為 12,628 美元。
第三節 台灣地區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
3.1 各類家戶的定義與推估 「家戶」(family household)指以家人為主的居住單位。行政院主計處乃依據 常住家戶人口的關係組成,作為居住型態的分類,最常見的類型包括:1)只有夫 婦、2)夫婦與未婚子女、3)夫(或婦)與未婚子女、4)祖父母、父母與未婚孫子 女、5)父母與已婚子女、6)祖父母與未婚孫子女、7)單人戶、以及 7)其他類型家 庭。以 1998 年的情形來說,按此分類的居住類型分布如圖 3-1。很明顯地,「夫 婦與未婚子女」家戶為最多,佔 51.15﹪。其次為「祖父母、父母與未婚孫子女」, 佔 14.50﹪,再次為「單人戶」,佔 11.49﹪,最少為「祖父母與未婚孫子女」,佔 0.64﹪。一般「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ies)包括 2)夫婦與未婚子女與 3)夫(或婦) 與未婚子女,合計佔 58.87﹪。本研究所關心的「單親戶」並不在類別中,不過 應屬於 3)夫(或婦)與未婚子女的一部份。若從家戶規模(size)觀之,1998 年台 灣地區平均戶量為 3.91 人,戶口四人所佔比例最高(25.8%),其分布情形如表 3.1。 其他類型家庭 3.99% 夫婦 8.34% 單身戶 11.49% 夫婦及未婚子女 51.15% 夫(或婦)及 未婚子女 7.72% 祖父母及 未婚孫子女 0.64% 父母及已婚子女 2.16% 祖父母、父母及 未婚孫子女 14.5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1999,「民國87 年台灣社會發展趨勢調查」) 圖3-1 台灣地區家庭數按家庭類型分 表 3.1 台灣地區家庭數按家庭規模分: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單位:千戶/% 總計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五人 六人 七人 八人及 以上 平均每戶 家庭人口數 戶數 5 551 638 727 802 1 432 1 076 468 229 180 3.91 百分比 100.00 11.49 13.09 14.46 25.80 19.38 8.42 4.12 3.24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1999,「民國 87 年台灣社會發展趨勢調查」)本研究所採用的方法為次級資料分析(secondary data analysis),分析資料來源 為「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1991 至 1998 年原始資料。基本上,這個分析主要 在根據不同操作性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s)來計算單親戶與單親兒童之數量與 比例。由於單親戶之數量在一般認知中,應會隨著社會變遷而增加,但這不意味 單親戶的比例也會有相同的變化,原因在於比例的變化除了單親戶之數量,還須 考量所參考的群體。比方說,一般普通家戶數量成長速度快,那麼以此為參考母 體之單親戶比例,就未必呈現遞增的趨勢。因此,對於比例的基準,即「分母」 (denominator)的規範,即會影響單親戶比例變遷趨勢的詮釋。 由於「家庭收支調查」並沒有「單親家庭」問項之設計,因此在進行統計分 析之前,筆者須先撰寫程式根據不同操作性定義來分別「認定」各種「單親戶」。 例如,本研究中「單親」的計算方式,採用按「戶」或按「人」兩種,前者又可 根據「戶長」與「非戶長」的婚姻狀況來認定單親戶;後者則用於計算「單親兒 童」,即探討十八歲以下未婚者(即所謂依賴子女)居住於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 由於三代同堂之家庭居住型式在台灣仍還普遍(佔 14.50﹪),一部份夫妻成為單 親之時,可能原本就是在這種家庭型態,有些則是在成為單親後回到「原生家 庭」;無論是哪一種,這些單親很可能不是家戶的「(經濟)戶長」。這種現象, 在歐美社會似乎較少受到重視,但這卻是台灣社會(甚至可能是東方社會)的特 性之一。雖然對於「非戶長」單親的認定是相當複雜且費時的工作,但卻是必要 的探索。12 由於單親家庭不僅可以從「戶長之婚姻」與「有無依賴子女」兩項訊息來 判斷,也可能存在於他戶(如原生家庭)內而成為「非戶長單親家庭」;而這類 「單親家庭」通常不是被研究者所忽略,就是因為計算程序較為複雜而省去,實 為可惜!筆者認為,這類單親家庭較可能存在於家庭網絡強的社會中,單親回到 原生家庭(單親之父母或岳家)可能因而能得到較多的(情緒)支持與(經濟) 協助。本研究認為台灣社會仍存在此現象,應該對「非戶長單親家庭」(或稱之 為「次單親家庭」)給予重視。在「家庭收支調查」資料當中,筆者即針對戶長 之子女(或子女之配偶)是否為「單親」來判斷,即以「戶長+單親子/女+孫子 女」來認定「次單親家庭」。另外一種家戶類型即缺乏中間一代之「祖孫家庭」, 嚴格來說這並非單親家庭,由於其功能類似,甚至遜於單親家庭,也作為廣義單 親戶的一個細類別。 12 必須提醒一點,「戶長」與「非戶長」分別為軸的計算,並不能作為「核心」與「主幹」家庭 之區別。以戶長為軸的計算事實上有一部份是非核心家庭型態。
