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內當前學生中輟的因應措施
傳統教育方式對於無法適應學校生活的學生往往採取消極的排除方式,「記 過」、「留校察看」、「轉學」、「退學」都是常見的作法,這些作法雖然讓學校環境較 為單純易於管理,但是將學生排除於校園之外,往往造成學生過早誤入司法程序、
甚至威脅社會治安(蔡德輝、吳芝儀,2001)。若將國內外曾實施過的輔導方案加以 分析,可歸納出下列幾點:加強回歸學校、加強家庭功能、加強學校處理中輟問題 的能力、加強自我功能、加強與社會環境之配合等五點,以下茲詳述之(蔡德輝、
吳芝儀,2001;謝秋珠,2003):
一、加強回歸學校的類型:此類型的規劃重點在於使中輟學生提高復學的意願及 能力,針對部份認為學校課程內容與現實社會脫節的學生,與因為對學校課 程不感興趣而輟學的學生,提供較有變化的內容如美容、美髮、電腦、水電 修護、汽車修護等課程。整個方案規劃的方向均朝向使中輟學生回到學校,
完成其未完成的義務教育,並於復學的在校期間加強日後出社會所需要的技 能,而不全以升學為主要目的。
二、加強家庭功能:有些中輟的發生是由於與家人有不良的互動關係,與家人的 溝通不良,因而離家出走;有些是家人對中輟學生有不良影響,間接造成學 生學習意願低落,因而輟學;也有些是家庭環境的經濟陷入困境,促使中輟 學生想早日賺錢養家或被迫失學。因此,此類型的著重點是針對中輟學生本
身的家庭問題作家庭社會處遇,協助失功能的家庭恢復家庭原本可以帶給孩 子的支持,包括心理及外在的支持。
三、加強學校處理中輟問題的能力:此種方案的關注點在促進學校處理中輟問題 的預防及事後處理能力,包括學校直接面對學生的老師及間接管理學生事務 的行政人員,協助教師在第一時間內處理學生的問題,早日發現,減緩問題 對學生造成的衝擊,或是加強學生處理中輟學生復學後再輟學的預防,以降 低因學校功能無法發揮所造成的中輟比例的增加。
四、加強中輟學生自我功能:此方案重點在加強學生本身的心理社會功能,提昇 可能面臨中輟之高危險群之讀寫能力、強化其對週遭環境的調適及應變能 力,提供中輟學生各項訓練,加強其對環境的認識與判別、對問題的處理能 力及對自己本身與其他一般生不同的適應能力。和第一類型加強回歸學校不 同之處,在於加強中輟學生本身的功能目的性較全面,並非以復學為目的,
而是強化中輟學生的調適與應變能力。
五、加強與社會環境的配合:此類型著重輔導方案的設計能夠提供社區的需要,
一方面使社區能夠有服務來源可以提供,另一方面也使方案的可用性增加,
如此可吸引更多注重實際應用面,認為學校教育過於空泛的學生回流。和先 前四種方案類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結合環境的整體因素考量,特別是中輟學 生未來投入社會的環境,調查社區的需要與提供適切的訓練與指導。
上述五類中輟學生的輔導方案,已針對家庭、學校、社會、中輟學生本身四個面 向著手,對於中輟學生的教育政策也應針對這四個方向來制定,以求全面性的根除學 生中輟問題。本章節為瞭解國內當前之中輟因應措施,首先應瞭解政府機關的相關規 劃。
壹、國內政府機關規劃中輟的因應措施
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五年及八十七年陸續通過「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 復學輔導辦法」及「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和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社
福機構戮力合作,積極推動通報、協尋、復學、輔導等一系列的因應策略,以有效
表 2-3-1 政府機構為中輟學生提供支援服務項目(續上頁)
38,2,63-80。
從上述資料可觀察,與中輟學生業務規劃有關的部門橫跨行政(教育部、內政部、
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二、背景分析: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三○九一號函核 定法務部「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責成本方案各主辦機關規劃及擬定年度 具體工作計畫,做為工作推動及採行措施考核之依據。依據國內外研究指出
「中途輟學」不祇是教育問題,更衍生出青少年犯罪問題,惟導致學生輟學 原因,包括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等因素,即問題肇因於家庭,顯現於學 校,惡化於社會,因此,教育部亟需結合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青輔會、
體委會、文建會、勞委會、衛生署等相關部會資源,並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 經驗,擬訂制度性措施、預防性教育措施、保護性福利措施、復學輔導安置 措施及評量性措施,規劃具體實施工作項目,積極推展中輟學生防治工作。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起,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以 書面及電腦網路方式同步進行通報工作,在八十三年度更進一步修正要點,
