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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改善建議

研究結果發現,國內行動不便者在一般住宅中之適用問題,主要為集合住 宅共用通路之便利性不佳、自有部分則以浴廁之使用性最差,而改善時最大的 問題為缺乏經費,另共用通路部分住戶間之協調及法令限制,自有部分則以結 構體限制及技術問題為主。

經參考比較國外相關法令制度,發現瑞典、英美等國家由於新建住宅多已 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一般性需求,所以其配合需求改善之工作較為簡易,多不涉 及結構及建築法令,因此英美皆以補助限額改善經費為主,瑞典則更為完備,

政府不但提供技術協助且負擔九成以上之經費。

相反的,日本對新建住宅部份則缺乏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置之規定,因此 日本目前住宅多無法符合其需求,因此日本政府在 2000 年訂定之第八期住宅五 年建設計畫中,將無障礙化列為主要目標,同時推動新建住宅與舊有住宅無障 礙化改善,其舊有住宅改善之主要措施包括貸款方式之調整及以看護保險支應 改善費用,另外無障礙化改善問題與經費協助。

調查中發現,共用部分之改善,因涉及權屬問題,部份如增設昇降設備等,

尚涉及法令,且往往因涉及結構及較大規模之變動,費用較高,造成改善工作 不易執行,所以改善工作應正本清源,除舊有住宅改善問題應妥為思考其改善 之方式外,針對新建之集合住宅共用通路更須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一般性需求,

而自有部分則須考慮未來改善之方便性及彈性,以減少其改善費用及減少改善 問題。

經綜合國內行動不便者在一般住宅之現況問題,及檢討國內目前相關法令 制度,參酌國外之做法,提出短程及長程改善建議如下。

一、短程改善建議

改善舊有住宅之無障礙環境,除了針對舊有住宅改善之現況問題外,另一 方面須在新建住宅部份事先考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所以在短期改 善措施部份,分別就舊有住宅及新建住宅部份建議如下。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一)舊有住宅

1. 經費補助:針對缺乏改善經費,且現有補助措施多數人並不了解之問題,

建議縣市政府宜檢討經費額度之適宜性、並増列改善經費預算,及加強宣 導與協助民眾申請。

2. 修正相關法令:共用通路改善之部分涉及權屬與建築法令問題,目前建築 法令雖有放寬之規定,惟仍涉及協調問題,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有關共用部分之修繕規定應酌予修正(修正建議詳下一節),以提供改善 之彈性。

3. 研訂技術手冊:由於國內過去對一般住宅無障礙化之研究並不多,以往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工作,往往因設置不當,而無法達到設置目 標,因此宜由內政部編製清楚易懂的「住宅環境無障礙化改善手冊」,以 提供需要改善之民眾及相關專業人員參考。

(二)新建住宅

針對新建住宅部份,建議集合住宅共用通路應達到無障礙水準,而自用 部分應鼓勵達到無障礙之基本要求,同時預留未來改善之彈性,參考本研究上 一期研究成果,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修正建議條文詳下一節)。

1. 集合住宅適用範圍修正:建議廢止 86 年內政部對「集合住宅」定義之解 釋函,使技術規則第 167 條規定之集合住宅回歸技術規則第一條第十八款 之規定:「三戶以上」。

2. 增加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項目:目前僅有坡道及避難出口兩 項,建議其應設置之項目應增加,以確保集合住宅共用通路可符合行動不 便者之一般性需求。

二、長程改善建議

1. 爭取其他經費:改善經費為最重要之關鍵,基於政府經費有限,且安全便 利之環境將有助於預防及醫療保健,未來應可參照美國做法爭取將改善費 用列入健保給付,或將其列入規劃中之全民照護保險之給付項目。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2. 提供完整之技術協助:由建築、復健、社福等相關學者專家,作跨領域之整 合,以研擬完整之技術手冊,並輔導民間成立技術公司或諮詢單位,協助評 估及進行改善工作,使住宅無障礙化之改善可以確實符合使用者之需求。

3. 住宅無障礙化納入整體住宅計畫:住宅無障礙化應納入住宅整體計畫,以明 確之政策目標,整合各有關單位之力量,有計畫有步驟的完成住宅無障礙化 之目標,目前營建署正研擬整體住宅計畫,應將住宅無障礙化列入其政策目 標之一。

4. 修正集合住宅應設置電梯之樓層限制:檢討建築物規定六層以上應設置電梯 之規定,建議應提升其設置標準,改為四層以上之集合住宅應設置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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