為了配合單親戶的分析,本研究對於家戶型態作了不同於主計處之區分,包 括(1)雙親及有 18 歲以下子女;(2)雙親及子女均為 18 歲以上;(3)無子女之夫妻 家庭;(4)單人戶;(5)單親戶長家庭;(6)戶長+單親子/女+孫子女;(7)祖孫家庭; (8)其他。由於單親家庭為研究之主題,單親戶又可按戶長之婚姻狀況區分未婚、 離婚、分居、喪偶、同居、配偶不同戶籍等六類,最後兩類單親身分較不明確, 可視為「準單親戶」。基於上述的說明,本研究將「單親戶」的定義分為三個層 級,第一層定義包括戶長為未婚、離婚、分居、喪偶等四種常見的類型,作為「狹 義單親戶」定義(或稱定義一)。定義二則將「配偶為戶外人口」與「同居」之 加入,稱之為「中義單親戶」。「配偶為戶外人口」即相當於「配偶不在」(spouse absent),而「同居」意指雖為單親但目前和異性同居生活。定義三則為「廣義單 親戶」,即前者再加入「祖孫家庭」與「非戶長單親家庭」。前者為父母均不在, 而由祖父母與其 18 歲以下未婚孫子女居住的情形;後者指戶長為非單親,但其 子女(或子女之配偶)為單親,並且有 18 歲以下未婚孫子同住的情形。 按照前述家戶型態的分類,本節先描述其基本分布與變化,至於各類家戶型 態詳細之數量與比例資料已按 1991 至 1998 逐年整理於附錄一中。圖 3-2 即用來 呈現前述家戶分類在 1991 至 1998 年的比例,很明顯地,「雙親及有 18 歲以下子 女」之家戶為最多,但佔總戶數之比例呈現下降的趨勢,從 1991 年佔 56.19﹪降 至 1998 年之 45.15﹪。「雙親及子女均為 18 歲」之家戶佔總戶數之比例為次高, 雖歷年來有些起伏,基本上略呈上升之趨勢。至於「單人戶」佔總戶數之比例, 基本上也是上升的趨勢,1991 年之前佔 5.83﹪,1998 年已達 9.64﹪。圖 3-2 中的 「單親戶」是以「未婚生育、離婚、喪偶、分居、與其他」單親戶(即廣義單親 戶)計算所得,可以看出所佔比例仍很低且於 1991-1998 年間沒有太大的變動(百 分之四強),詳細關於單親戶的變化,將於後面作進一步討論。 表 3.2 乃採用 1998 年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之加權計算結果,所 呈現之各類家戶比例。單親戶先區分為「未婚」、「離婚」、「喪偶」與「分居」四 個主要類型,雙親戶部分則可細分「子女全部成年」、「至少有一位未成年子女」 與「無子女」三類。除了數量之外,表 3.2 並且報告了每個類別佔總戶數之百分 比(括弧內數字)。表第一列乃合計男女戶長之數量與其百分比,在三類「雙親 戶」中,「至少有一位未成年子女」之雙親戶為最多,佔總戶數 627 萬戶之 45.2 ﹪,其次為「子女全部成年」之雙親戶,佔 14.7﹪,再次為「無子女」之雙親戶, 佔 13.4﹪;三者一共佔了 73﹪之總家戶。單人戶約有 60 萬戶約佔 9.64﹪。單親 戶共有 222,809 戶,約佔總戶數之 3.54﹪;其中以離婚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喪偶、 分居、與未婚所形成之單親戶。這四類單親戶,合起來可以稱為「狹義單親戶」。 關於單親戶之定義計算將於下節詳述之。
0% 20% 40% 60% 80% 10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廣義單親戶 10雙親及子女均為18歲以上 11無子女之夫妻家庭 12單人戶 13雙親及有18歲以下子女 20其他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3-2 台灣地區家戶組成:1991-1998 表 3.2 1998 年台灣地區家戶類型之數量與百分比 單位:戶(﹪) 單親戶主要類型 雙親戶主要類型 性別 未婚 離婚 喪偶 分居 子女全部 成年 至少一未 成年子女 無子女 單人戶 其他 合計 合計 3857 (0.06) 121144 (1.93) 59238 (0.94) 38570 (0.61) 888933 (14.7) 2832084 (45.15) 841716 (13.42) 604600 (9.64) 831793 (13.26) 6273056 (100) 男 1244 (0.02) 68822 (1.10) 16733 (0.27) 20265 (0.32) 802637 (12.79) 2682936 (42.77) 756038 (12.05) 333329 (5.31) 542590 ( 8.65) 5246047 (83.63) 女 2613 (0.04) 52322 (0.83) 42505 (0.68) 18305 (0.29) 86296 ( 1.38) 149148 ( 2.38) 85678 ( 1.37) 271271 (4.32) 289203 ( 4.61) 1027009 (16.37)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若按戶長性別區分,雙親戶之大部分(超過九成)戶長為男性,單人戶當中 男戶長略多於女戶長,分別佔總戶數之 5.31﹪與 4.32﹪。