以數據機連線方式傳送中輟資料,並結合警政單位共同協尋中輟失聯學生。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教育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訂頒「國 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發現 有未經請假未到校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應列為中途輟學學生,依法通報並 積極輔導學生復學。同時亦透過社政單位協助家庭遭遇困難的學生,使其能 順利就學。
三、目標:
期藉由結合中央、地方資源及民間團體力量,輔導學生認識自我、發揮潛能、
澄清價值觀並能適應社會環境,逐年降低中輟人數,增加復學率,減少青少 年偏差行為。
四、執行策略:
制度性措施:建立督導、規劃、執行機制,加強地方政府首長權責,落實強 迫入學事宜。預防性教育措施:辦理有效教學,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建立原
住民學生生活與教育輔導體系、落實教育優先區計畫、增進學校輔導效能、
辦理體育、休閒、文化與社教活動。保護性福利措施:建立完整家庭支持體 系,提供安置輔導措施、強化親職觀念,對單親等弱勢族群家庭適時提供協 助。復學輔導安置措施:建立通報及協尋系統、追蹤輔導復學網絡、籌建各 類型中介教育設施、辦理中輟學生輔導經驗交流與觀摩、提供中輟學生防治 諮詢研究服務。評量性措施:辦理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評量,推動 分層考核工作,落實執行有關中輟學生防治工作,維護學生接受國民教育權 利。
五、執行機關:
教育部結合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青輔會、體委會、文建會、勞委會、
衛生署等相關部會整體規劃辦理,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直轄市、縣(市)
政府首長,邀集教育、社政、警政、民政、原住民、衛生、勞工、少年輔導 委員會、校外會等單位,組成聯合執行小組,規劃執行本措施。地方政府有 關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教育單位:負責研訂實施計畫並具體執行。
(二)社政單位:對家庭清寒、家庭變故及單(失)親家庭學生,提供社會 福利救助。派社工人員協助訪視中輟學生家庭,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 措施。
(三)警政單位:協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取締易衍生兒童少年犯罪或被害 之場所、區執行查察。發現中輟學生立即通知家長、學校及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經常與學校聯繫合作,並加強校園附近巡邏。
(四)民政單位:召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並請村(里)幹事協 尋中輟學生。發現中輟學生立即通知學校及家長。
(五)原住民單位:提供原住民家庭社會福利措施。推廣原住民家庭親職教 育,並協助原住民中輟學生之列管追蹤。
(六)勞工單位:協助勞工家庭托育福利服務及弱勢對象就業服務。
(七)衛生單位:協助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個案之衛生保健。
由於中輟問題係由教育、家庭、經濟、社會等不同環境因素共同所造成,所 以並非某個公部門或民間單位獨立努力所能改善之,由教育部的整合性措施觀 察,整合運用各部同社會資源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除了上述政府對於中輟學生 的相關措施規劃,國內其他的輔導措施類型大致尚有以下三項:一、加強回歸學 校的類型;二、加強中輟學生自我功能;三、加強學校處理中輟問題的能力。以 下茲個別詳述之。
貳、加強中輟學生回歸學校
加強中輟學生回歸學校的教育措施,最重要的部分即是中介(中途)教育,
也就是選替性教育措施,用以協助中輟學生重拾學習興趣,適應正常學校生活,
主要內涵包括獨立式中途班、住宿式中途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學 園式中途學校(教育部訓委會,2002):
一、獨立式中途班:包括一般學校中獨立設置之班級、分班、分部、分校,及單 獨設置之學校,又名為慈暉班,實施學校有嘉義縣民和國中、臺南縣永仁國 中、臺北縣平溪國中、基隆市大德國中、臺北縣江翠國中、高雄縣大寮國中、
花蓮縣秀林國中、苗栗縣頭屋國中、臺北縣石碇國中。
二、住宿式中途班:提供學生住宿、膳食、另類教育課程輔導措施。實施學校有 花蓮縣水璉國中、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桃園縣楊梅國中。
三、資源式中途班: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方式於學校內設置中途班,提供另類教 育及輔導措施,必要時提供膳宿,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
三、資源式中途班: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方式於學校內設置中途班,提供另類教 育及輔導措施,必要時提供膳宿,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