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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者對住宅環境之需求

由於一般公共建築物多數有特定目的,且因係提供各不同類型之人使用,

所以其考慮無障礙環境之設置,係以取得最大公因數之作法,例如扶手高度係 依據多數人之身高決定。

相對於公共建築物,住宅必須作為個人進行各項活動,如讀書、工作、休 息、用餐、睡眠等各項日常活動,因此當肢體有障礙時,須配合改善以方便使 用之處應更細緻,且因以特定對象為考慮,更須配合其個人需求改善。而行動 不便之情況因人而異,其需求也有很大不同,所以住宅無障礙環境之規劃設計 可分為兩方面,一是合乎個人身體狀況需求之個別對應,這部份需要醫療、保 健等專家參與註 23,另一方面則為適用於全部身體狀況之基本構造,包括地板、

出入口、樓梯等住宅構成之基本要素。

以浴廁為例,適合全部身體狀之基本構造,應考慮各不同身體機能之使用 者,所以避免設置門檻、消除高差、門寬、輪椅迴轉空間、地板防滑、設置扶手 等,但是如以住宅內之浴廁,則須依該特定對象之需求,例如左手障礙者與右手 障礙者其須設置扶手處即有差異,或甚至肢體障礙須採用吊架,因此對新建住宅 而言,無障礙滑係考慮以一般需求,同時在住宅自有部分則以預留改善之彈性為 主,但舊有住宅配合需求改善時,則除一般性需求以外,針對特殊之使用者,必 須依據其需求配合醫療、保健等專家參與,共同改善其所需要之空間。

註 23 :參考「高齡者、障害者住宅の考 方と設計の    」p.11。

第貳章 肢體障礙者住宅環境需求

前一節已敘明肢體障礙者對環境之需求,主要須考慮水平及垂直移動之 方便性、器具操作之便利與足夠之操作空間,節錄上一期研究成果,住宅自有 部分及集合住宅共用通路部分之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一、住戶自有部分

應如減少門檻與高低差、出入口及門寬應考量使用輔具之方便性、走 道設置扶手以便移動時支撐等。

(一) 高差

1. 入口平台、無門檻、樓版原則上應無高差。

2. 有高差處須設置坡道。

(二) 扶手

1. 坡道或階梯兩側,須設置扶手(高差較小者得免設)。

2. 浴室及廁所:浴缸出入、廁所馬桶旁,以利姿勢之變換。

(三)走道、出入口寬度

1. 通道:寬度為 80 公分以上,柱子處之淨寬 75 公分以上。

2. 出入口:有效寬度 75 公分以上(浴室 65 公分以上,不得已時至少須 60 公分以上)。

3. 走道轉彎處:走道轉彎或直行處須考慮輪椅之迴轉空間。

(四)空間尺寸

障礙者之寢室、廁所、浴室等需考慮足夠之空間,以確保日常生活之便 利性。

(五)設備使用性

設備如電燈開關、門把、馬桶、洗臉台須考慮使用者之方便性與可近 性,同時須考慮其操作性,如臥室之電燈開關(最好雙向式)宜靠近床 舖、水龍頭或門把等應配合上肢障礙者之操作能力設置等。

二、共用部分

(一)高差及地板表面

1. 共用通路應無高差,有高低差時須設置坡道。

2. 通路、出入口、樓梯及共用走廊之表面須考慮防滑之安全性。

第貳章 肢體障礙者住宅環境需求

(二)扶手

1. 階梯、坡道兩側須設置扶手。

2. 扶手高度距地板表面 75 公分。

(三)各部分之尺寸等

入口大門、共用走廊、昇降機、昇降機廳之尺寸應考慮輪椅使用者之需 求。

三、小結

綜合前述分析,肢體障礙者在住宅環境部分之改善需求,主要係以水平、

垂直移動之便利性、足夠操作空間及設備操作性之考慮為主,本章之分析將作 為研擬調查問卷之基礎。

第參章 研究調查與結果分析

第參章 研究調查與結果分析

基於國內目前對住宅配合肢體障礙者需求改善之調查並不多,為了解國內 肢體障礙者在一般住宅之使用現況,包括使用之方便性、改善情況、改善所遭 遇之困難及需要之協助等,特別對台北市肢體障礙者進行現況調查,並將調查 結果與既有之研究作對照,俾較確實掌握問題現況。

