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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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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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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
(3)

10260D0001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主 持 人:王順治

協同主持人:蔡佳明

研 究 員:林蕙鈺

研 究 助 理 :鄒欣樺

研 究 助 理 :劉育珊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4)
(5)

I

目次

表次………Ⅲ

圖次………Ⅴ

摘要………Ⅶ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 2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 6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 7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相關規定 ... 7

第二節 國外既有建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 ... 24

第三章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 ... 41

第一節 案例彙編類型之選定與現地調查規劃 ... 41

第二節 無障礙通路 ... 50

第三節 昇降設備 ... 54

第四節 廁所盥洗室 ... 57

第五節 停車空間 ... 60

第六節 聽障、視障者之設計指引 ... 63

(6)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II

第七節 友善與因地制宜之設計指引 ... 68

第四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檢討 ... 71

第一節 重要課題分析 ... 71

第二節 法規修正建議 ... 7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9

第一節 結論 ... 79

第二節 建議 ... 81

附錄一、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 ... 89

附錄二、諮詢會議紀錄 ... 205

附錄三、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 209

附錄四、期中審查會議紀錄與回應 ... 217

附錄五、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 221

附錄六、期末審查會議紀錄與回應 ... 225

參考書目 ... 229

(7)

III

表次

表 2-1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 ... 13

表 2-2 各縣市頒布之審查原則或通案事項 ... 20

表 2-3 常見申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與其對應之無障礙設施種類 ... 23

表 2-4 美國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之特定技術條款 ... 25

表 2-5 三重縣公共設施無障礙案例 ... 32

表 3-1 替代改善之基本原則 ... 42

表 3-2 案例彙編之章節架構 ... 43

表 3-3 替代改善方式之分類與案例 ... 44

表 3-4 坡度表 ... 51

表 3-5 不同環境情形適用之替代改善方式 ... 52

表 3-6 昇降設備替代改善方式一覽表 ... 55

表 3-7 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方式一覽表 ... 58

表 3-8 停車空間替代改善方式一覽表 ... 61

表 3-9 身心障礙者人數 ... 63

(8)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IV

表 3-10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引導設施規範 ... 63

表 3-11 視障者引導之設計指引方式 ... 65

表 3-12 聽障者使用環境之障礙 ... 66

表 3-13 多功能廁所平面圖 ... 68

表 4-1 樓梯扶手水平延伸修正建議(304.2) ... 73

表 4-2 昇降設備輪椅乘坐者操作盤修正建議(406.4) ... 74

表 4-3 廁所盥洗室引導標誌修正建議(503.2) ... 76

表 4-4 洗面盆扶手修正建議(507.6) ... 77

表 5-1 機車停車位修正建議 ... 78

(9)

V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 ... 5

圖 2-1 臺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 1 ... 18

圖 2-2 臺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 2 ... 18

圖 2-3 新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 ... 19

圖 2-4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架構圖 ... 29

圖 2-5 重點整頓地區順暢化推動方式示意圖 ... 31

圖 3-1 替代服務告示地圖前有障礙阻隔 ... 53

圖 3-2 替代服務告示地圖標示位置不當 ... 53

圖 3-3 流動廁所前方畫滿機車停車格 ... 59

圖 3-4 流動廁所前方為油庫 ... 59

圖 3-5 替代服務告示地圖字體過小 ... 61

圖 3-6 替代服務告示地圖字體過小 ... 61

圖 3-7 捷運站廁所使用狀態顯示 ... 69

圖 3-8 日本公共廁所使用狀態顯示 ... 69

圖 3-9 廁所門扇(臺北市石牌捷運站)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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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VI

圖 3-10 廁所門扇(高雄都會公園捷運站) ... 70

圖 3-11 感應式開關 ... 70

圖 3-12 感應式馬桶沖水器(萬美國宅通用設計戶) ... 70

圖 3-1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洗臉盆扶手示意圖 ... 70

圖 3-14 輪椅族使用洗臉台之障礙 ... 70

圖 4-1 扶手水平延伸案例 ... 73

圖 4-2 捷運站扶手水平延伸案例 ... 73

圖 4-3 廁間浮凸觸覺示牌 ... 76

圖 4-4 廁間浮凸觸覺示牌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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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摘要

關鍵詞: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無障礙設施 一、 研究緣起 國內無障礙環境改善係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準則,然遇有現況環境 改善困難時,則可由改善單位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經各縣市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 考量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現況及環境,多不相同,且建築物之使用類型,亦多 有差異。故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改善,多為個案及因地制宜處理,據此,亟需有替代改 善案例彙編,俾供設計改善之應用參考。 目前各縣市有關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改善,已推動多年,並累積相當案例,故 可將各縣市審核通過之替代改善方案成果,予以有系統之彙整,並就無障礙改善之項目 與建築物之用途,予以分類俾供查詢,以作為待改善案例之改善參考,並得提供審查小 組、建築相關業者或使用人之參考,以加速我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推廣。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一) 訪談及座談會法 本研究安排產官學界座談會,確認本研究在管理、使用等面向所提出的關鍵課題, 是否正確聚焦。安排座談會單位及對象有: 1.政府部門:內政部、縣市建築使用管理科室之主管機關。 2.產業界:a.目前從事無障礙環境改善、或昇降設備相關廠商,b.建築師,c.因應無 障礙法令修訂進行修繕之場所。 3.學界:曾經從事相關法令修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成員、公共建築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 講師。