至於單親戶當中,女性 戶長有 115,745 戶,男性戶長 10,7064 戶,兩者之比為 52:48,女單親戶比男單 親略多一些。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男單親戶有較多來自於離婚,女單親則以喪偶 較多。分居比例男女單親相差不大,而未婚單親雖有較多為女戶長(超過男戶長 之兩倍),但數量都相當少。 3.2 各類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 按前述三層級之單親戶定義,表 3.3 列出台灣地區各年之單親戶數量,表 3.4
則列出三層不同單親戶定義分別在三種不同母體(A,B,C)之比例。首先定義一 (狹義)在 1990 年之數量為 167,157 戶,上升至 1993 年之 201,228 戶,於 1994 年下降 184,019 至,隨後即持續上升至 1998 年 222,809 戶,佔總戶數 3.6﹪。根據 定義二(中義)與定義三(廣義),所呈現的變化與趨勢和定義一類似,只不過 隨著定義的放寬,單親戶數量則跟著「增加」。例如 1990 年時,中義與廣義單親 戶,分別為 202,835 戶與 213,182 戶。中義的單親戶數量和研究者數年前針對 1990 年普查之推估相近。至 1998 年,單親戶數量在這兩個定義下分別達到 254,609 戶 與 273,930 戶,分別佔總戶數的 4.1﹪與 4.4﹪。根據單親戶的三層定義所計算之 各年數量,呈現在圖 3-3。這三條線呈現緩慢增加,且最近三年的增加似乎最為 明顯。 表 3.3 台灣地區單親家庭及其子女數量,1991-1998 年 單位:戶 母體 單親 定義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家戶總數(A) 5160322 5287388 5419395 5567351 5731179 5909282 6104660 6273056 家戶總數(B) 4859491 4940093 5055545 5176795 5289711 5437581 5563003 5668456 家戶總數(C) 3363417 3409899 3423344 3394350 3395283 3423349 3388164 3369306 定義一 170276 191192 201228 184019 192133 199233 208848 222809 定義二 206794 223511 236547 220898 224506 227284 246771 254609 單親戶 數 定義三 217019 237678 252428 237205 237624 248769 270301 273930 18 歲以下子女總 數 7265988 7259798 7170325 7012572 6941402 6896886 6708576 6570751 定義一 325986 346038 362048 315005 317973 336666 348104 376983 定義二 393329 405853 427238 383279 378848 389510 410708 425983 18 歲以 下單親 子女數 定義三 409657 429250 451487 406017 399447 423040 449255 452345 註:A: 全體普通住戶 B: A減去單人戶 C: B減去戶中無18歲以下子女 定義一:包括未婚、離婚、分居及喪偶單親 定義二:定義一加上配偶為戶外人口及同居單親 定義三:定義二加上祖孫家庭及次單親家庭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由於以總戶數(A)為分母所計算出單親戶之比例,從 1991 年至 1998 年, 不論採哪一個單親定義,變化都很小(見表 3.4),主要原因乃總戶數隨年快速增 加,沖淡了單親戶增加所產生對比例的影響。換句話說,雖然分子(單親戶的數 量)增加了,但分母(總戶數)也差不多同步增加。鑒於「單人戶」並不符合一 般家庭的定義,且為近年來增加最明顯的居住類別,若將之從全體住戶中去除(即 B),則呈現單親戶比例略為提高,但增加的趨勢並未較為明顯,主要是因單人
