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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流程說明表

編號 IA04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 存單(付款用),並至本校『網路請購系統』登錄「核銷」。 二、經費撥付若屬採購(財物、勞務)案件者,應由總務處或業務

單位辦理驗收;非屬採購案件者,則按經費支出性質,由業務 單位提出經費撥付申請,並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三、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 有不符者,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即時改正者,則簽註 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對於收據、統一發票或支出證明單不符 者,則請總務處補正。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預算遭 凍結、刪減或附帶決議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予業務單位,

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依據。

五、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 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壹萬元以上者,執行撥(付)

款作業,壹萬元以下者,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控制重點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

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 款、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 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 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應特別注重財務效 能,以及有無其他更節約的方式,可資提供各單位參採。又如

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 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先洽業務 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 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 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主計室同仁應隨時留意預算遭刪減或附 帶決議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 依據。

五、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 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四)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五)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六)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七)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三)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十四)本校出差旅費(膳雜及住宿)報支費用標準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附 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