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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因應措施 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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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侯松茂 先生

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因應措施 分析研究

研究生:陳坤昇 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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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國立臺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

研究所全體師長的教導、提攜,尤其是擔任本班導師及個人論文指導 教授的侯松茂副校長,在校務繁忙之餘,仍不辭辛勞帶領本班完成整個 在職碩士專班學程,及對個人之悉心指導,謹獻上無限的敬意與謝忱。

另外陳聰文教授及魏俊華教授於百忙中撥冗詳閱本論文,並提供 精闢修正意見與指導,使得本論文能更臻完善,在此亦表達個人最摯 誠的謝意。

本論文資料的蒐集與整理,臺東縣政府教育局黃銘廷課員提供相 當多之協助,尤其整個臺東縣國中小學生中輟問題,在其戮力擘劃之 下,已獲得明顯的改善,於公於私個人都要向目前負笈美國攻讀博士 學位的好夥伴,衷心的說聲謝謝。

本論文完成之時,個人已卸下教育局工作重擔,但透過本論文記 載了過去二年一群人對於臺東縣中輟學生的努力與付出,我們可以驕 傲的說:「那美好的仗已經打過」。

最後要感謝內人的支持,讓我得以無後顧之憂的完成學業。謹以 本論文獻給我最愛的家人,願與你們分享這份喜悅。

陳 坤 昇 謹識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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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因應措施分析研究

作者:陳坤昇

國立臺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專班

摘 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係在探討公部門(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如何運 用公共教育政策來改善臺東縣國民中小學高中輟率之問題。本研究運 用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先蒐集相關中輟研究文獻及臺東縣國民 中小學中輟問題之相關資訊,經由分析後規劃出四大執行策略共 17 項 行動方案,方案經執行後透過相關公文書信、會議資料、研究者行動 札記及相關教育人員訪談資料,評估其執行成效。臺東縣經由本研究 所規劃策略方案之實施,國民中小學中輟率自 1.08%(92 學年度)降至 0.1%(94 學年度上學期) (全國平均中輟率為 0.3%) ,成效良好。本研 究之主要結果發現,茲敘述如下:

1.國中小切實執行通報工作有利於中輟業務推動。

2.建立全縣的中輟學生資料庫有利中輟學生預防性輔導。

3.任用專職負責中輟業務的工作人員有利中輟業務整合。

4.持續進行高關懷學生家訪工作有利協尋逃學生免於中輟。

5.加強國中小銜接、高關懷學生篩選有助學生適應新的環境。

6.社區參與有助於中輟預防與協尋。

(7)

7.高關懷學生個案管理方案有助於提昇強迫入學委員會的功能。

8.加強網咖管理有助於尋獲中輟學生,高階主管的重視更有利業務推 動。

9.選替性教育有利留住中輟學生。

10.掌握神壇名單有利於協尋中輟學生。

11.與社福團體合作能有效服務中輟學生及其家長。

經由上述結果發現,本研究提出建議如下:

1.建立學校社工制度以助於輔導工作推動。

2.中央統一訂定網咖管理規則以助於地方中輟防治工作。

3.行蹤不明中輟學生協尋有賴中央訂定跨縣市合作機制。

4.訂定親職教育法以健全中輟學生家庭功能。

5. 建置全國統一學生學籍資料庫以掌握學生就學概況。

6.強迫入學條例應與親職教育法整併。

7.可善用司法系統強制力協助中輟學生輔導。

8.資源式中途班實施造成校內二套教育系統衝突,應思考其他較佳制 度。

9.應思考安置型機構設立定位。

關鍵詞:中途輟學、中輟因應措施

(8)

The Study of the Drop-Out Problem of Taitung County Compulsory Education and Resolutions

Chen, Kuan-Sen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explore on how public sector (Education Bureau of Taitung County Government) implement policy of public education to improve the drop-out rate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This study adopts action research method by first collecting previous drop-out related studies a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drop-outs issues in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The study then further analyzes information collected and produces four major strategies with seventeen action proposals. Efficiencies of the executed proposals are evaluated from the related official letters, meeting portfolios, researchers’ side notes and survey information with related educators. The strategies proposed by this study has confirmed successful given the drop-out rate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had dropped from 1.08% in 2003 to 0.1% in the first semester of 2005 while the average national drop-out rate was 0.3%. Key findings of this study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ed:

1. Unhindered communications from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allow the decline of drop-out rates.

2. Establishment database of County drop-outs is beneficial to provide in-advance counseling services to students.

3. Recruitment of staffs solely for drop-out operations enhances the integration of drop-out affairs.

4. Persistently being attentive to home visits helps prevent problematic students from dropping out.

5. Strengthen the linkage between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Being attentive to students greatly allows them adapt to new environments faster.

6.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enhances the prevention and searches of drop-outs.

7. Proposal of student care case management helps improve functionalities of Compulsory Attendance Committee.

8. Enhance management of Cyber Cafés could help track down drop-outs.

Attention of the cadre supervisors could further speed up and

strengthen such promotion.

(9)

9. Availability of elective education could act as an incentive to attract drop-outs to return to schools.

10. Full control over the list of altars could help search drop-outs.

11. Cooperation with welfare institutions could provide efficient services to drop-outs and their families.

According to above findings, this study provides following mendations:

1. Establishment of a system between schools and welfare institutions could benefit the promotion of counseling.

2. Government regulated a Cyber Café Management Principle that could act as a prevention system to avoid local drop-outs.

3. Searches for missing drop-outs rely heavily on the Government regulated cooperative system among all counties/cities.

4. Regulate Parental Education Law to enhance the soundness of drop-outs’ family functions.

5. Establish a National student education status database to confirm tracks of students.

6. Compulsory Attendance Policy should be consolidated along with Parental Education Law.

7. The injunction of judiciary system could be rightly applied to assist counseling drop-outs.

8.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ourceful mid-way education program may trigger conflicts of having two separate education systems in school.

The study suggests the search for alternative measures.

9. One should deliberate on the orientation of rest-i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 drop out, responding measures for drop-outs.

(10)

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因應措施分析研究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3

第三節 名詞釋義………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中途輟學得定義與影響………7

第二節 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現狀與特徵………15

第三節 國內當前學生中輟的因應措施………22

第四節 預防學生中輟之相關方案………3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53

第二節 研究方法………54

第三節 研究對象………55

第四節 研究工具………55

第五節 研究的信度、效度………57

第六節 實施程序………58

第七節 資料分析與處理………58

第八節 研究倫理………59

(11)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發展執行策略………60

第二節 實施執行策略成果分析………6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111

第二節 建 議………117

參考文獻 ………122

附錄 附錄一 臺東縣 94 年中輟防治、通報協尋、復學輔導及督 導評鑑計畫………127

附錄二 臺東縣中途輟學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設置 要點………132

附錄三 臺東縣高關懷學生個案管理方案作業要點………133

附錄四 中途輟學學生復學輔導實施計畫(範例)………134

附錄五 中途輟學學生處理流程圖 ………. 139

附錄六 臺東縣中教證及心輔專長替代役男協助高關懷學生 輔導實施計畫………144

附錄七 訪談大綱………147

附錄八 專家效度名錄………149

附錄九 訪談人員名錄………149

附錄十 訪談記錄………150

(12)