(12)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VIII 4.身心障礙者團體:提供視障、聽障、肢障相關服務、推廣、訓練之團體,如財團 法人愛盲基金會、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聾人協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等。 (二) 觀察法 透過實地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替代改善案例彙編建 議之基礎。 (三) 文獻回顧與歸納法 透過相關文獻回顧分析針對含國內外政策、法令、及歷年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相關 之審查會議紀錄及成果資料。 三、 重要發現 (一)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方案應有明確配套措施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方案應有明確配套措施,以提升替代改善方案實際運作之可 行性,確實提升建築物無障礙環境。 (二) 替代改善會議紀錄應有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並應統一各縣市會議紀錄資料欄 位 替代改善案例缺乏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建議後續配合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 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協請各縣市政府定期進行資訊蒐集,並報送中央主 管機關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備查。地方政府報送之替代改善方案案例彙整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所訂之範本進行,應有統一欄位,以利後續追蹤稽查。 (三) 替代改善案例應建立追蹤機制 替代改善提案審查通過後,多數個案均無限定改善完成期限,且無檢查機制,無 法明確追蹤案例是否按照會議決議進行改善,且有部分案例審查通過之後,又一再重 新提案之情形;同時,應考量公共建築物預算限制而有限期追蹤之機制。 建議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訂定改 善期限,如申請案通過後 3 個月內改善完成,申請人如未能在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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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制,但應限期追蹤。 (四)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應考量身體機能對應之空間需求,重新檢討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適用對象,應有負面表列、得以排除情境、或以績效 指標等方式。 各項無障礙設施規範應考量身體功能對應之空間需求進行修正,另外「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自 97 年訂定後已歷經二次修正,針對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規範進行調 整,然常見因缺乏圖說、圖說未標示尺寸、前後圖說標示不一致等情形,致使無障礙設 施裝設錯誤之情形,建議應予重新檢討。 四、 主要建議事項 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統一各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資料欄位,並建 立替代改善會議紀錄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各縣市會議紀錄欄位不一,難以提供審查小組、建築相關業者或使用人之參考,且 缺乏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建議後續由中央統一會議紀錄欄位,並定期彙整與檢討,針 對各縣市政府改善原則不一致之情形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建議二 檢討「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列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規範: 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表示「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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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X 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然現有引導設施未有 統一規範,如統一之形狀規則、位置或摩擦係數、色彩識別等規範,致使視障者難以辨 識。亦無針對聽覺障礙者規劃相關引導設施。建議「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應予 增列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規範。 建議三 增加替代改善方案限期改善之機制: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地方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通過「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之案件 缺乏追蹤機制,除排定檢測無障礙設施檢測不符規定者外,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 工案、場所自提改善案均無限期改善之規範,無法確實掌握替代改善方案之執行,常有 審議通過卻未確實執行、或審議通過又重新提案送審之情形,建議後續增加限期改善之 機制。 建議四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圖例: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 97 年訂定後已歷經二次修正,針對建築物無障礙 環境之規範進行調整,然常見因缺乏圖說、圖說未標示尺寸、前後圖說標示不一致等情 形,致使無障礙設施裝設錯誤之情形,建議應予重新檢討。 建議五 針對餐廳(B-3)、旅館(B-4)等特定建築物使用類組進行案例彙編:中長期可行之 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5)

XI 與身障人口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再加上高齡者集體出遊之習慣,且近年來國內正逐步 推動無障礙旅遊活動,旅館無障礙日趨重要。 考量國內無障礙法令修定趨勢與縣市近年推動無障礙改善之重點,建議後續應調查 國內旅館無障礙及進行分類建議,擬定具體改善策略,提供建築、相關業者之參考,以 加速提昇我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品質。並針對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B-3)、旅館(B-4)等特定建築物使用類組進行案例彙編。

(16)
(17)

1

ABSTRACT

Keywords: Existing buildings、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Access-free Facilities

1. Research origin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is the foundation of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Buildings which built before the specification, their design and facilities provided usually do not comply with current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Hence, for most cases of buildings, submission of proposal for alteration which examed by County Access Committee.

Every building has its unique structure and conditions and usage. Alteration may vary from case to case.

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 has been executed for many years by local governments. This research collects submitted cases, and classified by the usages of buildings or by the access-free facilities to edit a practice guidebook for professionals in Taiwan.

2.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

Our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 interview, questionnaire, observational survey and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3. Important finding

(1)The 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 for the access-free facilities in the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need supplementary measure to promote practicability.

(2)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ies should regularly compile and review the solutions and principles made by “The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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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 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

(4)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must re-review in compliance to physical functions.

4. Main Recommendations

This project suggests the immediate and long-term strategies. For immediate strategies:

(1)To unify the data of the data contents of “The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

(2)To review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nd reinforce the chapters of guiding facilities relating to visually disabled and hearing-impaired people.

(3)To set definite deadline of each“The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mitting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s”.

(4)“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mendments of the pictures and descriptions of misleading and omissions . For long-term strategies:

(1)To edit case compilation for the buildings classified use of restaurants (B-3), hotels (B-4).

(19)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 研究緣起

國內無障礙環境改善係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準則,然遇有現況環境 改善困難時,則可由改善單位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經各縣市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 考量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現況及環境,多不相同,且建築物之使用類型,亦多 有差異。故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改善,多為個案及因地制宜處理,據此,亟需有替代改 善案例彙編,俾供設計改善之應用參考。 目前各縣市有關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改善,已推動多年,並累積相當案例,故 可將各縣市審核通過之替代改善方案成果,予以有系統之彙整,並就無障礙改善之項目 與建築物之用途,予以分類俾供查詢,以作為待改善案例之改善參考,並得提供審查小 組、建築相關業者或使用人之參考,以加速我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推廣。

貳、 研究目的

一、 蒐集國內各縣市現有替代改善成果案例、報告或審查小組決議替代改善方案原則 等相關內容,並歸類分析。 二、 針對蒐集之各替代改善成果案例,召開座談會,並就既有建築物現況與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改善常見之問題,分門別類,歸納改善建議。 三、 檢討歸納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可再提昇或增進之內容。

(20)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壹、 研究範圍

內政部於 97 年 3 月 13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70801030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並自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 中第 170 條重新將 16 類用途整編為 7 類 18 組予以細分,並增加多項用途,其中亦包括: 便利商店應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等四項設施。 考量法令修訂情形,本研究蒐集之案例以 98 年度以後申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進行改善之個案為主。

