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外既有建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二節 國外既有建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

壹、 美國

1990 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1990,ADA 法案)

通過後,成為美國最具法律約束力的身心障礙者支援法案。為了落實ADA 1法案,建築、

交通障礙改善委員會在 1991 年提出可及性設計準則(Accessibility Guidelines),規定行 動不便者進入供公眾使用之權益應受保障。

一、 既有建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之適用範圍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適用於公共建築及營業場 所之規範,包括私人之商業及提供一般人使用之建築物,須依各用途別遵循美國身心 障礙者法案無障礙指南(American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ADAAG)

或聯邦統一無障礙標準(Uniform Federal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UFAS)。私人俱樂部、

私人住宅、宗教設施、5 個以下房間提供住宿膳食等用途者不需符合 ADA 規範。

二為適用於既有建物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規範明訂於國際建築模式 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第三十四章(Existing Structures)2

二、 改善作法

(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規定

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特定技術條款如下表所示,包括斜坡道、樓梯、電梯、門、

廁所、昇降平臺、更衣室等空間或無障礙設施。

1 ADA 法案(2010)詳見 http://www.ada.gov/

2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12)詳見 http://publicecodes.cyberregs.com/icod/ibc/2012/

25

表2-4美國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之特定技術條款

項目 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特定技術條款

斜坡道

路緣斜坡或建築物和場所室內外斜坡道受限於空間而無法符合 1:12 的 坡度要求時,坡度或高度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坡度 最大高低差 1:10<坡度< 1:8 3 吋(7.5 公分) 1:12<坡度< 1:10 6 吋(15 公分)

樓梯 由於平面結構的關係,如果完整的扶手會造成危險或不可行,則在變更 中不受要求。

電梯

1.如果電梯裝置有安全門,可刪除自動重新開啟的設置。

2.受限於現況條件和技術尚無法符合 4.10.9 規定,機廂可縮減到最梯需 求標準,但是內部空間不得小於 122╳122 公分(48in╳48in)。

3.符合 4.10 規定的電梯,119.5╳175.5 公分(47in╳69in)也可適用標準輪 椅。

電梯機廂門

1.門的寬度在技術上無法符合 4.13.5(電梯的地板空間應至少容許輪椅進 入、移動至操縱按鈕以及出電梯所需的空間,見圖 22。電梯與樓層 間的縫隙不得超過 3.2 公分)規定時,電梯與樓層間縫隙的最大距離 為 1.6 公分(5/8in)

圖 22

2.如現有門檻高在 1.9 公分(3/4in)上下且做斜面處理,可以保留。

廁所

1.如果技術上無法符合 4.22 或 4.23 的規定,那麼每一樓層的一般廁所 至少設置一處男女共用無障礙廁所。該無障礙廁所應符合 4.16 和 4.19 的規定。

2.如果技術上無法設置如圖 30(a)的標準隔間,可以圖 30(b)取代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6 項目 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特定技術條款

圖 30(a) 圖 30(b)

3.如果現有廁所或盥洗室無法做無障礙改善,那麼設置符合 4.30.1(通 則 ) 、4.30.2( 字體 比例 )、4.30.3(字 體高 )、4.30.5(修 飾與對 比 )和 4.30.7(無障礙標誌)等規定指示最近的無障礙廁所或盥洗室

集會場所

1.集會場所坐椅區如果無法全面改善無障礙,那麼可以將無障礙座椅區 集中在無障礙通道上並且最近緊急出口。

2.如果在技術上無法將所有的表演區設置在無障礙動線上,那麼至少每 一種表演區本身必須是無障礙

昇降平臺(輪 椅昇降平臺)

變更時應符合 4.11 的規定且在無障礙動線上,但是昇降平台不適用於 4.1.3(5)例外 4 的情形

更衣室 如果在技術上無法在同一樓層同時提供男女各一處無障礙更衣室時,那 麼至少應提供至少一處男女共用的無障礙更衣室。

資 料 來 源 :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2002),本研究整理。

(二) 既有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 1.主要精神

(1)既有設施改建時不得要求超過新建建物無障礙之規範。

(2)不得降低或減少原建築物或設施之通達性。

(3)若符合新建造標準在技術上不可行時,無障礙改善項目應在技術可行之最大 範圍內符合規定。

27

依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分別有不同規範。

(1)部分用途變更(3411.4)

任何用途變更需依第 3411.6、3411.7、3411.8 之規定。

(2)全部用途變更(3411.4) A.至少一個無障礙出入口。

B.至少一個無障礙通路可連結建築物出入口與主要功能區。

C.標示應符合第 1110 節。

D.如設置停車場,應為無障礙停車場。

E.如設置乘車區,至少應提供一個無障礙乘車區。

F.至少一個無障礙動線,可連結無障礙停車場、無障礙乘車區、無障礙出入口。

如用途變更須符合新建造標準在技術上不可行時,前述項目應在技術可行之最大範 圍內符合規定。

例外: Type B units 不需要符合前述 1 到 6 款無障礙通路。

(3)增建(3411.5)

新的建造規定適用於增建。增建如影響至主要功能區域或包含一區域之可及性,應 符合第 3411.7 條之規定。

(4)改建(3411.6)

