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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流程 說明表

編號 IA05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 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之審核作業部分:

(一)業務單位簽報擬預借經費案,應敘明預借原因、註明預 定收回或轉正日期,並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二)主計室審核預借經費案是否確因事實需要支付,且於預 算內容、契約所定範圍或經專案核准符合借支規定,如有 不符時,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如無法及時修正時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三)簽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 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由業務單位檢附簽奉核 准文件及借款申請單送主計室,辦理撥(付)款程序。

二、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作業

(一)預借經費單位依本校採購程序,於活動結束後 2 週內,

填寫「預借經費核銷結報表」,檢附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 憑證粘存單並於右上角註明「預借轉正」)連同原簽奉核准 文件簽請轉正。

(二)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 定暨支出項目是否與原預借內容相符,如有不符者,先洽 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及時改正者,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 請單位。

(三)預借經費若有賸餘或支出項目與預借內容不符者,依經 費收回規定辦理收回繳庫。

(四)經費核銷轉正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 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由主計室依 核准相關文件辦理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並編製轉帳傳票或 支出、收回等傳票核銷轉正(如有經費收回加作收入傳票)。

控制重點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

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 款、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 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 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應特別注重財務效 能,以及有無其他更節約的方式,可資提供各單位參採。又如 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 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先洽業務 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 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 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 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 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行政院主計處編定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三、審計類 (一)審計法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附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 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 核作業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