貳、 研究限制

各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會議紀錄多僅留存於 承辦人員,人事調動後,即難以取得先前之資訊,目前僅臺中市定期於網路公佈歷次會 議紀錄。研究單位於 102 年 4 月 17 日舉辦諮詢會議,邀請各縣市政府無障礙替代改善主 管機關參與,並於 4 月 22 日檢送會議紀錄,協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共計取得臺北市(100、101 年度)、新北市(101 年 6 月~102 年 5 月)、臺南市(102 年 3 月)等三縣市之資訊;並透過網路公開資訊蒐集基 隆市、桃園縣、新竹縣、臺中市、南投市、高雄市、台東縣等會議紀錄。 考量法令修正幅度,本研究以資料時間 98 年度至 102 年度 6 月份為研究對象;另外, 因各縣市會議紀錄無統一格式,部分縣市僅有案例名稱、審查結果是否通過等,本研究 依據各縣市資料細緻程度是否能判別申請改善之無障礙設施種類、替代改善方式(詳見 下表),選定以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為主要研究對象。 再者,各縣市提供之會議紀錄均為文字紀錄,改善前後照片係附於申請之改善計畫 書內,惟多為書面資料,加上歷年申請案件數量龐大,難以取得,故本案例彙編僅收錄 改善完成之照片。

(21)

3

表1-1各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紀錄

資料項目

編 號 縣市 單位 資料時間 場 所 名 稱 說 明 ( 改 善 項 目現況環境) 決議(說明通過之 替代改善方式) 照片 1 臺北市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工程處 100、101 有 有 有 - 2 新北市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局 101.6~102. 5 有 - -( 僅 有 審 查 結 果,分為改善完 成、待改善兩種) - 3 基隆市 基 隆 市 政 府 都 市發展局 96~101 有 有 有 - 4 桃園縣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局 97、98 有 - -( 僅 有 審 查 結 果,分為通過、 不通過兩種) - 5 新竹縣 新 竹 縣 政 府 工 務處 97~100 有 - 有 - 6 新竹市 新 竹 市 政 府 工 務處 - - - - - 7 苗栗縣 苗 栗 縣 政 府 工 商發展處 - - - - - 8 臺中市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發展局 91~ 有 有 有 - 9 彰化縣 彰 化 縣 政 府 建 設處 - - - - - 10 南投縣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處 100 第 3 次、第 4 次 有 有 有 - 11 雲林縣 雲 林 縣 政 府 建 設處 - - - - - 12 嘉義縣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發展處 - - - - - 13 嘉義市 嘉 義 市 政 府 工 務處 - - - - - 14 臺南市 台 南 市 政 府 工 務局 101 年~102 年 上 半 年 度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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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4 編 號 縣市 單位 資料時間 場 所 名 稱 說 明 ( 改 善 項 目現況環境) 決議(說明通過之 替代改善方式) 照片 15 高雄市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101 年~102 年 上 半 年 度 有 有 有 - 16 屏東縣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發展處 - - - - - 17 宜蘭縣 宜 蘭 縣 政 府 建 設處 - - - - - 18 花蓮縣 花 蓮 縣 政 府 建 設處 - - - - - 19 臺東縣 臺 東 縣 政 府 建 設處 99 有 有 有 - 20 澎湖縣 澎 湖 縣 政 府 建 設處 - - - - - 21 連江縣 連 江 縣 政 府 工 務局 - - - - - 22 金門縣 金 門 縣 政 府 建 設局 - -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參、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為質化研究法,以訪談、觀察及文獻回顧法為主要分析 方法,分別分析其使採用原因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訪談法及座談會法 本研究將安排產官學界座談會,確認本研究在管理、使用等面向所提出的關鍵課題, 是否正確聚焦。安排座談會單位及對象有: (一) 政府部門:內政部、縣市建築使用管理科室之主管機關。 (二) 產業界:a.目前從事無障礙環境改善、或昇降設備相關廠商,b.建築師,c.因 應無障礙法令修訂進行修繕之場所。 (三) 學界:曾經從事相關法令修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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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習講師。 (四) 身心障礙者團體:提供視障、聽障、肢障相關服務、推廣、訓練之團體,如財 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聾人協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等。 二、 觀察法 透過實地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替代改善案例彙編建 議之基礎。 三、 文獻回顧與歸納法 透過相關文獻回顧分析針對含國內外政策、法令、及歷年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相關 之審查會議紀錄及成果資料。

肆、 研究流程

本案研究流程如下:

圖1-1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4)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6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期中階段完成各縣市政府資料蒐集、國內無障礙相關法令修正、各縣市無障礙改善 原則分類、常見改善項目及替代改善作法分析。期末階段提出案例彙編分類方式、應納 入彙編改善項目內容。

表1-2研究進度表

月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取得各縣市政府歷 年改善計畫關資料 國內無障礙相關法 令修定彙整分析 各縣市無障礙改善 原則項目分類 常見改善項目及替 代改善做法分析 期中報告書撰寫及 審查 提出案例彙編分類 方式 提出應納入彙編改 善項目內容 期末報告書撰寫及 審查 期末報告書修正及 成果報告書修正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12﹪ 24﹪ 40﹪ 52﹪ 64﹪ 72﹪ 80﹪ 88﹪ 96﹪ 100﹪

(25)

7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相關規定

本節概要說明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規定,及近年相關法令修正方向,包 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 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

壹、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法規之修訂歷程與趨勢

一、 建築技術規則 (一) 修正適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範圍 為使建築物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更符合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內政部營建署進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以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三項法令的修 正。 內政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公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部分條文,法規最大的變革為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多數建物都必須施作無障礙設施。 (二) 無障礙設施分類建築物使用類組、無障礙設施分類調整 無障礙設施種類修訂之趨勢為增加公眾使用頻繁及與觀光遊憩相關之場所,如加 油站、餐廳等,歷年修正內容如下。 1.97 年 3 月 13 日進行分類調整 內政部於 97 年 3 月 13 日依台內營字第 0970801030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並自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 中第 170 條重新將 16 類用途整編為 7 類 18 組予以細分,並增加多項用途。

