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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比較分析

第肆章 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比較分析

第四節 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比較分析

由於法令制度之研訂修正通常都是回應社會之需求,所以在比較我國與瑞 典、美、英及日本等國家之相關法令制度分析前,須先對各國社會背景作基本 探討,俾可有較深入之了解。

由於障礙者福利政策從機構福利轉變為居家福利之做法係於 1960 年左右 起源於北歐,隨即影響北美,且隨後因社會高齡化問題,促使這些國家在居家 無障礙環境之推動建置相較於世界其他國家完備,且這些國家從高齡化社會註 51 進展到高齡社會註 52的時間,相對於日本及我國註 53皆相當長(如表 4-4.1),因 此對於高齡人口增加所引起之各項衝擊,社會可有較充裕時間做因應與準備,

無論在社會照顧或居家福祉,以迄於無障礙環境之建置推動及相關之住宅配合 需求改善等,各項軟硬體措施,皆有其獨到與值得參考之處。

表 4-4.1 我國與歐美日從高齡化至高齡社會所需時間比較表

表來源: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進民間投資安養產業之探討

惟就人口老化之趨勢,比較我國與英、瑞、美、日等國家,發現我國與日 本情形較為類似,依據數據資料顯示,若以 50 年週期來看,在 1960 年時,日 本的老年人口比例為 5.9﹪,相對於我國的 2.5﹪,到 2000 年日本為 17.2﹪,

我國為 8.6﹪,約為 1950 年之 3 倍;而到 2050 年,推估日本達 32.3﹪,我國 達 29.8﹪註 54,皆約為總人口的 1/3(如表 4-4.2),由於日本與我國人口老化問 題皆來得又快又急,只是時間有先後,所以日本處理方式亦有我國可借鏡之處。

註 51 :依據聯合國定義:65 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達總人口比例 7﹪,即為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

註 52:同上,當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達總人口比例 14﹪,即為高齡社會(Aged society)。

註 53: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004 年推估,我國老年人口比例將於 2018 年達到 14.6﹪(詳本研究

表 1-2.1),進入高齡社會。

註 54:依據我國近年來人口比例急劇下降,此推估數有可能須往上修正。

高齡者比例 英國 瑞典 美國 日本 我國

7﹪ 1865 1890 1945 1970 1993 14﹪ 1975 1975 2015 1994 2020

所費年數 110 85 70 24 27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2010 2020 2030 2040 2050

英國 瑞典 美國 日本 我國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經由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問卷調查,及檢討我國現行相關法令制 度,並參考各國之法令制度後,歸納研提符合我國情及社會現況之短程及長程 建議。

隨著人權平等之觀念普及,及國內高齡化比率之增加,身心障礙者福利及 高齡者之照顧等問題不容忽視,而無論是從這些人居住現況、期望或是從社會 照顧之負擔來看,障礙者居家或在宅老化都是最主要之政策原則,而住宅環境 是否可配合障礙者或老年人機能退化之需求改善,使其可以儘量過自立有尊嚴 之生活,在需要照顧時,可減輕照顧者負擔。則為政策成敗之關鍵。

基於國內目前對住宅配合肢體障礙者需求改善之調查並不多,為了解國內 肢體障礙者在一般住宅之使用現況,特別對台北市肢體障礙者進行現況調查,

並將調查結果與既有之研究作對照,俾較確實掌握問題現況,再檢討國內相關 法令制度,以探討其問題癥結後,參考國外相關作法,綜合分析後提出改善之 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在第二章中從醫學及生理學之角度分析,發現行動不便者之情況因 人而異,所以對住宅環境之改善要求亦有很大不同,一是合乎個人身體狀況需 求之個別對應,這部份需要醫療、保健等專家參與,變異性較大,不易取得公 因數;另一方面則為適用於全部身體狀況之基本構造,包括水平、垂直移動之 便利性,高差處需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確保通道之寬度、空間使用之充足性、

器具及設備操作之便利性等。

舊有住宅無障礙環境之改善主要係配合不便者需求,所以其改善可能只是 一般性的改善,也可能因該不便者之特殊需求,需要作較特殊之變動,惟此部 分多數係在不便者日常的生活如浴廁、臥室等之變更。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一、肢體障礙者在一般住宅之居住問題調查

本研究以台北市 15 歲以上領有殘障手冊,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為調查對 象,所作之 266 份問卷調查中,發現其居住與照顧情形與國內既有之研究文獻 相符,包括:1)多數障礙者居住於一般住宅;2)家人照顧者多為女性,且平 均年齡亦偏高,因此提昇住宅住宅無障礙環境品質,使行動不便者可以過的更 安全舒適及提高其自立能力,及界環境之改善以減輕照顧者負擔,確為當務之 急。

在住宅環境使用及改善之調查中,得到以下結論:

1. 肢體障礙者在住宅中其不便之處,在共用部分依序為缺乏電梯、入口平台有 高差、大門入口過窄及有門檻等;在自用部分則依序為浴室、廁所及室內走 道。

2. 隨著行動輔具使用之增加,其對住宅便利性之要求越高,尤以輪椅使用者之 要求最高,生活自立程度越退化,對住宅感到不方便之比率亦逐漸提高。

3. 實際進行改善:當住宅無法符合使用需求時,改善方式包括換屋及原宅改 善,比較想改善與實際改善比例,以原宅自用部分改善比例最高、換屋者次 之、共用通路改善比例最低。

4. 住宅自有部分改善者特色:自有住宅、經濟條件較充裕、教育程度較高者、

及障礙者年齡較低者。

5. 改善動機:在改善動機中,肢體障礙者自立程較高者偏向「使過得更安全舒 適」、自立程度中度者為「促進生活自立」、自立程度較低者以「減輕照顧負 擔」為主。

二、舊有住宅肢體障礙者使用及改善之問題

綜合本研究與「身體障礙老人的居家環境改善調查」調查結果,可描繪出 國內目前肢體障礙之行動不便者在一般住宅中之使用及改善問題,概要如下:

1. 不便之處:住宅自有部分最大不便之處為浴室、廁所及大門出入口。集合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住宅共用部分則以缺乏電梯、入口平台高差及大門入口為最大問題。

2. 改善問題:除經濟限制為改善之關鍵問題外,因住宅類型之不同,其限制 亦有差異,住宅自有部分「住宅結構體限制」、「技術問題」為主要問題。

集合住宅共用通路部分則因「權屬限制」,其協調及法令限制為經濟以外之 最大問題。

3. 需要之協助:依序為補助改善經費、協調共用部分改善、相關法令放寬及技 術協助等。

三、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比較

經比較各國之法令及制度,發現各國值得參考之處說明如下:

1. 新建住宅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瑞典、英、美等國家住宅之設計因 已事先考慮行動不便者一般性需求,所以其改善係以配合個人特殊需求為 主,較為簡易、不涉及建築法令且改善經費亦較低。

2. 住宅改善經費來源:除由政府提供限額之改善補助經費外,美國部份州之醫 療保險及日本的看護保險亦可提供改善經費,對社會福利負擔日亦沉重之我 國,可堪借鏡。

3. 納入住宅建設計畫:日本在住宅改善部分將其納入整體住宅建設計畫,有計 畫的推動新舊住宅無障礙化同時並進之方式,亦值得我國參考。

4. 福祉社會:瑞典係由政府提供技術協助及負擔九成以上改善費用,同時配合 完備之居家服務,使人民享有完整之福祉,可作為我國未來追求之目標。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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