表目次

表 2-1-1 各國與各國與王國學生中輟定義………10

表 2-2-1 八十六至九十三學年度全國中輟率及中輟率前三名縣市………15

表 2-3-1 政府機構為中輟學生提供支援服務………24

表 2-3-2 加強中輟學生回歸學校各項措施………30

表 2-3-3 加強學生自我功能中輟教育措施………32

表 2-3-4 加強學校處理中輟問題的能力教育措施:教訓輔三合一………37

表 2-4-1 美國教育部推動「中輟防治方案」大事記………40

表 4-1-1 臺東縣 94 年中輟防治、通報協尋、復學輔導及督導評鑑計畫 62

表 4-1-2 台東縣 94 年中輟業務各執行策略與行動方案彙整 ………63

表 4-2-1 本研究行動方案執行概況………65

表 4-2-2 成長團體輔導行動方案執行優點訪談結果………69

表 4-2-3 成長團體輔導行動方案執行困難及改善建議訪談結果…………70

表 4-2-4 高關懷篩選各項度描述性統計分析………71

表 4-2-5 次數分配表─樣本學生各項度達高關懷標準之數量………72

表 4-2-6 高關懷不同等級學生於生活經驗量表差異分析(ANOVA) ……73

表 4-2-7 高關懷不同等級學生於生活經驗量表差異分析事後比較……75

表 4-2-8 高關懷學生篩選行動方案執行困難及改善建議訪談結果………76

表 4-2-9 台東縣高關懷學生個案管理方案與相關文獻比較………86

表 4-2-10 高關懷學生個案管理方案執行困難及改善建議訪談結果………89

表 4-2-11 合作式中途班行動方案執行成果效益評估………94

表 4-2-12 合作式中途班行動方案檢討與建議………96

(13)

表 4-2-13 資源式中途班行動方案各校課表………99

表 4-2-14 資源式中途班行動方案成果效益評估………99

表 4-2-15 資源式中途班行動方案檢討建議………101

表 4-2-16 青少年成長訓練方案執行限制及建議訪談結果………105

表 4-2-17 中途輟學學生處理流程………107

(14)

圖目次

圖 2-2-1 台東市中輟學生居住社區分佈圖………20

圖 3-1-1 研究架構圖………53

圖 4-2-1 合作式中途班學生安置流程………93

圖 4-2-2 各社會資源投入合作式中途班………95

圖 4-2-3 青少年訓練方案:原住民傳統打擊樂文化陶冶課程………104

(1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在許多青少年集體犯罪事件中,透過新聞媒體畫面的呈現,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中 輟學生的身影,他們之中有許多人是警察局的常客,對於出入警政單位並不陌生,甚 至有許多人就是犯罪事件的主謀(陳叔宛,2003)。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臺北市 北投區發生青少年模仿電影情節集體凌虐少女事件;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臺北 縣八里鄉李姓國中生慘遭同學、友伴殺害,七名加害嫌犯中,至少有四名少年為國中 輟學生;民國九十一七月二十四日,南投縣警方破獲強盜案,逮捕五男一女,逮捕過 程中嫌犯一度攻擊警察,令人驚訝的是,集團成員都是未成年中輟學生(呂怜慧,

2001)。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少年與兒童犯罪年齡調查,13 至 14 歲未滿者,佔 8.6%;14 至 15 歲未滿者,佔 14.5%;15 至 16 歲未滿者,佔 18.3%;而這年齡層正好是國中階段,

共佔了 41.4%(陳秀麗,2003)。商家昌(1995)指出,65%的犯罪青少年曾有過輟學 經驗,更有 90%受訪的犯罪青少年對中輟會導致犯罪表示贊同。蔡德輝(1993)調查 少年監獄與少年輔育院犯案少年在學與非在學背景,發現非在學(即輟學)少年犯罪 率約為在學少年犯罪率的三至五倍。由上述資料不難瞭解,中輟學生與少年犯罪的關 係相當密切。

國內的輟學人口逐年上升,且輟學的年齡層也有降低的趨勢,王淑娟與洪麗芬

(2002)指出,九十二學年度原住民中輟學生,占原住民學生比率近年來約為 1.4%,

較中輟學生占學生總人數的 0.3%為高,而就原住民中輟學生,占中輟學生比率而言,

也高達 10.4%,說明了中輟現象已成為一種社會問題。自 86 學年度至 93 學年度,8 個學年度中臺東縣國中小中輟率與原住民學生中輟率皆高居全國之冠或第二(章勝

(16)

傑,2004),這可能會提高了臺東地區少年犯罪及原住民少女淪於性交易對象的機會,

中輟問題已成為臺東縣國民教育中之一大隱憂。

『種因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如果以這句話形容臺東地區國中小學 學生高中輟率的問題,是再適合不過了,研究者長年服務於臺東,觀察其高中輟率的 肇因主要在於『家庭』(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父母外地工作)、『酗酒』、『性別混淆』、

『孩童與少年對於物質生活的渴望』等。臺東地處偏遠,偏鄉的人口組合,主要有以 下這幾種類型:(一)老人;(二)女性;(三)兒童與少年。究其原因為臺東偏鄉謀生 不易,原住民多以從事勞動工作維持生計,少數金字塔頂端的人可能是教職或公職人 員,其餘人口的工作機會相當少。因此青壯年人口嚴重外流他鄉覓職賺錢,只留下上 述幾種人在村落裡。由於教育程序不高,對於孩子的教養,仍停留在『吃飽』的階段,

只要孩子每天有回家吃飯、睡覺,其餘時間他或她在哪裡,大人們並不會在意,更遑 論孩子的教育問題。有教養能力的人都在外縣市謀生,留下的人大多無力擔負教養工 作,孩子得到的關懷實在少得可憐。而孩子正處於價值、道德觀念建立的階段,卻無 法得到正向的引導。孩童、少年除了在山裡頭活動外,也開始會對所謂的文明社會產 生興趣,但他們接觸的卻是網咖,有些少年如果有錢或跟隨同儕來到市區遊玩,也多 係流連網咖或電動玩具店。他們認為這就是跟隨時代潮流,他們接觸的多屬社會次級 文化,無法給予正確的價值觀念。

雖然隨著年齡增長,孩子會步入學校,但畢竟老師人數少,無法顧及每一名學生。

縱然學生逃學,老師有心找尋,但在家長配合度不高的情況之下,成效原就有限,又 加上無公權力,也因此造成臺東縣中輟率居高不下。

貳、研究動機

當今臺灣教育的目的都以培養學生進知名學府、未來有一好工作為主,但在臺東 縣只盼望能塑造一健全人格,代替家庭發揮其功能。雖然教師們已盡心盡力,然而結 果卻不如人意。『你給植物多少照顧、了解,它就有多少成長』,孩子猶如一顆種子,

(17)

每顆種子的發育期都不同,而我們要做的是給他們時間,等待他們成長。雖然等待是 漫長、孤單的,甚至讓等待的人感到無力,但它的結果卻是令人動容的,能夠改變臺 東未來命運的。雖然我們無法使每個孩子都得到幸福,但希望能夠使他們或多或少有 所改變,能夠以微笑面對社會,這不也是我們所期待的目標嗎?

根據教育部訓委會「八十六至八十八學年度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現況分析」、

「八十八年至九十學年度中輟學生統計分析」、全國中輟通訊第 12 期、教育部訓委會

「九十二學年度中輟數據統計」等資料顯示,從民國 86 年至 92 年臺東縣中輟率一直 位於全國前二名,甚至以 92 學年度來觀察臺東縣中輟率(1.08%)甚至為全國平均中 輟率(0.3%)三倍之多(章勝傑,2004)。研究者曾任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副局長、國 中代理校長、93 年任職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局長,肩負臺東縣國民教育發展及制定國民 教育方針之責任。教育是促進社會階級流動最好的工具,臺東縣係原住民大縣,大部 分原住民皆處於文化及經濟不利的地位,若孩子們又未能好好接受國民教育,極可能 產生階級再製的狀況,也有違教育機會均等之普世價值。為了解決長久以來臺東縣中 輟的問題,本研究即以分析臺東縣教育現場之中輟現狀,擬定並執行教育政策,期改 善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高中輟率問題,為本研究之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目的,即在於探討臺東縣教育政策如何改善國中小 學學生高中輟率問題,並希望將研究結果提供給教育行政及學校教育工作者參考。本 研究的具體目的如下:

一、探討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概況。

二、探討臺東縣因應國民中小學高中輟問題之教育政策規劃。

三、探討臺東縣教育政策改善國民中小學高中輟率之關鍵因素。

(18)

四、提供教育行政單位制定中輟教育政策及改善學生中輟問題之參考。

貳、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於瞭解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概況後,規劃因 應教育政策並實施,針對實施結果探討改善國民中小學高中輟率之關鍵因素並提供爾 後教育行政單位制訂教育政策之參考。本研究待答問題如下:

一、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概況為何?