(26)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8 如新增便利商店(G-3)應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 入口等四項設施。 2.98 年 9 月 8 日新增 I 類加油(氣)站 內政部又於 98 年 9 月 8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8321 號令修正「建築物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條文,新增 I 類(危險物品類)加油(氣)站應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其中規定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自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故於 97 年 7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加油(氣)站,因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尚未將加油(氣)站納入公共建築物,廁所盥洗室 自未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即屬前開所稱既有公共建築物,自得按既有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辦理改善。 3.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 B-3 小吃店、餐廳,及修正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規定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建築物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修正條文,相關 規範如下。 (1)修正無障礙盥洗室之設置規定 無障礙盥洗室之設置除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 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5 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 盥洗室。 (2)新增 B-3 規範 新增商業類 B-3 之無障礙設施規範,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 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廁所盥洗室等六項設施,受規範之建築物使用類別 如下: A.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 場所。 B.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 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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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 築物,依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故 100 年 2 月 25 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55 條修正內容,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 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 該條文新增內容為「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 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 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 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 定之限制。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 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二、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修正,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主 要修正方向為新增彈性化特別規定、加強視覺警示規範、考量輪椅使用者與視障者之 身體機能、人體工學,修正輪椅觀眾座位規範,新增固定銀幕水平與仰視能見度容許 範圍,並新增無障礙客房專章。 (一) 彈性化 1.新增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放寬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淹水潛 勢高度達 50 公分以上且地面層自基地地面提高 50 公分免設置;室外通路淨寬 由 130 公分下修至不得小於 90 公分。 2.新增第 2 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 者:樓梯級高﹙R﹚由 16 公分調為 18 公分以下,級深﹙T﹚由不得小於 26 公 分調為 24 公分。 (二) 加強視覺警示規範 1.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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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10 2.昇降設備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180-200 公分處,尺 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 3.增訂室內無障礙車位懸掛或張貼標誌之設置規定。 4.車位地面標誌:停車位地面上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90 公分,停車格線 之顏色應為淺藍色或白色,與地面具有辨識之反差效果,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 及直線,予以區別。單一停車位: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寬度不 得小於 350 公分,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 40 公分 以下,標線寬度為 10 公分。 (三) 考量輪椅使用者、視障者之身體機能及操作便利性 1.新增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得小於 190 公分。 昇降機呼叫鈕:考量部分乘坐輪椅使用者患有肩膀肌肉不健全、臂神經叢麻痺、頸 椎損傷、脊髓損傷、胸椎損傷、運動神經元疾病或肌肉萎縮症等,患者指尖無法高舉超 過輪椅扶手高度太多(一般輪椅扶手離地面高度約 78 公分))且兼顧盲胞及電動代步車使 用者之操作便利性,設置位置宜適中,故參酌 406.4 修正梯廳及門廳內無障礙昇降機專 屬呼叫鈕設置高度及無障礙標誌設置之規定。 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 2 組呼叫鈕,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 85-90 公分,下 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 5 公分之無障礙標誌。 2.洗面盆高度修正 為符人體工學操作實例,修正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之尺寸規定,洗面盆上緣距地板 面不得大於 80 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 20 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 65 公 分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3.昇降設備扶手固定方式修正 本部 98 年 5 月 4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804080 號函示昇降機廂扶手設置規定, 本規範 207.2.2 扶手固定於牆壁不得採用側邊支撐方式之規定,主要係考慮樓梯、坡道 等之扶手,側邊支撐將影響握持扶手前進時之順暢性;至本規範 406.2 昇降機廂內之扶 手,主要為協助身體平衡機能較差者,於出入機廂時協助其穩定並移動身體,其使用方 式為固定握持,故機廂扶手固定方式毋須考慮影響手部滑動前進之情形,且固定處甚短 並不影響握持扶手之便利性。是以昇降機廂內之扶手,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207 之規 定,但增訂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 207.2.2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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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修正馬桶扶手設置型式,刪除較不便使用之水平移動式扶手。 2.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考量 通路扶手與樓梯扶手使用性質不同,取消扶手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規定。 (五) 新增輪椅觀眾席位相關規定 新增多廳式場所、席位安排相關規範;另外考量行動不便者之視角,新增固定銀 幕水平、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座椅彈性運用等規定。 (六) 新增無障礙客房 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之 7 條明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 者,設置無障礙客房,增訂「無障礙客房」相關設置規定一章。規範其位置、地面、 出入口、衛浴設備空間、馬桶及扶手、洗面盆、設置尺寸、房間內求助鈴等。 三、 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規定 86 年 8 月 7 日發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母法為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明訂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 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以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 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並訂有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 坡道或昇降機者,可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 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等。 (一) 97 年 5 月 9 日,修正適用範圍 97 年 5 月修正公布「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 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配合當年度建築技術規則之修訂,修正適用範圍,由 85 年 11 月 27 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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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12 未符合其規定,修正為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 (二) 101 年 5 月 25 日,新增替代改善原則 101 年 5 月 25 日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 原則」,新增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 空間等六項無障礙設施之替代改善原則。 (三)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全文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全文,新增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查小組之資格限制,以及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修正避難層坡道及 扶手之替代改善原則,高低差 150 公分以上者,刪除「設置輪椅昇降台有困難者,得 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台,並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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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 築 物 使 用類組 無障礙設施種類 公共建築物 室外通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 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 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B 類 商 業 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 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 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 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 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ˇ ˇ ˇ ˇ ˇ ○ ˇ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 休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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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14 建 築 物 使 用類組 無障礙設施種類 公共建築物 室外通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類 閒、文 教類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 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 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 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 課後托育中心。 ˇ ˇ ˇ ˇ ○ ○ ˇ ○ ○ E 類 宗 教、殯 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 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 類 衛 生、福 利、更 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 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2.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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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 築 物 使 用類組 公共建築物 坡 道 及 扶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G 類 辦 公、服 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 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 業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ˇ ○ ˇ ˇ 便利商店。 ˇ ˇ ˇ ˇ ○ ○ ○ H 類 住 宿 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 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 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ˇ ○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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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16 建 築 物 使 用類組 無障礙設施種類 公共建築物 室外通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I 類 危 險 物 品 類 I 加油(氣)站。 ˇ ○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但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其客房數五十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應 至少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 法集中留設者,其無障礙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 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四、「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無障礙設施之通路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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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小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之修訂歷程,係考量公眾 使用頻繁及與觀光遊憩相關場所之無障礙需求,逐步增加相關規範,如 98 年新增 I 類加油(氣)站須設置廁所盥洗室、101 年新增 B-3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 廳等。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係考量無障礙改善 之空間、經費限制等相關困難,針對無障礙設施種類訂定更明確之改善、替代原則, 如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等。

