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內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經營之發展
從中國歷史來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許多民間的力量,由於價值觀及社 區(鄉里)意識的影響,早已在中國社會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台灣社會 中除於戰前仍維持傳統的慈善濟貧模式外;從戰後 1950 年代起接受聯合國援 助,一些國際性的組織開始在台灣設立基金會分會的國際援助,非營利組織的 發展一 直 進 行 的 非 常 緩 慢 ; 之 後 進 入 經 濟 成 長 迅 速 的 1970 年代,蕭新煌
( 2005)稱之為「萌芽年代」才開始有較快的發展;自 1987 年解嚴後 則 進 入「 發 展 年 代 」 。
依 據 蕭 新 煌 ( 2005)的統計資料中以會員為基礎的社團法人至 1996 年 為 止 是 11,788( 家 ) ,而以基金組合為運作基礎的財團法人至 1997 年為止是 1,595
(家) 。而這些機構的發展過程中,依蕭新煌的 看 法 , 具 有 以 下 三 點 特 色 :
( 一) 與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密 切 結 合 。
( 二) 草 根 性 的 服 務 型 態 充 份 展 現 民 間 力 量 。
( 三) 專 業 化 促 使 分 工 更 為 精 細 。
依據王順民( 1999)的分析,認為未來台灣地區非營利組織所可能會出現 的幾種不同的發展趨向,詳述如 下 :
( 一)非社會運動取向與社會運動取向相互結合而成的新改革主義:亦 即 非 營 利 組 織 將 擺 脫以往過於偏重在慈善與提供獎助學金活動的 發 展 格 局 , 而 轉 向 為 以 公 共 事 務 作 為 關 懷 旨 趣 。
( 二)托辣斯規模與小眾規模分立並存的現象:隨著組織規模的擴張程 度而逐漸出現大型的非營利組織或基金會。然而,秉持著奉獻、
服務使命的小眾團體,也不斷地散落在台灣各地,藉此推動兼具 社 區 化 與 本 土 特 色 的 濟 眾 事 業 。
( 三)非專業模式與專業模式的相互融合:除了較常出現的以志工、義 工或同工來作為運作主體的非專業模式,專職工作人員以及專業 知 能 引 介 , 亦 成 為 未 來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運 作 特 色 。
( 四)企業捐輸與小額捐款的同時併存:除了社會大眾的小額捐款外,
來自民間企業的大筆捐款或專案補助,亦成為未來台灣非營利組 織的重要財源。結合消費者、募款者、受助者以及企業體四方共 贏的善因行銷(joint-venture marketing)已成晚近非營利組織新興的 募 款 策 略 。
( 五)福利與營利的混同思考:除了少數贊助型的基金會以外,大多數 的 營 利 組 織 均 面 臨 財 源 經 費 匱 乏 與 穩 定 性 不 足 的 現 象 。 就 此 而 言,採用市場的運作邏輯就成為未來非營利組織生存策略的不
二法門。援引企業經營計畫與管理的各種理念勢必是未來非營利 組織 生 存 契 機 所 在 。
( 六)既競爭且合作,既依賴又自主的弔詭現象:不論是從福利多元主 義的理論思維,抑或福利服務輸出的現實考量,非營利組織與政 府 公 部 門 彼 此 之 間 的 互 利 關 係 都 應 投 以 更 多 的 注 目 。 除此之 外,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在全球化、地球村的影響之下,國際化的發 展趨式亦逐漸發展中。如九二一地震之後國內的形成的國際援外組 織 、 慈 濟 基 金 會 等 即 為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
上述台灣的非營利組織所呈現的發展現象,大多是與社會福利機構為例。
而其多變的角色與與多元的型態,也帶領了組織管理的內涵到另一個更具挑戰 且充滿藝術性的層面。
一、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概況
近年來 ,內政部對身心障礙者 ,提供一系列全方位的各項福利服務, 除 研修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立法來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外,並針對身心障礙者 的需求,以 生 理 復 健 及 心 理 重 建 為 綱 、 扶 助 與 救 助 並 行 , 積 極 推 行 各 項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措 施:諸如托育養護、社會保險、生活補助、改善無障礙環境設 施、推廣特殊教育、職業重建 、創業貸款、 定 額 進 用、復康巴士 、免 費乘 車 、居家服務、 臨時托育、短期照顧 、生涯轉銜、 財物信託、送餐服務等等 措施,經由政府的服務、民 間 的配合、 家庭的合作、 社會的關懷及身心障礙 者自身的努力, 協助其發揮潛能,貢 獻 國 家 社 會 。
身心障礙者之就養、就學、就醫、 就訓 (業 ) 、經濟及無障礙措施等六大 需求中 ,提供質優量足的托育養護機構給予因工作、人力等因素無法親自照 護障礙者之家庭, 以舒緩其照顧壓力及滿足托顧需求是社政主管機關責無旁 貸施政方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養服務, 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一環 ,卻也是最困 難的一 環,機構教養的需求多元複雜,需要介入的層面包括福利服務 、醫療 措施、 養護照顧及經濟支持等,而這些資源需求散處於各行政體系中 ,內政 部有鑑於此, 自 1995 年起每年定期舉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聯繫會報,邀請相 關單位等有關人士齊聚一堂 ,期待結合各方面人力、物 力、經驗與智慧, 以 增進服務效能。另 外,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享 有 社 區 內 包 括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等 正 式 資 源 及 鄰 居 等 非 正 式 資 源 的支援與照顧, 讓他們生活趨向正常化、融 入 社 區、回歸社會 、結合社區資源,提供社區照顧服務以滿足國內身心障礙者 需求,將可為身心障礙者謀求更多的福祉 。