戶所佔總戶數比例仍有限,影響不大,使得單親戶所佔的比例只是略為提昇(見 圖 3-4)。最後,針對有 18 歲以下兒童之家戶作為分母(即 C)來計算,那麼不 僅單親戶比例明顯提昇,歷年來比例增加的趨勢也較為明顯(見圖 3-6)。圖 3-4 乃以廣義單親戶(定義三)為例,呈現在該定義下,三種分母(A,B,C)所呈現 之單親戶比例。 台灣地區單親戶數量,1991-98年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年 戶數 定義一 定義二 定義三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3-3 台灣地區單親戶數量:1991-1998 表 3.4 台灣地區單親家庭及其子女比例,1991-1998 年 單位:百分比 單親定 義 母體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A 3.3 3.6 3.7 3.3 3.4 3.4 3.4 3.6 B 3.5 3.9 4.0 3.6 3.6 3.7 3.8 3.9 定義一 C 5.1 5.6 5.9 5.4 5.7 5.8 6.2 6.6 A 4.0 4.2 4.4 4.0 3.9 3.8 4.0 4.1 B 4.3 4.5 4.7 4.3 4.2 4.2 4.4 4.5 定義二 C 6.1 6.6 6.9 6.5 6.6 6.6 7.3 7.6 A 4.2 4.5 4.7 4.3 4.1 4.2 4.4 4.4 B 4.5 4.8 5.0 4.6 4.5 4.6 4.9 4.8 定義三 C 6.5 7.0 7.4 7.0 7.0 7.3 8.0 8.1 定義一 4.49 4.77 5.05 4.49 4.58 4.88 5.19 5.74 定義二 5.41 5.59 5.96 5.47 5.46 5.65 6.12 6.48 單親兒 童比例 定義三 5.64 5.91 6.30 5.79 5.75 6.13 6.70 6.88 註:同上表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台灣地區廣義單親戶(定義三)比例,1991-98年 0 2 4 6 8 1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年 比例(%) 分母A 分母B 分母C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3-4 台灣地區單親戶比例:1991-1998 關於單親子女的數量,表 3.3 的後半部分,分別根據三層單親戶定義來計算 其數量,至於在三個不同母體的比例則報告於表 3.4 的後半部分當中。根據定義 一(狹義),單親兒童在 1991 年之數量為 325,986 人,增加至 1993 年 362,048 人, 於 1994 年降為 315,005 人,隨後即持續上升至 1998 年 376,983 人。定義二(中義) 在 1991 年之數量為 393,329 人,增加至 1993 年 427,238 人,於 1994 年降為 383,279 人,隨後即持續上升至 1998 年 425,983 人。定義三(廣義)同樣呈現類似的趨勢, 仍是 1991-1993 與 1994-1998 兩個上升的趨勢,1991 年時有 409,657 個單親兒童, 1998 年時達 452,345 人。值得注意的,雖然 1998 年單親兒童數量和 1993 年水準 相近(見圖 3-5),由於台灣地區出生率的下降,兒童總人數在這些年明顯減少 (1993 年時為 7,170,325 人,1998 年時為 6,570,751 人),因此單親兒童比例於 1998 年達到高峰(見圖 3-6)。 台灣地區單親兒童數量,1991-98年 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年 數量(人) 定義一 定義二 定義三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3-5 台灣地區單親兒童的數量:1991-1998
台灣地區單親兒童比例,1991-98年 0 2 4 6 8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年 比例(%) 定義一 定義二 定義三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3-6 台灣地區單親兒童的比例:1991-1998 若以「總戶數」(即母體 A)最為參考母體,1998 年狹義的單親戶(定義一) 佔了 3.6﹪(即 27.8 戶有一戶),廣義的單親戶(定義三)則佔了 4.2﹪(即 23.8 戶有一戶)。相較於 1991 年的 3.3﹪(即 30 戶有一戶)與 4.4﹪(即 22.7 戶有一 戶),八年間單親戶的比例增加有限。若以「有十八歲以下子女的家戶」(即母體 C)最為參考母體,1998 年狹義的單親戶(定義一)佔了 6.6﹪(即 15.2 有一戶), 廣義的單親戶(定義三)則佔了 8.1﹪(即 12.3 戶有一戶)。相較於 1991 年的 5.1 ﹪(即 19.6 戶有一戶)與 6.5﹪(即 15.4 戶有一戶),八年間單親戶的比例增加 較為明顯,約有二成。 以狹義的單親戶(定義一)觀之,在「有十八歲以下子女的家庭」當中(即 母體 C)1998 年有 5.74﹪兒童(每 17.4 個中有一個)和單親住在一起,以最廣義 的單親戶(定義三)觀之,則佔了 6.88﹪(每 14.5 個中有一個)和單親住在一起。 相對地,於 1991 年時,狹義與廣義單親戶定義下分別有 4.49﹪(每 22.3 中有一 個)與 5.64﹪(每 17.7 個中有一個)兒童和單親居住。就以這幾個數字來說,在 這幾年當中,「兒童和單親居住之比例」不論按哪一層單親戶定義,也都有明顯 的增加! 3.3 男女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 圖 3-7 呈現 1991-1998 年之間狹義男女單親之比,台灣地區單親戶當中雖然 仍以女單親為多,不過男單親之比例並不低,男女比約為六比四;1998 年男女