貳、 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執行現況

一、 改善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之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目前各縣市政府多已依據前述規定,訂定其分類、分期、分區改 善執行計畫,明確規劃改善之期程。 二、 改善程序 縣市政府公布有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查紀錄表,並訂定有申請 與審查流程,詳如下述。 (一) 臺北市 臺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分為三種,包括檢測不符、申辦使用執照審查、自提 等三種。 1.建築管理工程處排檢無障礙設施檢測不符規定,受檢場所於期限內提具(替代)改善 計畫者。 2.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工案,若無障礙設施改善確有困難,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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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18 3.場所改善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亦可自行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送請本處提報審查。 前述三種處理程序,僅第一種建築管理工程處排檢無障礙設施檢測不符規定,有 限期改善之規範。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工案、場所自提改善案均無限期改善之 規範,無法確實掌握替代改善方案之執行,常有審議通過卻未確實執行、或審議通過 又重新提案送審之情形。

圖2-1臺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 1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網頁

圖2-2臺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 2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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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北市替代改善程序為執行勘檢後,不合格者限期提報改善計畫書及暫時性替代 改善方案,於期限內提報者,召開審查會審議,審查通過者因依核定計畫內容限期改 善,完成後應主動申報,由市府進行複檢作業。

圖2-3新北市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

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頁,本研究重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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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0 三、 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執行機制與各縣市通案原則 替代改善方案審查目前各縣市多以召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 及審查會議」進行個案討論,縣市政府則可依據較常申請之建築物類組頒布審查或通案 原則,如臺北市轄內既有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原則、新北市轄內既有便利商店 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及審查原則、臺中市集合住宅建築物行動不便者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 則、高雄市既有建築物替代方案通案事項等,針對改善原則訂定較詳盡之規範,如不同 環境情形、建物權屬適用之替代改善方式與相關配套措施。

表2-2各縣市頒布之審查原則或通案事項

縣市 建築物使用類組 無障礙設施種類 臺北市既有便利商店避 難層出入口坡道替代改 善原則(99) 便利商店(G-3) 避難層坡道 臺北市(100) _ 避難層出入口 臺北市(101) _ 昇降設備(設置附掛式昇降座椅) 臺北市(101) _ 停車空間 新北市轄內既有便利商 店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及 審查原則 便利商店(G-3) 避難層坡道 桃園縣(96) 學校、銀行(G-1) 坡道及扶手、昇降設備、無障礙廁所、 浴室、聽視覺警示設備 臺中市集合住宅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替代改善計 畫處理原則(96) 集合住宅(H-2) 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 備 臺中市已領得使用執照 之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 改善放寬規定(101) 便利商店(G-3) 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 高雄市既有建築物替代 方案通案事項(96) 金融機構(G-1)、(G-2) 昇降設備 花蓮縣既有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改 善計畫處理原則(98)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樓梯、室內出入口、廁所、電梯 集合住宅(H-2) 坡道、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各縣市通案事項詳見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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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臺北市於 99 年訂有「臺北市既有便利商店避難層出入口坡道替代改善原則」,針 對無障礙通路,包含室外通路、避難層出入口等項目,針對不同環境情形,訂有改善 方式及改善期限。另外亦於 100 年、101 年陸續訂定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設置附 掛式昇降座椅)、停車空間等相關通案事項。 (二) 新北市 新北市訂有「新北市轄內既有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及審查原則」,針對無障 礙通路,包含室外通路、避難層出入口等項目,針對不同環境情形,訂有改善方式及 改善期限。其中對於改善困難無法順利抵達室外出入口處之情形,建議以服務鈴、指 示牌方式改善,短期內以暫時性輔助措施改善,長期目標則建議 2 至 3 年內或租約到 期時搬遷至合適地點。 (三) 臺中市 臺中市分別於 96 年、101 年針對申請案件數量較多、且與民眾日常生活使用頻率 較高之集合住宅、便利商店訂有通案式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另外亦考量補習班、 停車空間、室內外通路高低差、樓梯級高與級深、昇降設備等改善之限制,訂有相關 通案事項。 (四)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於 97 年 5 月 9 日內政部修正公佈「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前,已針對 85 年 11 月 27 日以前既 有建築物訂有替代方案通案事項。 針對學校、金融機構、宗教類等特定建築物使用類組進行放寬,另外亦針對較難改 善之樓梯或坡道扶手水平延伸、昇降機週邊扶手、室外引導通路設施、建築物出入口高 低差、室外樓梯警示設施、馬桶隔間大小與輪椅迴轉淨空間、樓梯扶手、無障礙停車位 等無障礙設施種類進行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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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2 (五) 花蓮縣 花蓮縣政府於 97 年 4 月 22 日府城建字第 0970057824A 號令訂定發布「花蓮縣既 有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並於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適 用於建造執照係於 85 年 11 月 27 日前取得,且總樓地板面積小於 300 平方公尺之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集合住宅。 四、 替代改善原則檢討與優先彙整類別 (一) 常見申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常見申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包括便利商店、金融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加油站等, 主要改善課題如下所述。 1.便利商店(G-3) 常見申請項目為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改善課題為避難層出入口地面室內外高度 差,出入口緊鄰騎樓設置,騎樓與室內樓層高差受結構樑之限制無法降版。 2.金融機構(G-1) 常見申請項目為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停車空間。 (1)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室內外因結構樑有高低差,無法設置坡道。 (2)避難層出入口:常見不符規範者為無空間設置端點平台、或坡道與端點平台 間因考量門禁設有門,若其非屬自動感應門而為推拉門,較不易於行動不便者 行進。 (3)昇降設備:常見課題為金融機構內部無單獨所有之昇降設備,建築物之昇降 設備為大樓全體住戶所共有,而該昇降設備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無法通達至 金融機構。 (4)停車空間:主因為從 G-3 組變更為 G-1 組,需增加之無障礙設施之種類為停 車空間,部份銀行可於地下室法定停車位進行改善,惟需加強停車位與昇降設 備間通路之順暢,部分則因產權問題無地下室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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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養護、長期照顧機構之服務對象多為輪椅使用者或臥床者,且常有就醫需求,常 見申請項目為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 (1)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常見課題為室內外高低差。 (2)昇降設備:改善課題為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多位於四、五樓無電梯公寓,無昇 降設備可通達,或既有昇降設備機廂淨寬、淨深不足等。 (3)廁所盥洗室:改善課題為未留設符合規定之設輪椅迴轉空間。 4.加油(氣)站(I) 常見申請項目為廁所盥洗室,改善課題為 1.既有營業站屋內空間不足,需在室外 增設置獨立之行動者不便用廁所盥洗室,2.既有加油站土地面積太小,無法設置行動 者不便用廁所盥洗室等。 5.電影院 常見申請項目為輪椅觀眾席、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改善課題為輪椅觀眾席位 之位置、走道之暢通,及其與無障礙廁所之動線。