第一節 調查設計

一、調查區域及對象

1. 調查區域:由於雲嘉南地區已作過類似調查註 24,本研究乃以台北市為調查區 域為主,以作為比較,同時藉此掌握國內全面性之概況。

2. 調查對象:國內目前針對障礙之程度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註 25,依 據分類標準輕度肢體障礙者對居家無障礙之需求較低,所以本研究以中度以 上肢體障礙者為對象進行現況調查,因此本研究係以台北市領有殘障手冊之 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為母體,

二、抽樣設計

1. 抽樣架構:以台北市政府提供之領有中度、重度及極重度肢體障礙者之名冊 為母群體資料,項目包含障別、性別、年齡、電話及住址。

2. 抽樣方法:採分層隨機抽樣,就不同障別按年齡排序建立抽樣架構。本調查 預定樣本規模為 500 人,依各障別所佔母群體總數比例抽樣,惟因極重度 障礙之比例較少,酌予調整其抽樣比例,各障別抽取樣本數如表 4-1.1。

表 3-1.1 各障礙別抽取樣本數及比例一覽表 人 數 佔比例 抽樣數 抽樣比例 備註

極重度障礙 498 2.2﹪ 25 5﹪ 由於人數較少,抽樣比例酌予提高 重度障礙 5,967 26.2﹪ 130 26﹪

中度障礙 16,288 71.6﹪ 345 69﹪ 人數較多抽樣比例,酌予調整 合計 22,753 100.0﹪ 500 100﹪

註 24:曾思瑜,身體障礙老人的居家環境改善調查 註 25:肢體障礙分類標準詳附錄 1-2.1。

第參章 研究調查與結果分析

三、調查執行

1. 調查時間:民國 93 年 6 月至 8 月。

2. 調查執行:抽取之 500 份樣本中,有 21 位無電話,採郵寄方式,其餘使用 電話訪問調查。

3. 回收率:有效回收問卷計 277 份,回收 率 55.4﹪;在 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 誤差為正負 2.5﹪。

四、問卷設計

由第二章對於肢體障礙者在住宅環境改善需求之分析中,歸納出以水平、

垂直移動肢便利性、足夠操作空間及設備操作性之考慮為主,惟其中有關小型 設備之更換,如門把、水龍頭等較為簡易,為使問卷不致過於冗長,將不列入 選項,另外,個人特殊需求部分,因變異性較大,不易歸納出其改善之原則,所以 本研究在調查研擬問卷時,將以「其他」選項因應。

本問卷依據前項原則,針對肢體障礙者居住在一般住宅中所面臨之「適用 性問題」、「改善情況」、「改善所遭遇之困難」及「需要之協助」等,考慮其相 關細節發展研擬而成,問卷計分成五部分,調查題目共計 17 題(問卷詳附錄 1-1.1),各部分重點如下:

1. 個人基本資料:主要作為了解個案之背景,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經濟、

使用輔具、生活自立程度、照顧者資料等。

2. 住宅現況:為了解住宅使用之現況,包括住宅類型、權屬、共用及專用空 間使用之方便性等。

3. 改善情形:針對住宅使用不便之問題是否作過改善,包括是否曾因不便而 搬家、共用及自有部分改善、及其改善之項目等。

4. 改善之問題:為了解改善所遭遇之問題需要之協助,本部分之重點包括改 善動機、未能改善之問題等。

5. 需要之協助:對政府目前之補助應用及了解之程度、需要之協助等。

表 3-1.2 各障礙別回收統計表 項目 調查數 回收數 回收率 極重度障礙 25 17 68.0﹪

重度障礙 130 79 60.7﹪

中度障礙 345 181 52.4﹪

合計 500 277 55.4﹪

第參章 研究調查與結果分析

第二節 調查樣本特性分析

本調查回收之 277 份有效問卷中,就樣本之基本特性、居住狀況及照顧情

形,分別說明如後。

一、樣本基本特性

樣本之基本特性,敘明如下(詳如表 3-2.1):