二、臺東縣因應國民中小學高中輟問題之教育政策規劃為何?

三、臺東縣教育政策改善國民中小學高中輟率之關鍵因素為何?

四、本研究對改善國民中小學中輟問題之建議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

依據我國「國民教育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修正)第 2 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本研究係針對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之中輟問題進行探討,

研究對象即為臺東縣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亦即六至十五歲設籍於臺東縣之國民。

貳、中途輟學

教育部民國八十五年函頒「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二 條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將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列為中輟 學生,加強追蹤輔導,積極查尋,並填具通報單通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 會執行強迫入學及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到校註 冊,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之學生」。

本研究對中途輟學的定義為:未經請假且未到校達三日以上,包括轉學時未向轉

(19)

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和開學三日內未到校註冊之國民中小學階段學生。符合中途輟 學定義者,不論其復學與否,也不論其輟學時間長短,稱之為中途輟學學生。

參、中輟因應措施

教育部自民國 80 年代開始,投入各項資源為解決我國學生中輟問題。臺東縣中輟 率歷年居高不下,亟需有效的因應措施以解決臺東國中小學學生中輟問題。本研究所 指「中輟因應措施」,為臺東縣政府教育局自 93 年起針對中輟學生規劃之各項教育政 策,計有四項執行策略,共十七項行動方案如下:01 高關懷國中學生篩選、02 中輟復 學生成長團體輔導、03 高關懷學生辨識與預防中輟研究、04 中輟學生個案管理方案、

05 中輟學生認輔作業手冊編印、06 辦理原住民家庭與家庭功能不彰親職教育研習、07 與家扶基金會合作辦理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08 與勵馨基金會合作辦理中途輟學學 生追蹤輔導、09 鼓勵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10 與東區職訓中心合作 辦理九十四年度合作式中途班、11 青少年成長訓練方案、12 資源式中途班多元化中介 式教育、13 中輟業務區域聯盟行政中心、14 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15 中輟輔導 經驗伙伴學習傳承研討會、16 中輟通報上線研習、17 中輟督導會報等。冀求透過上該 十七項行動方案之實施,有效改善臺東縣學生中輟問題。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臺東縣政府教育局於 93、94 學年度(93 年 9 月至 94 年 12 月)因應國 民中小學高中輟率問題,制定相關教育政策並改善中輟問題之過程,其包含分析現狀、

擬定執行策略、實施策略方案並分析成效,研究範圍係以臺東縣國民中小學為主。

(20)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為擬定有效解決臺東縣國民中小學中輟問題之教育政策,並驗證其執行策 略實施後是否能有效改善臺東縣中輟問題,研究結果推論至其他縣市國中小學學生或 其他場域(高中、大學、研究所)將可能無法適用。臺東縣地處偏遠,且係為原住民 大縣,故學生之背景有其獨特性,以該主體作為研究之對象,研究結果僅適用類似之

弱勢族群學生,不適合推論至一般學生。

建議其他縣市參酌自身教育環境,學生背景特性,將本研究各項方案進行調整後 實施,再透過質化與量化資料的蒐集,來進行成效分析。而都會區、非弱勢族群等學 生,運用本研究規劃之策略能否得到相同的效果,也可作為進行後續研究的參考。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中途輟學的定義與影響

壹、中途輟學的定義

一、國內外學者的定義

中途輟學的定義因國家、社會、文化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以下茲簡述國內外 學者對於學生中途輟學的定義:

(一)Hamilton(1986)對中途輟學所下的定義為中途輟學是指學生除了因嚴重學 習能力不足、被開除及被退學者,在智能上可以達成畢業的要求,卻在畢 業前選擇離開學校。

(二)Morrow(1986)將中途輟學界定為任一小學或中學的學生,除了死亡或轉 學之外,在未完成中學學業之前離開學校,或是未完成同等學歷之學業者。

(三)Ascher 和 Schwartz(1987)認為中途輟學是任何一位學生除死亡之外,在 未畢業或完成學習計畫之前,並未轉到其他學校或機構,而離開學校。

(四)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UNESCO)(1988)之定義為中途輟學係指任 何一階段的學生,在其未修完該階段課程之前,因故提早離開學校者。

(五)梁志成(1993)將中途輟學界定為任何一個階段的學生,在未完成整個學 期計畫之前,除死亡原因之外,因故在學期初未完成註冊程序或於學期中 離開學校,且未轉到其他學校者。

(六)彭駕騂(1994)認為中途輟學是指任何階段學生修畢該學業之前,因故或 無故提前離開學校者,以青少年的階段而論,主要是國中生的輟學。

(七)翁慧圓(1995)認為任何一個求學階段的學生,在未完成該階段之學業之

(22)

前,未經請假,未到校達一星期以上,或轉學而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是 為中途輟學。

(八)張人傑(1994)主張中途輟學是義務教育階段終止年以前的輟學。

(九)劉威德(1996)及鄭夙雅(2002)認為所謂中途輟學係指任何階段的學生,

在未修完該階段學業之前,因故或無故提前離校者。其所以有別於「逃學」

者,在於後者不過是短暫性,時間較短,而前者則為長期性,時日較長。

相較於臺灣,美國加州教育部界定學生離開學校,且在四十五天內沒有轉 學至其他學校就讀視為中輟。

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對於中途輟學之界定方式包含著特定的一段時間、學習 階段、特定之學習課程、轉學狀況及生死與否。而離校之情況也有寬鬆不一之情形,

有些定義認為只要離校即是輟學,有些定義則認為輟學之定義應排除死亡、轉學或 是參與其他教育計畫等因素。輟學對象之教育階段方面,有些定義只是包含九年國 民義務教育之範圍,有些則包含所有教育階段於內。輟學時間之計算有些以學期為 依據,有些則以離校天數為計算標準。

二、各國公部門對中途輟學的定義

Kant 及 Otto Mayer 認為法治國重要原則為依法行政,教育局負責中輟業務之執行 亦應遵照相關法規命令。以下簡述香港、韓國、日本、英國、法國、澳洲、美國、加 拿大等公部門對於學生中輟所規範之定義(楊士隆,2002):

(一)香港:香港法例第 279 章 74(1)條明列任何兒童(6 歲至 15 歲)不在小學或中 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教育署署長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採用指明 格式向該名兒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 令所指定的小學或中學。

(二)韓國:韓國稱中輟學生為「學業中斷青少年」,即指中、高等學生於學校中 斷學業者而言。

(三)日本:日本文部科學省之「學校基本調查」定義,國中國小義務階段學生主

(23)

要因心理、生理、情緒、經濟上之原因,無客觀上妥適理由,而不去上學,

或想去上學卻不能上學,缺席日數一年達三十日以上者,統稱為「不上學」

(不登校)。

(四)英國:由於英國沒有「中輟學生」之統稱,政府的統計資料中有「學生缺席 統計」,大致與我國統稱之「中輟學生」相當,其中又分為「經許可之缺席」、

「未經許可之缺席」兩種。

(五)法國:中輟學生在法文一般以「脫離教育系統之無文憑青年」稱之,其定義 為國中、通科暨適應班或職業中學就讀「職業能力證書」班或「職業教育學 習證書」班中斷學習之學生。

(六)澳洲:在澳洲,「離校生」(school leavers)一詞係指十五歲至二十四歲之青 年,就學一段時日後,隔年五月即不再入學者。

(七)美國:

z 美國南區教育委員會「中輟學生」係指「已離開學校,並未轉學至他校,

並未畢業,且在次年仍未返回學校者」。

z 美國「1988 年國家教育長期研究」的報告將「中輟學生」定義為:

