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水里商工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及審議作業流程說明表
編號 IA01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及審議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室 (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每年 1 月至 3 月,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編製作 業通報,完成年度預算案編製前各項先期作業,包括:
(一) 主計室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報,估算下年度 收入估計數,填報收入預算相關表格。
(二) 由各單位提報下年度資本門需求、業務基本需求及新興 計畫。
(三) 相關單位配合核算下年度人事費預算及法律義務所需經 費,如: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學生公費及原住民助學 金等。並查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調查各項表件。
(四) 主計室彙整各單位費用總需求數。
二、籌編校務基金預算作業: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匡定次年度校務基金預算案 額度,並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編列原則,經校長召集 概算籌編會議討論後,由主計室彙整編列概算。
(二)彙編完成之概算表,依規定時程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核定各項目編列數額。
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之期限前完成編製預算案:
(一)主計室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歲出預算額度 及行政院主計處審查結果,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 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所訂日程,彙整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相關書表。
(二)主計室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日程,完成「校
務基金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管理系 統」(ACC 系統)預算資料建置,並寄送至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
四、主計室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 定」,辦理下一年度預算執行前之各項先期準備相關作業,
並於 11 月底前完成次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事宜,作為次年度 執行依據。
五、立法院審議年度預算案,成立法定預算。
(一)各單位準備年度預算案相關資料。
(二)各單位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時程,依立法院審定數 整編法定預算。
控制重點 一、依預算法及行政院之規定,教育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附屬 單位分預算之編製及審議作業,均有既定之時間限制,因此 必須注意整個作業流程之控制,並儘可能提前規劃及作業。
二、因整體之編製與審議有賴本校各單位之配合,應重視作業過 程中與各單位之協調及溝通事宜。
三、附屬單位預算書完成後須報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立 法院審查,且為爾後預算執行之依據,故應注意所編製內容 之品質及避免錯漏。
四、附屬單位預算書之編製,應參酌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所產生之 問題,如計畫部門、經費用途、執行科目間互相調整流用,
配合主客觀環境與校務發展計畫之變動作周延考量,俾利於 未來年度預算案送立法院之審議作業與預算完成法定程序 後之執行及因應實際需要。
相關法令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含中央政府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等)。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年度預算案額度表、教育部及 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及各國立中等教育 學校年度概算編列注意事項。
表單名稱 ㄧ、人事費計算表
二、校務基金各處室歲入概算表 三、經常門概算需求表
四、資本門概算需求表
五、下授經費預算編列明細表
六、資本門分配項目及執行月份調查表
七、會計系統產生之各項預算書表及預算分配
國立水里商工概預算編製及審議作業流程圖
估算下年度收入預算數,填報收 入預算相關表格
各項先期作業
依據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主 計室通報
主計室彙整各單位需求資料整 編次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表
主計室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核定額度及行政院主 計處審查結果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相關書表
(7 月 5 日前)
依立法院預算案審定數整編 法定預算
完成年度預算編 製前置作業 (每年 1 月至 3 月)
各單位估列下年度資本門需 求、業務基本需求及新興計 畫
完成 ACC 系統預算案資料建 置,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案各 相關書表
國立水里商工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主計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概)預算之編製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 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概)預算之編製作業
(一)所編列(概)預算是否符合中 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編製作業手冊規定。
(二)檢查是否於規定期限前報送 主管機關。
(三)確實核對(概)預算各表互有 關聯部分,其項目、數據是 否相符,說明之內容是否充 分。。
(四)檢查(概)預算各表之會計科 目,是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 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相符;
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 數之各會計科目是否已配合 予以重分類。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說明表
編號 IA02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 註冊繳費部分:學期開學前,由各單位依規定提供各項繳費 標準、減免類別、住宿類別、學生身分註記等資料予出納組,
出納組人員依其提供資料登入「○○銀行○○分行」學雜費軟 體,列印出每位學生之「學雜及代辦費繳費單」,由學生依規 繳費。本部分依「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已製據予繳款人者,
得免再製發收據。俟繳費完成後,由出納組人員編製「 學雜 費及各項代收款繳費收入統計表」,連同代收之金融機構收入 對帳單送交主計室。
二、 非註冊繳費部分:由出納組收納各項收入款項,並開立自行 收納統一收據或普通收款收據,逐日送主計室。各單位因業 務需要委託金融機構代收之各項費用,應編製「各項收入報 表」一式 3 份,除自存 1 份外,另 2 份逕分別送予出納組及 主計室核對勾稽。
三、 出納組將收據或「各項繳費收入統計表」併同彰化銀行水里 坑分行收入對帳單送主計室。
四、 主計室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收據或「各項繳費收入統計表」,並 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區 分「基金收入」、「代收代付專帳收入」、「代收代辦費收入」、
六、 完成簽核之記帳憑證,送出納組執行解存本校專戶存款帳戶。