以下表 2- 11 係就「殘障福利法」公布(1980 年)後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數成長
表 2- 12 縣市別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概況(續)
嘉義市 6 157 22 135 148 20 128 94.27 82 台南市 8 611 338 273 426 261 165 69.72 293 台北市 45 2242 792 1450 2075 689 1386 92.55 1000 高雄市 17 959 430 529 741 361 380 77.27 355 金門縣 1 24 24 18 18 75.00 8 連江縣
資料來源: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內政部統計處,2007。
說 明:使用比率係指實際收容人數佔預定收容人數之比率
綜上所述,社會福利機構的增加,以及民間社會福利的快速成長,當然也帶 動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蓬勃的發展,如果以此指標來判斷,的確十年來是我國民間 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發展最迅速的年代。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分類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章「支持服務」第六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大致可分類如 下:
(一)身心障礙者之教育、保健醫療機構。 (教育部、衛生署主管)
(二)視障者讀物出版社及視障者圖書館。 (教育部主管)
(三)身心障礙庇護工場。 (勞委會主辦、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署協辦)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構。 (勞委會主管)
(五)身心障礙收容及養護機構。 (內政部主管)
(六)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及休閒育樂機構。 (教育部、內政部主管)
(七)其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之權責劃分,有關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醫療復 健、職訓就業等務係屬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故社政主管機關應負責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僅包括上述第(三)、(五)、(六)項。又依內政部 2008 年 1 月 修正發布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內政部,2008)第四條規 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為下列三類:
一、住宿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服務之 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之場所。
二、日間服務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陶冶或生活照
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之場所。其服務項目應 多元化,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服務方式可分為外展性服務及 機構內服務二種。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機構,依其服務內涵分為下列二類:
一、生活重建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心理與生理等相關功能之訓練及輔 導,促進其回歸家庭及社會生活之場所。服務期間以二年為限,期滿經專業 團隊評估須延長服務期間者,得延長之,住宿機構以延長二年為限,日間服 務機構不在此限。
二、生活照顧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長期性、持續性生活照顧、訓練與社會活動 參與等相關服務,促進其身心功能發展及維護之場所。
總而言之,隨著經濟的發展國民所得的增加,人民的生活品質亦日益提 昇之際,身心障礙者的福利需求 ,需要政府及社會大眾積極 、主動的給予關 懷。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 料,截至 2007 年 9 月底 ,全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口 已達 1,010,696 人, 佔總人口比率百分之四.二八(內政部統計處,2007), 面對 如此龐大的身心障礙人口的各項福利需求, 如何增進其就養、 就學、 就業、
經濟扶助等福利措施 ,乃是當前政府與社會的重要課 題 。
如何讓身心障礙者在機構得到更好的照顧 ,如何做好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 的經營管理與加強服務內容 ,是身心障礙者家庭 、專業團隊 、民間機構、 社 會大眾、政府部門共同的責任, 本研究以此為探究主題, 期望能為身心障礙 者創造更美好的生活 環 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