單親比例相當接近,女單親佔 52﹪,男單親佔 48﹪。這和美國與歐洲各國男單 親戶約佔單親戶之 15﹪左右很不一樣,主要原因在於離婚後,歐美國家基於照 顧子女之事實與子女之最大福祉為考量,大都將子女歸給母親來照顧,而離婚之 父親仍需對未成年子女盡扶養義務。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二雖也有類 似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但受到傳統父權價值觀的影響,許多人仍認為子女既然跟父親姓,夫妻離婚後, 子女自然應跟父親,並未以子女之福祉作為首要考量。 0 0.5 1 西元年 百分 比 女單親 男單親 女單親 0.5672 0.5807 0.5676 0.6017 0.6037 0.5501 0.5696 0.5195 男單親 0.4328 0.4193 0.4324 0.3983 0.3963 0.4499 0.4304 0.4805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3-7 台灣地區單親性別比:1991-1998 表 3.5 台灣地區狹義單親戶比例按性別分,1991-1998 年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男單親 未婚單親 0.05 0.01 0.01 0.01 0.01 0.03 0.03 0.01 離婚單親 0.49 0.59 0.58 0.55 0.66 0.61 0.66 0.64 分居單親 0.26 0.22 0.22 0.25 0.18 0.22 0.17 0.19 喪偶單親 0.20 0.19 0.19 0.19 0.15 0.15 0.15 0.16 合計戶數 73,699 80,170 87,010 73,290 76,138 89,629 89,885 10,7064 女單親 未婚單親 0.01 0.01 0.02 0.03 0.04 0.04 0.03 0.02 離婚單親 0.38 0.41 0.37 0.34 0.40 0.46 0.46 0.45 分居單親 0.17 0.18 0.17 0.15 0.14 0.14 0.12 0.16 喪偶單親 0.44 0.40 0.45 0.47 0.42 0.36 0.40 0.37 合計戶數 96,577 111,022 114,218 110,729 115,995 109,604 118,963 115,745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最後,表 3.5 按狹義單親戶定義描述男女單親之比例。男單親以離婚為最 多,1991 年佔 49﹪;此後略呈上升趨勢,近幾年來均超過六成。這段時間,分 居男單親比例卻大致呈現下降趨勢,從 1991 年佔 26﹪降至 1998 年 19﹪。喪偶 男單親也略呈下降趨勢,從 1991 年佔 20﹪降至 1998 年 16﹪。至於未婚男單親, 佔狹義男單之比例歷年來都很低。女單親雖仍以離婚為最多,且有上升趨勢,但 比例一直都低於男單親,且歷年來都未超過一半,1997 年時為最高佔 46﹪。分 居者歷年來大致維持在 15﹪,變化並不明顯。四類單親當中,未婚者比例最低, 均未超過 5﹪。比較特別是,喪偶者在女單親中的比例中,在 1996 年以前高過於 離婚者,1996 年開始才高過於喪偶者。
第四節 台灣地區單親戶的經濟特性
4.1 貧窮的意義與測量
貧窮的意義並非一成不變,會隨著時空背景、文化與社會思潮而不同;例如, 1960 年代初美國社會安全署(SSA),開始採用 Orshansky 所發展出來之貧窮測量。 她以當時美國農業部(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所建議的食物需求標準,並按 不同家戶人口數,計算其所須之金額的三倍,作為貧窮收入門檻(poverty income threshold)。然此標準需於每年按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調整,以反應不同 年代的水準(Orshansky, 1965)。目前美國聯邦政府所採取的「貧窮門檻」(poverty threshold)與「貧窮基準」(poverty guideline)均源自於 Orshansky 的概念,前者按家 戶人數與組成(按戶長性別、戶中老人與兒童數等)分別計算門檻,由於比較詳 盡,較適於貧窮人口統計與學術研究之使用,美國普查局(Census Bureau)即是以 此為準;後者則較為精簡,通常於每年二月由「聯邦衛生暨人群服務署」(HHS) 發佈該年之基準,作為行政實務上之參考,如「食物券」(Food Stamps)的發放就 以此為受益者的判準。