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內網路的發展情形
第三節 國內網路的發展情形
現 今 所 使 用 的 網 際 網 路 ( Internet) , 實際 上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網 路 , 它 是由各種不同網路連接起來的網路在其上提供網路服務。讓各種不同網路 連接起 來並提 供一 致 性的網 路聚合 體 ( metanetwork)服務 ,是 網際網路 最重要的任務。(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2007)
一般使用者所使用的網路,根據市場調查公司 Point-Topic 全 球寬頻 用戶數調查報告,截至 2011 年第一季為止,全球約有 54,069 萬寬頻用戶 數,年對年成長率約為 12%,季成長率約 2.9%。以使用寬頻時所採用的 技術來看,採用數位用戶迴路 DSL(Digital Subscriber Line)的比率最高,
約占 63.18%,其次為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占 20.12%,再其次 為 光 纖 網 路 FTTx, 約 占 14.1% , 其 餘 的 方 式 則 約 占 2.59% 。 ( 資 策 會 FIND, 2011) 國 內 在 教 育 部 資 訊 教 育 基 礎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 自 1999 年 起 開 始 建 置 全 國 各 國 中 小 的 電 腦 教 室 , 並 以 寬 頻 ADSL
(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提供各校上網。自 2003 年 2 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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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 啟用 100M 光 纖寬 頻 骨 幹網 路 ,部 分其 他 縣 市也 陸 續啟 用光 纖 網路
(林維珉,2009)。
而 各 級 學 校 所 使 用 的 網 路 , 以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 TANet , Taiwan Academic Network)為主。TANet 係由教育部及幾個主要國立大學於民國 79 年 7 月起所共同建立的一個全國性教學研究網路。其主要目的是為了 支援全國各級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 合 作 機 會 。 88 年 7 月 起 , 配 合 執 行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 推 動 中 小 學 使 用 ADSL 連線至 TANet,讓資訊教育向下扎根,並提供全國學校網路及資訊 教育所需之平台。(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2007)
隨著校園網路的基礎建設與對外頻寬的加大,許多與教學相關的運用 得以順利進行,如:臺北市自 2004 年度起每年採購各種線上資料庫供國 中小使用,內容有大英百科、世界美術資料庫、昆蟲圖鑑小百科、中國大 百科及喬登數位美語等;新竹市於 2005 年啟用中小學校園網路電話系統,
提供寬頻網路的加值服務;宜蘭縣於 2006 年推廣 Moodle 數位學習平台,
提供教師線上編輯課程來增進學生的學習;雲林縣國小連結六所學校利用 視訊進行生態教學等 。(林維珉,2009)根據資策會 FIND 於 2007 年 8 月「我國家庭寬頻、行動與無線應用現況與需求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網 路使用人口已達 1,476 萬人,個人連網普及率為 64.4%。有上網經驗的民 眾中,有 88.2%主要的上網地點是「家中」,其次為「工作地點、辦公場 所 」 ( 33.7%) 及 「 學 校 ( 含 宿 舍 ) 、 研 究 機 關 」 ( 25.5%) , 而 網 路 咖 啡店或其他公共場所,皆不滿一成六的比例,顯示我國民眾上網地點主要 是在居住處所。連網民眾每天在家上網主要從事的活動,包括上網「瀏覽 資訊」、「收發電子郵件」、「上傳或下載檔案」及「傳送 即時短訊」等。
若根據在家上網者平均每週「在家」上網時間,將在家上網民眾區分輕度、
中 度 和 重 度 網 路 使 用者 , 發 現 有 75%是每 天 使 用 兩 小 時 以上的 重 度 網 路 使用者。在家戶連網應用服務中,以「網路電話」、「部落格」及「即時 傳 訊 」 等 項 目 , 其 近 年 來 的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在 兩 成 以 上 , 這 些 項 目 都 有 著
「即時」、「互動」、「社交」的特質(資策會 FIND,2007)。
網路不僅漸漸進入一般家庭之中,也成為國小課程教學的一部分, 學 生接觸和使用網路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學習和生活更加便利。但是水能載 舟亦能覆舟,網路上經意或不經意成為犯罪加害者或被害者 ,在現時的新 聞報導時有所聞。對於這些使用網路所帶來的問題,國小學生常常觸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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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知,極需要藉由加強法治教育或分享相關案例,來教導他們如何避免 網路犯罪或侵犯他人權益的問題發生。
第四節 資訊及網路所產生社會現象
就如同許多事物同時存在著優、缺點一般,資訊及網路對社會的貢獻 與衝擊,在現代社會中透過各種媒體舖天蓋地而來 。謝清俊(1997)提出 資 訊 科技 對人文、社會影 響 的一些 觀 察,包含: 1.對學術界的影響; 2.文 獻數位化的風潮盛極一時, 大量資訊的湧現,導致意料之外的運用和影響;
3.媒 體 的 生 態 改 變 ; 4.社 會 上 依 存 關 係 之 改 變 加 劇 ; 5.競 爭 的 尖 銳 化 已 威 脅到個人的就業和機構的生存;6.人文之重建:新做法、新觀念、新道德 的形成。
