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聯邦法院採用判決原則與判決結果之關係

第四章 1994 年至 2008 年美國聯邦法院拒絕授 權案件所採取之判決標準實證分析

4.5 聯邦法院採用判決原則與判決結果之關係

由於聯邦法院在採用何種原則上尚無定見,在採取不同原則時,是否 會造成判決結果的差異,有必要再做分析。本文於此一部分再進一步分別 針對聯邦法院採用「當然合法」原則、「推定合法」原則與「加強審查」

原則時,判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或是競爭法之主張勝訴的案件數量。

由下圖十八可以看出,當採用「當然合法」原則時,十件判決中,十 件判決結果皆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獲得勝訴,其中,有七件是屬專利權相

關案件,有三件是屬著作權相關案件。當採用「推定合法」原則時,十六 件判決中,十二件判決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獲得勝訴,其中,有二件是屬 專利權相關案件,有十件是屬著作權相關案件。四件判決為競爭法主張獲 得勝訴,其中,有一件是屬專利權相關案件,有三件是屬著作權相關案件。

當採用「加強審查」原則時,七件判決中,七件判決結果皆為競爭法主張 獲得勝訴,其中,有三件是屬專利權相關案件,有四件是屬著作權相關案 件。

圖十八

聯邦法院採用判決原則與判決結果圖表

由圖十八的分布可以看出,當法院採用的標準為「當然合法」原則或

「加強審查」原則時,以本文觀察的統計數據來看,等於已經決定了判決 結果。這種情形無論是在專利權相關的拒絕授權還是著作權相關的拒絕授 權,結果是一樣的。當法院採用「當然合法」原則時,判決智慧財產權權 利人獲得勝訴的比例高達百分之百。同樣的,當法院採用「加強審查」原 則時,判決競爭法主張獲得勝訴的比例也是高達百分之百。相對的,當法 院採用的審查標準為「推定合法」原則時,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是競爭 法主張獲得勝訴的狀況都會發生,而且無論是在專利權相關之拒絕授權還 是著作權相關之拒絕授權,都是兩種判決皆有案例支持。因此,吾人認為 有必要針對此一部份再進一層區分專利權與著作權分析,以瞭解當案例涉 及專利與著作權時比例上的變化。

圖十九為當標準為推定合法時所有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分布。由圖十 九可以看出,判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的比例較高(75%),比例上為判 決競爭法主張勝訴的三倍。圖二十為當標準為推定合法時專利拒絕授權案 件之判決分布。圖二十顯示,當案例涉及專利權時,判決智慧財產權權利 人勝訴的比例為 67%,判決競爭法主張勝訴的比例為 33%。圖二十一則為 當標準為推定合法時著作權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分布。圖二十一顯示,當 案例涉及著作權時,判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的比例為 77%,判決競爭 法主張勝訴的比例為 23%。

整體來看,判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的比例遠高於競爭法主張勝訴 的比例,這樣的統計結果應該是符合期待的。其實,由「推定合法」原則 這個名詞本身來看就可以得知,既然推定「合法」,自然由主張競爭法者 負舉證責任,來推翻這個推定,然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負舉證 責任之主張競爭法責任一方其勝訴比例自然不高。然而,當繼續區分專利 權與著作權時,涉及專利權案件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比例反而低於平均 值,而涉及著作權案件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比例卻高於平均值。從多件 法院判決主文及從專利法與著作權法本身來看,或是參酌當代學者與 FTC 的意見,皆認為專利權排他性的強度高於著作權,理論上應該在統計上會 出現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勝訴比例較高的情形。然而,為何在統計上卻出現 相反的結果,實不易推測主因。至於這一部分的比例究竟是因為樣本數少 所造成的暫時現象,或是該統計結果有其真正的因素造成著作權法相關案 件之勝訴比例高於專利權法相關案件,則有待將來持續的觀察。

