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綠建材產業外部環境分析
3.1 國內綠建材相關政策
目前國內現行評估制度係由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商 品檢驗法」規範產品的一般性能;另有環保評估制度部分,包括 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及環保署「環保標章制度」,以及「綠建 築標章」採綠建築九大指標規範新建建築物的生態、節能、減廢 與健康性能。在建築材料領域,「綠建材標章」於 2004 年 7 月正 式公告受理申請,標章之核給須先進行材料試驗,提出檢驗報告 書後由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後報請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核發標章。如今「綠建材標章」制度已成為提供民眾選用 建材時之重要依據。建材生命週期包括「資源採取、製造、使用、
廢棄再生」四大階段,我國之綠建材標章制度將各階段之關鍵議 題提出四個範疇,包括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等四類綠建材。
綠建材的法制化係綠建材標章推動計畫中重要之一環,綠建 材的所強調的人本健康與地球永續的概念,將持續推廣,以期此 一概念深植國人心中,成為一種自發性的居住意識,然而,在初 期階段,透過法制性的強制規定,能確保綠建材的推動工作獲得 一定之成效。
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3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2325 號令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份條文,增訂第十七章
「綠建築」,本章共有六節,條文從 298 到 323 條,共增修訂建 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節能、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 利用、綠構造與綠建材等六大規定。為避免造成營建相關產業過 大的衝擊,該專章採先發佈分階段實施方式辦理。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先實施綠化、保水、及建築節能等三項;綠建材部分,則 於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實施。綠建材相關條文如下:
第二百九十八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 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 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 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 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 築物。
二、 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
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 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 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 築物。
三、 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 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同一幢或連棟建 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最低地面以上樓層之總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住宿類或學校類及大型空間類 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在其他各類建築物 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但溫室、園藝等用途或構 造特殊者,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
不在此限。
(第四款至第五款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四、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 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 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 建建築物。但工業、倉儲類(C 類)、衛生醫療類(F-1 類)、危險物品類(I 類) 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 綠建築構造:指在建築構造上採用降低環境衝擊 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建築物樓層高度在十一層 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六、 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 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
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二百九十九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左:
一、 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 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 基地保水指標: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 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
三、 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
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 荷。
四、 外周區: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 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 空間為計算標準。
五、 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 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 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六、 平均熱傳透率: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 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 透熱量。
七、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 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
八、 平均立面開窗率: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 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九、 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 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 例。
十、 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 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 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十一、 綠構造係數:指建築構造所使用之建材對於地球 環境之衝擊程度。
十二、 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 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 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 面積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百二十二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 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 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二、 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 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 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 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
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 (TPT)與三丁基錫(TBT)。
四、 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 物。
五、 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
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 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 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 品。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第三百二十三條 綠建築構造及綠建材之係數及使用率計算,應依設 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綠建築構造及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定之。
綠建材產業的推動工作非一蹴可幾,其牽涉的層面涵蓋產 業面、制度面、技術面的種種問題,必須仰賴本土業者、建 築師、建材進口業者、設計師、施工人員、使用者、執法者 等建立共識,相關推動工作方能發揮預期的效益。國內在綠 建材標章制度的推動上,近一年來已逐步累積綠建材數量,
在產業界亦獲得廣大的迴響,並完成初步法制化工作,未來 下一階段,仍須加強與國外的接軌,協助外銷廠商突破相關 技術性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