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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判決結果的實證統計

第四章 1994 年至 2008 年美國聯邦法院拒絕授 權案件所採取之判決標準實證分析

4.2 聯邦法院判決結果的實證統計

本文以前述時間區間,在美國 LexisNexis 法院判決資料庫中進行搜 尋,總計發現 29 件有關拒絕授權的美國聯邦法院案件。由於法院在同一 案件中對於不同智慧財產權可能採取不同的判決標準,基於統計上之需 要,本文進一步將同一案件涉及不同智慧財產權者劃分為不同案件。是以 本文在統計上總計有 35 個案件,其中 15 件涉及專利權,20 件涉及著作權。

由於調查統計時間雖然長達 15 年,但是所發現案件數目仍然有限,為完

整觀察美國各聯邦法院對於智財拒絕授權所持立場,本文將調查期間內所 有有關的反托拉法判決,包含以拒絕授權作為主要爭點之案件,以及在判 決中論及拒絕授權、但未以之作為判決爭點之案件,均納入本文實證調查 統計範圍,以探究其全貌。

在 15 件有關專利方面的判決當中,法院採取「當然合法」原則的有 7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的有 4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的有 4 件,各自 所占比例分布如下圖一。在這些關於專利方面的判決中,有 7 件是以拒絕 授權議題作為主要爭點之一。針對此一爭點,法院採「當然合法」原則的 判決有 4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的判決有 1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的 判決有 2 件,統計結果比例分布如下圖二。由圖一及圖二可以看出,關於 專利方面的判決,採用拒絕授權為「當然合法」原則的法院佔比較高的比 例,特別當條件限縮到以該議題為主要爭點的案例時,比例又從 46.7%提 高到 57.14%。至於另外兩種原則,則各佔有約四分之一的比例。

圖一

專利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標準分布

圖二

以專利拒絕授權為爭點之判決標準分布

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判決,在 20 件聯邦法院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判決中,

法院採取「當然合法」原則的有 3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的有 13 件,

採「加強審查」原則的有 4 件。如果限縮到以該議題為主要爭點的案例做 統計,則聯邦法院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判決共有 8 件,其中採取「當然合法」

原則的有 0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的有 6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的有 2 件。圖三及圖四分別是對所有關於著作權案件的統計結果及以該議題為 主要爭點的判決統計。由圖三及圖四可以看出,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判決,

對於拒絕授權採用「推定合法」原則的案件數目所佔比例明顯較高,當條 件限縮到以該議題為主要爭點的案例時,比例又從 65%提高到 75%。至於

另外兩種原則,比例上明顯少了許多,特別是採取「當然合法」原則的法 院比例相當的低,尤其當以拒絕授權作為主要判決爭點之一時,沒有一個 法院採用「當然合法」原則。

圖三

著作權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標準分布

圖四

以著作權拒絕授權為爭點之判決標準分布

如果不去區分判決是針對專利權還是著作權,在統計上共計 35 件關於 拒絕授權的聯邦法院判決統計結果中,法院採取「當然合法」原則的有 10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的有 17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的有 8 件。如 果限縮到以該議題為主要爭點的案例做統計,則在統計上共有 15 件聯邦 法院判決,其中採用「當然合法」原則的有 4 件,採「推定合法」原則的 有 7 件,採「加強審查」原則的有 4 件。以上統計結果之百分比例分布,

如下圖圖五及圖六。由圖五及圖六可以看出,關於智財拒絕授權的聯邦法 院判決,採用「推定合法」原則的法院佔比較高的比例。當條件限縮到對 以議題為主要爭點的判決時,比例並沒有明顯的變化(從 48.57%到

46.67%)。至於另外兩種原則,比例上大約各佔四分之一強。採「當然合 法」原則的判決,大致是維持在 28.57%至 26.67%;採「加強審查」原則 的判決,則當條件限縮到以該議題為判決爭點的案例時,稍稍從 22.86%成 長到 26.67%。

圖五

所有拒絕授權案件之判決標準分布

圖六

所有拒絕授權為爭點之判決標準分布

由上述的分析,大致可以看出幾個趨勢。首先,在分別比較專利權與 法上還可利用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ce)來擴展其保護範圍。同時專 利被控侵權人也不可以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作為阻卻專利侵害

相對的,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不保護特定表達所包

47 E.g., Herbert Rosenthal Jewelry Corp. v. Kalpakian, 446 F.2d 738 (9th Cir. 1971); Landsberg v.

Scrabble Crossword Game Players, Inc., 736 F.2d 485 (9th Cir. 1984); Toro Co. v. R&R Products Co.787 F.2d 1208 (8th Cir. 1986); 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 225 F.3d 1068 (9th Cir. 2000).

48 E.g., Arnstein v. Edward B. Marks Music Corp., 82 F.2d 275 (2d Cir. 1936).

拒絕授權案件,法院或許亦基於權利人較弱的專屬排他地位,傾向僅僅「推 定」著作權之行使構成阻卻濫用獨占地位之正當事由,但並未完全否定推 翻此合法推定的可能性。

如果不分專利權和著作權,把整個智慧財產權一起合併觀察,則可以 看出法院採「推定合法」的判決接近一半(48.57%或 46.67%),而另外兩 種判決標準則各佔四分之一強。是以從整體統計結果上來看,也可發現法 院至今對於拒絕授權案件多半採取中間的立場,選擇第一巡迴上訴法院的

「推定合法」原則作為判決標準,在維護智慧財產權利人專屬排他地位之 餘,也保留彈性的迴旋空間,避免在未進入個案事實之前,即完全否定拒 絕授權違反競爭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