表2-3常見申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與其對應之無障礙設施種類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手 避 難 層 出入口 昇 降 設 廁 所 盥 洗室 停 車 空 輪 椅 觀 眾席 便利商店(G-3)  金融機構(G-1)     老人福利機構(F-1、 H-1)    加油(氣)站(I)  電影院(A-1)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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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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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外既有建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

壹、 美國

1990 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1990,ADA 法案) 通過後,成為美國最具法律約束力的身心障礙者支援法案。為了落實ADA 1法案,建築、 交通障礙改善委員會在 1991 年提出可及性設計準則(Accessibility Guidelines),規定行 動不便者進入供公眾使用之權益應受保障。 一、 既有建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之適用範圍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適用於公共建築及營業場 所之規範,包括私人之商業及提供一般人使用之建築物,須依各用途別遵循美國身心 障礙者法案無障礙指南(American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ADAAG) 或聯邦統一無障礙標準(Uniform Federal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UFAS)。私人俱樂部、 私人住宅、宗教設施、5 個以下房間提供住宿膳食等用途者不需符合 ADA 規範。

二為適用於既有建物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規範明訂於國際建築模式 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第三十四章(Existing Structures)2

二、 改善作法 (一)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規定 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特定技術條款如下表所示,包括斜坡道、樓梯、電梯、門、 廁所、昇降平臺、更衣室等空間或無障礙設施。 1 ADA 法案(2010)詳見 http://www.a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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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美國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之特定技術條款

項目 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特定技術條款 斜坡道 路緣斜坡或建築物和場所室內外斜坡道受限於空間而無法符合 1:12 的 坡度要求時,坡度或高度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坡度 最大高低差 1:10<坡度< 1:8 3 吋(7.5 公分) 1:12<坡度< 1:10 6 吋(15 公分) 樓梯 由於平面結構的關係,如果完整的扶手會造成危險或不可行,則在變更 中不受要求。 電梯 1.如果電梯裝置有安全門,可刪除自動重新開啟的設置。 2.受限於現況條件和技術尚無法符合 4.10.9 規定,機廂可縮減到最梯需 求標準,但是內部空間不得小於 122╳122 公分(48in╳48in)。 3.符合 4.10 規定的電梯,119.5╳175.5 公分(47in╳69in)也可適用標準輪 椅。 電梯機廂門 1.門的寬度在技術上無法符合 4.13.5(電梯的地板空間應至少容許輪椅進 入、移動至操縱按鈕以及出電梯所需的空間,見圖 22。電梯與樓層 間的縫隙不得超過 3.2 公分)規定時,電梯與樓層間縫隙的最大距離 為 1.6 公分(5/8in) 圖 22 2.如現有門檻高在 1.9 公分(3/4in)上下且做斜面處理,可以保留。 廁所 1.如果技術上無法符合 4.22 或 4.23 的規定,那麼每一樓層的一般廁所 至少設置一處男女共用無障礙廁所。該無障礙廁所應符合 4.16 和 4.19 的規定。 2.如果技術上無法設置如圖 30(a)的標準隔間,可以圖 30(b)取代

(44)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6 項目 既有建築物或場所變更特定技術條款 圖 30(a) 圖 30(b) 3.如果現有廁所或盥洗室無法做無障礙改善,那麼設置符合 4.30.1(通 則 ) 、4.30.2( 字體 比例 )、4.30.3(字 體高 )、4.30.5(修 飾與對 比 )和 4.30.7(無障礙標誌)等規定指示最近的無障礙廁所或盥洗室 集會場所 1.集會場所坐椅區如果無法全面改善無障礙,那麼可以將無障礙座椅區 集中在無障礙通道上並且最近緊急出口。 2.如果在技術上無法將所有的表演區設置在無障礙動線上,那麼至少每 一種表演區本身必須是無障礙 昇降平臺(輪 椅昇降平臺) 變更時應符合 4.11 的規定且在無障礙動線上,但是昇降平台不適用於 4.1.3(5)例外 4 的情形 更衣室 如果在技術上無法在同一樓層同時提供男女各一處無障礙更衣室時,那 麼至少應提供至少一處男女共用的無障礙更衣室。

資 料 來 源 :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2002),本研究整理。

(二) 既有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 1.主要精神 (1)既有設施改建時不得要求超過新建建物無障礙之規範。 (2)不得降低或減少原建築物或設施之通達性。 (3)若符合新建造標準在技術上不可行時,無障礙改善項目應在技術可行之最大 範圍內符合規定。

(45)

27 依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分別有不同規範。 (1)部分用途變更(3411.4) 任何用途變更需依第 3411.6、3411.7、3411.8 之規定。 (2)全部用途變更(3411.4) A.至少一個無障礙出入口。 B.至少一個無障礙通路可連結建築物出入口與主要功能區。 C.標示應符合第 1110 節。 D.如設置停車場,應為無障礙停車場。 E.如設置乘車區,至少應提供一個無障礙乘車區。 F.至少一個無障礙動線,可連結無障礙停車場、無障礙乘車區、無障礙出入口。 如用途變更須符合新建造標準在技術上不可行時,前述項目應在技術可行之最大範 圍內符合規定。 例外: Type B units 不需要符合前述 1 到 6 款無障礙通路。 (3)增建(3411.5) 新的建造規定適用於增建。增建如影響至主要功能區域或包含一區域之可及性,應 符合第 3411.7 條之規定。 (4)改建(3411.6) 建築物、設施或元件如改建須符合第 11 章之規定,除非技術上不可行。若技術上無 法符合本章規定時,改建應在建築可行的最大範圍內提供無障礙通路。 例外: A.除第 3411.7 條規範者外,被改建的單元或空間不需要提供無障礙通路。 B.在既有建築物與設施內,不需提供第十章規範之無障礙逃生出入口。