1. 性別;男性占 56.3﹪,女性占 43.7﹪。

2. 障礙程度別:極重度肢障占 6.2﹪,重度占 28.5﹪,中度占 65.3﹪。

3. 年齡:15 至至 44 歲占 24.9﹪,45 至 64 歲占 36.1﹪, 65 歲以上占 39.17﹪。

4. 教育程度:未受教育及國小畢業者占 37.9﹪,國中及高中職畢業者占 38.6﹪,

大專以上者占 23.4﹪。

5. 致障原因:出生時就有者占 11.9﹪,意外導致占 18.4﹪,生病導致占 59.9﹪,

年紀大退化占 9.7﹪。

6. 經濟狀況:經濟充裕者占 6.9﹪,普通者占 64.6﹪,不足者占 28.5﹪(為考慮 受訪者對經濟狀況保密性,此題並未以數量化方式調查,由回答者自行認定 其經濟狀況)。

7. 使用輔具情況:未使用任何輔具占 28.9﹪,需使用義肢、手杖、腋下柺者占 29.6﹪,使用四點杖、助行器者占 13.4﹪,必須使用輪椅者(含一般輪椅、

電動輪椅、可躺式輪椅或特製輪椅)計 78 位,占 28.2﹪,而有使用輪椅者計 有 102 位,占 36.8﹪。

8. 自立程度:可自立不需協助者占 53.1﹪,只需協助家務打掃及準備飲食等者 占 8.3﹪(輕度協助),需協助移動、入浴排泄等占 19.1﹪(中度協助),需協 助變換體位、胃管注食等 19.4﹪(高度協助)。

9. 職業:目前從事之職業或曾經從事最久的職業,軍公教占 10.8﹪,商業 13.0

﹪,工業 24.5﹪,農及家管 12.3﹪,其他(包括學生及無業等)20.9﹪。

第參章 研究調查與結果分析

或不滿意者計 106 位,各空間使用性及主要問題,逐項說明如下(詳表 3-3.2):

1. 自有部分走動便利性:89 位(33.5﹪)認為便利,130 位(48.9﹪)認為尚可,

47 位(17.7﹪)認為不方便;主要問題為地板太滑(23/47)、房門太窄(13/43)、 走道太窄(11/47)等。

2. 臥室使用之方便性:臥室使用滿意者有 101 位(38.0﹪),尚可者 130 位(48.9

﹪),不滿意者有 35 位(13.2﹪),主要問題為臥室太小(17/35)、床鋪離電 燈開關太遠(10/35)等。

3. 廁所使用性:就使用廁所之 231 位受訪者中(扣除 35 位使用尿布或便盆等 受訪者),覺得滿意的有 80 位(34.6﹪),尚可者 89 位(33.5﹪),不滿意的 有 62 位(26.8﹪),主要問題為缺乏扶手坐下及起身不便(42/62)、廁所過窄 不利移動(16/62)。

4. 浴室使用性:就使用浴室洗澡之 237 位受訪者中(扣除 29 位採用臥室擦澡 等受訪者),滿意者有 70 位(29.5﹪),尚可者 108 位(45.6﹪),不滿意者有 59 位(24.9﹪),主要問題為缺乏扶手使用不安全為最多(38/59)、缺乏沖澡 椅使用不便(21/59)。

三、不滿意者特性分析

針對認為集合住宅共用通路有需改善之處的 81 位及自有部分有需改善之 處的 106 位,比較其基本特性及住宅類型等,發現如下(詳如表 3-3.3): 1. 性別:女性較男性對共用部分及自有部分之改善要求皆較高。

2. 障礙別:障礙程度不同對共用通路之問題未有明顯差別;惟對自有部分重度

2. 障礙別:障礙程度不同對共用通路之問題未有明顯差別;惟對自有部分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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