七、 出納組將收入傳票或現金轉帳傳票金額,登錄於出納現金備 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八、 主計室依據出納單位已執行之記帳憑證辦理過帳作業。
九、 主計室依記帳憑證辦理收據銷號作業,並按月追蹤收據未銷 號情形。
十、 主計室應每月結帳、對帳,本校專戶存款部分,由出納組與 代理公庫專戶存款帳戶對帳單核對,如有差異,由出納組編 製「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調整。。
十一、 主計室每月編製會計月報,每年六月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年度終了編製附屬單位決算,並確實核對帳載公庫庫款之 正確性
十二、 主計室為便於日後查閱,將記帳憑證依計畫類別來源(如 基金、建教合作計畫、代收代付專帳、受贈款項、補助計 畫等),按月依照傳票編號依序順號,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 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十三、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十四、 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四條規定:「代收 代辦費」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 議通過,就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 費前公告;其收支情形並應上網公告。
控制重點 一、依會計法第108條規定,該法第5條至第7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
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 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另依行政院主計處99 年8月17日處會三字第0990005123號函略以,主計人員不得經 辦採購業務及兼辦出納、財產管理等工作。
二、主計單位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所送 已開立收據,應按編號順序開立,如屬作廢之收據,應以截角 作廢或蓋作廢章。
三、主計單位依對出納開立收據,進行銷號管控。
四、主計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經管收入案件相關帳簿。
五、主計單位應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核對出納單位所送現金結存 日報表每日自行收取之款項與當日開立之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六、業務單位依法令規定、錯誤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收入退還,應檢
七、主計單位審核憑證時應注意申請收入退還案件應簽奉核准、
黏存單申請退還款之金額與原始憑證應相符等。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決算法 三、 審計法 四、 國庫法
五、 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六、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七、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八、 審計法施行細則
九、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十、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十一、 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十二、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十三、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 代辦費注意事項
十四、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 支管理作業規定
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開始
主計室審核 是否通過
製開收入傳票或 現金轉帳傳票
主辦主計簽核記帳憑證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記帳憑證
A 是
否
出納單位開立繳費單、
普通收款收據或自行收 納統一收據
出納單位將收據、「各項 繳費收入統計表」送主 計室辦理審核
A
主計室依據記帳憑證辦理收據銷號 作業
出納組根據收入傳票解存本校專戶 存款帳戶
出納組根據傳票金額登錄出納現金 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主計室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每月結帳、對帳
裝訂整理並保管記帳憑證及原始憑 證
結束 編製會計報告
列印會計簿籍
專戶存款 由出納單 位對帳
國立水里商工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主計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收入事項審核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 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收入款項帳務處理審核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計人員是否未經辦採購業務及兼辦出納、財 產管理等工作。
(二)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所送已開立收據,審核是否 按編號順序開立,如屬作廢之收據,是否已截角 作廢或蓋作廢章。
(三)對於出納開立收據,是否進行銷號管控。
(四)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經管收入案件相關帳 簿。
(五)是否核對出納單位所送現金結存日報表每日自 行收取之款項與當日開立之收據金額有無相 符。
(六)於審核收入退還時,是否注意業務單位係依法 令規定、錯誤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收入退還,且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等,足資證明確曾有 繳款之情形。
(七)審核憑證時是否注意申請收入退還案件已簽奉 核准、黏存單申請退還款之金額與原始憑證係 相符等。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 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流程說明表
編號 IA03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 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簽案或登錄本校『網路請購系統』列印 請購(修)單,應敘明計畫、經費用途、辦理期程,另檢附相關 計畫書、經費明細表及契約草案等供核。
二、經費動支倘須由其他單位經費共同分攤辦理者,應先簽會其他 相關單位同意,採購案需先簽會總務處,出差、鐘點費、人員 進用、待遇等應先簽會人事室。採購事項則應決定採購方式,
再送主計室辦理。
三、主計室審核有無預算可供支應、計畫內容是否與預算所定用途 或範圍相符、是否已簽會相關單位。如有不符者,先洽請原申 請單位修正,無法即時改正者,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四、簽案或請購(修)單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並至預算執行管制系統 控管預算後,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 之主管核准,始得准予動支經費。
控制重點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
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 款、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 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 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應特別注重財務效
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 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請主計室同仁隨時留意預算遭通案刪減 或附帶決議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 控之依據。
