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對於規制兒童色情之「國際共識」的考察

第三節 各國立法例的比較分析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各國立法例的比較分析 各國立法例的比較分析 各國立法例的比較分析 各國立法例的比較分析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自規範體系的特徵觀察 自規範體系的特徵觀察 自規範體系的特徵觀察 自規範體系的特徵觀察

首先,在規制虛擬作品的各國法制中,依據是否將「逼真」和「非逼真」的 虛擬作品切割處理,可以區分為「一元制」與「二元制」兩種類型;其次,依據

「非逼真」的虛擬作品是否也被放在規制兒童色情的脈絡下168,又可再區分為「單 軌制」及「雙軌制」。採取「一元制」的國家有德國、法國、加拿大;而採取「二 元單軌制」的國家是美國;至於採取「二元雙軌制」的則是英國。至於日本則和 我國一樣,由於並未規制虛擬作品,故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類型。

從美國和英國的立法沿革來看,形成「二元制」規範體系的主要原因,應該 就是電腦合成及電腦繪圖技術的出現;由於英美的兒童色情規制始於 1970 年代後 期,當時的立法者無法預見逼真虛擬作品的存在,所以到了 1980 至 1990 年代,

才為了解決所謂「難以分辨」的問題,而開始醞釀將逼真的虛擬作品納入規制。

相反地,採取「一元制」的國家大多是在 1990 年代才展開兒童色情的規制,或許 是由於有英美的經驗可供參考,已經沒有必要將電腦合成作品切割出來處理,所 以就直接採取了「一元制」的規範體系。不過,從 1990 年代當時的相關論述來看,

無論是採取「一元制」還是「二元制」的國家,似乎都還沒有意識到(通常不具

167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的說明。

168 反之則是被放在規制猥褻物品的脈絡下,甚至根本不受規制。

逼真性的)日本色情動畫、漫畫乃至電玩的問題,然而「一元制」的立法例卻已 經為日後的規制鋪好了路,這到底是該國立法者的先見之明,還是僅僅出於偶然,

於此尚不得而知。

至於「二元單軌制」與「二元雙軌制」的區分,最大的差異就反映在「持有 非逼真虛擬作品是否應予處罰」這點上。採取「單軌制」的美國法儘管將非逼真 虛擬作品的規制放在聯邦法典規制猥褻物品的章節中,但從單純持有也會被處罰 這點來看,仍然呈現出不折不扣的兒童色情規制思維,亦即「防止刺激兒童性濫 用犯罪」。至於英國何以未將非逼真的虛擬作品納入規制,於此亦無法提供答案,

只得留待日後更進一步的研究。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自 自 自規制客體的廣泛程度觀察 自 規制客體的廣泛程度觀察 規制客體的廣泛程度觀察 規制客體的廣泛程度觀察

對於虛擬兒童色情的規制,其規制客體到底應該廣泛到什麼程度,從國際公 約、區域協定及各國法制的最大公約數來看,能夠說有「共識」的頂多就是逼真 的虛擬作品了;至於針對非逼真的虛擬兒童色情作品,各國的作法就相當分歧,

尚難稱為「國際共識」。對於採取一元制的加拿大、法國來說,規制虛擬作品本來 就不是問題,而對於二元單軌制的美國來說,聯邦刑法典§1466A 的打擊範圍也可 以及於非逼真的虛擬作品;但《歐盟框架決定》、《網路犯罪公約》以及英國、日 本的法制均未將非逼真的虛擬作品納入規制。

至於貌似兒童色情的問題,固然《兒童權利公約》、《網路犯罪公約》和《歐 盟框架決定》都表現出原則上應加以規制的態度,但從各國立法例來看,貌似兒 童色情往往並沒有被當成一種獨特的類型來處理。本文以為,這是立法技術和實 際需求所導致的結果。首先,採取一元制的國家通常採用「看似為」(appears to)

或「被描繪為」(be depicted to)這種構成要件設計,亦即將判斷重心放在觀看者

的感受上,所以只要觀看者覺得那是未成年人,原則上就會該當兒童色情,頂多 是另外給予被告舉反證推翻的機會而已;其次,採取二元制的國家則是透過「逼 真」與「非逼真」的區別來設計構成要件,所以貌似兒童色情無可避免地會消融 在這種區別中,亦即,如果畫面中的人看起來很像(真實的)未成年人,就會落 入「逼真虛擬作品」的範疇169,相反地如果看起來不像(真實的)未成年人,就 會落入「非逼真虛擬作品」的範疇。最後,從筆者蒐集到的文獻來看,對於貌似 兒童色情的討論其實不多見170,筆者以為,這可能是因為成人通常無法扮演未達 青春期、尚未發育的兒童,所以對於這類作品的供給和需求恐怕並不存在;至於 由成人扮演已發育的青少年,如果一看就知道顯然超過 18 歲甚多,只是故意穿上 童裝或學生制服演出,那麼當然可以馬上排除,不成問題,但如果畫面中的人看 起來是已發育的青少年但又無法看出是否低於 18 歲,則無論是法官或陪審團,恐 怕都很難形成有罪的心證,所以這種案件或許根本就不會被偵辦或起訴。

此外,關於兒童色情的「色情」要素的判斷,有些國家是直接定性為構成要 件 中 的 規 範 性 要 素 , 而 委 諸 於 法 院 的 自 由 判 斷 , 例 如 法 國 法 上 的 「 色 情 」