瞿海源(1997)指出:「在資訊社會的特質方面,社會學者和一些思 想家已提出了種種觀點。有些學者抱持比較樂觀的態度,認為資訊科技不 只帶來人類社會的進步,並且可以幫助人類解決諸多問題,但也有學者認 為電腦科技會造成人際關係的異化,電腦化將使人類付出重大的代價。另 外有一些學者認為電腦只是工具,對人類社會是有利還是有害,端視人類 如何 運用 資訊 科 技。 ……( 中略 ) 就整 體 發展 情勢 而言 , 龐大 而複 雜的 資 訊網路是有什麼力量架設起來,這種力量對資訊社會的發展有什麼樣的影 響力,是很值得關切的。換言之,在資訊社會形成過程中,資本主義和政 府的力量不只有主導地位,同時可能會有比以往更強的影響。」
張一蕃(1997)提出可以代表資訊時代社會的特質: 1.資訊或知識商 品化 ; 2.大 量 的資 訊 工作 者 ;3.樣 化媒 體 的充 斥 和豐 富 的網 路 訊息 ; 4.科 技知識,尤其是資訊科技的廣泛運用;5.個人與組織之間密切的資訊關聯 性。
根據 Spinello(1994)在《Ethic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一書中提到:「每隔 10 年都會產生一些廣為人知而且尖銳的道德上的問 題 , 這 些 問題 向社 會提 出嚴 正 的挑 戰 。 70 年代的問題是環境惡化以及行 賄 外 國 官 員。 80 年代我們在倫理學上的焦點轉向了惡意收購、融資套購、
內部交易等。可以想見,計算機科技的倫理問題似乎成了 90 年代和 90 年 代之後主要的問題。」(引自林維珉,2009)。
目前各級學校所使用的網路,以台灣學術網路為主,但自從開放台灣 學術網路供大眾使用之後,許多利用網路散播色情、誹謗、恐嚇或辱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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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事件層出不窮(莊道明,1998)。國民小學學生正值身心快速成長的 階段,對是非判斷的觀念尚未成熟 ,但網路無法完全阻絕惡意的環境,這 種情況也著實令人十分擔憂。
陳建舜(2011)提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 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是 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而網路犯罪乃 係因資訊發展後始新興的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差異。
林宜隆、黃讚松(2002)認為:「網路環境比現實環境更容易讓有心 人士出現犯罪行為,原因主要在於網路本身的特性、網路偵查的技術限制 以及規範機制未完備等三個方面有關:
一、網路本身的特性:跨國性、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匿性、
高犯罪黑數、犯罪成本及障礙低、造成損害龐大難以估計、被害者不願聲 張、犯罪時間極短且難以證明、證據不易獲得、偵查與追訴困難等。特別 是跨國的特性,使網路犯罪比傳統犯罪更不容易禁絕。另外國際間缺乏共 同的網路法律標準,使違法的行為因網站設置地而異;網路交易的安全標 準未完全值得信任,使帳號密碼容易被入侵、竊取。
二、網路偵查的技術限制:網路匿名的特性導致無法做到身份的確認;
網路犯罪的證據資料多以電磁型態存在,相關記錄容易被覆蓋或銷毀,導 致取得不易;犯罪者採用新科技犯案以及者有組織化、集團化的採取分工 模式使得破案率更低。
三、規範機制未完備:科技通常先於法律規範,當科技發展到一定的 程度,呈現失序的現象時,法律規範這時才會被制訂,當規範制訂的速度 太慢時,失序的狀況就會更加嚴重;網路犯罪的量刑處罰較一般傳統犯罪 為輕;缺乏一個共同的網路管制協調處理單位,遇到相關的問題無法及時 因應。」
網路犯罪所包含的範圍,舉凡使用網路、電腦等資訊技術為犯罪工具 或犯罪目的之行為,都應該隸屬其中(祁宏偉, 2008)。亦指網路環境的 使用已經不再單只限於網路之中,凡由使用網路或電腦衍生而出的 違法行 為均可視為由網路環境而生。
網路環境既然較現實環境更容易出現犯罪行為,利用電腦從事網路犯 罪的類型自然會因應而生。馮鎮宇、劉志豪( 1998)及張維平(2008)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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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服務提供類型:1.網路色情: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在網路 上媒介色情交易、散布性交易訊息。2.侵害著作權: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非法重製電腦程式或檔案、使用 P2P(peer-to-peer,點對點,一種網路技 術)下載軟體或 MP3(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 Audio Layer 3,聲音 壓縮標準的一種)音樂、部落格盜用他人文章等。3.販賣非法物品:販賣 違禁、管制品、贓物等。4.網路詐欺:虛設行號、使用偽卡刷卡;藉由網 路以績效獎金及分紅制度為幌,實則行『老鼠會』( 層壓式推銷,在臺灣 屬非法商業行為)傳銷商品方式向求職者詐騙錢財;利用人頭戶進行網路 拍賣,得款後卻未寄出商品等。5.網路誹謗: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 罵他人等行為,例如散播衛生棉長蟲、誹謗老師校長同學、冒用他人名義 徵求性伴侶將等。6.網路恐嚇:發送電子恐嚇郵件,表示若不遵從指示將 使其受到傷害。7.網路賭博: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賭博 財物。8.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在網站登載販賣槍枝的資訊、教人仿製炸彈 等。
二、入侵篡改、破壞資料類型:1.入侵他人網站:入侵網站後以指令、
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修改或竊取檔案。2.電腦病毒:製造或散佈電腦病 毒,造成他人電腦系統無法運作或資料損毀。
三、其他侵害類型: 1.侵害個人隱私:非法取得個人相關資料後加以
三、其他侵害類型: 1.侵害個人隱私:非法取得個人相關資料後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