五、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 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五)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六)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七)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三、審計類:
(一)審計法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附 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支用程序
附件三、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66
簽會相關單位 是否需要簽會 其他相關單位
是 否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 費申請(簽案)並登錄 預算執行管控系統
採購事項決定採購方式
會計室審核預算來源、
用途別及是否至預算執 行管制系統控管預算
有無預算、
用途、支給標準是否與規定 相符及有無更節約方式
是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否
校長核定
准予動支經費
結束 是
是否核准
否
附件一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動支經費應查明有無預算,並於事前依行政程序簽請動支及登錄 預算執行管制系統,列印動支經費申請單,經核准後使得動支。
二、 因緊急、突發或迫切需要必須事先辦理以應急者,得專案敘明原因,
並經校長核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補辦相關行政程序。
三、 經費動支簽案應敘明計畫經費來源,且計畫內容需與預算所訂用途或 範圍相符,並需敘明計畫辦理期程,檢附相關計畫書、經費明細表、契約 草案等供核。若為補助或委辦案件,除應予敘明外並檢附核定補助或委辦 之公文影本。
四、 經費動支倘需由其他單位經費共同分攤辦理者,應先簽會或洽獲相關 單位同意;如為採購案需先簽會總務處,如為人員進用則應先簽會人事室 後再送主計室辦理。
五、 各單位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嚴格控管計畫及預算之執行。又為避免 發生進度落後及減少年度終了時經費保留情形,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訂分年進度辦理,尤其對以前年度預算執 行結果有進度落後情形者,應訂定趕工或改善措施,積極辦理及按 月嚴格控管進度。
(二) 設備購置應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訂購手續。
(三) 工程及房屋建築應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發包作業。
六、 修繕工程或購置財物等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意圖規 避政府採購法以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辦理採購。屬集中採購項目,不論金額 多寡,應由總務處依集中採購方式辦理。各單位辦公用品、文具、影印紙、
碳粉等,由總務處公開招標與廠商簽訂合約或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購買,
並由各單位向總務處領用。
七、 經主計室審核簽會過之資料,不得任意調整項目、品名及金額,以利
附件二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支用程序
一、 各單位對於實施各項計畫需支用經費時,應把握時效,注意期限,並估 計辦理手續所需時間,依程序辦理支用。
二、 購置物品、材料或修繕,應由申請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購(修)申請 單」。
三、 請(購)修申請單應由請購人(使用人)登錄本校『網路請購統系統』,列 印請購(修)申請單,陳其單位主管,經總務處詢價或估價後會主計室,
陳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動支。
四、 支用旅費,應由出差人於出差前提出「出差請示單」並檢附出差相關函 件,送會人事室、主計室,並陳校長核准後於差畢依規定程序報領差旅 費。
五、 校長對於支用經費作是否核准之批示,經批准後送總務處辦理。倘未經 批准者應退還原申請單位,並通知主計室銷案。
六、 凡支用經費未依照規定事項辦妥手續或未奉校長核准,各單位即先行辦 理者,主計室得不予受理,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附件三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一、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收入(支出)憑證粘存單暨請購(修)申請單 二、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收入(支出)憑證粘存單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黏貼單據 張 憑 證 編 號 經 費 來 源
預 算 科 目 工作(或業務)計畫:
金 額 用 途 說 明
仟 萬
百 萬
十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
簽人 經 手 人 驗收或證明
主 計 審 核 財物
登記 保管或領用
庶務
組長 業務單位主
管 主 計 主 任
總務 主任
………憑…………證…………粘…………貼…………
線………
□
物品材料□
修 繕 財產請 購(修)申請單 請購日期 年 月 日
□
非消耗品□
財 產 物品物品名稱及規格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價
合 計
請購單位: 處(室) 總務處 主計室 校長批示
請購人 採購人 簽證
科主任或組長 組長
單位主管 主任 主任
編 號 科 目 金 額
字 號 萬 千 百 十 元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教師(薪元) 出 差 事 由
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止
月
總
計 日
起 訖 地 點 工 作 記 要
交通費
飛機
汽車及 捷運
火車 輪船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總 計 備 註
人事室簽證 出銷差日期 及職級核符
領款 收據
茲收到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款旅費已照數領訖 此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領人 (蓋章)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流程說明表
編號 IA04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 存單(付款用),並至本校『網路請購系統』登錄「核銷」。 二、經費撥付若屬採購(財物、勞務)案件者,應由總務處或業務
單位辦理驗收;非屬採購案件者,則按經費支出性質,由業務 單位提出經費撥付申請,並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三、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 有不符者,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即時改正者,則簽註 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對於收據、統一發票或支出證明單不符 者,則請總務處補正。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預算遭 凍結、刪減或附帶決議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予業務單位,
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依據。
五、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 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壹萬元以上者,執行撥(付)
款作業,壹萬元以下者,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控制重點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