(pornographique)、加拿大法上的「露骨的性行為」(explicit sexual activity)、英國 法上的「不雅」(indecent)及德國法上的「性行為」(sexuelle Handlungen)等;至 於美國雖然不厭其煩地列舉各種構成「露骨的性行為」(explicit sexual activity)的 情形,但仍然無可避免地摻雜了一些規範性要素在內,例如「好色的」(lascivious)

等。

169 畢竟貌似兒童色情也是「廣義的」虛擬兒童色情。

170 例如永井善之(2003),児童ポルノの刑事規制について(一):いわゆる「擬似的児童ポルノ」

の規制の検討を中心に,法学,67 巻,3 号,105-154 頁;永井善之(2003),児童ポルノの刑事 規制について(二・完):いわゆる「擬似的児童ポルノ」の規制の検討を中心に,法学,67 巻,

4 号,110-166 頁,這兩篇以虛擬兒童色情為主題的連載文章篇幅超過 100 頁,但論及貌似兒童色 情的場合卻屈指可數,甚至往往是放在註腳中附帶說明而已。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從規制的行為態樣廣泛程度觀察 從規制的行為態樣廣泛程度觀察 從規制的行為態樣廣泛程度觀察 從規制的行為態樣廣泛程度觀察

虛擬兒童色情的製造過程並不涉及兒童性濫用,所以後續的流通乃至持有也 沒有所謂「延續、擴大傷痛」或「供需市場」的問題。從而各國立法者在設定虛 擬兒童色情規制的行為態樣範圍時,考量的重點也幾乎都是放在「對於兒童性濫 用的刺激或助長作用上」。於是我們可以看到,《兒童權利公約》並未要求單純持 有行為的入罪化;《網路犯罪公約》也讓各締約國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將單純取得及 持有等行為入罪化;而《歐盟框架決定》亦針對僅供個人使用而無散布危險的製 造及持有行為,提供了除罪化的可能性;此外,德國、法國也並未將不具散布意 圖的單純製造行為入罪化。這些作法反映的就是,不少國家的立法者認為某些行 為態樣的危險性較低,所以入罪化的必要性也隨之降低。

然而,英國、美國及加拿大這三個英語系國家卻是不約而同地將單純製造及 單純持有行為一律入罪化。英國的情形比較可以理解,因為其規制的虛擬作品僅 限於逼真的「擬似照片」,而其入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是為了防堵被告抗辯「無受害 兒童」,反過來說,假設被告抗辯成功,則縱然系爭照片的製作過程真有兒童受害,

製造者(以及作為「共犯」的持有者)仍可逍遙法外,所以姑且不論妥當與否,

至少英國的作法是有其脈絡可循的。但是美國和加拿大的情況就比較耐人尋味,

尤其美國採取的是「二元制」,關於非逼真虛擬作品的規制是在 2003 年的 PROTECT 法案通過後才確立下來的,由於是在猥褻物品的章節中新增條文,大可重新斟酌 規制客體的性質而設計規制的行為態樣範圍,然而美國的作法卻很明顯的是將既 有的兒童色情規範體系完全「拷貝」一份放到猥褻物品的章節中(連法定刑都完 全一樣),或許只是為了避免再度被宣告違憲,才把規制範圍限定在兼具「猥褻性」

的情況而已171;究其原因,或許正如學者所指出的,1996 年 CPPA 的登場,表示

171 因為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猥褻言論並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美國的立法者認為「兒童色情本質上就是邪惡的172」,於是作為 CPPA 被宣告違憲 之後的「救援投手」而登場的 2003 年 PROTECT,自然也不脫這種思維了;換句 話說,既然兒童色情本質上就是邪惡的,那麼無論真實或虛擬作品都一樣邪惡,

製造或散布者「其心可誅」,持有者也一樣邪惡,至於作品逼真與否,其實已經沒 有什麼差別了。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透過相關國際公約、區域協定及各國法制的考察,儘管不同法制的歷史背景、

規範構造都有著許多差異,但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國際間確實存在著某種共識:逼 真的虛擬兒童色情應該受到規制,無論電腦合成或電腦繪圖作品皆然。至於單純 製造或持有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規制,以及規制客體是否應該擴張到非逼真的虛 擬作品等問題,則尚未形成穩定的共識。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本章小結 本章小結 本章小結 本章小結

在本章中,我們確認了某程度上確實存在的「國際共識」,也觀察了各國法制 的特色及思維。但必須承認的是,所謂「國際共識」仍然難以擺脫「歐美共識」

或「西方共識」的色彩。例如日本無論在國際地位、經濟發展或法學成就上,都 是東亞地區數一數二的國家,然而在虛擬兒童色情的規制上,日本至今仍未「與 國際接軌」。尤其在刑事法的領域中,美國、德國與日本向來都是我國學習仿效的

「先進國家」代表,然而在虛擬兒童色情的規制上,這三個國家卻剛好依序呈現 出「由嚴厲到和緩」的降冪排列。這種現象不免令人開始懷疑,所謂的國際共識 是否真的是「共識」?還是美國挾其超強地位,透過全球化浪潮將自身文化價值

172 Debra D. Burke, “The Criminalization of Virtual Child Pornography: A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34 Harvard Journal of Legislation (1997), p.52. 轉引自高玉泉(1998),論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資訊之法 律管制,政大法學評論,60 期,頁 188,註 33。Also See Yaman Akdeniz, Internet Child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2008), p.97.

觀推銷到全世界的產物?

觀推銷到全世界的產物?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