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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家戶的定義與推估

第三節 台灣地區單親戶之數量與比例

3.1 各類家戶的定義與推估

「家戶」(family household)指以家人為主的居住單位。行政院主計處乃依據 常住家戶人口的關係組成,作為居住型態的分類,最常見的類型包括:1)只有夫 0.64﹪。一般「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ies)包括 2)夫婦與未婚子女與 3)夫(或婦)

與未婚子女,合計佔 58.87﹪。本研究所關心的「單親戶」並不在類別中,不過 應屬於 3)夫(或婦)與未婚子女的一部份。若從家戶規模(size)觀之,1998 年台 灣地區平均戶量為 3.91 人,戶口四人所佔比例最高(25.8%),其分布情形如表 3.1。

本研究所採用的方法為次級資料分析(secondary data analysis),分析資料來源 為「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1991 至 1998 年原始資料。基本上,這個分析主要 在根據不同操作性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s)來計算單親戶與單親兒童之數量與 比例。由於單親戶之數量在一般認知中,應會隨著社會變遷而增加,但這不意味 單親戶的比例也會有相同的變化,原因在於比例的變化除了單親戶之數量,還須 考量所參考的群體。比方說,一般普通家戶數量成長速度快,那麼以此為參考母 體之單親戶比例,就未必呈現遞增的趨勢。因此,對於比例的基準,即「分母」

(denominator)的規範,即會影響單親戶比例變遷趨勢的詮釋。

由於「家庭收支調查」並沒有「單親家庭」問項之設計,因此在進行統計分 析之前,筆者須先撰寫程式根據不同操作性定義來分別「認定」各種「單親戶」。

例如,本研究中「單親」的計算方式,採用按「戶」或按「人」兩種,前者又可 根據「戶長」與「非戶長」的婚姻狀況來認定單親戶;後者則用於計算「單親兒 童」,即探討十八歲以下未婚者(即所謂依賴子女)居住於單親戶的數量與比例。

由於三代同堂之家庭居住型式在台灣仍還普遍(佔 14.50﹪),一部份夫妻成為單 親之時,可能原本就是在這種家庭型態,有些則是在成為單親後回到「原生家 庭」;無論是哪一種,這些單親很可能不是家戶的「(經濟)戶長」。這種現象,

在歐美社會似乎較少受到重視,但這卻是台灣社會(甚至可能是東方社會)的特 性之一。雖然對於「非戶長」單親的認定是相當複雜且費時的工作,但卻是必要 的探索。12

由於單親家庭不僅可以從「戶長之婚姻」與「有無依賴子女」兩項訊息來 判斷,也可能存在於他戶(如原生家庭)內而成為「非戶長單親家庭」;而這類

「單親家庭」通常不是被研究者所忽略,就是因為計算程序較為複雜而省去,實 為可惜!筆者認為,這類單親家庭較可能存在於家庭網絡強的社會中,單親回到 原生家庭(單親之父母或岳家)可能因而能得到較多的(情緒)支持與(經濟)

協助。本研究認為台灣社會仍存在此現象,應該對「非戶長單親家庭」(或稱之 為「次單親家庭」)給予重視。在「家庭收支調查」資料當中,筆者即針對戶長 之子女(或子女之配偶)是否為「單親」來判斷,即以「戶長+單親子/女+孫子 女」來認定「次單親家庭」。另外一種家戶類型即缺乏中間一代之「祖孫家庭」,

嚴格來說這並非單親家庭,由於其功能類似,甚至遜於單親家庭,也作為廣義單 親戶的一個細類別。

12 必須提醒一點,「戶長」與「非戶長」分別為軸的計算,並不能作為「核心」與「主幹」家庭 之區別。以戶長為軸的計算事實上有一部份是非核心家庭型態。

為了配合單親戶的分析,本研究對於家戶型態作了不同於主計處之區分,包 括(1)雙親及有 18 歲以下子女;(2)雙親及子女均為 18 歲以上;(3)無子女之夫妻 家庭;(4)單人戶;(5)單親戶長家庭;(6)戶長+單親子/女+孫子女;(7)祖孫家庭;

(8)其他。由於單親家庭為研究之主題,單親戶又可按戶長之婚姻狀況區分未婚、

離婚、分居、喪偶、同居、配偶不同戶籍等六類,最後兩類單親身分較不明確,

可視為「準單親戶」。基於上述的說明,本研究將「單親戶」的定義分為三個層 級,第一層定義包括戶長為未婚、離婚、分居、喪偶等四種常見的類型,作為「狹 義單親戶」定義(或稱定義一)。定義二則將「配偶為戶外人口」與「同居」之 加入,稱之為「中義單親戶」。「配偶為戶外人口」即相當於「配偶不在」(spouse absent),而「同居」意指雖為單親但目前和異性同居生活。定義三則為「廣義單 親戶」,即前者再加入「祖孫家庭」與「非戶長單親家庭」。前者為父母均不在,

而由祖父母與其 18 歲以下未婚孫子女居住的情形;後者指戶長為非單親,但其 子女(或子女之配偶)為單親,並且有 18 歲以下未婚孫子同住的情形。

按照前述家戶型態的分類,本節先描述其基本分布與變化,至於各類家戶型 態詳細之數量與比例資料已按 1991 至 1998 逐年整理於附錄一中。圖 3-2 即用來 呈現前述家戶分類在 1991 至 1998 年的比例,很明顯地,「雙親及有 18 歲以下子 女」之家戶為最多,但佔總戶數之比例呈現下降的趨勢,從 1991 年佔 56.19﹪降 至 1998 年之 45.15﹪。「雙親及子女均為 18 歲」之家戶佔總戶數之比例為次高,

雖歷年來有些起伏,基本上略呈上升之趨勢。至於「單人戶」佔總戶數之比例,

基本上也是上升的趨勢,1991 年之前佔 5.83﹪,1998 年已達 9.64﹪。圖 3-2 中的

「單親戶」是以「未婚生育、離婚、喪偶、分居、與其他」單親戶(即廣義單親 戶)計算所得,可以看出所佔比例仍很低且於 1991-1998 年間沒有太大的變動(百 分之四強),詳細關於單親戶的變化,將於後面作進一步討論。

表 3.2 乃採用 1998 年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之加權計算結果,所 呈現之各類家戶比例。單親戶先區分為「未婚」、「離婚」、「喪偶」與「分居」四 個主要類型,雙親戶部分則可細分「子女全部成年」、「至少有一位未成年子女」

與「無子女」三類。除了數量之外,表 3.2 並且報告了每個類別佔總戶數之百分 比(括弧內數字)。表第一列乃合計男女戶長之數量與其百分比,在三類「雙親 戶」中,「至少有一位未成年子女」之雙親戶為最多,佔總戶數 627 萬戶之 45.2

﹪,其次為「子女全部成年」之雙親戶,佔 14.7﹪,再次為「無子女」之雙親戶,

佔 13.4﹪;三者一共佔了 73﹪之總家戶。單人戶約有 60 萬戶約佔 9.64﹪。單親 戶共有 222,809 戶,約佔總戶數之 3.54﹪;其中以離婚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喪偶、

分居、與未婚所形成之單親戶。這四類單親戶,合起來可以稱為「狹義單親戶」。

關於單親戶之定義計算將於下節詳述之。

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廣義單親戶 10雙親及子女均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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