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1994 年至 2008 年美國聯邦法院拒絕授 權案件所採取之判決標準實證分析
4.3 Federal Circuit、第一、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屬判決統計分析
本部分將針對拒絕授權案件較多的三個聯邦上訴法院,其本身在不同 案件中之判決標準是否一致,以及其下級法院是否遵循該上訴法院的判 決,進行統計與分析。此處對於第一及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統計結果,包 含其本身的判決以及所屬下級法院的判決,Federal Circuit 的統計結果,則 僅包含其本身所為之判決。至於其他巡迴上訴法院之統計數字,則包含非 屬此三所巡迴上訴法院或其下級法院的判決。
首先就審理 Data General 案的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所轄法院之判決加以 觀察。在本文調查統計期間,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及其所轄地方法院,經搜 尋後總計發現有 4 個判決;其中有 1 個屬於專利方面的判決,3 個屬於著 作權方面的判決。在這 4 個判決中,法院皆採「推定合法」原則,與 Data General 案件的判決標準一致。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及所轄地院在拒絕授權方
面的判決見解,可謂相當一致。
相對於第一巡迴上訴法院轄區所展現的一致性,作成 Kodak II 判決的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轄各院的判決立場,就顯得相當分歧。在該院所屬法 院總計 9 件判決中,有 2 件採取「當然合法」原則,有 4 件採取「推定合 法」原則,有 3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儘管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本身在 Kodak II 判決中已經明白採取「加強審查」原則,但其下級法院在判決上 並未完全按照該院的判決先例審理後續同類型案件,甚至有 3 個判決採「當 然合法」原則。而所採不同原則的比例如下圖圖七所示,最大宗的並不是
「加強審查」原則,而是「推定合法」原則。
圖七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屬拒絕授權案件判決標準分布
接著,更進一步分析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轄各院分別對於專利權與著 作權所採取的原則。在專利權方面,該院所屬法院總計 4 件判決中,有 1 件採取「當然合法」原則,有 1 件採取「推定合法」原則,有 2 件採「加 強審查」原則。在著作權方面,該院所屬法院總計 5 件判決中,有 1 件採
取「當然合法」原則,有 3 件採取「推定合法」原則,有 2 件採「加強審 查」原則。所採不同原則的比例,在專利權方面,如下圖圖八所示;在著 作權方面,如下圖圖九所示。由分布上來看,專利權方面的分布,並未如 前一小節討論關於專利權所採原則的分布,以「當然合法」原則為主,反 倒是以採「加強審查」原則為大宗。至於在著作權方面,則與前一小節討 論關於著作權所採原則的分布趨勢相同,以採「推定合法」原則為主。整 體來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轄各院對待專利權拒絕授權時,似乎比對待 著作權更為嚴格,這個趨勢與大多數法院採用原則時的趨勢不同,從判決 文中也暫時找不到原因,是否這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轄各院一貫的態 度,或僅是暫時的現象,有待後續觀察。
圖八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屬拒絕授權案件中關於專利權判決標準分布
圖九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屬拒絕授權案件中關於著作權判決標準分布
至於 Federal Circuit,其在 Xerox 案中所採的判決標準,對於專利權採
「當然合法」原則,對於著作權則採「推定合法」原則。在 Federal Circuit 總計 7 個相關案件中,有 4 個與專利權相關的案件採「當然合法」原則,
有 1 個與著作權相關的案件採「當然合法」原則,還有 2 個與著作權相關 的案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相關的比例分布如下圖十所示。由此統計結 果可以看出,Federal Circuit 的判決也算相當一致,對於專利權方面的案 件,全部都採「當然合法」原則,著作權方面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採用「推 定合法」原則,僅有一個關於著作權的案件採「當然合法」原則。Federal Circuit 主要係為審理專利法上訴案件而設立,是否因此而使得 Federal Circuit 在處理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法律如競爭法發生衝突時,會偏向支持智 慧財產權權利人之立場,而傾向採取智財拒絕授權當然合法的判決原則,
以目前統計數據來看似乎有這樣的趨勢。惟由於該院仍有相當比例的著作 權案件採取「推定合法」原則,前述趨勢是否確係存在,尚有待繼續觀察 Federal Circuit 後續作出之相關判決,始可得知。
圖十
Federal Circuit 拒絕授權案件判決標準分布
其他上訴法院及其下級法院的部分,在本文統計的 15 件判決中,有 3 件採「當然合法」原則,有 7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有 5 件採「加強審 查」原則。相關的比例分布如下圖十一所示。由分布關係來看,其他法院 的意見以採「推定合法」原則居多,接近一半。採「加強審查」原則者剛 好為三分之一,最少的是採「當然合法」原則,僅有百分之二十。其他上 訴法院及所轄下級法院大多採取「推定合法」原則,顯然是所有聯邦法院 相關案件統計中,「推定合法」原則取得多數地位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
「加強審查」原則在此處受到採用的比例超過「當然違法」原則,也值得 加以注意。至於這些現象背後的發生原因,例如聯邦法院是否因為「推定 合法」該原則較為折衷且保留彈性,而採取此一判決標準;而採取「加強 審查」原則的法院,是否係認為在處理智財拒絕授權的爭議時,仍應回歸 競爭法的一般基本原則,因而採取此種判決標準,均有待進一步就個別案 件進行質性與量化研究,以發掘法官選擇判決標準時之可能影響因素。
圖十一
其他上訴法院所屬拒絕授權案件判決標準分布
接著,更進一步分析其他上訴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分別對於專利權與著 作權所採取的原則。在專利權方面,其他上訴院所屬法院總計 6 件判決中,
有 2 件採取「當然合法」原則,有 2 件採取「推定合法」原則,有 2 件採
「加強審查」原則。在著作權方面,其他上訴院法院所屬法院總計 9 件判 決中,有 1 件採取「當然合法」原則,有 5 件採取「推定合法」原則,有 3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所採不同原則的比例,在專利權方面,如下圖 圖十二所示;在著作權方面,如下圖圖十三所示。由分布上來看,專利權 方面的分布,採用三種原則的比例完全相同,這表示其他上訴法院及其下 級法院在專利權拒絕授權的意見相當分歧,從最嚴格至中等標準至當然合 法皆有等量的支持判例。至於在著作權方面,則以採「推定合法」原則為 主,比例上超過了五成;次多的則採「加強審查」原則,比例上占了三分 之一,至於採取「當然合法」原則者僅有 11%,並非主流。整體來看,其 他上訴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對於專利權拒絕授權所採的原則,還沒有任何的 趨勢形成,這一部分有待後續的持續追蹤;至於著作權拒絕授權的部分,
整個趨勢是傾向中間偏嚴格的原則,且又以中間的「推定合法」原則為最
大宗。
圖十二
其他上訴法院所屬拒絕授權案件中關於專利權判決標準分布
圖十三
其他上訴法院所屬拒絕授權案件中關於著作權判決標準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