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 款、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 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 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應特別注重財務效 能,以及有無其他更節約的方式,可資提供各單位參採。又如
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 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先洽業務 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 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 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主計室同仁應隨時留意預算遭刪減或附 帶決議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 依據。
五、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 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四)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五)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六)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七)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三)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十四)本校出差旅費(膳雜及住宿)報支費用標準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附 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總務處將原始憑證 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
(付款用)
是否屬 採購案件
否 是
否
是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 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屬採購案件
(財物、勞務)
審核是否 已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
相關單位會簽
否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是否符合 相關規定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是
是否核准
是 否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 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開始
撥(付)款作業流程
(壹萬元以上)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 程(壹萬元以下)
附件一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共同性規定
(一) 經費撥款及核銷時請檢附核准公文影本。
(二) 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因特殊情形不能 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並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 額及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或授權主管核 准後據以請款。
(三)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 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 領年月日。
(四)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 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 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 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五)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具電子計算機 三聯式發票,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粘貼核銷。
(六) 依財政部 81 年 5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811661406 號函規定,新台 幣貳仟元以上之收據,除水電、郵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 取統一發票外,儘量以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報銷。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 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 原本之原因。
(八) 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 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 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九)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 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 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 請購(修)申請單、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名、規格、
數量應一致。
(十一) 支出憑證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經辦人應在改正處簽 名或蓋章證明。
(十二)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新台幣之比率。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三) 非本國文字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
(十四)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 簽名或蓋章。
(十五) 依據公庫法第 15 條規定: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不得 簽發。非零用金(超過一萬元以上)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
若已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應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二、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及鐘點費:
(一)鐘點費應註明時數及支給標準。
(二)稿費、審查費請註明字數、審查計畫(項目)名稱及支給標準。
(三)出席費核銷時請檢附會議簽到記錄,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 地(三十公里以外)前往且簽准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 支,惟搭乘飛機、高鐵者應另檢附飛機、高鐵之票根或登機證。
(五)各單位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 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 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 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 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稿費;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 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 班費。
(七)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
