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 議
本研究為解決教育現場中輟問題,擬訂相關執行策略(教育政策),實施行動方案,
評估策略實施成效。以下分別就預防中輟、追蹤協尋、安置輔導、行政督導、研究限 制等方面,針對本研究提出建議如后。
壹、預防中輟
一、建立學校社工制度以助於輔導工作推動
本研究規劃中輟學生認輔、中輟學生成長團體方案、追蹤協尋、高關懷學生個案 管理、中途班多元文化課程等方案,根據學校的運作經驗,發現以現有學校人力來執 行相當困難。我國部分縣市曾實施過學校社工制度(臺北縣市、新竹縣),都獲得不錯 的輔導成效,根據本研究發現也可驗證,學校在輔導專業人力上的確不足。因此學校 專任社工制度,應是政府教育當局排除經費困難,優先考慮設置。
二、中央統一訂定網咖管理規則以助於地方中輟防治工作
網咖的問題,相信在各縣市都對學校教育現場產生困擾,而中央卻無相關母法可 做為地方執行上的依據。雖然臺東縣縣長及教育主管都重視網咖所衍生的問題,但是 由於沒有中央母法的授權,縣府訂定之自制條例草案在送請縣議會審查過程中,因壓 力團體的介入,往往無法獲得同意立法。故建議中央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網 咖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的法律,以為各縣市立法之依據,進而有助於地方政府進行中 輟防治工作。
三、訂定親職教育法以健全中輟學生家庭功能
雖然本研究行動方案中與民間社福團體合作的親職教育方案,可以服務到我們需 要的目標家長:弱勢家庭家長,但是各個社會資源在對中輟學生的工作中,發現到最 難以施力的還是家庭功能。而家長的觀念習慣已積習甚久,難以在短短幾次的講座中 達到改變與成長,這時候可考慮類似英國所訂定的親職教育法,法律中明訂家長的教 養權利與義務,藉由司法力量來強化家長的責任感。雖然目前國內已有少年事件處理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要求虞犯少年及保護兒童少年之家長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
但因無實際強制力及處罰機制,形同具文。在親職教育法的訂立上也應注意此種結果 的發生,如何透過法律規範家長教養孩子的權利義務,又切實可行,這有賴中央主管 機關來思考。
貳、追蹤協尋
一、建置全國統一學生學籍資料庫以掌握學生就學概況
針對行蹤不明中輟學生,可建立全國共同協尋的機制來因應,而除了行蹤不明的 中輟學生,研究者發現尚有學生因未在戶籍地學區內就學而遭通報中輟。此時若有全 國統一的學生學籍資料庫,就可掌握全國學生之就學狀況,進而與中輟學生資料庫比 對,找出已就讀但卻因行政作業通報中輟學生的個案,確立學生行蹤。
二、可善用司法系統強制力協助中輟學生輔導
針對中輟學生復學的強制力,研究者發現此為各社會資源最頭痛的問題,舉例學 校教師常面臨的困難是家長不配合,學生不上學,強迫入學了還是沒有用。警政單位 努力協尋,尋獲中輟學生做完訪談紀錄(筆錄)家長領回但沒有復學也是沒輒。而社 政僅能針對保護個案進行強制的介入,但是強行剝奪家長監護權也並非長久之計,因 為切斷孩子與父母的聯繫一定會帶來負面的影響。而少年事件處理法恰提供很好的強 制力,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明訂,滿十二歲學生(國中學生,而中輟學生以國中生居 多)屢次逃學逃家者,為了保護其不受到社會不良勢力影響,可經由法院審理做出兩 種處置以及四種保護處分,來保護少年以及健全其身心成長。但教育部曾明令全國各
校處理中輟學生時,應先循教育途徑勿循司法途徑,但在教育途徑已皆無力照顧學生、
輔導皆無成效時,從保護少年的觀點,少年事件處理法成為最後的利器,因為透過法 院的開案,針對前述逃家逃學少年發出「同行」(如同未滿十八歲少年之通緝),而警 政單位在全國尋獲學生時,就不再交由家長領回,直接送至法院審理,法官再依照情 節判定少年是否進入少年觀護所。依據臺東縣 94 年 12 月 9 日中輟督導會報中,邀請 臺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出席,法官指出少年觀護所實質上是少年庇護所,保護這 些不在學校系統中照顧的少年免於不良的社會影響,而在少年觀護所中作息正常,供 應膳宿,且需照表上課,所發揮的教育意義更高於學校所能作的。而依據少年事件處 理法學生所做的處置及保護處分事後都會銷毀,不會對學生往後人生紀錄上留下污 點。所以我們應該思考與司法單位合作的積極性,而非消極性地拒絕該系統中有力的 相關處遇措施。
綜上所述,研究者建議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協調彼此合作的可能性,例如研究者發 展的合作式中途班中,地方法院觀護人室負責中輟學生的法治教育,非常有用,因為 觀護人提供的都是血淋淋的實例,讓孩子們往後行惡時都會聯想到後果,達到預防犯 罪的效果。而少年觀護所若能規劃如同中途班或慈輝班,強化教育功能,並賦予強制 力,讓中輟學生靜心向學,是很好的安置教育策略。建議透過前述「強迫入學條例」
