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推定合法」原則較適合目前的景況
6.2 當今學者之見解分析
6.3.5 因個案事實做出公平的裁判
經濟活動演變快速,如近年來標準制定組織的出現,帶給智慧財產權 法與競爭法相當大的衝擊,律師與企業間隨時都在研究新的商業模式,規 避目前的法律,以獲取龐大的獨占利益。如前述所舉的多個案例事實,個 案間的差異往往需要法院深入的研究,才有可能找出公平且又有嚇阻後進 者的嘗試。然而,「當然合法」原則過於簡化,案情使用此原則判決時往 往只看案件的表面證據,判決結果就已經出來,沒有彈性,沒有辦法為個 案事實量身訂做,企業可以輕易的找出「當然合法」原則中「合法」的方 式來進行實質獨占,而智慧財產權只是一種用來實行獨占的工具。然而,
採用「推定合法」原則,法院可以根據個案事實來調整,依照新的商業模 式訂出反駁該推定的規則,將可以讓法律更適切的調整,符合社會期待與 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另外,法院的態度與社會的共識及經濟的走向息息相關,以美國的幅 員廣大,東西南北的文化及經濟活動的差異,也會造成不同的社會共識與 經濟走向。以美國整體而言,從 20 多年前對專利制度的不信任,不斷限 縮專利的範圍與執行,到近 20 年透過法院的判決及國會的立法,不斷擴 張專利權及著作權的解釋範圍,到最近最高法院似乎又有意去限縮專利權
的執行範圍與專利的有效性等,可以看出在智慧財產權這一塊其權利範圍 是動態的。對於拒絕授權與競爭法間的拉扯,採用一個較有彈性的原則,
如「推定合法」原則,對於各個巡迴法院所管轄的區塊而言,可以根據當 地的社會共識,或是欲發展的經濟活動而做調整。甚至該區域想要訴訟經 濟,只要將判決該案的事實落入該推定之中,直接判決其拒絕授權合法即 可。對於一些區塊需要將智慧財產權與實體財產權同等對待時,採用 Kodak II 的「加強審查」原則也不會與「推定合法」原則衝突,差別只在於反駁 該推定的例外條件為何。各個巡迴法院依照各地需要採用該巡迴法院適合 的例外條件,對區域發展比較有利,且全國法院於此議題上的判決原則也 可以調和。
6.4 小結
綜合來看,無論是統計上還是經濟分析上,採用「推定合法」原則來 處理拒絕授權與競爭法間的衝突較為恰當。而從國會的立法原意,以及最 高法院的判例分析,「當然合法」原則都與之衝突。而且「當然合法」原 則相較於「推定合法」原則,有許多潛在的缺點。另外,以區域發展而言,
採用「推定合法」原則比較具有因地制宜的優勢。最後,採用「推定合法」
原則讓法院有機會去探究個案的事實差距,選用最恰當的方式來處理兩者 間的衝突,使得判決的結果帶來更多的社會福祉,相對於所付出的訴訟成 本,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採用「推定合法」原則應該是比較恰當的。
第七章 結論
從 80 年代開始,美國在政治經濟及司法上,都給予智慧財產權相當大 的保護,因此大型廠商紛紛以智慧財產權做為合法獨占之工具,且其程度 已漸漸引起爭議。這類的爭議,隨著法院於 1994 年 Data General 案所設立 的「推定合法」原則,以至於 1997 年 Kodak II 案之「加強審查」原則,
到 2000 年 Federal Circuit 於 Xerox 案中嚴格批判 Kodak II 案之「加強審查」
原則,並設立「當然合法」原則後達到了爭議的最高峰。對於此一爭議,
FTC 與學者紛紛提出自己的意見。FTC 對於 Kodak II 案及 Xerox 案提出的 原則皆不滿意,而設定自己的一個標準:除了沒有附條件的水平拒絕授權 不會構成競爭法的違反外,其餘的水平拒絕授權情形則須經由競爭法的檢 視。至於學者方面的意見,則分為 Xerox 派與 Kodak II 派,Xerox 派的主 要論點為「當然合法」原則簡單清楚,可以降低不確定性,而 Kodak II 案 原則探究當事人意圖將導致訴訟成本與不確定性的增加。Kodak II 派則攻 擊 Xerox 派誤以為智慧財產權給予權利人合法的獨占權,且誤以為獨占是 唯一能回收研發成本的方式,及競爭法規範只會帶來負面的影響等。兩派 討論皆以 Data General、Kodak II 與 Xerox 三案為主要討論的內容,且引述 最高法院的判決來支持自己的論點。
由於本議題爭議性高;FTC、學者、判決見解不一致,甚至同一 circuit 也不一致,需要透過實證研究,以徹底了解法院實際的運作。透過實證研 究,發現判決見解並未如同學者見解,傾向兩極化。本文透過全面性的判 決實證研究,可以看出法院在處理拒絕授權之爭議時,多採「推定合法」
原則,而非學者兩極化之見解;進一步細分,在處理專利方面之拒絕授權 時,以「當然合法」原則居多,在處理著作權方面之拒絕授權時,以「推 定合法」原則為大宗。從而看出大多數法院認為專利權的排他性在著作權 之上。關於採用判決原則與時間的關係中,可以看出法院於 2002 年 Holmes
案後,採用 non-Xerox 原則的案例有增加的趨勢,從而可以推測,除 Federal Circuit 外其他巡迴上訴法院的立場與 Federal Circuit 的立場可能有一定的 差距。另外,在判決原則與判決結果的實證分析顯示,採用何種判決原則 的同時,幾乎已經決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競爭法主張人何者將會勝訴。
這些實證分析的統計結果,將有助於我們更深入了解法院實際運作情形。
由實證分析的量化結果及就 ISO 廠商及標準制定組織等相關案例更進 一步個案事實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反而會隨著案件中不同的反競爭行為 強度,選取不同的判斷標準。雖然這種作法有違法標準搖擺的問題,但也 顯現法院面對尚未確定爭議問題的務實態度。在這些個案中,法院會審酌 個案事實中排斥競爭的效果,要求被授權人被授權的必要性,消費者利益 及是否會抑制研發等因素,這顯示法院在處理拒絕授權問題時,不會忽視 該行為可能產生的反競爭效果,而一味強調智財權賦與權利人的排他權 利。
除了前述實證分析的結果,本文進一步進行理論分析,認為「推定合 法」係屬較為妥當的判斷標準。由實證分析的統計結果來看,近半數的判 決採用此推定合法原則,繼續適用此一原則對法律的穩定性較佳,從經濟 的角度來看,推定合法原則可以讓競爭法適度的介入,使得經濟活動的整 體利益更大;從立法者的本意來看,立法者並沒有將專利權或著作權從競 爭法中免責,採用推定合法原則可以保留競爭法介入的彈性;而個案間事 實不同,以推定合法原則裁判較能裁判出公正的判決
我國對於拒絕授權行為,在競爭法上尚乏案例與討論,希望本文對於 美國法院審理態度的全面性實證研究,以及相關學理探討,對於我國建立 拒絕授權的妥當規範標準,可以提供兼具深度、廣度與實用價值的參考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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