除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 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 稿費。
三、 國內出差旅費:
(一)交通費: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汽車、火車、捷運、輪 船等費用,均按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緊要公務 者外,不得報支搭乘計程車之費用。搭乘飛機、高鐵者,應事先 簽准並檢據核實列支。
(二)住宿費:出差地點在本縣及鄰近縣市(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 縣)均應當日往返,如有特殊情形需住宿者,應簽請校長核可後 辦理;其餘得依本校規定標準數額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
按二分之一列支。
(三)膳雜費:依本校規定標準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 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報請機關審核。
(五)臨時人員及工讀生不得報支國內差旅費。
(六)學生對外比賽之出差,其差旅費依本校規定標準數額列支。
四、 與採購有關者:
(一)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 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 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 簽名。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二)訂定契約之設備租金及維護費、清潔費、保全費等,請檢附合約 影本。
(三)非消耗物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物品登錄作 業;設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單價在一萬元以上者,總務處應 辦理財產登錄作業。
(四)委辦案件支付款項時,應依契約規範辦理,如契約中明訂需俟期 中(期末)報告審查通過或驗收合格後始得撥付款項者,應檢附 審查通過之記錄或依行政程序簽准後付款,以符契約規定。另是 否涉及逾期而產生罰款問題,亦應一併敘明。
附件二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一、國立水里商工支出(收入)憑證粘存單(付款用)二、國立水里商工支出證明單
三、國立水里商工分批(期)付款表
四、國立水里商工支出科目分攤表(計畫別)
五、國立水里商工支出機關分攤表(機關別)
六、國立水里商工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收入(支出)憑證粘存單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黏貼單據 張 憑 證 編 號 經 費 來 源
預 算 科 目 工作(或業務)計畫:
金 額 用 途 說 明
仟 萬
百 萬
十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
簽人 經 手 人 驗收或證明
主 計 審 核 財物
登記 保管或領用
庶務
組長 業務單位主
管 主 計 主 任
總務 主任
………憑…………證…………粘…………貼…………
線………
□
物品材料□
修 繕 財產請 購(修)申請單 請購日期 年 月 日
□
非消耗品□
財 產 物品物品名稱及規格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價
合 計
請購單位: 處(室) 總務處 主計室 校長批示
請購人 採購人 簽證
科主任或組長 組長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支出證明單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受 領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貨 物 名 稱 廠
牌 規 格 或 支 出 事 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實 付
金 額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經手人 (特別費支用人)
附註:
1.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2.若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支出憑證,且本機關人員確已 先行代墊款項者,「姓名或名稱」欄可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
3.依行政院 9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7913 號函規定,特別費因 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 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 款。
4.特別費支用人核(簽)章欄位,僅於特別費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支出憑證 而開具支出證明單時,由支用人核(簽)章適用,故特加列括號註明。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分批(期)付款表
年 月 日
所 屬 年 度 月 份 年 度 月 份 說 明
應 付 總 額 (1)未訂合約( )。 (2)第 付款。
(3)合約副本或抄本粘附於 度 月 份計畫支出憑證簿第 冊第 號。
(4)於支付尾款時或分批驗收後,應附驗 收證明。
截至上次已付金額
本 次 付 款 金 額 已 付 金 額 未 付 金 額
填表人 覆核 主辦主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 格 式 二
: 本 表 使 用
A4
紙 張 印 製)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支出科目分攤表
年 月 日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科 目
金 額 說 明 附 註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原始憑證 張粘 附於 計畫支 出憑證簿第 冊 第 號。
合計新台幣
填表人 覆核 主辦主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 格 式 三
: 本 表 使 用
A4
紙 張 印 製)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分攤機 關名稱
分攤 基準
分攤 金額
說明
(1)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審
者,應加具本分攤表。
(2)各分攤機關以主辦機關出具之 收據,附本分攤表。
(3)原始憑證 張,粘附於 月份 計畫(科目)支出憑證簿第
冊第號。
合計
填表人 覆核
主辦主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編 號 科 目 金 額
字 號 萬 千 百 十 元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教師(薪元) 出 差 事 由
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止
月
總
計 日
起 訖 地 點 工 作 記 要
交通費
飛機
汽車及 捷運
火車 輪船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總 計 備 註
人事室簽證 出銷差日期 及職級核符
領款 收據
茲收到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款旅費已照數領訖 此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領人 (蓋章)
出差人 單位 主計 主計 校長 主管 審核 主任
國立水里商工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主計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各項經費動支核銷及支付審核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 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二、各項經費動支核銷及支付審核作業,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 相關法規、規則、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 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款、核銷與 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審核有無預算可供支應、計畫內容是否與預 算所定用途或範圍相符、是否已簽會相關單 位。
