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關於民主國原則與組織形式選擇之間,其可能牽涉到之問題包括:
(1)民主國原則與影響組織形式選擇的因素在判斷特定組織形式所應具有 之民主正當性程度強弱時,產生怎樣的規制效果?
(2)影響組織形式選擇的因素,除決定以何種形式的行政組織來履行行政 任務外,亦可作為該組織所須民主正當性程度之判準。但不同的組織形式,其所 具有之一定的正當性水準應如何維持,並加以正當化?
(3)不同的組織形式,其所應具有的民主正當性強弱並不完全相同,但在 民主國的規制下,其仍應有最低且不容跨越的界限,此一界限何在?
此些問題,均有待探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我國透過行政革新及政府組織改造,同時引進民間資源創造公部門與私部 門的「合作夥伴關係」,或將部分行政任務「去任務化」交由私部門履行,主要 係在解決因國家任務擴張,導致國家組織肥大化與國家財政的問題,並提升行政 效率。但不同的行政任務,應選擇怎樣的組織形式?其選擇的標準,固然受到前 述六項選擇組織形式應考量的要素影響,但是否代表每個組織形式都須經由此六 項要素之檢驗以確保其具有足夠之民主正當性?顯非如此!至少在基本權利保 障與經濟性原則之間,即具有本質上的衝突存在。
再者,行政組織具有強烈的手段、工具性格,其是為了達成行政任務而存 在。透過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及導入民間資源,固然可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增進 行政效率與彈性,但是否可能造成行政遁入私法、行政組織逸脫行政一體等問 題,削弱國家權力運作的民主正當性連結,減損立法權對行政權及國家財政之實 質監督與監督範圍?實不無可疑。
是以,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於探討民主國原則─特別是民主正當性,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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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行政的組織形式選擇之規制如何運作。並嘗試解決前述各項疑問。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係採比較研究法、文獻分析法以及歸納法。以中文 及德文相關法學文獻為主要研究素材,蒐集學者對本文相關主題所作之研究論 文、專書,分析文獻之內容,並歸納整理其所討論之見解,以探討民主國原則對 行政組織形式選擇之規制。
我國憲法與行政法理論與體系,主要係繼受自德國法。但在行政組織方面,
因其所具有之工具特性,在學理上易因國家的傳統文化與民俗風情之不同,而具 有因地制宜的特性。是以本文第貳章之研究,主要以中文文獻為分析、歸納之主 軸,必要時參酌德文文獻,分析行政組織之意義,歸納我國行政組織之類型,以 及影響組織形式選擇之因素。第參章關於民主國原則之部分,則採取比較研究法 與文獻分析法,同時參酌外文與中文文獻,以詳盡剖析民主國原則之內涵。第肆 章則在前述基礎下,輔以國內外相關專論,以民主正當性為核心,論述民主國原 則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之控制。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民主國原則─特別是民主正當性為主軸,輔以行政 組織形式選擇理論為基礎,類型化行政組織形式,探討其民主正當性。
行政組織形式之統整與分析,主要以台灣現階段行政革新所採行之組織,
以及實務運作上所採用之組織形式為研究標的。非本國所採行之組織形式,則不 在研究分析之列。
再者,雖然站在國家權力作用應受到憲法秩序規範的角度而言,法治國原 則與社會國原則亦對國家的組織形式選擇產生規範效力。但無論是民主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或社會國原則,其範圍之廣與深度之精,實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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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有限的時間與能力考量下,亦避免「廣而不精」的可能,本文僅將研究範圍 聚焦在「民主國原則」與「行政組織形式類型」之交錯,探討民主國原則對行政 組織形式選擇之規制。至於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僅就其內涵與民主國原則 及組織形式選擇有實質關聯不可切分之部分,將其分列各該相關章節一併探討。
而民主國原則之內涵,本文亦僅就與組織形式選擇控制有切身關聯之部分著重探 討,其餘部分,則在所不論。
在文獻審閱部分,因行政組織有因地制宜之特性,故本文之參考文獻以中 文為主。但考量台灣公法理論多繼受自德國法,故必要援引德文文獻以資參照。
理論部分因本文側重於民主國原則,除法學理論繼受之緣由外,我國憲法之制定 亦有參酌德國威瑪憲法之時代背景,故同時審酌中、德文獻,以資慎重。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文論述的兩大主軸為「民主國原則」與「組織形式選擇理論」,由此切入 探討憲法秩序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的規制範圍與界限。以下依序介紹本文各章的 基本架構:
第壹章闡述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並界定本文的研究範圍,說明本文的 論文架構。
第貳章則於第一節說明行政組織與行政組織法內涵,及行政組織之目的。
第二節將台灣現行實務上採用之行政組織予以類型化區分,以作為行政組織形式 選擇之標的。第三節則介紹行政組織形式選擇理論,並說明影響組織形式選擇之 因素。
第參章進入民主國原則之探討。第一節論述民主國原則之意義與內涵,並 以「國民主權原則」─唯有來自人民之授權,國家權力始具正當性─為媒介,於 第二至四節分別討論民主正當性、依法行政原則、基本權利保障之內涵。第五節 分析民主正當性與組織形式選擇之關聯,點出行政組織的民主正當性,係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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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動態平衡,除行政一體的傳遞路逕外,尚可透過其他要素補充之。
第肆章探討民主國原則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之規制,以本文第貳章區分的 行政組織類型,分別探討其組織形式選擇考量因素,及個別組織形式的民主正當 性程度之控制與補強。
第伍章總結全文,並概要說明本文以「層級式行政組織」作為行政組織形 式的民主正當性典型,以及其他逸脫行政一體的行政組織形式的正當化事由,和 我國現行相關法規範有必要再予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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