(1) 依據學校及家庭的敘述,學生非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未到校上課超過 四週以上者。

(2) 當該學生被歸類為「中輟學生」之後,到學校上課仍未超過兩週者。

(八)加拿大:加拿大中輟學生係指,每年十二月之前,尚未註冊入學以及註冊入 學但尚未完成畢業所需相關學分或課程之青年者而言。

而我國根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教育部,2002)第 二條中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將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列為中輟學生,加強追蹤輔導,積極查尋,並填具通報單通報鄉(鎮、市、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及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 到校註冊,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之學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 條定義中輟學生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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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或轉學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以下茲彙整各國與我國學生中輟定義如表 2-1-1。

表 2-1-1 我國與各國學生中輟定義 中華

民國 香港 韓國 日本 英國 法國 澳洲 美國 加拿大 中輟

定義

逃學

3 日 未就學 中斷 學業

缺席 30 日

未經許 可缺席

中斷 學習

未完成 12 年級

未到校 4 週

未完成 學業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與其他國家制度相較,我國對於學生中輟定義似較為嚴格,香港、韓國、英國、

法國、澳洲、加拿大、巴拉圭等國僅對於學生未完成學業者定義為中輟學生,而日本 與美國以缺席日數定義中輟學生與我國相同,但日數非如我國規定 3 日之嚴格(30 日 或 4 週即約 1 個月)。由此顯示,我國教育當局對於學生中輟問題相當重視,缺席 3 日者就必須通報中輟並透過各種社會資源管道幫助學生復學。

貳、中途輟學的影響

學生中途輟學的行為形成了一種教育資源的浪費,也影響了國民應受教育的義務 與權利而造成教育的不公,這個一直存在於教育體系中的問題,直到 1960 年代以後 逐漸受到重視,此時大眾意識到它不再只是教育體系的問題,而是涉及了教育資源的 浪費、輟學者生涯的改變、增加社會上的問題,進一步會導致失業及犯罪的問題,使 中途輟學問題更加受到國人之重視(陳叔宛,2004)。

內政部統計處曾根據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所提供的八十五至八十七學年度中輟學生 通報資料,分析出三年間的中輟學生特性和趨勢,在此資料中顯示,這三年中國民中、

小學中輟學生的每年人數約在八千至一萬人左右;國中、小學平均輟學率約為 0.3%,

其中有八成多為國中學生;男女中輟學生比例約六比四,且男性中輟學生比例逐年升 高(內政部統計處,2000),然此數據為官方統計資料,有學者更進一步認為實際的輟 學人數應為所通報人數的 1.4 倍到 2.2 倍之間,或是高達兩倍半以上(彭懷真,1995)。

由此可見,學生中途輟學的情況相當地嚴重,而中途輟學伴隨而來的問題,更是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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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憂心不已,例如教育投資的問題、學生個人的發展以及社會的問題等。

更重要的是,中途輟學生可能是失蹤人口、飆車族、色情犯罪、及其他觸犯犯罪 事件之高危險群,因而更引起社會大眾及政府相關單位對於中途輟學行為之關注(杜 靜怡,1999)。就教育投資的觀點而言,教育可視為一種人力的投資,政府在民國五十 七年全面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為貫徹國民教育,在民國七十一年更制訂了「強迫 入學條例」,提倡國民受教育之均等,包含學生的入學機會、學習內容、教育資源及學 習過程等方面之公平(陳玨君,1995)。

就國家教育政策、青少年的偏差行為以及中輟學生個人未來生涯發展的諸多考 量,學生的中途輟學行為的確值得教育工作者的重視,而中途輟學行為亦可視為學生 適應的問題,對青少年的影響極大。義務教育時期中途輟學可能影響的層面包括:對 個人生涯發展的影響、產生教育投資與教育目標達成的問題、對經濟問題的影響、對 社會的影響等,分別探討如下:

一、個人生涯發展的影響

依據 Havighurst 的發展任務論及 Erikson 的發展危機論而言,人一生的發展有不同 的角色與任務待完成,國中小學是發展人際關係、學得基本能力、學習獨立,並選擇 適合自己職業之階段,亦面臨了自我統整的認同危機,在其人生生涯發展上是重要的 關鍵(張春興,1997)。若社會或家庭未能針對輟學少年提供適當的替代教育時,輟學 者採取避開問題、避開挫折,脫離學習情境的因應方式。此種退出學習環境的方式,

有時也可能是一種逃避自我成長的模式,這對青少年的個人發展和社會發展常有不利 的影響(黃政傑,1994)。除此之外青少年階段基本上是個人生涯發展上的一個重要階 段,亦是發展人際關係、學習獨立、習得基本技能,並選擇適合自己職業的階段;因 此青少年的中途輟學,不僅造成其生涯發展上的危機,也因謀職能力的不足,未來就 業將受到更多限制而容易流於社經地位的底層(邱文忠,1994)。

由以上文獻可知,中途輟學切斷了青少年與教育體系的關係,由於中斷了正規教 育的歷程,個人無法自學校獲得系統性的知識、基礎的教育訊息及必備的生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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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們的求知慾受到挫折,無法學習足夠的基本知識與技能,使之不易發展其個性與 潛能,也喪失重要學習成長的機會。青少年時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人生發展階段,是 追求自我、思考個人未來發展和建立個人價值體系的關鍵時期,若未能面對危機解決 問題、扮演好其角色完成任務,將影響其後之人格及生涯發展。這也將使青少年對其 生涯發展無法作適當和理想的選擇與規劃,未來就業將受到更多限制,而流於社經地 位的底層,構成未來生涯發展上的一大限制。中途輟學後更須面對一連串的生活轉變、

緊接而來的就業困擾,以及來自各方的社會壓力等等,對於處於國中階段、身心發展 仍未臻成熟的中途輟學學生來說,確實又是另一項沉重的考驗與心理負擔。

二、教育投資與教育目標達成問題

中途輟學少年或復學少年在校園裡,對同輩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在教學上 帶來學習困難等問題,常被教育工作人員視為教育系統的「壞疽」(張人傑,1994)。

學校擔心「找回一匹狼會帶走好幾隻羊」,害怕中輟學生回到學校後會影響班上同學的 學習意願低落、打架鬧事或對師長產生報復的心理(鄭夙雅,2002)。

從教育投資的觀點而言,學生中途輟學是人力與教育資源的浪費。在教育體系領 域裡,中途輟學常被視為是阻礙教育界實現目標的障礙和是一種教育體系無效的表現

(聯合國,1984)。國民教育希望達成的目標在於培養身心均衡發展的健全國民,屬全 民教育,其精神在「教育機會均等」,進者,對不利之學生要特別輔助,以消除其實質 上的不平等(黃炳煌,1989)。

來自低社經地位家庭的青少年,其中途輟學率甚至高達高社經地位家庭的青少年 四倍,他們更應該接受特殊的輔導與幫助(黃國彥,1970;Russell, 1983)。但校方對 輟學後之復學少年有排斥、拒絕、不歡迎等的情形,卻可能導致復學少年再度輟學。

中途輟學的學生往往因其離開學校(換言之被學校拒絕),喪失求學的機會無法獲得義 務教育所給予的基本知識,也無法獲得自分化教育中發展個人潛能的機會,此對於教 育投資與目標達成而言,是一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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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問題的影響

由美國的經驗而言,一九六九年二十五至三十四歲中途輟學者使美政府損失了七 百七十億美元的稅收,若一人一生由十八歲至六十五歲薪資所得,平均八十六萬一千 美元,中輟學生只有六十萬一千美元,差了二十六萬美元(Sherman & Sherman, 1991)。

就個人而言,中輟學生位居低技術、低所得及低職位的工作者,此一現象隨年齡增長 而差距日大,在升遷的機會上亦然,因畢業者較中途輟學者除獲得文憑外,擁有其他 能力(如語言、獨立、工作能力及毅力等),這些能力更具價值與發展潛力(邱騰緯,

