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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相關規定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相關規定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相關規定

本節概要說明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近年相關法令修正方向,包 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 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

壹、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之修訂歷程與趨勢

一、 建築技術規則

(一) 修正適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範圍

為使建築物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更符合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內政部營建署進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以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三項法令的修 正。

內政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公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部分條文,法規最大的變革為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多數建物都必須施作無障礙設施。

(二) 無障礙設施分類建築物使用類組、無障礙設施分類調整

無障礙設施種類修訂之趨勢為增加公眾使用頻繁及與觀光遊憩相關之場所,如加 油站、餐廳等,歷年修正內容如下。

1.97 年 3 月 13 日進行分類調整

內政部於 97 年 3 月 13 日依台內營字第 0970801030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並自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 中第 170 條重新將 16 類用途整編為 7 類 18 組予以細分,並增加多項用途。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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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增便利商店(G-3)應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 入口等四項設施。

2.98 年 9 月 8 日新增 I 類加油(氣)站

內政部又於 98 年 9 月 8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8321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條文,新增 I 類(危險物品類)加油(氣)站應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其中規定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自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故於 97 年 7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加油(氣)站,因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尚未將加油(氣)站納入公共建築物,廁所盥洗室 自未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即屬前開所稱既有公共建築物,自得按既有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辦理改善。

3.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 B-3 小吃店、餐廳,及修正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規定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建築物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修正條文,相關 規範如下。

(1)修正無障礙盥洗室之設置規定

無障礙盥洗室之設置除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 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5 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 盥洗室。

(2)新增 B-3 規範

新增商業類 B-3 之無障礙設施規範,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 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廁所盥洗室等六項設施,受規範之建築物使用類別 如下:

A.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 場所。

B.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 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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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 築物,依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故 100 年 2 月 25 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55 條修正內容,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 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

該條文新增內容為「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 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 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 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 定之限制。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 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二、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修正,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主 要修正方向為新增彈性化特別規定、加強視覺警示規範、考量輪椅使用者與視障者之 身體機能、人體工學,修正輪椅觀眾座位規範,新增固定銀幕水平與仰視能見度容許 範圍,並新增無障礙客房專章。

(一) 彈性化

1.新增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放寬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淹水潛 勢高度達 50 公分以上且地面層自基地地面提高 50 公分免設置;室外通路淨寬 由 130 公分下修至不得小於 90 公分。

2.新增第 2 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 者:樓梯級高﹙R﹚由 16 公分調為 18 公分以下,級深﹙T﹚由不得小於 26 公 分調為 24 公分。

(二) 加強視覺警示規範

1.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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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昇降設備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180-200 公分處,尺 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

3.增訂室內無障礙車位懸掛或張貼標誌之設置規定。

4.車位地面標誌:停車位地面上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90 公分,停車格線 之顏色應為淺藍色或白色,與地面具有辨識之反差效果,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 及直線,予以區別。單一停車位: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寬度不 得小於 350 公分,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 40 公分 以下,標線寬度為 10 公分。

(三) 考量輪椅使用者、視障者之身體機能及操作便利性

1.新增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得小於 190 公分。

昇降機呼叫鈕:考量部分乘坐輪椅使用者患有肩膀肌肉不健全、臂神經叢麻痺、頸 椎損傷、脊髓損傷、胸椎損傷、運動神經元疾病或肌肉萎縮症等,患者指尖無法高舉超 過輪椅扶手高度太多(一般輪椅扶手離地面高度約 78 公分))且兼顧盲胞及電動代步車使 用者之操作便利性,設置位置宜適中,故參酌 406.4 修正梯廳及門廳內無障礙昇降機專 屬呼叫鈕設置高度及無障礙標誌設置之規定。

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 2 組呼叫鈕,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 85-90 公分,下 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 5 公分之無障礙標誌。

2.洗面盆高度修正

為符人體工學操作實例,修正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之尺寸規定,洗面盆上緣距地板 面不得大於 80 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 20 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 65 公 分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3.昇降設備扶手固定方式修正

本部 98 年 5 月 4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804080 號函示昇降機廂扶手設置規定,

本規範 207.2.2 扶手固定於牆壁不得採用側邊支撐方式之規定,主要係考慮樓梯、坡道 等之扶手,側邊支撐將影響握持扶手前進時之順暢性;至本規範 406.2 昇降機廂內之扶 手,主要為協助身體平衡機能較差者,於出入機廂時協助其穩定並移動身體,其使用方 式為固定握持,故機廂扶手固定方式毋須考慮影響手部滑動前進之情形,且固定處甚短 並不影響握持扶手之便利性。是以昇降機廂內之扶手,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207 之規 定,但增訂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 207.2.2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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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馬桶扶手設置型式,刪除較不便使用之水平移動式扶手。

2.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考量 通路扶手與樓梯扶手使用性質不同,取消扶手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規定。

(五) 新增輪椅觀眾席位相關規定

新增多廳式場所、席位安排相關規範;另外考量行動不便者之視角,新增固定銀 幕水平、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座椅彈性運用等規定。

(六) 新增無障礙客房

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之 7 條明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 者,設置無障礙客房,增訂「無障礙客房」相關設置規定一章。規範其位置、地面、

出入口、衛浴設備空間、馬桶及扶手、洗面盆、設置尺寸、房間內求助鈴等。

三、 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規定

86 年 8 月 7 日發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母法為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明訂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

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以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

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並訂有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 坡道或昇降機者,可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 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等。

(一) 97 年 5 月 9 日,修正適用範圍

97 年 5 月修正公布「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

97 年 5 月修正公布「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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