13 這種以收入為基礎的貧窮測量,自然不是沒有缺點,因 為每年薪資水準的變動未必和物價指數一致,況且非金錢的補助與移轉以及非職 業上的收入,也並沒有被考慮進去,況且還有地區間的差異,以及忽略消費的觀 點與社會的變遷等,在在顯示設計一個具時間性或地區普及性「貧窮門檻」的不 易(Lichter,1997)!針對此,美國普查局對於「貧窮」的測量,除了採用「貧窮門 檻」之外,還用「收入與貧窮門檻比」(the ratio of income to poverty threshold)與 「收入赤字」(income deficit)作為補充,前者呈現低於貧窮門檻各種程度的數量 與百分比,後者則呈現收入與貧窮門檻的金額差距(US Census Bureau, 1999)。
由於在美國一個靠失業救濟金生活的家庭,在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人們的眼 13 公元兩千年美國聯邦之所發佈之貧窮基準(poverty guideline)如下表: 家庭人口數 本土 48 洲與 D.C. 阿拉斯加 夏威夷 1 $ 8,350 $10,430 $ 9,590 2 11,250 14,060 12,930 3 14,150 17,690 16,270 4 17,050 21,320 19,610 5 19,950 24,950 22,950 6 22,850 28,580 26,290 7 25,750 32,210 29,630 8 28,650 35,840 32,970 每超過一人 + 2,900 + 3,630 + 3,340
中,因其擁有現代化家電與汽車,一點也不像貧窮。貧窮似乎是一種感覺,也是 一種比較,從國家社會福利的立場,又應該是一種標準;那麼,什麼才算是貧窮 呢?1998 年諾貝爾經濟學得主 Amartya Sen 在一本著作「論經濟的不平等」(On Economic Inequality, 1997),指出除了金錢收入與消費,一個人有多少「能力」 (capability)來處理生活上所需之事務,簡單地說,「貧窮」也應包含身體、心理、 環 境 與 人 際 過 程 中 的 「 能 力 剝 奪 」 (capability deprivation) ( 轉 述 自 Marris,1999:24)。聯合國為了尋求衡量各國貧窮的標準,除了按各國經濟發展 程度給予絕對標準(如英國以每日 15 美元,印度則為 1 美元之最低生活需求標 準)之外,採用一套類似 Sen 的說法,即「人類貧窮指標」(Human Poverty Index, HPI)。14 即使貧窮的概念與測量複雜與多面,衡量目前較廣被接受的貧窮意義仍是建 立在經濟「相對剝奪」(relative deprivation)的概念上(Townsend,1974),而這可以從 三方面來看,包括維持基本生活(subsistence)、不平等狀況(inequality),以及外在 效應(externality)(Rein, 1969)。至於貧窮測量與門檻的設立,較常被使用者則有絕 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相對貧窮(relative poverty)與主觀貧窮(subjective poverty) 三種(Ruggles, 1990)。「主觀貧窮」通常是透過對家戶或個人的調查,由受訪者來 認定「生活必需」之所得與消費水準。「絕對貧窮」則通常按所選擇屬於基本需 求的財貨,並計算這些財貨的市場價格,作為最低生活標準。按此種最低生活標 準定義的貧窮,通常為考慮社會整體所得的分配,需按每年物價的水準更動; Orshansky(1965)所發展的貧窮測量就是這一類。「相對貧窮」則以一般人們生活水 準為參照點,取某個比例作為可忍受的最低生活標準,其計算方式是從當下社會 整體來考量;例如歐美各國普遍所採用的「平均所得中位數之一半」(one half the median family income)(Duncan et al., 1995)。
這三種貧窮測量都具有優缺點,絕對貧窮雖然明確,卻無法充分反映地區差 異與消費型態的變化。相對貧窮具有社會不平等的觀念,便於不同地區或國家的 比較,但是財富分配不明顯(如社會普遍貧窮)則失去其意義;此外,計算家戶 相對貧窮時,是否需要按家戶組成調整,以及如何調整?也都是採用相對貧窮測 量時,頗不容易達成共識的課題。至於主觀貧窮,雖直接反映當事者之經濟判斷, 卻會受到環境變遷、家庭特徵、個人所得或偏好等之影響,無法建立標準 (Hagenaars, 1991)。鑑於此,不論是學術界測量貧窮或是政府建立「貧窮線」(poverty 14 HPI 是一個平均分數,計算自於五個指標:(1)一個國家 40 歲以前死亡之人口百分比;(2)一 個國家 5 歲以前兒童營養不良之百分比;(3)一個國家不識字成人之人口百分比;(4)一個國家沒 有自來水飲用人口之百分比;(5)一個國家缺乏健康服務人口百分比(Marris, 1999:25)。