2001;劉佩雲,1995)。青少年一旦走上輟學之途,缺乏學校生活的規範及教育,在普 遍安逸享樂的輟學文化及同儕中,即使是去工作也會因為自身的學歷低、未達法定的 就業年齡,加上輟學後心性未定玩心仍重,對於規範或是勞力的工作大多興趣缺缺,

難以成為優質之生產力。

就政府而言,中輟學生數量增加會使政府稅收減少外,還另需付出稅收經費以因 應因中途輟學所帶來的社會支援服務要求。就個人而言,中輟學生較難有良好的經濟 收入,因此,不論就個人或政府整體而言,中途輟學行為對經濟上均會造成很大的衝 擊與影響。

四、社會問題的影響

Miller(1991)指出中途輟學的現象會造成嚴重的失業問題,且與失業率的偏高及 犯罪有關,以下茲簡述國內學者針對中輟學生之犯罪研究結果:

(一)商家昌(1995)「中途輟學與青少年犯罪」之研究中,218 名犯罪青少年當 中,有 65%的人有過輟學經驗,亦即超過五分之三的少犯罪年屬於中輟學生。

(二)黃德祥、向天屏(1999)指出非在學少年的犯罪率約為在學少年的三到五倍,

呈現出中途輟學的行為與偏差行為間有其關聯性存在的情形。

(三)鄭崇趁(1999)之研究指出中輟學生的犯罪率約是一般生的四倍。

由上述研究可知中途輟學經常是青少年發生違法行為的重要前兆,近十年來,少 年兒童犯罪之再犯率大約增加一倍。九十二年的再犯率為 27.32%,較九十一年略降 0.32%。在刑事案件方面的再犯情形較為嚴重,十年間的再犯率約在 21.92%至 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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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九十二年之再犯率為 33.82%。保護事件之再犯率則在 13.50%至 27.31%之間,

九十二年之再犯率為 27.04%;而虞犯少年兒童人數從八十三年開始降低,到八十九年 達到最低。八十九年之後,虞犯少年兒童人數逐年增加,九十二年為 929 人,是十年 來最高(行政院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2005)。青少年在國民教育階段犯罪率的提升,

這顯示了中輟業務執行的重要性,降低學生中輟,極可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機會。

在少年犯罪類型中,竊盜、暴力犯罪是最主要的類型其中,竊盜犯罪所占比率最 高約五成至六成之間,九十二年的少年竊盜嫌疑犯有 6,498 人,占少年嫌疑犯總數的 52.7%(行政院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2005)。經研究者觀察,臺東縣偏遠地區原住 民部落中,學生若未去上學也未回家,為了遊樂(泡網咖)或吃飯需要金錢,往往就 走上竊盜一途,的確與少年犯罪的調查結果吻合。就社會層面來看,中途輟學與青少 年犯罪有密切的相關,係由於中途輟學的學生很容易產生反社會行為,進而有犯罪的 可能,因此產生的種種社會問題,會使整個社會付出很大的代價。由於中輟學生不易 尋得工作,如此一來就容易索性賦閒在家,過著遊蕩無目標的生活,而步上失業之途,

若此種狀況下又受到不良同儕的影響,很容易步上犯罪一途,進而產生許多嚴重的社 會問題甚至影響整個國家的發展。

參、小結

綜上所述,中途輟學行為所造成影響層面是相當廣泛的,不但是影響個人生涯發 展,不利於中輟學生未來的工作及升遷機會,也造成教育資源浪費,使得國家的教育 投資難以獲得正向的回饋,進而不利於經濟發展,且中輟學生易造成社會問題,提高 青少年犯罪率,故中輟問題不僅是學校教育需立即面對的問題,也是整個社會需要面 對與承擔、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臺東縣地處偏遠,屬文化不利地區,人口背景又以原住民為大宗,原住民隸屬弱 勢族群,在社會、經濟、家庭都不利的情況下,唯有透過教育措施才有可能讓弱勢學 生獲得向上發展的機會,免於讓社會階級再製,促進社會階層的流動。故臺東縣政府 教育局應亟思學生高中輟率問題之因應之道,以實現將每個學生都帶上來的教育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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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現狀與 特徵

本研究為發展改善臺東縣中輟問題之教育政策,勢必須先瞭解臺東縣中輟概況,

本節針對臺東縣中輟學生的現狀、類型以及中輟之特徵深入探討,作為規劃中輟教育 政策之參考。

壹、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現狀

位處偏遠後山的臺東,在過去多年一直是全國中輟率最高的幾個縣市之一,從過 去幾年的資料來看,當全國的中輟率在 0.3%左右徘徊時,臺東縣的中輟率差不多在 1.1%上下震盪,數字近乎是全國中輟率的四倍。

表 2-2-1 八十六至九十三學年度全國中輟率及中輟率前三名縣市

學年度 全國 最高 次高 第三高

86 0.30% 臺東縣(1.16%) 花蓮縣(0.87%) 屏東縣(0.50%)

87 0.29% 花蓮縣(0.99%) 臺東縣(0.93%) 基隆市(0.53%)

88 0.20% 花蓮縣(0.92%) 臺東縣(0.46%) 基隆市(0.42%)

89 0.30% 花蓮縣(0.78%) 臺東縣(0.78%) 基隆縣(0.50%)

90 0.33% 臺東縣(1.17%) 花蓮縣(0.82%) 高雄縣(0.76%)

91 0.34% 臺東縣(1.19%) 高雄縣(0.80%) 花蓮縣(0.66%)

92 0.30% 臺東縣(1.08%) 花蓮縣(0.71%) 基隆市(0.52%)

93 0.29% 花蓮縣(0.85%) 臺東縣(0.63%) 基隆市(0.51%)

資料來源:教育部訓委會「八十六至八十八學年度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現況分 析」,「八十八年至九十學年度中輟學生統計分析」,全國中輟通訊第 12 期,

教育部訓委會「九十二學年度中輟數據統計」,教育部訓委會「九十三學 年度中輟數據統計」。

依據教育部訓委會 2004 年統計,臺東縣原住民學童的比例未達 20%,但是佔全縣 中輟學生總數的 57%,相較之下,原住民學童的輟學率已高到值得警愓的程度;另就 家庭結構而言,中輟學生中 56%來自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表示臺東縣的中輟學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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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完整家庭的比例甚高(教育部訓委會,2004)。

臺東縣中輟學生家長幾乎全為非技術及體力勞動者與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鮮有中輟學生是來自軍、公、教等中產階級家庭;與家長教育程度合併來看,中輟學 生的家庭社經地位明顯偏低。就家長的教育程度而言,臺東縣中有六成三的中輟學生 父親及七成八的中輟學生母親僅有國中或以下的教育程度,有四成的中輟學生父親及 三成四的中輟學生母親僅有國小教育程度。這些學童家長的年齡,他們應是在九年國 民義務教育推行之後才上國中的;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未能完成國中學業的他們本 身也是「中輟學生」,在孩子上國中之後,更難參與孩子的課業學習。弱勢階級的複製,

在臺東縣中輟學生問題中已顯現出來(臺東縣政府教育局,2004)。

臺東縣中輟學生可歸類為下列幾類(溫怡雯,2000;李冠蓉,2002;游聖薇,2002;

周慧婷,2004;臺東縣政府教育局,2004):

一、非中輟學生。由於通報作業未確實執行,發現有學校個案並非中輟學生(已 畢業或於他校就讀),卻通報於教育部中輟學生系統資料庫中。

二、

因家庭經濟因素舉家出走者。經探訪發現,部分中輟學生住家已被法院查封 或催告(財務糾紛),或因舉家躲債不知去向。

三、夫妻離婚或分居,其中一方住外縣市,子女兩邊跑。由於在臺東的單親家庭 很多,有一些家庭會在夫婦離婚後分居兩地;孩子則與留在臺東的爸爸或媽 媽同住並就學。有時小孩輟學後會到外縣市找媽媽或爸爸,就住了下來 (也 可能是因到外縣市看親人,就留在外地玩而中輟)。結果是臺東的學校與警政 單位找不到人,學生在西部也無法就學。住在臺東的家長,由於孩子是與前 妻或前夫同住,心中便也無啥掛礙,也沒有讓孩子復學的積極作為。

