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將以前四章的討論為基礎,提出原則上反對規制虛擬兒童色情的結論,
並針對所謂「移花接木」合成照片的問題,建議透過妨害名譽罪的解釋適用或修 法增訂規制條款的方式,來回應關於當事者兒童可能因肖像被盜用而蒙受名譽損 害及心理創傷的質疑。
在引註格式方面,本文採取同頁註(footnote)方式,並以臺大法學論叢的格 式為藍本,但為求簡潔,中、日文獻均採用相同格式,並省略出版地、出版者等,
例如園田寿(1999),《解說》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処罰法,12 頁;英文文獻則 依作者、主要篇名、刊名、年份、頁數順序註記,出版者亦省略,例如 Yaman Akdeniz, Internet Child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2008), p.185-186.。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 、 、兒童 兒童 兒童 兒童性剝削 性剝削 性剝削 性剝削及 及 及 及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之概念解析 之概念解析 之概念解析 之概念解析
開宗明義,既然要談虛擬兒童色情,那麼總該先探討虛擬兒童色情的概念意 涵。然而如後所述,虛擬兒童色情是兒童色情的一種類型,而兒童色情又被認為 是兒童性濫用(sexual abuse of child)或兒童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
問題的一環。因此,若要探討虛擬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就勢必得追本溯源,從 兒童性剝削、性濫用與兒童色情三者之間的關係談起。以下,本文擬先針對兒童 性濫用、兒童性剝削及兒童色情的概念及問題背景作一介紹,再進入關於虛擬兒 童色情概念意涵的探討。但首先要請各位讀者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人,但由於國際上關於兒童色情的討論,幾乎都以未滿 18 歲之人為對象1,所以 為求簡便,以下若未特別說明,原則上本文所稱的「兒童」均指未滿 18 歲之人,
而當兒童與青少年這兩個詞彙同時出現或單獨提及青少年時,則回歸我國《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的定義。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這個詞彙聽起來似乎有些生硬,如果換成「兒童性虐待」,或 許會令人感到比較熟悉一些。「兒童虐待」(child abuse)是一個源自於兒童福利思 想的概念。從最廣泛的角度來說,兒童虐待指的是一切成人對於兒童的不當對待,
而足以妨害兒童之身心發展者2。兒童虐待又可分為四種類型3:
1 謝煜偉(2010),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月旦法學雜誌,
186 期,頁 38,註 1 的說明。
2 余漢儀(1995),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頁 23 以下。
3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5-6、11-12。
1. 身體虐待:在非意外事故情況下,成人對兒童施加外力,導致或容任其 遭受身體傷害,包括踢打、綑綁、灼燒等,使兒童身體健康受傷害、身 體功能喪失,甚至死亡;
2. 精神虐待:對兒童辱罵、恐嚇、輕視、嘲笑,或持續不合情理的差別待 遇,造成其心智、心理與情緒上的嚴重傷害;
3. 疏忽: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祉受損,包括無法供給或拒絕供 給兒童充分的食物、衣物、住所、醫療照顧或免於身受傷害的保護,以 及照顧不足導致嚴重的營養不良或成長遲緩;
4. 性虐待:指發生在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性接觸,且兒童被利用當作成人發 洩性慾的工具,又可分為身體接觸及非身體接觸兩種情形:
(1) 身體接觸:例如不舒服的身體接觸、調戲、熱烈親吻、愛撫身體、撫 摸生殖器、口交、性交、插入陰道或肛門、強暴等;
(2) 非身體接觸:例如言語挑逗、舉動淫蕩、裸露、利用兒童散發、販賣 色情物品、強迫兒童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利用兒童從事色情活動,
例如拍攝裸照、拍攝色情電影、現場色情表演、賣淫等。
