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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人力低度運用衡量方法的缺失與相關實證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國內人力低度運用衡量方法的缺失與相關實證研究

一、國內測度方法的缺失及改進建議

我國行政院主計處所進行的人力運用調查係採用Hauser 的勞動力運用架 構,將未適當運用的勞動力區分為以下四類,其量測方式各為:(1)失業者―現 在沒有工作、可以馬上工作、而且正在找工作者;(2)工時不足者―每週工作時 數少於40 小時,而希望增加工作時數者;(3)所得偏低者―依就業者性別、教 育程度、與受雇與否分為36 組,各組以其所得中位數的半數為截略點;當截略 點低於基本工資時,部分時間工作者仍以原截略點為準,但全日工作者則改以基 本工資為截略點;(4)職業與教育不相稱者―根據主計處分類之職業別與科系別 教育程度做比對判斷。如果兼有上述(2)到(4)類低度就業事實者,其判別 的優先順序是以工時不足列為最優先,所得偏低次之,職業與教育不相稱又次之

(王誕生與謝玉娥, 1995)。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徐育珠與黃仁德,1993:205-206):目前用衡量「職 業與教育是否相稱」的標準欠缺客觀性。因此,國內、外的研究者中,也有學者

(Lichter, 1987; Allan & Nelson, 1989)依自己的研究需要,未將「職業與教育 不相稱」列為低度就業者之中,及未將其列為「未適當運用的勞動力」。

另外,第(4)類是以受調查者自願其就業是否為「大才小用」做量測標準。

其主要理由是行政院主計處的分類比對判斷既複雜又不利於學有專長者(可參閱 歷年的人力運用調查報告之附錄三的「教育與職業不相稱之判別標準」),這也就 難怪歷年來高職教育程度者在這個人力未適當運用類別總是高於高中教育程度 者兩倍以上;這也是該兩種教育程度者「人力未適當運用」懸殊差距產生之主要 來源處(王誕生與謝玉娥, 1995)。

依工作時數之多寡來判定就業者是否處於人力低度運用狀況,應該是這三種 人力低度運用統計裡最具客觀性的一種。而本項統計之截略點,係依循人力資源 調查所定義之全職工作時數(四十小時)為標準,再加上「願意增加工時」為要 件予以計算。所以除非人力資源調查所定義的全職工時有所改變,否則本項截略 值將不失為客觀且一致之標準(劉鶯釧、黃聰智, 1990)。自民國六十七年起,

台灣地區全職工時的標準就訂為每週四十小時,更早之前曾以三十六小時為標 準。依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所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 兩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也就是平均每週工作四十二小時;相較於民 國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所頒布的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週工作時間總數 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每週平均工時減少了六小時,但是自民國六十七年起迄 今,台灣地區全職工時的標準依舊保持每週四十小時,若依據勞基法工時減少的 幅度等比例計算,台灣地區全職工時的標準應改為三十五小時。

再者,雖然在民國九十二年台灣地區全部就業者實際平均每週工時為將近四 十五小時13,但是與歷年來實際每週工時資料相較,仍呈現逐年小幅遞減的趨 勢,若依據實際工時減少幅度的觀點來計算,台灣地區全職工時的標準應更改為 每週三十八小時。因此,這個全職標準工時界定的疑點,尚需在下章的問卷調查 中,來綜合相關政府單位與專家學者的意見來加以澄清。

13 依「九十二年台灣地區人力運用調查」的表 19 顯示,就業者(含部分時間工作者及全日時間 工作者)平均每週工作時數為44.52 小時。換句話說,全日時間工作者平均每週工作時數在 46 小時以上。

此外,如欲以工資水準作為測度個人目前的生產力是否已達充分運用的標準 時,就必須在「同質」的個人屬性及工作屬性等條件下進行比較,方能衡量出真 正未充分運用的人力來。若依此一角度來看,目前所得偏低之人力統計已基於同 質勞動力之考量,雖然我國低所得的判定並不像美國以「貧窮線」為標準,而是 根據就業者按性別、教育程度、及從業身份等三個變數進行同質分組的計算方 式,雖已同質但仍有可議之處。首先,用來作為同質分組的三個變數不知從何而 來,但是實際上若能從勞動經濟學理論裡有關工資函數的設定過程中,選取出真 正影響工資水平的重要變數,再以這些變數作為分組的立論依據,則會更具有說 服力。再者,忽略工時的多寡,而逕以「工資所得」代表個人生產力之高低的作 法,頗值得商榷研議。而中位數金額的二分之一作為截略點則是相當主觀的判 斷,若能輔以基本工資作為認定個人所具備的一個維持起碼生活的生產力下限,

