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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採用判決原則與判決時間之關係

第四章 1994 年至 2008 年美國聯邦法院拒絕授 權案件所採取之判決標準實證分析

4.4 聯邦法院採用判決原則與判決時間之關係

在這一部分,本文將從時間面向來觀察聯邦法院拒絕授權案件判決標 準的變化情形。首先吾人可從時間序列上,分析以上三個代表性判決的作 成,對於後續案件所採取的判決標準是否帶來直接的影響。在 1994 年第 一巡迴上訴法院作成 Data General 案判決之後,隨後陸續有法院跟進採用

「推定合法」原則(見圖十四:方塊虛線)。值得注意的是,在 2002-2003 年間並沒有聯邦法院判決採用此一原則,但到了 2004-2007 年間卻又有相 當的成長。1997 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 Kodak II 案件中提出「加強審查」

原則,然而後續判決(圖十四:三角形破折線)採用本原則的數量十分不 穩定。例如 1998-1999,2001-2002,2004-2006 年間,都沒有判決採用此 一原則,而在 2000,2003 年也都只有一個判決採用此一原則。然而在 2007 年卻突然有 4 件判決採用此一原則,之後是否會繼續成長,值得繼續觀察。

至於「當然合法」原則,在 2000 年 Federal Circuit 的 Xerox 判決作成之前,

即有法院採取此種判決立場。Federal Circuit 在該案中肯定地揭櫫此一判決 標準之後,對於後續法院採用此項判決(圖十四:菱形實線)似乎也沒有 明顯提振效果,每年都在 0 件與 1 件之間遊走。

圖十四

三種判決標準的時間序列變化

上述時間序列分析,由於每年採取個別判決標準的案件均不甚多,因 此實際參考價值可能十分有限。本文有鑑於此,爰另將採取 Data General 案「推定合法」原則及採取 Kodak II 案「加強審查」原則的判決,歸整為 non-Xerox 判決標準類型,合併進行時間序列統計調查,結果在下圖十五 中以正方形實線表示。至於採取 Xerox 案「當然合法」原則的判決,在圖 十五中則以菱形虛線表示。由此圖可以看出,在 2002 年以後,採 non-Xerox 判決標準的案件大體上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Xerox 判決標準則維持在每 年 0 件到 1 件之間。

有關 Federal Circuit 對於專利上訴案件之專屬管轄範圍,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在 2002 年 Holmes55乙案中,採納涉及專利案件究竟屬於聯邦法院或

55 Holmes Group, Inc. v. Vornado Air Circulation Sys., 535 U.S. 826, 122 S. Ct. 1889, 153 L. Ed. 2d 13 (2002).

是州法院管轄之相同判斷標準,判定除非訴訟個案是以專利法作為原告起 訴的法律基礎,否則就算被告依據專利法在同一訴訟中提起反訴,Federal Circuit 對於原本非依專利法起訴的案件,仍然不具有專屬的上訴管轄權限

56。是以在此之後,原告依據競爭法、契約法或其他法律起訴的涉及專利 權案件,其上訴即由各地區巡迴上訴法院管轄,不再由 Federal Circuit 統 一審理。因此涉及專利強制授權的競爭法案件,也就有一部分不再由 Federal Circuit 管轄。此一上訴管轄權變化的時間點,正好與前述 non-Xerox 判決類型開始增加的時間相吻合。吾人可以初步推斷,在 2002 年之後,

改由各地區巡迴上訴法院受理的部分拒絕授權案件,各上訴法院分別選擇 其認為恰當的判決標準來處理手上的個案,未必依循原本 Federal Circuit 所採取的 Xerox「當然合法」判決標準,因此造成採取 non-Xerox 原則的 判決數目開始呈現上昇趨勢。在此推斷之下,未來採 non-Xerox 原則的判 決數目是否會繼續增加或維持較高比例,也值得我們持續觀察,以檢證前 述推論。

56 Id. 535 U.S. at 829.

圖十五

Xerox/non-Xerox 判決標準的時間序列變化

由圖十五的分析可得知 2002 年 Holmes 乙案可能是 2003 年以後採 non-Xerox 原則來判決的案件數增加的原因,有鑑於此,吾人認為有必要 再進一步深入的分析,此一部分特別將專利權與著作權是否影響

Xerox/non-Xerox 的分布關係,提出來討論。下圖圖十六為關於專利權之 Xerox/non-Xerox 判決標準的時間序列變化,其中,採取 Xerox 案「當然合 法」原則者,以菱形虛線表示,採取 non-Xerox 案「推定合法」及「加強 審查」原則者,以正方形實線表示。由圖十六分布的情形可以看出,採用 Xerox 原則的判例一直間間斷斷的出現,如 1996,1998,1999,2005 及 2007 年各有一件判例,2000 年也就是 Xerox 案判決的那年最多,有兩件 案件中判決主文後,吾人可以大膽推測,Federal Circuit 在如 1998 年 Schlafly57案,1999 年 Intergraph58案及 2000 年 Xerox 案中不斷鼓吹任何案 件涉及到專利權相關爭點時,Federal Circuit 擁有獨一的管轄權,並傳達其 對於拒絕授權專利權係屬「當然合法」等觀念,造成 1998 年至 2003 年間 完全沒有判例採 non-Xerox 原則,而最高法院在 Holmes 案判決後,在 2004 年以後慢慢的發酵,在同時涉及到專利權與競爭法之拒絕授權議題上,非 Federal Circuit 的法院才開始採用各法院自己認同的原則審理案件。

57 Roger Schlafly v. Public Key Partners, 40 Fed. R. Serv. 3d 790 (Fed. Cir. 1998).

58 Intergraph Corp. v. Intel Corp., 195 F.3d 1346 (Fed. Cir. 1999).

圖十六

Xerox/non-Xerox 判決標準的時間序列變化(專利權)

下圖圖十七為關於著作權之 Xerox/non-Xerox 判決標準的時間序列變 化,其中,採取 Xerox 案「當然合法」原則者,以菱形虛線表示,採取 non-Xerox 案「推定合法」及「加強審查」原則者,以正方形實線表示。

由分布的情形來看,採 Xerox 原則的判例多分布在 0 件與 1 件判例之間震 盪,如在 1999,2002 及 2006 年為 1 件判例,其他 11 年則為 0 件判例,

大體上來說,採在涉及著作權議題而採 Xerox 原則者,一直楚於穩定且低 迷的的分布,不受 Holmes 案或其他判例的影響。採 non-Xerox 原則的判例,

則多分布在 1 件與 2 件判例間震盪,除了少數幾年如 1996,1998 及 2002 年的 0 件與 2000 年的 3 件外,其他各年皆符合上述原則分布;由此分布 看來,在涉及著作權議題而採 non-Xerox 原則者,則楚於穩定於 1 至 2 件 判例的分布,不受 Holmes 案或其他判例的影響。整體來說,在著作權方 面各法院多採 non-Xerox 原則,且歷年來皆如此,不受 Holmes 案或其他判 例的影響。吾人可以初步推斷,即使是主張智慧財產權凌駕於競爭法的

Federal Circuit 在 Xerox 乙案中,仍認為處理著作權相關之拒絕授權,應採

「推定合法」原則,因此,採「當然合法」原則之判例,其數量相對較採 non-Xerox 原則判例之數量少非常多,因而造成如圖十七之分布。

圖十七

Xerox/non-Xerox 判決標準的時間序列變化(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