C.如要改建 Group R-2 內個別被擁有的 Type A 獨立產權居住單元,須符合 Type B 住宅單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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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28 1107 節規定。 (5)影響主要功能的改建(3411.7) 改建如影響至主要功能區域或包含一區域之可及性,則通往主要功能區域應為無障 礙,無障礙通路包括主要功能區域、廁所盥洗室、飲水設備。 例外: (A)提供無障礙通路之成本不需超過改建影響主要功能區域成本之 20%。 (B)規定不適用於僅進行窗戶、硬體、操作控制系統、電源插座及標示之改建。 (C)規定不適用於僅進行機械系統、電氣系統、消防系統安裝或改裝、及減少 危險材料等之改建。 (D)規定不適用於以增加設施之無障礙通達性為目的之改建。 (E)規定不適用於僅變更 TypeB 住宅及眠寢單元之改建。 三、 小結 美國 ADA 針對不需要可及性者之建築物使用類型訂有例外規範,相較國內建築 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較為彈性。另外,針對既有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修 建、變更使用時,改善之基本精神為若符合新建造標準在技術上不可行時,應在技術 可行之最大範圍內符合規定。

貳、 日本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 2005 年提出 General 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Policy(通用設 計 政 策 大 綱 ) , 同 時 整 合 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essibility Act(2000) 與 Building Accessibility Act Amendment(2002),提出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內 政部營建署,2010)。

日本對於無障礙環境的推廣起源甚早,起初由各個環境部分建築、交通等領域各自 管理,近期整合通用設計政策大綱後,致力於所有無障礙環境介面整合,以所有空間環 境串接為連續且無障礙為目標,也使整體環境風貌有更一致性的標準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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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 4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分 6 章、共 64 條,基本架構如下圖。 與既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較為相關之章節為第三章移動順暢化設備設置管理人、第 四章重點整備地區移動順暢化相關事業重點。

圖2-4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架構圖

資料來源:王秀娟等(2012)

1.基本方針 主管機關(國土交通省)應訂定相關的基本方針,該基本方針包含下述事項: 3資料來源:蔡佳明、余美鳳、許朝富(2013)古蹟、歷史建築無障礙設施調查研究及可行性評估計畫。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研究報告。臺中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4出處: http://www.mlit.go.jp/,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律(高齢者、障害者等の移動等 の円滑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日本,2006 年。

(48)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30 (1)達成移動順暢化的目標。 (2)設備設置管理人(包含大眾運輸工具、道路、路外停車場、特定路外停車場、 公園、特別特定建築物、特定建築物等管理者)應採取措施相關基本事項。 (3)鄉鎮市政府依循的基本構想及方向。 2.各設備設置管理人應配合順暢化基準的義務 (1)以下設施在新設、新建時,應該符合現有的法規標準,既有設施也應努力採取 適當措施,使其符合現有制定基準: A.大眾運輸工具 B.特定道路 C.特定的路外停車場 D. 都市公園中的特定設施:如公園內通路 E. 特別特(指)定建築物:指供不特定多數者利用,或主要供高齡者、身障者等所利 用之特定建築物 (2)特定建築物需配合現有基準努力達成順暢化目標 為誘導特定建築物改善成符合標準的建築物,特定建築物的改建與修繕時,需經地 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格式提出認可,事後亦須經過查核、發給完工證明。建築物基準法 所認定的相關特定建築物因採取移動順暢化設施設備,而超過法令規範該設備可占的樓 地板面積時,由法令所定之樓地板面積不列入計算。 3.重點整頓地區整體推動順暢化事業 重點整頓地區係指合乎下列條件之地區: (1)生活相關設備(指高齡者、身障者等於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利用之旅客設 備、公家機關、福祉機構以及其他設備) 所在地域內,及生活相關設備間能以 步行抵達之區域。 (2)由生活相關設備及生活相關動線(指聯絡生活相關設備之間的動線)串聯,形成 需要實施移動順暢化之地區。 (3)針對該地區執行重點且整體的移動順暢化政策,能有效且適切地增進都市機

(49)

31 重點整頓地區整體推動順暢化事業推動的做法如下圖。各鄉鎮市得基於基本方針, 單獨或共同針對該鄉鎮市區域內之重點整頓地區制定與應如何重點且整體性實施移動等 之順暢化相關事業之基本構想。並徵詢居民、利用生活相關設備之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等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公共交通事業、道路管理者、路外停車場管理者、公園管理者、特定建築物所有權 人、公安委員會等必須依據基本構想提出事業計畫書。由地方政府審核認可。

圖2-5重點整頓地區順暢化推動方式示意圖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國土技術研究中心(2011)

二、 案例:三重縣公共設施無障礙 三重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2010 年時平均每四名縣民就有一名為高齡者,急速高 齡化突顯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重要性。平成 6 年(1994 年)擬定三重縣城市發展福祉促 進要綱(三重県だれもが住みよい福祉のまちづくり推進要綱),進行公共設施之整備,

(50)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32 平成 11 年(1999 年)針對建築物、公共交通機關之設施公佈公共設施無障礙案例(三重 県バリアフリーのまちづくり推進条例)。 建築物改善項目分為出入口、室內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室外通路、停 車場、哺乳室、避難設施等,改善案例除通行順暢化外,亦強調色彩識別。公共交通 機關之設施則特別針對無人車站訂有增加語音系統、調降自動賣票機之高度、驗票口 需有效寬度 80 公分等利於行動不便者、視力障礙者使用之規範,詳細案例圖說如下表 所示。

表2-5三重縣公共設施無障礙案例

類別 項目 說明 建 築 物 1.出入口 考量視覺障礙之情形,建議應加強色彩識別 門把出入口踏墊應避免鋪於引導地磚上 2. 有 頂 蓋 之通路 出入口高低差可採移動式、固定式斜坡板改善,其色彩建議應易於 識別