line)都是採用相對貧窮或絕對貧窮的概念較為普遍。15 台灣官方的貧窮線即在界定最低生活費用水準,並根據該水準定義低收入戶 的資格,不論省市均以各地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統計的數據作為計算生活水 準的來源。16 官方的貧窮線在最近二十年間經過調整,民國 86 年是一個分界點, 民國 86 年以前的算法較分歧,依省市不同分成三種算法,民國 87 年 7 月 1 日開 始實行新的貧窮計算標準,省市遂採統一計算方式(見表 4.1)。 表 4.1 台灣地區官方貧窮標準制訂內容 民國 86 年以前 省市別 貧窮線標準 計算公式 名詞定義 台灣省 每 人 年 平 均 所 得 1/3 前一年每戶年平均所得 ÷12(月)÷年平均每戶 人口數×1/3 平均所得:包括家庭各成員的薪資所得 (190)+產業主所得(240)+財產所得 (330)+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 金所得(390)+移轉收入(410)+雜項 收入(490) 年平均每戶人口數:指前一年該家庭收支 調查所得出的每戶平均人口數 高雄市 每 人 年 平 均 所 得 1/3 前一年每戶年平均所得 ÷12(月)÷年平均每戶 人口數×1/3 同上 台北市 每 人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支 出 的 40% 前一年每戶月平均經常 性支出÷平均每戶人口 數×40% 經常性支出:包括消費支出(800)+非 消費支出(600) 民國 87 年七月一日起 省市別 貧窮線標準 計算公式 名詞定義 台灣省 高雄市 台北市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的 60% 前一年家庭收支調查之月平均消費支出÷ 平均每戶人口數×60% 消費支出(800) 註:1.名詞定義的部分資料來自《台灣省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第一輯》,民 86,台灣省政府主計處。 2.括弧內數字表示該資料在家庭收支調查問卷中的欄數。 不論新舊標準,台灣的官方貧窮標準,乃建立在最低生活需求的考量,計算 依據含有相對貧窮的意義,但因為涉及社會救助的預算,因此民國 87 年以前貧 窮標準訂得很低,以作為判定符合政府救助的門檻(見表 4.2);換言之,過去政 府的貧窮標準具有「門檻」作用,反而較像美國的「貧窮門檻」,是一種「絕對 貧窮」的功能。貧窮線定的低,排除了處於貧窮線邊緣的人口的接受福利或救濟 的機會,但其經濟情況卻可能很拮据(李淑容,1996)。17 國內也有多位學者針 15 關於貧窮的定義與測量請參閱呂朝賢(1996b,1998)有較廣泛的介紹與討論。 16 根據台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二條的定義為:「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 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17 國內合乎低收入標準的人口不及總人口的 1%,西方國家則約為 3%~10%(李淑容,1996:169)。
對官方貧窮線標準過低的缺點,使用不同的方式重新計算,或提出個人見解(朱 雲鵬,1987;呂朝賢,1996a;陳琇惠,1986)。 表 4.2 台灣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民國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台灣省 3200 3800 4300 4650 5000 5400 6000 6700 7110 台北市 4050 4465 4920 5730 6290 6640 6720 7750 11443 高雄市 3200 3800 4300 4650 5000 5400 6000 6700 8828 金門縣 * 2400 3000 4000 4400 4400 4700 5800 5800 連江縣 * 2400 3000 3500 4000 4400 4700 5800 5800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提供) 4.2 官方貧窮標準與等成人相對貧窮測量 本研究將採用兩種貧窮測量,官方貧窮標準與相對貧窮測量。前者如前所 述,後者的計算則以台灣地區「家戶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一半」為門檻,並 且考慮家戶組成予以加權調整。這種「相對貧窮」計算方式,在歐美國家中使用 相當普遍(Duncan et al., 1995)。例如 Duncan 等人(1995)比較美國、加拿大與歐 洲各國時,採用收入中位數之一半為標準,然後按家戶組成加權,以家戶中第一 位成人為 1,其它成人均以 0.7 計算,兒童則以 0.5 計算,這就是所謂的「等成人 單位」(adult-equivalence unit)加權方式。