四、家庭失功能,貪玩沒人管。臺東的中輟學生中,單親和隔代教養的家庭結構 超過 5 成 5。但我們必須小心,避免將「單親、隔代的家庭結構」視為「家 庭失功能」的同義詞,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都未能提供孩 子需要的照顧與支持,同時也有一些雙親家庭,其結構雖然完整,仍然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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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家庭應有的生物、社會、心理、保護、經濟、宗教、娛樂、與教育等種種 功能。這樣的個案佔了極高的比例(超過八成)。

五、受同儕影響而中輟者。同儕的影響是另一個造成青少年中輟的重要因素。同 儕影響不見得是同學,也有可能是高中的輟學生或者社會人士。

六、拒學懼學者。有些中輟學生之所以不上學不是因為自己貪玩,也不是因為同 儕影響,也不是因為家庭因素,而主要是因為學校的關係。對許多中輟學生 而言,學校是個無聊的地方,學校的老師愛唸人、很兇、會打人,再加上讓 人挫折的考試,他們基本上是以逃獄的心態離開學校的。

七、素行不良讓學校困擾者。大多數的中輟學生其實與其他的國中生並沒有太大 的不同,雖然有的孩子曾因為違校規而被記過,但大多沒有犯罪的記錄。經 統計中輟學生所犯的罪行以偷竊最多,比較嚴重的是幾個犯下強盜案的孩子。

八、懷孕生子者。在國外的文獻中,青少女懷孕生子是造成女生中輟的一個重要 原因,在國內,這個原因則較少被提及。雖然我們不能斷定懷孕生子與中輟 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是當一個國中女生懷孕後,除非她從事墮胎的行為,否 則必然要走上輟學一途,即便之前她未曾中輟。

臺東縣中輟學生大致可分為以上八類,上述歸類亟具作為教育政策制定的參考 價值。從實務上可發現,臺東縣許多中輟學生家庭皆失功能,無法教養孩子,因為 孩子不覺得上學重要進而不再上學。也有因為家庭經濟因素舉家出走,許多案例皆 為躲債,全家不知去向,造成學生協尋的困難。夫妻離婚分居者,孩子常常跑到外 縣市,往返的困難也造成上學不正常。家庭功能在孩子的成長扮演重大的角色,此 環若不改善,再多的策略也是枉然。

許多中輟學生因素行不良,讓學校頭痛,當學校放棄學生時,學生就會產生拒 學懼學的狀況。雖然教育部一直宣導不可拒絕學生就學,但是一般教師皆把中輟學 生視為一匹狼,帶回一匹狼容易帶走一群羊,所以很難接受中輟學生復學。另外學 生中輟在外會認識其他的中輟學生,受不良同儕影響而中輟者也不在少數。實務上 也常發現,許多不同學校的中輟學生彼此認識,就像是綁好的一串粽子,拉起一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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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子可以帶起一大串粽子一般。至於懷孕生子者中輟者,臺東縣較少中輟學生屬於 本類個案,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通過也有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益的相關條文,本研究 不擬深入探究。

貳、臺東縣國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特徵

以中輟學生的特徵,我們發現臺東縣學生中輟具備國中新生中輟率高、地緣性 中輟、中輟群聚、家長期望、網咖影響、中輟學生服務資源未整合等特徵(臺東縣 政府教育局,2004):

一、國中新生中輟率高。臺東縣中輟學生首次中輟時間集中在國中一年級或二年 級,就輟學的「機會成本」而言國三中輟會比只讀到國一、國二要來得高(快 畢業),因而也較不容易中輟。中輟時間點以國中與國小階段相比更形驚人,

鮮有學生是在國小階段就開始輟學的。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孩子由國小到國 中,可能會歷經一個文化震撼(cultural shock)的過程,這個文化震撼對於缺 乏家庭作為緩衝器(buffer)的孩子而言會特別強烈。

二、中輟現象有社區地緣性。將臺東市 92 學年度下學期中輟學生地點標適於地圖 上,我們發現某些社區的中輟學生密度相對較高 (每一個點代表一個中輟學 生的住所)。很不幸地,這些中輟密度高的社區,與臺東市區及市郊的原住民 部落有相當多的重疊(圈起來並標示的是幾個臺東市的原住民聚落)。 三、中輟學生有很強的有群聚性。中輟學生的群聚性恐怕並非中輟學生所獨有,

同儕是青少年階段的重要他人在發展心理學中早已是眾所皆知的事;但是由 於中輟學生比較常在一般上課時間到網咖遊玩或在外遊蕩,比較會遇到同質 的中輟學生,也使他們更有機會熟識互動。與前述社區地緣性不大相同的是,

經由網咖與交友形成的群聚性往往有超越社區地理限制的動力。

四、「不讀書就去工作」?有些學生中輟後,或者因為鎮日遊蕩無所事事,或者 因為家中經濟也需要人力補貼,家長往往會丟下一句:「不讀書就去工作!」。 也有些學生,雖然家長未必給這樣的評語,他們個人卻比較喜歡工作而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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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讀書,因此他們覺得輟學後去工作的生活比讀書更有意義。對某些中輟孩 子來說,工作經驗其實有其積極正面的影響力,除了提昇了家中的經濟來源,

也提供了上學所無法取得的成就感。對某些中輟學生而言,就業反而成為比 學校更重要的學習場域,能學習到一些基本的勞動技能、社會技能、以及工 作負責任的態度。

五、網咖是中輟學生的主流娛樂場所。大多數的中輟學生都是網咖的常客。在臺 東,網咖誠然是中輟學生的主流娛樂場所,遠多於電子遊樂場、KTV、撞球 間、或者漫畫租書店。然而我們仍要區辨網咖這個場所在學生中輟歷程中所 扮演的角色,而不因網咖與學童中輟的高度關聯性而貿然斷定兩者間的因果 關係。

網咖在中輟行為中所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第一個是網咖成為學生學習能量的 黑洞,使學生因為沈迷網路遊戲而無心向學、無力上學。網咖在中輟歷程中 扮演的第二個角色是,它成為中輟者逃離家庭或學校的避風港。與前者不同 的是,孩子不是因為沈迷網咖而輟學的,相反的,網咖是與學校或家庭對應 的空間,當孩子在學校中受挫或感到無聊,或者當家庭失去了照顧、陪伴及 娛樂的功能時,中輟學生來到一個消費相對低廉的場所,在其中他們可以逃 避自己不想面對的問題。網咖在中輟歷程中扮演的第三個角色是,它提供了 中輟學生結識友伴的重要空間,使中輟學生能與來自不同學校的英雄好漢進 行實體或虛擬互動,中輟學生間的虛擬互動有時可能比實體互動的影響更強 大;透過網路與外縣市的青少年交往,我們發現部分中輟學生中有青少女能 夠隻身到高雄、臺南、中壢去玩的。

六、中輟學生服務資源未整合。誰會(該)家訪中輟學生?經研究發現尋訪中輟 學生最勤快的是少年隊,有將近一半的學生表示曾有少年隊的警察到家中訪 問。此外,地方法院的少年保護官會家訪有案在身、被保謢管束的青少年,

這些孩子人數雖少,被家訪的比例卻不低。就學校方面而言,將班級導師、

輔導室、訓導處的家訪次數相加,次數會高於少年隊的家訪次數,但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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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太遠,若分開看,則都較少年隊的家訪次數少。學校在主動尋訪中輟學 生的事上,還有進步的空間。最值得一提的是強迫入學委員會,根據「強迫 入學條例」,在學童輟學而學校通報後,強迫入學委員會應派員家庭訪問,勸 告入學;勸告後仍不入學者,強迫入學委員會應予書面警告,限期入學;若 仍不入學,則處以罰鍰。在實際運作中,強迫入學委員做得最好的是發出限 期入學的強迫入學通知單。然而跳過家訪勸導,直接警告,不僅未依法行事,