建築物、設施或元件如改建須符合第 11 章之規定,除非技術上不可行。若技術上無 法符合本章規定時,改建應在建築可行的最大範圍內提供無障礙通路。

例外:

A.除第 3411.7 條規範者外,被改建的單元或空間不需要提供無障礙通路。

B.在既有建築物與設施內,不需提供第十章規範之無障礙逃生出入口。

C.如要改建 Group R-2 內個別被擁有的 Type A 獨立產權居住單元,須符合 Type B 住宅單元之規定。

D.當改建工作區域小於 50%之建築總面積時,B 型住宅單元或眠寢單元不需要依第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8 1107 節規定。

(5)影響主要功能的改建(3411.7)

改建如影響至主要功能區域或包含一區域之可及性,則通往主要功能區域應為無障 礙,無障礙通路包括主要功能區域、廁所盥洗室、飲水設備。

例外:

(A)提供無障礙通路之成本不需超過改建影響主要功能區域成本之 20%。

(B)規定不適用於僅進行窗戶、硬體、操作控制系統、電源插座及標示之改建。

(C)規定不適用於僅進行機械系統、電氣系統、消防系統安裝或改裝、及減少 危險材料等之改建。

(D)規定不適用於以增加設施之無障礙通達性為目的之改建。

(E)規定不適用於僅變更 TypeB 住宅及眠寢單元之改建。

三、 小結

美國 ADA 針對不需要可及性者之建築物使用類型訂有例外規範,相較國內建築 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較為彈性。另外,針對既有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修 建、變更使用時,改善之基本精神為若符合新建造標準在技術上不可行時,應在技術 可行之最大範圍內符合規定。

貳、 日本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 2005 年提出 General 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Policy(通用設 計 政 策 大 綱 ) , 同 時 整 合 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essibility Act(2000) 與 Building Accessibility Act Amendment(2002),提出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內 政部營建署,2010)。

日本對於無障礙環境的推廣起源甚早,起初由各個環境部分建築、交通等領域各自 管理,近期整合通用設計政策大綱後,致力於所有無障礙環境介面整合,以所有空間環 境串接為連續且無障礙為目標,也使整體環境風貌有更一致性的標準與規劃。

29

(一)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 4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分 6 章、共 64 條,基本架構如下圖。

與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較為相關之章節為第三章移動順暢化設備設置管理人、第 四章重點整備地區移動順暢化相關事業重點。

圖2-4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架構圖 資料來源:王秀娟等(2012)

1.基本方針

主管機關(國土交通省)應訂定相關的基本方針,該基本方針包含下述事項:

3資料來源:蔡佳明、余美鳳、許朝富(2013)古蹟、歷史建築無障礙設施調查研究及可行性評估計畫。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研究報告。臺中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4出處: http://www.mlit.go.jp/,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律(高齢者、障害者等の移動等 の円滑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日本,2006 年。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30

(1)達成移動順暢化的目標。

(2)設備設置管理人(包含大眾運輸工具、道路、路外停車場、特定路外停車場、

公園、特別特定建築物、特定建築物等管理者)應採取措施相關基本事項。

(3)鄉鎮市政府依循的基本構想及方向。

2.各設備設置管理人應配合順暢化基準的義務

(1)以下設施在新設、新建時,應該符合現有的法規標準,既有設施也應努力採取 適當措施,使其符合現有制定基準:

A.大眾運輸工具 B.特定道路

C.特定的路外停車場

D. 都市公園中的特定設施:如公園內通路

E. 特別特(指)定建築物:指供不特定多數者利用,或主要供高齡者、身障者等所利 用之特定建築物

(2)特定建築物需配合現有基準努力達成順暢化目標

為誘導特定建築物改善成符合標準的建築物,特定建築物的改建與修繕時,需經地 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格式提出認可,事後亦須經過查核、發給完工證明。建築物基準法 所認定的相關特定建築物因採取移動順暢化設施設備,而超過法令規範該設備可占的樓 地板面積時,由法令所定之樓地板面積不列入計算。

3.重點整頓地區整體推動順暢化事業 重點整頓地區係指合乎下列條件之地區:

(1)生活相關設備(指高齡者、身障者等於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利用之旅客設 備、公家機關、福祉機構以及其他設備) 所在地域內,及生活相關設備間能以 步行抵達之區域。

(2)由生活相關設備及生活相關動線(指聯絡生活相關設備之間的動線)串聯,形成 需要實施移動順暢化之地區。

(3)針對該地區執行重點且整體的移動順暢化政策,能有效且適切地增進都市機

31

重點整頓地區整體推動順暢化事業推動的做法如下圖。各鄉鎮市得基於基本方針,

單獨或共同針對該鄉鎮市區域內之重點整頓地區制定與應如何重點且整體性實施移動等 之順暢化相關事業之基本構想。並徵詢居民、利用生活相關設備之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等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公共交通事業、道路管理者、路外停車場管理者、公園管理者、特定建築物所有權 人、公安委員會等必須依據基本構想提出事業計畫書。由地方政府審核認可。

公共交通事業、道路管理者、路外停車場管理者、公園管理者、特定建築物所有權 人、公安委員會等必須依據基本構想提出事業計畫書。由地方政府審核認可。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