本研究參考國內外曾經所提出之計算,折 衷並簡化(請參考呂朝賢 1996b,1998),以「家長」為一個等成人單位,家戶中 其他 18 歲以上人口均以 0.8 等成人單位計,家戶中每個 18 歲以下人口則以 0.6 等成人單位計。權數略比 Duncan 等人(1995)高,也是顧及不同時間點,生育 率降低與家庭核心化的現象。 相對貧窮採取「等成人單位」加權數,主要在反映家庭組成,例如一家四口 包括成人與小孩各兩人,若不予加權則家戶之每人平均可支配所得,乃全家之可 支配所得除以 4;若按「等成人單位」加權,本研究採第一位成人為 1,第二位 為 0.8,兩個小孩個別都為 0.6,分母即為 1+0.8+0.6+0.6=3。若這四個人均為 成人,不加權計算則分母仍是 4,但採加權計算,分母則為 1+0.8+0.8+0.8=3.4。 4.3 家戶型態與貧窮 本節先針對不同家戶型態比較其經濟狀況,採用 1991-1998 年「台灣地區家 庭收資調查」資料,並將結果報告於表 4.3。
表 4.3 台灣地區家庭型態與貧窮:1991-1998 年 單位:﹪ 單人戶 夫婦戶 雙親與未成年子 女 雙親與成年子 女 單親戶 官方貧窮 1991 1.88 3.82 5.43 2.88 7.53 1992 2.92 5.85 5.86 3.55 8.96 1993 1.73 2.84 4.07 2.67 6.54 1994 2.10 2.39 3.58 2.16 6.11 1995 1.73 1.55 3.08 1.18 6.84 1996 1.29 2.77 3.43 2.57 6.74 1997 3.38 3.39 4.75 3.25 8.68 1998 3.37 4.01 5.59 3.57 9.84 相對貧窮 1991 7.10 8.93 5.79 3.85 8.76 1992 7.86 11.82 5.42 3.43 8.56 1993 9.33 11.31 5.35 3.69 9.58 1994 6.91 10.23 4.45 2.96 7.21 1995 7.86 6.85 4.98 3.07 9.91 1996 4.76 7.63 4.44 3.72 8.77 1997 7.86 6.03 4.43 3.12 8.27 1998 3.44 5.11 6.97 3.20 11.79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首先,以官方貧窮標準觀之,落入貧窮標準以下家戶,從 1991-1998 年分別 佔總家戶數的 4.51﹪、 5.39﹪、 3.49﹪、 3.04﹪、 2.52 ﹪、3.06 ﹪、4.25﹪與 5.01﹪(未報告在表 4.3 當中)。若比較各類家戶貧窮情形,單親家戶在每一年都 超過百分之六,居各類家戶之冠,甚至於 1998 年達到最高峰,有 9.84﹪落入貧 窮。另外一類高於平均貧窮的家戶,為「雙親與 18 歲以下子女」家戶;「單人戶」 與「雙親與成年子女家戶」算是平均經境狀況較好者(見圖 4-1)。 如果以相對貧窮來測量,「無子女的夫婦家庭」在 1994 年以前為所有家戶 中,具有最高的貧窮率;1995 年開始則以「單親戶」最高。採用相對貧窮測量, 以「家戶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一半」為門檻,各類家戶的貧窮率,平均水準 從 1991-1998 年分別為 5.87﹪、 6.04﹪、 6.20﹪、 5.18﹪、5.23﹪、 4.92 ﹪、 4.53 ﹪與 5.54﹪(未報告在表 4.3 當中);普遍較官方貧窮率高。尤其採用相對 貧窮測量時,家中成人給予較兒童高的加權,因此「無子女的夫婦家庭」與「單 人戶」落入貧窮的百分比,會比其他類型家戶提昇更多的貧窮率。以官方貧窮標 準來看,「單人戶」的貧窮率低於平均水準,但以相對貧窮測量時,在 1996 年以 前明顯高過於平均水準。以「單親戶」來說,落入相對貧窮 1991-1998 期間,分 別為 8.76﹪、 8.56﹪、 9.58﹪、 7.21﹪、 9.91﹪、 8.77﹪、 8.27﹪與 11.79﹪ (見圖 4-2)。同樣地,1998 年「單親戶」的貧窮率仍達到高峰。
0 2 4 6 8 10 12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西元年 貧窮% 雙親及子女均 為18歲以上 無子女之夫妻 家庭 單人戶 雙親及有18歲 以下子女 Total 廣義單親戶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4-1 台灣地區家戶類別與官方貧窮:1991-1998 0 2 4 6 8 10 12 14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西元年 貧窮 % 雙親及子女均 為18歲以上 無子女之夫妻 家庭 單人戶 雙親及有18歲 以下子女 Total 廣義單親戶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 1991-1998 年) 圖 4-2 台灣地區家戶類別與相對貧窮:1991-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