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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產業之衝擊與契機

第三章 綠建材產業外部環境分析

3.3 建材產業之衝擊與契機

一、京都議定書對產業的衝擊

京都議定書已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 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針對全球工業化國 家之原料開發、生產製造及能源消耗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提 出抑制方法,以管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期許 2008-2012 年 間之排放量應較 1990 年再減少 5.2%。在京都議定書的規範 中,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以交易,已開發國家到開發中國家 進行二氧化碳減量,也可以算進減量的成效,預料因為京都議 定書所帶動的相關商機,將相當可觀。京都議定書的規範,

第 一 階 段 是 管 制 3 8 個 工 業 化 國 家 應 在 西 元 2 0 0 8 年 至 2 0 1 2 年 間 將 該 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降 至 西 元 1 9 9 0 年 水 準 平 均 再 減 5 . 2 % 。其中,能讓京都議定書在去年施 行的關鍵,也就是俄羅斯的簽字認可,據瞭解,俄羅斯因經濟 蕭條,CO2排放量大減,不僅達到議定書的規範,還多出不少 排放量,這些多出來的「配額」正是待價而沽,加入的意願自 然就高。而綠建材正呼應了這樣趨勢與概念,尤其營建業是火 車頭產業,營建相關產業市場產值約佔全國總產值的 17%。

但是,相對的建築產業所排放的 CO2 卻十分可觀,據統計約 佔總產業 28%。因此,為因應 CO2減量的要求,推動「綠建 築」與「綠建材」已成為台灣未來營建業必走的一條路,相關 的商機值得期待。台灣為因應此一趨勢,「溫室氣體減量法(草 案)」業於 95 年 9 月 20 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 審議,該草案第七條規定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內政部負責 建築物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規劃與推動事項:包括減量策略規 劃、推動綠建築、建築物能源效率標準或排放標準訂定、獎勵 補助誘因制度、輔導減量改善、排放清冊建立及排放基線盤查 登錄與查證。」

另因應我國加入 WTO,為防止國外不良建材進口傾銷,

有必要加強建材管制,並積極協助國內相關建材產業轉型,促 進建材達到生態、高性能、再生並且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目標,

使環境生態及本土優良建材產業得以永續發展。傳統建材產業 必須結合新的能源政策與生態觀念,運用高科技的技術,提高 附加價值以完成建材產業的升級與轉型,才能徹底擺脫劣質建 材的價格戰。

二、健康議題帶動新商機

在歐美先進國家幾乎已經買不到非綠建材的產品,反觀國 內製造與使用綠建材的觀念仍未全面普及,需要再加緊腳步 跟上全球性永續發展之脈動。尤其建材與室內環境品質之關 係密切,台灣地區常有室內裝修過度與使用有害人體健康之 建材的問題,根據研究結果指出,台灣新裝修後辦公空間的 甲醛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致癌風險值高於 WHO 標準值之 100 到 1000 倍,導致國人罹患呼吸道與皮膚疾病之比例特別 高,故室內材料必須慎選,裝修施工也應更加留意。過去國 內建材產業在性能評估上較無一完善之審查制度,造成建材 在使用上參差不齊、管控不易,為提昇國人居住生活品質,

追求舒適健康室內居住環境,綠建材標章之推廣,則可透過 標章制度之建立,為國人健康及永續地球環境把關。

環保署已於 94 年 12 月 30 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 值」,該建議值內容包括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 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Bacteria)、

真菌(Fungi)、粒徑小於 10 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 、粒徑小 於 2.5 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O3)及溫度等共 10 項,

並根據民眾聚會特性分 2 類場所適用不同寬嚴程度數值,第 1 類係對於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採用較嚴格數值,第 2 類則係指一般大眾聚集之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相關的規定 將帶動綠建材之商機。

三、再生產業發展契機

建材生命週期中最末階段為廢棄與再生,假使大量耗用的

建材得以循環處理、再製,將對環境保護有相當的助益,推 廣再生綠建材能促進建築廢棄物減量,創造再生建材之永續 循環利用,減少天然資源之消耗及降低環境負荷,也減少水 泥製品生產過程排放大量 CO2之疑慮。國內建築業廢棄物年產 量約 1000 萬公噸,通常建築物由原材料的開採、建材的產 製、建造的施工、日常的使用,以及最終的拆除等各階段過 程,均會產生不同類型的廢棄物,並對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 污染。建築廢棄物中主要組成為混凝土塊和磚石塊,合計佔 八成以上,木材約佔一成,金屬、塑膠、玻璃等合計約佔不 到一成。一般建築業應用的建材範圍相當廣泛,包括水泥混 凝土、砂石骨材、紅磚、陶瓷面磚、石材、木材、玻璃、鋼 筋、鋁門窗、鐵捲門、PVC 塑膠管、浴缸複合材等,種類非 常的繁雜且多樣化,但通常大多是屬於無害廢棄物性質。其 中金屬物質(如鋼筋、鋁門窗等)屬於可高價回收再生的廢棄 物,在拆卸或廢棄過程中,早已建立固定的回收再生體系。

但廢混凝土與磚瓦等目前大多僅利用為回填料或基礎級配 等,屬於較不具附加價值的再利用方式。因此,在進行建築 業廢棄物的資源化研發時,必須考量再生產品是否具有市場 性、高附加價值及優良品質。

依據行政院在民國 90 年 3 月核定的「綠建築推動方案」,

次目標(四)及(五)為:「促進廢棄物減量,減少環境污染 與衝擊」及「提昇資源有效利用技術,維護生態環境之平衡」。

另外,環保署於 94 年 8 月 1 日將營造業公告納入擴大列管之 事業,並以個別營造工地進行列管,列管對象為 1.工程面積 大於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2.工程合約經費大於 5000 萬元

以上者。3.執行建築物(房屋)拆除工程者。受列管對象需上 網申報營建廢棄物及混合物流向。

從民國 91 年到 94 年,我國實際從事資源化工作的廠商 數,從 100 多家成長到約 600 家;工業廢棄物資源化從 800 萬公噸/年,成長到超過 1,000 萬公噸/年;再利用率從 60%

提昇至 73%。每年不但免除 1,000 萬公噸廢棄物造成的污染 理,同時創造 1,000 萬公噸的新資源,展現台灣資源再利用 成長迅速的實蹟。約一半種類的工業廢棄物皆再利用產製再 生綠建材,例如,煉鋼爐石再生為爐石水泥、煤灰資源利用 為混凝土原料、脫硫石膏資源再生為石膏板材、無機污泥資 源再生為建築磚材、石材廢料再利用於產製水泥製品等,種 類與數量繁多。(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6-07-28)顯然將建 築業廢棄物有效的再資源化利用,已是未來必然的趨勢,隨 著營建業廢棄物控管與再利用之法治化趨於成熟,再生綠建 材之開發與量產亦具有高度可行性與市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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