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觀光旅館建築火災風險評估方法
3.3 國內觀光旅館相關防火安全法規分析整理
觀光旅館建築物必須遵守國內相關法規之規範,其法規規範以建築法及消防法為 主,為了解觀光旅館各項法源依據及適法性,本研究整理如表 3.1 及表 3.2 所示。
表 3. 1 觀光旅館建築必須遵守國內建築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節錄相關條文內容 關聯性
建築法 1.第 72 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 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 (市) (局) 主 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 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2.第 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 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公共安全檢 查定期申報。
3.第 77-1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 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4.第 77-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規定。
1.觀光旅館需建 築及消防審勘合 格才能營業 2.觀光旅館應定 期申報公共安全 檢查
3.改善措施 4.室內裝修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一、建築物之防火構造條文之相關規定 (1)第 69 條 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其主要構 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第 70、71、72、73、74、75、76 條 防火構 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
1.觀光旅館應為 防火構造 2.主要構造之防 火構造
表 3.1 觀光旅館建築必須遵守國內建築相關法規(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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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防火時效條文之相關規 定。
(3)第 79 條至第 87 條 防火區劃條文之相關規
規定
3.防火區劃規定 定。
(4)第 88 條 內部裝修限制條文之相關規定。
二、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條文之相關規定 (1)第 89 條至第 99-1 條 出入口、走廊、樓梯條 文之相關規定。
(2)第 100、101、102 條 排煙設備條文之相關規 定。
(3)第 104、105 條 緊急照明設備條文之相關規 定。
(4)第 106、107 條 緊急用昇降機條文之相關規 定。
(5)第 108、109 條 緊急進口條文之相關規定。
(6)第 110、110-1 條 防火間隔條文之相關規定。
4.室內裝修規定 5.防火避難設施 之出入口、走 廊、樓梯之規定 6. 排煙設備、緊 急照明設備之消 防設備規定 7. 緊急進口、防 火間隔之防火設 施規定
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分為兩大類:
防火避難設施類 (1)防火區劃。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 類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 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觀光旅館公共安 全檢查申報檢驗 項目
原有合法建築 物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設備 改善辦法
第 2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 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 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 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
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 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
附表二:消防設備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
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項 目、內容及方式 規定
表 3.1 觀光旅館建築必須遵守國內建築相關法規(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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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
第 2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
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 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室內裝修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3. 2 觀光旅館建築必須遵守國內消防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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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1.第 7 條 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專業人 員規定。
2.第 9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規定。
3.第 10 條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規定。
4.第 11 條 防焰物品之使用規定 5.第 13 條 防火管理制度規定。
1.專業人員規定。
2.消防申報。
3.審勘規定。
4.防焰規定。
5.自主管理。
消防設計、監 造、裝置及檢修 之專業人員相 關規定
1.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3.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 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作業規定
消防設備檢查申報 由消防專業人員執 行
消防檢修申報 相關規定
1.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 查注意事項。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
(1)滅火器設備。
(2)室內消防栓設備。
(3)室外消防栓設備。
(4)自動灑水設備。
(5)水霧滅火設備。
(6)泡沫滅火設備。
(7)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乾粉滅火設備。
(9)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0)緊急廣播設備。
(11)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消防機關檢查規 定。
2.消防申報檢驗項 目規定
表 3.2 觀光旅館建築必須遵守國內消防相關法規(續)
法規名稱 節錄相關條文內容 關聯性
(12)發電機。
(13)標示設備。
(14)緊急照明設備。
(15)避難器具。
(16)連結送水管。
(17)消防專用蓄水池。
(18)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 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19)緊急電源插座。
(20)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相關規 定
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2.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 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作業規定。
觀光旅館消防審勘 及檢查規定 防焰物品使用
相關規規定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 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 品。
觀光旅館使用使用 地毯、窗簾、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之防 焰規定
防火管理制度 相關規定
1.防火管理人設置規定。
2.防火管理人訓練規定。
3.防火管理人遴派(解任)提報表。
4.消防防護計畫書製定。
5.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6.消防演練驗證。
7.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8.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觀光旅館在防火管 理制度上規定應執 行之項目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