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壹、 研究範圍
內政部於 97 年 3 月 13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70801030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並自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 中第 170 條重新將 16 類用途整編為 7 類 18 組予以細分,並增加多項用途,其中亦包括:
便利商店應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等四項設施。
考量法令修訂情形,本研究蒐集之案例以 98 年度以後申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進行改善之個案為主。
貳、 研究限制
各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會議紀錄多僅留存於 承辦人員,人事調動後,即難以取得先前之資訊,目前僅臺中市定期於網路公佈歷次會 議紀錄。研究單位於 102 年 4 月 17 日舉辦諮詢會議,邀請各縣市政府無障礙替代改善主 管機關參與,並於 4 月 22 日檢送會議紀錄,協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共計取得臺北市(100、101 年度)、新北市(101 年 6 月~102 年 5 月)、臺南市(102 年 3 月)等三縣市之資訊;並透過網路公開資訊蒐集基 隆市、桃園縣、新竹縣、臺中市、南投市、高雄市、台東縣等會議紀錄。
考量法令修正幅度,本研究以資料時間 98 年度至 102 年度 6 月份為研究對象;另外,
因各縣市會議紀錄無統一格式,部分縣市僅有案例名稱、審查結果是否通過等,本研究 依據各縣市資料細緻程度是否能判別申請改善之無障礙設施種類、替代改善方式(詳見 下表),選定以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為主要研究對象。
再者,各縣市提供之會議紀錄均為文字紀錄,改善前後照片係附於申請之改善計畫 書內,惟多為書面資料,加上歷年申請案件數量龐大,難以取得,故本案例彙編僅收錄 改善完成之照片。
3
101 年~102 年 上 半 年 度
有
-
有 -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101 年~102 年 上 半 年
5 習講師。
(四) 身心障礙者團體:提供視障、聽障、肢障相關服務、推廣、訓練之團體,如財 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聾人協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等。
二、 觀察法
透過實地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替代改善案例彙編建 議之基礎。
三、 文獻回顧與歸納法
透過相關文獻回顧分析針對含國內外政策、法令、及歷年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相關 之審查會議紀錄及成果資料。
肆、 研究流程
本案研究流程如下:
圖1-1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