(51)

33 垂直昇降設備,可加強輪椅使用之移動性 3.樓梯 應加強樓梯與周圍通路之色彩識別;梯級鼻端應採用與樓梯明度差 異大之色彩 可使用座椅式昇降台供輪椅使用者移動 老人福利機構之樓梯,應考量高齡者有需雙邊扶手支撐移動之情 形,可增設一道扶手,以縮短樓梯寬度

(52)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34 類別 項目 說明 4. 昇 降 設 備 九人乘坐電梯之出入口應有 80 公分淨寬 應於機廂側邊裝設扶手;設置後視鏡 5.廁所 蹲式廁所前、側面應設置水平扶手 一般廁所之置物掛鉤、多機能廁所之置物台

(53)

35 考量馬桶增高器等設備之使用,設置兩個不同高度放置衛生紙之裝 置 應加強男廁、女廁標示之色彩識別 既存建築物之多機能廁所設置,應考量給水管線之配置 廁所可採橫拉門,多機能廁所出入口應留設有效寬度超過 80 公分

(54)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36 類別 項目 說明 多機能廁所之夜間照明及男廁之點字標示 6. 室 外 通 路 道路境界線之高低差應採明度差異大之色彩 避難層出入口高低差、側溝上可採固定式斜坡道改善 建築基地內通路可採 1:20 以下之坡度進行改善;梯級鼻端之防滑條 應與樓梯色彩明度差異大 7.停車場 無障礙停車位之設計應考量夜間照明,當建築基地狹小時,應確保 留設寬度 350 公分

(55)

37 停車場之通路與停車空間之高低差應小於 2 公分 8.哺乳室 考量職員需求,建議配置哺乳相關空間 9. 避 難 設 施 避難設施之文字標示應清楚可視 公 共 交 通 機 關 之 設 施 1. 移 動 順 暢化通路 通路應順暢化、設置照明設備 2.通路、坡 道 通路應順暢化,並有引導地磚

(56)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38 類別 項目 說明 3.樓梯 短期可採由服務人員協助操作爬梯機做為替代改善措施 4.設備 無人車站應加強語音系統,以利於視力障礙者 5.廁所 6.賣票機 無人車站應設置較低之自動賣票機,以便於行動不便者、高齡者使 用 7. 休 憩 設 施 無人車站之月臺設置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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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8.驗票口 無人車站之驗票口有效寬度 80 公分之驗票口 9.乘車區 無人車站之乘車區設置終端設置警示裝置;裝設鏡面,確認旅客安 全

資料來源:三重縣健康福祉部地域福祉室(2007)

三、 小結 日本替代改善案例除考量通行順暢化外,亦強調色彩識別,如出入口門扇、斜坡 道與地面、樓梯梯級鼻端防滑條與樓梯、指示或警示文字等,而國內於指示系統之色 彩、亮度對比相對較為缺乏。 針對使用頻繁之公共交通機關之無障礙改善,垂直移動的部份為較難改善之項 目,可採由服務人員協助操作爬梯機做為短期替代改善方式,國內臺北捷運車站電梯 例行檢修時亦有採用爬梯機、公車接駁等方式作為臨時替代方案;另外,考量無人車 站無法以人員服務替代空間障礙,特別訂有增加語音系統、調降自動賣票機之高度、 驗票口需有效寬度 80 公分等利於行動不便者、視力障礙者使用之規範等,可供國內借 鏡。

(58)
(59)

41

第三章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

本章節僅說明本研究進行案例彙編類型之選定與現地調查規劃、各無障礙設施進 行替代改善之課題,完整內容詳見附件一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 例彙編。

第一節 案例彙編類型之選定與現地調查規劃

壹、 優先進行案例彙編之類型

本研究按無障礙設施種類進行彙編,按各縣市歷年申請案件情形,選定避難層出入 口、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為優先彙整類別。

貳、 替代改善基本原則

依各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初步 可將替代改善計畫審議判定基準歸納包括硬體、軟體、使用頻率等三面向。 一、 硬體 (一) 建築物屬自有者 應以固定式設施設備規劃改善為原則,除因空間不足,經各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確認確實無法改善者,可提替代計畫。 (二) 建築物屬租用者,且租期大於 2 年 租期大於 2 年者,應規劃改善或以同棟其他場所設施替代。 (三) 建築物計畫 2 年內拆除或搬遷者,或建物屬租用、租期不超過 2 年者 若不易改善,可提具暫時性替代改善方案,並於期滿後遷移至他處無障礙設施較 完善之建物。

(60)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之研究 42 (四) 古蹟、歷史建築 在不損及古蹟、歷史建築之建築特色、結構前提下進行改善。 二、 軟體 (一) 設有保全或門禁管理人員、引導服務人員之場所:採可拆卸式、需人員輔助之 方式 (二) 無服務人員:採固定式改善方式 三、 使用頻率 (一) 使用頻率高:採固定式改善方式 (二) 使用頻率低:採可拆卸式、需人員輔助之方式

表3-1替代改善之基本原則

面向 類型 建議採取之替代改善方式 硬體 (一)建築物屬自有者 應以固定式設施設備規劃改善為原則 (二)建築物屬租用者,且租期 大於 2 年 應規劃改善或以同棟其他場所設施替代 (三)建築物計畫 2 年內拆除或 搬遷者,或建物屬租用、租期不 超過 2 年者 若不易改善,可提具暫時性替代改善方案, 並於期滿後遷移 (四)古蹟、歷史建築 在不損及古蹟、歷史建築建築特色、結構前 提下進行改善 軟體 (一)設有保全或門禁管理人 員、引導服務人員之場所 採可拆卸式、需人員輔助之方式 (二)無服務人員 採固定式改善方式 使 用 頻 率 (一)使用頻率高 採固定式改善方式 (二)使用頻率低 採可拆卸式、需人員輔助之方式

資料來源:參考各縣市替代改善通案原則,本研究整理

參、 案例彙編之章節架構

本研究之替代改善案例彙編方式執行以便利縣市審查作業參考為出發點,同時考量 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及施工之參考。另外,考量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較缺乏視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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