將不失為較為客觀的依據(劉鶯釧、黃聰智, 1990)。本研究擬以「工資率」來 代替「工資所得」作為比較個人生產力的標準,則較為客觀。「工資率」的計算,

等於(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時數),

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資料來自於「人力運用調查」,有酬就業者每人 每月主要工作時數則取自於當月「人力資源調查」。

再者,本研究參考Clogg 與 Sullivan(1983)及顏敏娟與葉秀珍(1997)

對於低所得判定之研究,以個人在勞動市場中所獲得的收入(不包括其他移轉性 支付與福利津貼)低於一點二五倍「貧窮線」者即視為低所得者的做法,以台灣 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該年度最低生活標準的一點二五倍作為低工資的截略點(參 考表2-6),凡個人的工作時數足夠,但主要工作的每月收入低於截略點者即視 為低工資者。但是這種方法有對於最低生活費用的定義不明確,令人存疑是否能 作為「貧窮線」截略點,及先前有省市對於最低生活費計算標準不一致的缺點,

譬如說台北市於八十六年之前訂定最低生活費標準係由台北市主計處提供之家 庭收支記帳調查,全年平均每人每月經常性支出的40%為計算基礎;臺灣省則

是以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提供之家庭收支訪問調查平均每戶經常性支出近三年成 長率及參考最低工資調幅作為每年調整之依據;高雄市則是採用臺灣省之費用標 準。直到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修訂通過的「社會救助法」,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係 依各地區平均消費支出的六成訂定之。

表 2-6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別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八十二年度 4,920 4,300 4,300

八十四年度 6,290 5,000 5,000

八十六年度 6,720 6,000 6,000

九十二年度 13,313 9,712 8,426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網站及台北市主計處第四科「最低生活費用訂定之探討」一文

在教育與職業不相稱之低度運用的衡量上,雖然不像美國測量「過度教育」

的概念,但我國就人力資源調查資料,求得各職業別就業者平均受教育年數,

再以該平均數加上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類職業者受教育年數之上限,凡就業者 之受教育年數超過此上限,即判定為教育與職業不相稱,但這樣的計算仍是較 為主觀的。其次,若就業者之受教育年數雖未超過上列標準,就必須以教育科 系與職業工作內容是否相配來判定,也就是根據各項職業工作內容與各科系修 習課程加以主觀的判定,也就是說「學」與「用」是否不符合的認定是相對地 主觀,尤其是今日的大學在走向科際整合及綜合學程的潮流中,更是不容易予 以規範(劉鶯釧、黃聰智, 1990)。

目前所估算的學用不符,其精神乃在於考量「專業性」教育所發揮的功能。

若教育的功能並不寄望在專業性的訓練的話,亦即把教育當成一種通才性的一般 訓練,而個人開始從事某職位後,再從工作中漸漸累積專業性的訓練,而逐步地

升遷。如此的專業訓練過程,只將工作以前所受的教育當成基礎訓練的話,則「學 用不符」的問題根本不存在,也就不需去衡量它了。

由於教育與職業不相稱之低度運用人力,係指具有較高教育程度,而擔任較 低職位之工作者,但不包括較低教育程度,卻擔任高職位之工作者。但是近年來 隨著國民教育程度的提高,教育與職業不相稱的低度運用人力比率也隨之升高,

為了深入分析探討此一現象,自民國六十九年起,附加上考慮所得的因素,以判 定教育與職業是否相稱,但正式發布之未適當運用比率,並未扣除所得因素。但 是若要進一步仔細推敲各職業內容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則需要更詳細的研究探 討(劉鶯釧、黃聰智, 1990)。

徐育珠與黃仁德(1993)認為將 Hauser 教授測度人力低度運用的方法應用 於台灣地區,產生了以下五點缺失:

1. 忽略了潛在勞動力,而這一部分的人力資源在台灣地區 15 歲以上人口中占 有相當重要的比重。

2. 無法知道台灣地區勞動力供給的潛能有多大,這主要仍是因為忽略了潛在勞 動力部分所致。

3. 無法將人力低度應用的情形轉化為公開性失業而與工業先進國家的人力運用 情形相比較。

4. 低度就業者之人力低度運用的情形可能重疊,此時應以何種標準衡量之難以 取捨(目前主計處育有兩種以上低度運用情形時,判別之優先順序為:工作 時數不足最優先,所得偏低者次之,教育與職業不相稱又次之)。

5. 除非能夠準確衡量勞動的生產力,否則所得是否偏低難以遽下定論;教育與 職業是否相稱亦欠缺客觀的衡量標準。

5. 除非能夠準確衡量勞動的生產力,否則所得是否偏低難以遽下定論;教育與 職業是否相稱亦欠缺客觀的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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