與「親職教育法」立法整併時,加入司法部門的強制力量,以強化該法的運作能力,
有效地提供中輟學生輔導工作協助。
參、安置輔導
一、資源式中途班實施造成校內二套教育系統衝突,應思考其他較佳制度
本研究規劃之資源式中途班,在實施中所面臨的困境,就是在同一個學校施行二 種教育制度,造成教師、行政人員困擾,除了易讓中輟學生產生「貼標籤」作用,活 潑的課程內容也讓一般學生不想留在傳統制式教育。由於牽涉到教育制度的改革,並 非一朝一夕就能改變傳統教育制度,雖然九年一貫課程要求教學活潑化,但是中輟的孩子們被放棄已久,也難以融入一般教育中,學校等於是監獄般令他們難受,會離開 學校也是非常正常的。資源式中途班的出現,無疑對中輟學生是一大福音,但是制度 的推動無強力的行政支援,又因為偏差行為學生同質性高,造成授課教師教學上頗高 的壓力。如何整合資源式中途班的教育制度與一般教育制度,還是有賴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思考解決。建議一種解決方式,是針對中輟學生設計的課程,但融入一般教育課 程中,服務對象包含所有學生,這可以化減標籤作用。另外是多加設立校外中途班或 另外形式選替性教育,或者學習德國從小學開始分流教育,將技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 階段,讓這些無法適應傳統文法教育的孩子尋找開發自己真正的性向與興趣,讓國民 教育更多元,當可降低學生中輟之機率。
二、應思考安置型機構設立定位
根據現今社會福利思潮,對於弱勢孩童之安置,傾向以家庭式安置方式取代安置 型機構,但本研究規劃之合作式中途班以提供膳宿管理,健全孩子基本與安全需求,
進而產生求知動機的安置模式,確實亦發揮其功能,故安置型機構有其貢獻。但是為 了中輟學生廣開安置機構也有其問題,孩子在成長階段離開家庭或類家庭的環境(例 如寄養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不良的影響,例如良好成人楷模的學習、親子關係的建 立,故安置型機構對孩子是否最佳,有待相關研究來驗證。總而言之,本研究規劃之 合作式中途班對於留住中輟學生有很高的成效,但是否結合寄養家庭計畫,可供教育 主管機關思考。
肆、行政督導
一、行蹤不明中輟學生協尋有賴中央訂定跨縣市合作機制
在臺東縣特殊的社經背景下,許多家長因外出謀生而將學生攜往工作地,但因未 辦理戶籍遷移登記,且學生未向戶籍所在地學校辦理入學,造成原校未能掌握學生行 蹤而通報中輟。另有部分學生因家庭經濟因素(舉家避債),造成行蹤不明。而本研究 所啟動個案管理方案,要求警政、民政、教育、社政不斷地家訪學生,但還是訊息皆
無。通常行蹤不明的學生都遷居外縣市,如要作跨縣市協尋,勢必會造成人力的負擔。
學生除非出國(依教育部規定出國學生不視為中輟學生),否則都應該在國內各縣市居 住,若中央能發展縣市間合作協調機制,甚至是如同本研究所發展「高關懷學生個案 管理方案」整合各縣市警政、社政、民政、教育的力量,針對全國行蹤不明的中輟學 生,經由各縣市共同合作,可將行蹤不明學生人數降到最低。
二、強迫入學條例應與親職教育法整併
強迫入學條例中,明訂各鄉鎮市公所應針對所轄未就學學生家長進行強迫入學工 作,雖然法律上賦予公部門處罰家長的權力,但是實務上卻因罰款金額過輕、拒絕繳 納、行政罰緩強制執行無法落實及鄉鎮市公所人力不足等因素,造成成效不彰。建議 中央訂定親職教育法時整併強迫入學條例為同一法規,並考量上該因素,以落實執行 強迫入學功能。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目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實務工作手冊」編輯小組(2000)。
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實務工作手冊。臺北市: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內政部統計處(2000)。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特性統計分析。臺北市:內政 部。
王玠、李開敏、陳雪真(1998)。個案管理。臺北市:心裡出版社。
王淑娟、洪麗芬(2002)。我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預防、輔導及復學」政 策簡述。學生輔導雙月刊,82,122-137。
行政院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2005)。青少年政策白皮書。臺北市:行政院青少 年輔導委員會。
何進財、鄧煌發(2001)。臺灣地區國中與國小輟學趨勢及其與社會鉅觀因素之比 較分析。犯罪學期刊,7,56-58。
吳宗立(1998):國中學生中途輟學之個案研究。學生輔導雙月刊, 55, 50-57。
吳宗立(1998):國中學生中途輟學之個案研究。學生輔導雙月刊, 55, 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