也未能達成立法時整合多方資源以協助學童就學的意旨(依規定,鄉/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等單位主管、地方 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當然,要 由這些忙碌的「強迫入學委員」親自從事家訪似乎有點強人所難;但是,「派 員」家訪並了解狀況卻是他們責無旁貸之事。

圖 2-2-1 臺東市中輟學生居住社區分佈圖

參、小結

由上述資料我們可得到以下發現,首先是國中新生的高中輟率,國小六年級下 學期與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的學生背景,並無太大的改變,唯一改變的是學校環境。

(35)

當大家一昧將中輟原因歸咎於家庭社會的因素,國中新生高中輟率的研究結果的確 讓教育當局有當頭棒喝的警覺。由於國中的環境與國小迥然不同,故如何幫助學生 適應新的學習環境就是各國中防治學生中輟的重要課題。

臺東縣的原住民中輟率高居全國之首,故從學生中輟的地緣性,不難得到多數 中輟學生的住所即為原住民部落。其實這是因為臺東縣為原住民大縣,而且地處偏 遠,原住民又屬於弱勢族群,家庭往往不重視教育,所以原住民的中輟率偏高,所 以許多原住民部落的孩子中輟。由於社經背景因素,也讓臺東縣許多的家庭希望孩 子儘早工作賺錢貼補家用,家長反而不期望孩子乖乖唸書,造成中輟學生輔導的困 難。

學生愛泡網咖,應該是青少年目前的特徵,不僅僅是中輟學生愛去網咖,一般 學生亦同。只是當網咖可以提供中輟學生許多心理上的需求(玩樂及成就感),甚至 社會上的需求(交友),網咖簡直就是中輟學生的天堂。如何針對網咖的管理,來幫 助學生正常上學,其實在中央早已構思,但實務上的運作相當困難,這是因為網路 咖啡店的註冊一般而言是「資訊休閒業」,其性質不同於「遊藝場」,不適用「遊藝 場管理要點」定義成不良場所,臺北縣市、臺南縣也有「資訊休閒業管理要點」等 法規來規範網咖,但是因為無法徹底執行,罰則徒為具文,像紙老虎般業者毋須畏 懼,當然成效不彰。

至於中輟學生服務資源整合,由於公部門依法行政,依據相關規定針對中輟學 生需進行處遇的單位計有教育、社政、警政、民政等機關,必須對於中輟學生依其 業務權責進行各項作為,警政最主要的任務是擔任中輟學生協尋,民政最主要的任 務是強迫入學(其對象為學生家長),社政最主要的任務是輔導以及保護事宜,教育 則責無旁貸必須努力讓孩子復學。如何讓各單位的工作可以整合運作,而不是像多 頭馬車般各行其事,投入大量人力經費等資源卻徒勞無功事倍功半,是主管機關應 該審慎思考的課題。

從臺東縣中輟學生的分類,可區分兩大面向:家庭及學校,因家庭方面有關中 輟因素計有失功能、無法教養孩子、錯誤價值觀(工作比受教育重要)、經濟因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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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出走、父母離婚分居。因學校方面有關中輟因素計有素行不良、學生拒學懼學、

不良同儕影響等。從學生中輟的特徵分析,臺東縣的國中新生中輟、原住民中輟率 高、網咖管理、中輟服務資源整合是重要的幾項課題。以上發現應可作為制定改善 臺東縣中輟問題之教育政策有效的參考。

第三節 國內當前學生中輟的因應措施

傳統教育方式對於無法適應學校生活的學生往往採取消極的排除方式,「記 過」、「留校察看」、「轉學」、「退學」都是常見的作法,這些作法雖然讓學校環境較 為單純易於管理,但是將學生排除於校園之外,往往造成學生過早誤入司法程序、

甚至威脅社會治安(蔡德輝、吳芝儀,2001)。若將國內外曾實施過的輔導方案加以 分析,可歸納出下列幾點:加強回歸學校、加強家庭功能、加強學校處理中輟問題 的能力、加強自我功能、加強與社會環境之配合等五點,以下茲詳述之(蔡德輝、

吳芝儀,2001;謝秋珠,2003):

一、加強回歸學校的類型:此類型的規劃重點在於使中輟學生提高復學的意願及 能力,針對部份認為學校課程內容與現實社會脫節的學生,與因為對學校課 程不感興趣而輟學的學生,提供較有變化的內容如美容、美髮、電腦、水電 修護、汽車修護等課程。整個方案規劃的方向均朝向使中輟學生回到學校,

完成其未完成的義務教育,並於復學的在校期間加強日後出社會所需要的技 能,而不全以升學為主要目的。

二、加強家庭功能:有些中輟的發生是由於與家人有不良的互動關係,與家人的 溝通不良,因而離家出走;有些是家人對中輟學生有不良影響,間接造成學 生學習意願低落,因而輟學;也有些是家庭環境的經濟陷入困境,促使中輟 學生想早日賺錢養家或被迫失學。因此,此類型的著重點是針對中輟學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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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家庭問題作家庭社會處遇,協助失功能的家庭恢復家庭原本可以帶給孩 子的支持,包括心理及外在的支持。

三、加強學校處理中輟問題的能力:此種方案的關注點在促進學校處理中輟問題 的預防及事後處理能力,包括學校直接面對學生的老師及間接管理學生事務 的行政人員,協助教師在第一時間內處理學生的問題,早日發現,減緩問題 對學生造成的衝擊,或是加強學生處理中輟學生復學後再輟學的預防,以降 低因學校功能無法發揮所造成的中輟比例的增加。

四、加強中輟學生自我功能:此方案重點在加強學生本身的心理社會功能,提昇 可能面臨中輟之高危險群之讀寫能力、強化其對週遭環境的調適及應變能 力,提供中輟學生各項訓練,加強其對環境的認識與判別、對問題的處理能 力及對自己本身與其他一般生不同的適應能力。和第一類型加強回歸學校不 同之處,在於加強中輟學生本身的功能目的性較全面,並非以復學為目的,

而是強化中輟學生的調適與應變能力。

五、加強與社會環境的配合:此類型著重輔導方案的設計能夠提供社區的需要,

一方面使社區能夠有服務來源可以提供,另一方面也使方案的可用性增加,

如此可吸引更多注重實際應用面,認為學校教育過於空泛的學生回流。和先 前四種方案類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結合環境的整體因素考量,特別是中輟學 生未來投入社會的環境,調查社區的需要與提供適切的訓練與指導。

上述五類中輟學生的輔導方案,已針對家庭、學校、社會、中輟學生本身四個面 向著手,對於中輟學生的教育政策也應針對這四個方向來制定,以求全面性的根除學 生中輟問題。本章節為瞭解國內當前之中輟因應措施,首先應瞭解政府機關的相關規 劃。

壹、國內政府機關規劃中輟的因應措施

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五年及八十七年陸續通過「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 復學輔導辦法」及「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和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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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機構戮力合作,積極推動通報、協尋、復學、輔導等一系列的因應策略,以有效 緩和學生中輟問題的嚴重性。

另一方面,在教育體系之內則更加強輔導的功能,實施「璞玉專案」、「朝陽專 案」、「春暉專案」、「認輔制度」、「專業輔導人員」、「教訓輔三合一」等各類專案,

對偏差行為學生、中輟復學生提供特別的協助和輔導。每位輟學後復學學生及可能 中途輟學學生,均有教師或社會義工認輔,協助其適應學校生活。每位長期中輟學 生均有民間社輔單位社工人員定期追蹤輔導。下表為當前政府機構為中輟學生提供 支援服務一覽表(劉秀汶,1999)。