(三)支付用途是否與款項之事由及核准之經費動 支申請案一致。
(四)支用之項目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與原委託 機關之計畫用途及標準。
(五)付款時,核對受款人帳戶名稱與簽案或證明文 件是否一致。
(六)付款金額與發票或收據是否一致。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流程 說明表
編號 IA05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 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之審核作業部分:
(一)業務單位簽報擬預借經費案,應敘明預借原因、註明預 定收回或轉正日期,並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二)主計室審核預借經費案是否確因事實需要支付,且於預 算內容、契約所定範圍或經專案核准符合借支規定,如有 不符時,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如無法及時修正時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三)簽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 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由業務單位檢附簽奉核 准文件及借款申請單送主計室,辦理撥(付)款程序。
二、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作業
(一)預借經費單位依本校採購程序,於活動結束後 2 週內,
填寫「預借經費核銷結報表」,檢附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 憑證粘存單並於右上角註明「預借轉正」)連同原簽奉核准 文件簽請轉正。
(二)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 定暨支出項目是否與原預借內容相符,如有不符者,先洽 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及時改正者,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 請單位。
(三)預借經費若有賸餘或支出項目與預借內容不符者,依經 費收回規定辦理收回繳庫。
(四)經費核銷轉正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 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由主計室依 核准相關文件辦理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並編製轉帳傳票或 支出、收回等傳票核銷轉正(如有經費收回加作收入傳票)。
控制重點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
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 款、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 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 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應特別注重財務效 能,以及有無其他更節約的方式,可資提供各單位參採。又如 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 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先洽業務 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 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 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 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 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行政院主計處編定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三、審計類 (一)審計法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附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 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 核作業相關表件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開始
是否需要簽會 其他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會簽 是
否
主計室審核 預借經費案
是否同意借支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否
是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是否核准
否
主計室依據簽奉核准案 辦理撥(付)款程序 業務單位檢附簽奉核准文 件及借款申請單送會計室
是
業務單位敘明理由 簽報擬預借經費案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辦理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相關單位會簽
開始
總務處或預借經費單位 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
(轉帳用)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 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是否需要簽會 其他相關單位
是
否
預借經費單位檢附原 始憑證、原簽奉核准
案簽請轉正
是否核准
否
是
主計室依核銷結報辦理轉正 (如有經費收回加作收入傳票)
結束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是否符合 否
相關規定
是
計畫賸餘款或支出項目與 原預借經費內容不相符者,
依經費收回規定收回繳庫
附件一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預借或暫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以預算內容、契約所訂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負限時清結責任。
二、 必須先行借款之事務或業務計畫,應敘明預借經費原因簽請核定,並 確實註明預定收回或轉正日期,於簽奉核准後檢附原簽影本及借款申 請單辦理支付。
三、 辦妥預借款項後應儘速推展該項計畫業務,以縮短辦理期程。款項借 入後應妥為保管,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承辦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四、 各項借款應隨時注意清理,計畫業務於辦理完竣後,應儘速檢附原始 憑證及原簽奉核准案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或支出項目與原預借經費 內容不符者,應依規定收回繳庫。如有久懸未核銷、未清理或未及時 辦理保留,致經費無法轉正或收回者,應由各單位相關人員負賠償之 責。
五、 預借款項之承辦人員離職時,應列入移交,如未列入移交者,一律由 預借單位相關主管級人員負連帶責任。
附件二
國立水里商工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一、 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申請單(或以請購系統之預借申請辦理)
二、 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核銷結報表
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申請單
申 辦 人 姓 名 所屬單位 職稱 預 借 用 途
預 借 金 額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預 定 核 銷 期 限
預 借 科 目 支付方式 □1.零用金
□3.本校支票
預 借 人 單 位 主 管 主 計 室 校 長 批 示
註:預付(借)科目及支付方式由主計室填寫,申辦人免填。
收 據