圖十九

當標準為推定合法時所有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分布

圖二十

當標準為推定合法時專利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分布

圖二十一

當標準為推定合法時著作權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分布

4.6 小結

在此一章節中,藉由實證分析,觀察到幾個重點。在專利權方面之拒 絕授權,法院採用的標準以「當然合法」原則居多,特別在當被統計之案 例限縮為以拒絕授權為主要爭點案例時最為明顯。在著作權方面,則以「推 定合法」原則為法院主要採用的審理原則,同樣地,當被統計之案例限縮 為以拒絕授權為主要爭點案例時顯得更為明顯。在適用原則方面,法院在 面對專利權時採用偏向專利權凌駕反競爭規範的「當然合法」原則,面對 著作權時採用較中性的「推定合法」原則,則可能與專利法及著作權法本 身的屬性有關,專利法授予專利權人較著作權法售予著作權人高的排他 性。

在各級法院的審理案件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及其下屬 法院與 Federal Circuit 的審理意見較為一致,相對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及其下屬法院在採用原則上則顯得相當分歧。關於採用判決原則與時間的 關係中,在 2002 年 Holmes 案後採用 non-Xerox 原則者有增加的趨勢,這 樣的趨勢在專利權方面顯得特別的明顯,相對的,Federal Circuit 在處理著 作權之拒絕授權時,所採用的原則即是 non-Xerox 原則,因此,並沒有受 到 Holmes 案的影響。在判決原則與判決結果的關係中,當採用的原則係 光譜的最左與最右時,也就是採用「當然合法」原則與「加強審查」原則 時,勝負就已經確定,當法院採用「當然合法」原則時,智慧財產權權利 人百分之百勝訴,當法院採用「加強審查」原則時,競爭法主張百分之百 勝訴。但是當採用原則為「推定合法」原則時,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在面對 著作權相關案例中判著作權權利人勝訴比例,竟高過專利權相關案例中判 專利權權利人勝訴的比例,然而,此一部分比例相差不大,個案事實亦可 能造成此一差距,有待未來繼續觀察。

此外,從統計的數據上來看,三種原則各有其勝訴敗訴之分布,尤其 是「當然合法」與「加強審查」原則一面倒的分布,由此可以看出,法院 在個案中對於拒絕授權採取何種判斷標準,對於判決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影 響。最後,由前述區分 circuit 的統計可以看出,法院未必遵循同一 circuit 的判斷標準,而判斷標準在拒絕授權此一議題下對於何者勝訴將有決定性 的影響,因此法院如何決定判斷標準,就成為十分關鍵的問題。有鑑於此,

個案更進一步事實的分析將有助於進一步瞭解法院判斷標準的選擇原 因,以及法院如何針對不同的個案,適度調整原則的應用。以下本文將經 由兩個反競爭疑慮較高的案件典型:維修零組件銷售與規格制訂,來探尋 影響法院選擇判斷標準的可能因素。

第五章 聯邦法院對於三種原則處理態度的觀

5.1 前言

關於拒絕授權的判例,除了上述的數據統計分析外,在此章節中,將 進一步針對拒絕授權予 ISO 廠及關於標準制定組織中的案例分析。這兩類 的案例,在前述實證分析的案例中出現的次數最多,特別是關於 ISO 廠的 判例,值得我們再深入的瞭解除了 Data General、Kodak II 及 Xerox 案外,

其他判例中法院的態度,並試著從此兩組案型當中,分別試著去找出影響 法院選擇判斷標準的可能因素。

5.2 聯邦法院處理拒絕授權予 ISO 廠商之分析

當拒絕授權發生時,如會造成競爭法上的疑慮,其往往發生在拒絕授 權予 ISO 廠商的情況。根據吾人之觀察,覺得可能原因包括拒絕授權的廠 商常是提供設備之原廠廠商,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售後服務的大廠。相對 的,ISO 廠是一些撿拾非需要龐大資金技術投入的市場,像是售後服務市 場。大廠基於管理,人員分配及其他管銷成本,在服務上雖可提供穩定的 品質,但常常無法與 ISO 廠相比,實際上,大廠基於其品牌優勢及主打原 廠服務的商業策略,在價格上比較高昂。ISO 廠較小較為機動,且因沒有 名氣而比較願意削價競爭,在價格上及服務上常常勝過大廠的服務。因此 基於 ISO 廠在相對市場上較為弱勢,且其提供服務又較便宜且較佳的情況 下,大廠的拒絕授權易於引發反競爭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