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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統一各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資料欄位,並建 立替代改善會議紀錄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各縣市會議紀錄欄位不一,難以提供審查小組、建築相關業者或使用人之參考,且 缺乏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建議後續由中央統一會議紀錄欄位,並定期彙整與檢討,針 對各縣市政府改善原則不一致之情形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建議二

檢討「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列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規範:

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表示「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

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然現有引導設施未有 統一規範,如統一之形狀規則、位置或摩擦係數、色彩識別等規範,致使視障者難以辨 識。亦無針對聽覺障礙者規劃相關引導設施。建議「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應予 增列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規範。

建議三

增加替代改善方案限期改善之機制: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地方縣市政府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82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通過「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之案件 缺乏追蹤機制,除排定檢測無障礙設施檢測不符規定者外,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 工案、場所自提改善案均無限期改善之規範,無法確實掌握替代改善方案之執行,常有 審議通過卻未確實執行、或審議通過又重新提案送審之情形,建議後續增加限期改善之 機制。

建議四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圖例: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 97 年訂定後已歷經二次修正,針對建築物無障礙 環境之規範進行調整,然常見因缺乏圖說、圖說未標示尺寸、前後圖說標示不一致等情 形,致使無障礙設施裝設錯誤之情形,建議應予重新檢討。

建議五

針對餐廳(B-3)、旅館(B-4)等特定建築物使用類組進行案例彙編:中長期可行之 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隨亞洲地區城市旅遊興起,臺灣觀光產業穩健成長。加以高齡化社會來臨,高齡者 與身障人口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再加上高齡者集體出遊之習慣,且近年來國內正逐步 推動無障礙旅遊活動,旅館無障礙日趨重要。

考量國內無障礙法令修定趨勢與縣市近年推動無障礙改善之重點,建議後續應調查 國內旅館無障礙及進行分類建議,擬定具體改善策略,提供建築、相關業者之參考,以 加速提昇我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品質。並針對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B-3)、旅館(B-4)等特定建築物使用類組進行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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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研訂說明 ... 85 第一章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與適用情形 ... 87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 ... 87 第二節 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執行現況 ... 94

第二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原則與理念 ... 98

第一節 替代改善基本原則 ... 98 第三章 無障礙通路 ... 100

第一節 替代改善計畫 ... 100 第二節 避難層出入口替代改善方式與案例 ... 102 第三節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替代改善方式與案例 ... 103 第四章 昇降設備 ... 121

第一節 替代改善計畫 ... 121

第二節 昇降設備相關設備之改善方式 ... 123

第三節 昇降設備之替代改善方式與案例 ... 126

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 134

第一節 替代改善計畫 ... 134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84

第二節 廁所盥洗室之替代改善方式與案例 ... 136 第六章 停車空間 ... 145

第一節 替代改善計畫 ... 145 第二節 停車空間替代改善方式與案例 ... 147 第七章 聽障、視障者之設計指引 ... 154

第一節 視障之特性與建議改善方式 ... 156 第二節 聽障之特性與建議改善方式 ... 164 第八章 友善與因地制宜之設計指引 ... 167

第一節 設置不同功能的多種廁所 ... 167

第二節 相關指示與設備 ... 169

附錄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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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訂說明

國內無障礙環境改善係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準則,然遇有現況環 境改善困難時,則可由改善單位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經各縣市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實 施。考量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現況及環境,多不相同,且建築物之使用類型,亦 多有差異。故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改善,多為個案及因地制宜處理,據此,亟需有替 代改善案例彙編,俾供設計改善之應用參考。

目前各縣市有關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改善,已推動多年,並累積相當案例,

故將各縣市審核通過之替代改善方案成果,予以有系統之彙整,並就無障礙改善之項 目與建築物之用途,予以分類俾供查詢,以作為待改善案例之改善參考,並得提供審 查小組、建築相關業者或使用人之參考,以加速我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推廣。

一、 手冊內容

(一) 替代改善計畫設計原則:說明各無障礙設施項目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改善原則與替代原則。

(二) 替代改善方式與案例說明:彙整各縣市通案原則與審查通過案例,並說明各案 例之使用類組、空間限制、替代改善計畫、改善後照片。

(三) 相關法規收入於附錄。

二、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研究之替代改善案例彙編方式執行以便利縣市審查作業參考為出發點,同時考 量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及施工之參考。考量不同地區之社經發展、地形限制,以及區 域分布均衡,及各縣市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資料欄位精確度,以臺北市、臺中市、臺 南市、高雄市為主要調查對象。

第三至七章依各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 議紀錄,及專家學者之推薦,挑選適合之案例。按各縣市歷年申請案件情形,選定避 難層出入口、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為優先彙整類別。

考量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較缺乏視障、聽障相關設計規範,及相關友善、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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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之案例有其參考價值可供後續相關規劃與施工參考,故一併收納於彙編之第 八章、第九章。

87

第一章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與適用情形

本章概要說明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近年相關法令修正方向,

包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 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

壹、 建築技術規則

一、 修正適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範圍

為使建築物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更符合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內政部營建署進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以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三項法令的修 正。

內政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公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部分條文,法規最大的變革為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多數建物都必須施作無障礙設施。

二、 無障礙設施分類建築物使用類組、無障礙設施分類調整

無障礙設施種類修訂之趨勢為增加公眾使用頻繁及與觀光遊憩相關之場所,如加 油站、餐廳等,歷年修正內容如下。

(一) 97 年 3 月 13 日進行分類調整

內政部於 97 年 3 月 13 日依台內營字第 0970801030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並自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

其中第 170 條重新將 16 類用途整編為 7 類 18 組予以細分,並增加多項用途。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88

如新增便利商店(G-3)應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 出入口等四項設施。

(二) 98 年 9 月 8 日新增 I 類加油(氣)站

內政部又於 98 年 9 月 8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8321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條文,新增 I 類(危險物品類)加油(氣)站應設置供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其中規定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自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故於 97 年 7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加油(氣)站,因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尚未將加油(氣)站納入公共建築物,廁所盥 洗室自未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即屬前開所稱既有公共建築物,自得按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辦理改善。

(三) 101 年 10 月 1 日新增 B-3 小吃店、餐廳,及修正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規定 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條文,同年 11 月 16 日將原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新增至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 修正無障礙盥洗室之設置規定

無障礙盥洗室之設置除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 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 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5 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 障礙廁所盥洗室。

2. 新增 B-3 規範

新增商業類 B-3 之無障礙設施規範,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廁所盥洗室等六項設施,受規範之建築物使用 類別如下:

(1) 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 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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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

等類似場所。

三、 昇降設備改善相關規定

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 築物,依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故 100 年 2 月 25 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55 條修正內容,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 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

該條文新增內容為「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

該條文新增內容為「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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