茲向國立水里商工預借 用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借款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核銷結報表
申請單位:
預借用途:
活動期間(活動日):
預借經費金額:新台幣 元整
預 借 項 目 預借金額
(1)
核銷金額
(2)
預借款結餘
(1-2)
預借款不足(2-1)
自行墊付款 墊付人 未支付款
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經費請撥與核銷之帳務處理作業流程說 明表
編號 IA06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合 計
預 借 款 結 餘 或 不 足 說 明
預借款結餘繳回
預借款不足
預借人 單位主管 出納組 主計室 校 長
備註:
1.預借款核銷時必須填列「預借經費核銷結報表」及核銷原始憑證送達計室辦理科目轉正。
2.預借款結餘,必須加會出納組收回。
3.預借款不足時必需加會主計室、校長室簽註意見,另擇經費補足。
承辦單位 主計室 (分機 281、282) 作業程序
說明
一、 承辦單位彙整原始憑證送主計室。
二、 主計室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支付案件或核銷轉正案件。
三、 主計室依據審核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支付案 件請撥經費在 1 萬元以下者,先送出納組或庶務組以零用金 支付,再由出納組或庶務組報銷,並送主計室開立支出傳票 辦理零用金撥還作業。請撥經費在 1 萬元以上者,逕開立支 出傳票,另核銷轉正案件部分則開立轉帳傳票。
四、 記帳憑證送請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五、 主計室分類整理完成簽核之記帳憑證。
六、 完成簽核之支出傳票或現金轉帳傳票,送出納單位執行,出 納單位依據主計室所開立之支出傳票或現金轉帳傳票,簽發 國庫專戶存款戶支票,用印後辦理付款作業。
七、 完成簽核之轉帳傳票,即可辦理過帳作業。
八、 主計室每月結帳、對帳,編製會計月報,每年六結束時編製 半年報。
九、 主計室將記帳憑證依不同之計畫類別來源(如基金預算、建 教合作計畫、代收款、受贈款項等),按月依照編號依序順 號,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十、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控制重點 一、 編製記帳憑證時,應注意是否開立正確的會計科目,其與支 付或核銷轉正案件之資料(如受款人、摘要、金額)是否相 符。
二、 支付案件應注意公款支付時限,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 時,除緊急事項或特殊因素外,普通事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5 日。
三、 每月結帳及檢核會計報告中各式表報相關會計科目之金
額,並確實核對帳載公庫庫款之正確性,如發現錯誤應立即 更正調整。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決算法 三、 審計法 四、 國庫法
五、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六、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七、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八、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九、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經費請撥與核銷之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開 始
主計室: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 各單位辦理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支付案件或 核銷轉正案件
金額是否超 過 1 萬元
送出納組或 庶務組以零 用金支付
出納組或庶 務組申請零 用金撥還
掣開支出傳票或現金轉帳傳票
主辦主計簽核記帳憑證 掣開轉帳傳票
A
核銷轉正案件 支付案件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記帳憑證
否
是
承辦單位彙整原始憑證 辦理經費請撥或核銷
承辦單位將支付案件或核銷 轉正案件送會計室辦理審核
主計室整理支出傳票、現 金轉帳傳票及轉帳傳票
每月結帳、對帳 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A
記帳憑
轉帳傳票 證類別 支出傳票、現金轉帳傳票
送出納組辦理付款
編製會計報告
裝訂整理並保管 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列印會計簿籍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支出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說明表
編號 IA07 版次 2
修訂日期 102.11.13
項目名稱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撥款核銷審核帳務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室(分機 281、282)
作 業 程 序 說明
一、 承辦單位彙整原始憑證送主計室。
二、 主計室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支付案件。
三、 主計室依據審核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支出傳票。
四、 支出傳票送請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簽。
五、 完成核簽之支出傳票送出納單位執行,出納單位依據主計室 所開立之支出傳票,簽發公庫專戶存款支票,用印後辦理付 款作業。
六、 出納單位將已辦理付款作業之支出傳票金額登錄出納現金備 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七、 主計室依據出納單位已執行之記帳憑證辦理過帳作業。
八、 主計室每月結帳、對帳,本校專戶存款部分,由出納單位與 代理公庫專戶存款對帳單核對,如有差異,由出納單位另編 製「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九、 主計室每月編製會計月報,每年 6 月編製半年報。教育部委 辦及補助經費部分,另依規定於計畫結束後,編製收支結算 表送請教育部備查。
十、 主計室將支出傳票按照編號依序順號,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 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惟國中技藝班經費應於課程結束後 4 週內,原始憑證另依順序按職群別裝訂成冊,隨同各職群經 費執行概況表送南投縣政府備查。
十一、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控制重點 一、 編製記帳憑證時,應注意是否開立正確的會計科目其與支付 案件之資料(如受款人摘要金額)是否相符。
二、 支付案件應注意公款支付時限,機關接到應(待)支付單據 時,除緊急事項或特殊因素外,普通事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5 日。
三、 每月結帳及檢核會計報告中各式表報相關會計科目之金額,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決算法 三、 審計法
四、 審計法施行細則
五、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六、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七、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出納單位開立公庫專戶存款支 票用印後付款(1 日) 承辦單位將支付案件送主計室 審核(2 日內)
開 始
主計室: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 作業(2 日)
主計室製開支出傳票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記 帳憑證
承辦單位彙整 原始憑證辦理 經費請撥
主辦主計簽核記帳憑證
A
A
出納單位根據支出傳票金額登錄出納 現金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主計室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每月結帳、對帳 本 校 專 戶 存 款 部 分 由 出 納 單 位 對 帳
裝訂整理並保管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結束 編製會計報告
列印會計簿籍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