表 2-3-1 政府機構為中輟學生提供支援服務項目

主題 單位 主要工作內容

法律 立法院 強迫入學條例

教育部 成立輔導中輟學生專案督導小組,落實通報及復學輔導事 宜

教育部 訓委會

1. 制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進行 通報與輔導工作

2. 推動認輔制度 3. 推動攜手計畫

4. 中輟學生追蹤輔導協調會 5. 中輟主題輔導工作坊 6. 建置輔導網路系統 7. 推動生涯輔導活動 8. 進行親職教育活動 9. 籌設中途學校

10. 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1. 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 教訓輔三合一整合方案 教育部

國教司

1. 制定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2. 制訂強迫入學作業規範

3. 補助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委員會運作經費 教育部

技職司

推動技藝教育:自辦班、合作班、特殊技藝班、實用技 能班

教育單位

省市教 育廳局 及縣市 教育局

1. 推動中輟復學輔導工作計畫

2. 建置中途學校:自辦班、慈輝班、合作式、學園式 3. 推動少年輔導委員會之業務

4. 進行彈性學校課程計畫,如高關懷學生彈性分組教 學、潛能開發班、特殊才能班

5. 試辦專任輔導人員進入校園協助輔導個案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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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1 政府機構為中輟學生提供支援服務項目(續上頁)

主題 單位 主要工作內容

學校 輔導室

1. 中輟學生之通報事宜

2. 結合學校教師和義工進行中輟學生之追蹤輔導 3. 中輟復學生的安置輔導

內政部 社會司

督導鄉鎮市落實強迫入學條例 各縣市

社會局

協助中輟學生進行輔導與安置 社政

各地 教養院

進行犯罪少女之就學輔導工作

警政 各級警 政單位

1. 配合教育部進行中輟學生追蹤協尋 2. 建立配合中輟學生追蹤協尋及輔導網路 3. 進行深夜在外遊蕩學生之追蹤與留置 4. 落實少年輔導委員會之功能

法務部 1. 建立中輟學生協尋與輔導網路 2. 推動學校法治教育活動

司法 法院及 輔導觀 護院所

1. 進行少年犯罪的感化與輔導教育

2. 結合義務觀護人進行犯罪少年之追蹤輔導 3. 建立犯罪少年之輔導網路

資料來源:劉秀汶(1999)。國民中學中輟學生問題及支援系統之研究。訓育研究,

38,2,63-80。

從上述資料可觀察,與中輟學生業務規劃有關的部門橫跨行政(教育部、內政部、

法務部、輔導觀護院所、教養院、各縣市政府)、立法(立法院)、司法(地方法院),

顯示出由於中輟問題錯綜複雜,不是單一單位的努力可改善,但多部門多單位投入資 源,就必須思考有利於合作的方式,以免因多頭馬車進行卻徒勞無功的情形發生。

以現行學校環境而言,在這些輔導及行政規劃的措施上是有其更待思索的空間,

也就是說,中輟學生教育應是教育主流的一支,不是旁流。根據教育部(2003)所提 出之跨部會整合中輟問題對策,法令更加周延,相關公部門及民間機構資源整合及運 用日趨完善。茲整理如下:

一、依據法令:

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 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社會教育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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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二、背景分析: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三○九一號函核 定法務部「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責成本方案各主辦機關規劃及擬定年度 具體工作計畫,做為工作推動及採行措施考核之依據。依據國內外研究指出

「中途輟學」不祇是教育問題,更衍生出青少年犯罪問題,惟導致學生輟學 原因,包括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等因素,即問題肇因於家庭,顯現於學 校,惡化於社會,因此,教育部亟需結合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青輔會、

體委會、文建會、勞委會、衛生署等相關部會資源,並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 經驗,擬訂制度性措施、預防性教育措施、保護性福利措施、復學輔導安置 措施及評量性措施,規劃具體實施工作項目,積極推展中輟學生防治工作。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起,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以 書面及電腦網路方式同步進行通報工作,在八十三年度更進一步修正要點,

以數據機連線方式傳送中輟資料,並結合警政單位共同協尋中輟失聯學生。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教育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訂頒「國 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發現 有未經請假未到校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應列為中途輟學學生,依法通報並 積極輔導學生復學。同時亦透過社政單位協助家庭遭遇困難的學生,使其能 順利就學。

三、目標:

期藉由結合中央、地方資源及民間團體力量,輔導學生認識自我、發揮潛能、

澄清價值觀並能適應社會環境,逐年降低中輟人數,增加復學率,減少青少 年偏差行為。

四、執行策略:

制度性措施:建立督導、規劃、執行機制,加強地方政府首長權責,落實強 迫入學事宜。預防性教育措施:辦理有效教學,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建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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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學生生活與教育輔導體系、落實教育優先區計畫、增進學校輔導效能、

辦理體育、休閒、文化與社教活動。保護性福利措施:建立完整家庭支持體 系,提供安置輔導措施、強化親職觀念,對單親等弱勢族群家庭適時提供協 助。復學輔導安置措施:建立通報及協尋系統、追蹤輔導復學網絡、籌建各 類型中介教育設施、辦理中輟學生輔導經驗交流與觀摩、提供中輟學生防治 諮詢研究服務。評量性措施:辦理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評量,推動 分層考核工作,落實執行有關中輟學生防治工作,維護學生接受國民教育權 利。

五、執行機關:

教育部結合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青輔會、體委會、文建會、勞委會、

衛生署等相關部會整體規劃辦理,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直轄市、縣(市)

政府首長,邀集教育、社政、警政、民政、原住民、衛生、勞工、少年輔導 委員會、校外會等單位,組成聯合執行小組,規劃執行本措施。地方政府有 關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教育單位:負責研訂實施計畫並具體執行。

(二)社政單位:對家庭清寒、家庭變故及單(失)親家庭學生,提供社會 福利救助。派社工人員協助訪視中輟學生家庭,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 措施。

(三)警政單位:協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取締易衍生兒童少年犯罪或被害 之場所、區執行查察。發現中輟學生立即通知家長、學校及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經常與學校聯繫合作,並加強校園附近巡邏。

(四)民政單位:召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並請村(里)幹事協 尋中輟學生。發現中輟學生立即通知學校及家長。

(五)原住民單位:提供原住民家庭社會福利措施。推廣原住民家庭親職教 育,並協助原住民中輟學生之列管追蹤。

(六)勞工單位:協助勞工家庭托育福利服務及弱勢對象就業服務。

數據

表 2-3-1    政府機構為中輟學生提供支援服務項目(續上頁)  主題  單位  主要工作內容  學校  輔導室  1.  中輟學生之通報事宜  2.  結合學校教師和義工進行中輟學生之追蹤輔導  3
表 2-3-3  加強學生自我功能中輟教育措施(續上頁)  方案 名稱  實  施  單  位  目    的  內    容  結    果  諮詢輔導專線 基督教勵友中心、天主教善牧基金 會、各地救國團張 老師、宇宙光青少 年關懷專線  1.透過專線盡可能預防想中輟的學生中途輟學。 2.讓已經中輟的學生有 一個可以尋求協助的服 務專線。  3.提供父母、師長等有關 中輟問題的相關資訊。  這是一支 080-025885  完全屬於中輟學生的全省免付費諮詢專線, 自 88  年 7  月 1  日起,每週
表 2-3-3    加強學生自我功能中輟教育措施(續上頁)  方案 名稱  實  施  單  位  目    的  內    容  結    果  街頭外展工作 臺北市萬華少年 服務中心、臺北市東區少年服務中心  1.以社工員主動出 擊的方式,將福利資源帶到青少年經常出沒的場所,將服務直接輸送於流連或遊蕩街頭的少年 2.透過外展社工員主動和高危險群少年建立信任關係,並針對少年的需求 提供服務。  3.如此可尋找並發 掘需要介入輔導的 潛在案主、透過第 一線的接觸了解青 少年的需要、發現 青少年問題的癥 結
表 2-4-1    美國教育部推動「中輟防治方案」大事記(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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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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