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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彙編

第四節 廁所盥洗室

壹、 替代改善計畫

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廁所盥洗室 之改善原則與替代原則如下。

一、 改善原則

(一) 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寬度至少為九十公 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二) 門扇: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但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圓型喇叭 鎖,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三) 扶手:馬桶兩側得採用可動式扶手,沖水控制無須改善,且須考量可操作空間。

(四) 鏡子: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九十公分者,可設置傾斜鏡面。

(五) 下列設施應改善:上下方向反裝之 L 型扶手、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同、馬桶兩 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三十三公分至三十七公分者。

(六) 迴轉空間:至少有直徑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 十五公分以上。

二、 替代原則

(一)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五十公尺範圍 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

(二)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現有廁所盥洗室替代之,且經人員協 助可供乘坐輪椅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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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油(氣)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 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三、 替代改善方式一覽表

廁所盥洗室之改善方式分為改善原廁所、設置流動廁所、以同棟建物不同樓層之 廁所盥洗室替代、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 50 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等四種方式。

表3-7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方式一覽表

適用環境情形 原有廁所不符無

障礙廁所規範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

廁所盥 洗室改

善方式 改善原廁所

以 同 棟 建 物 不 同 樓 層 之 廁 所 盥洗室替代

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 口 50 公尺範圍內同側 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 洗室

加油(氣):

站流動廁所

貳、 相關課題

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加油 站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

一、 流動廁所之設施設備

常見課題為馬桶側邊移位空間不足、扶手裝設不良,乘坐電動輪椅者難以使用。

二、 流動廁所與停車空間之動線

因加油站內多為車輛行駛動線及地下儲槽設置,目前加油站之停車空間為申請人 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行動不便者要臨停下車如廁,動線較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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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3流動廁所前方畫滿機車停 車格

圖3-4流動廁所前方為油庫

三、 無障礙廁所上鎖

常見無障礙廁所上鎖,需請服務人員開門尚能使用之情形,建議後續提案應檢附 無障礙廁所清潔服務人員排班輪值表,並定期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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