此外,兒童性虐待依發生場合的不同,又可區分為家庭內性虐待與家庭外性 虐待兩種情形,前者係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性虐待(俗稱亂倫),後者係指非家 庭成員之外人對兒童所為的性虐待。在家庭外性虐待的情形,施加虐待者不一定 是陌生人,也可能是熟識者,例如鄰居、朋友、師長等。實現性虐待的手段並不 以暴力為限,亦包括恐嚇、言語施壓、哄騙或或賄賂等情形在內4。
由上可知,兒童性虐待指的就是一切成人對於兒童在「性」方面的不當對待。
然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用語中,「性虐待」往往被理解為一種變態的性行為,亦
4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8-9。
即所謂的 sadistic abuse,令人聯想到鞭打、滴蠟、綑綁等帶有身體接觸性質的施暴
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有身體上的接觸等。
B. 性的方面:過於早熟、對於性有焦慮或罪惡感、成為同性戀、性冷 感、濫交等。
C. 病態情緒的發展方面:成為兒童性濫用的加害者、罹患多重人格或 精神分裂症等。
3. 心理的影響:
(1) 恐懼:有強烈的不安全感,特別害怕處於與事發時類似的空間環境;
覺得自己很容易遭到侵犯或傷害,認為類似事件很可能會再度發生:
覺得無法掌握自己的身體安全。
(2) 羞恥:覺得自己很骯髒,沒有資格過正常生活或和別人平等相處;覺 得自己被羞辱過,不值得別人喜愛;覺得丟臉,竟然無法保護自己,
所以也不值得被別人保護。
(3) 罪惡感:認為這件事情的發生是自己的錯,因為自己才讓家人的生活 變得一團亂,不但讓自己蒙羞,也讓家人難過等。
(4) 憂鬱、沮喪:認為遭受過性濫用是一個不管自己怎麼努力都永遠無法 抹除的污點;認為自己沒有資格追求或享有美好、快樂的生活;時常 覺得自己是可憐、不幸的人。
(5) 自卑、缺乏自信:認為自己永遠無法和他人平起平坐;覺得自己是個 沒有能力的人,竟然連自己都無法保護;否定自己的能力和價值,認 為自己一無是處。
(6) 憤怒與敵意:覺得別人都對不起自己,因為加害者讓自己受傷害,而 其他人也沒有提供援助;產生防衛心理,以恨意和敵意掩飾內心的沮 喪、不安與挫折感;不願相信別人,害怕會被欺騙或背叛;以攻擊性 的姿態生活,因為自己有受苦經驗,所以也不願讓他人好受。
(7) 情感疏離、冷漠:總覺得別人熱情、誠懇的外表下,一定隱藏著有關
性的企圖;因為不信任他人,害怕會被傷害,所以無法和別人建立親 密的關係;以拒絕別人的情感來保護自己;認為別人接近自己都是別 有目的,準備要利用自己,所以用冷漠當作自己的保護色,不讓別人 有可乘之機,或看出自己脆弱的一面。
由上可知,性濫用被認為不僅會對兒童造成身體與心理健康方面的傷害,更 會對於兒童的人格發展及人際關係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甚至會使兒童(包括成 年以後)出現偏差行為,或進而成為下一個兒童性濫用的加害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發生的原因,可以分別就家庭內與家庭外兩種情形加以說明8:
1. 家庭內性濫用的成因 (1) 家庭因素:
A. 婚姻功能失調:夫妻感情不睦、破裂,或配偶間性關係不良等。
B. 家庭功能失調:夫妻離異或一方死亡而成為單親家庭,夫妻之一方 發生身心障礙而缺乏保護子女的能力等。
C. 加害者缺乏良好的性關係。
D. 家庭內的性意識模糊或過於鬆散,例如父母在家中穿著引起性刺激 的衣著。
E. 家庭內的性態度過於壓抑或排斥,例如在社會上表現出高道德感、
斥責嫖妓行為的父親,轉而向家人尋求性關係。
(2) 社會因素:加害者遭遇工作上的挫折、壓力或失業,或是人際關係不 佳、在社會上被孤立等。
8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17-18、21-23。
(3) 加害者個人因素:
A. 早期經驗不佳:遭受性濫用、疏忽對待,或被愛的需求無法獲得滿 足等。
B. 依賴性強,渴望被關愛。
C. 缺乏自信,自我評價低落。
D. 專制的大男人或大女人主義觀念:認為家中成員都是自己的財產、
自己的附屬品,可以予取予求。
E. 不易控制衝動。
F. 缺乏抒解壓力的能力。
G. 為獲得權力及控制的滿足感。
H. 視性濫用為自己抒解沮喪或壓力的管道。
I. 酗酒、吸毒的影響。
2. 家庭外性濫用的成因
(1) 加害者在早期曾有遭受性濫用的經驗
A. 早期遭受性濫用的創傷使其心性發展在幼年時受阻,對自我評價 低,常感到沮喪,在成人或同儕團體中容易害羞、不安,與兒童相 處時才感到輕鬆、愉快及滿足。
B. 早期遭受性濫用的經驗傷害了其心理健康及自尊,而透過對於抵抗 力弱的兒童為性濫用,他們才獲得權力的滿足感。
C. 加害者認同侵害自己的人,或加害者將當年遭受性濫用所產生的憤 怒轉嫁到受害兒童的身上。
(2) 加害者早期並無遭受性濫用的經驗
A. 早期被忽視、安全需求被剝奪的經驗,使其心性發展在幼年時受阻,
對自我評價低,常感到沮喪,在成人或同儕團體中容易害羞、不安,
與兒童相處時才感到輕鬆、愉快及滿足。
B. 需獲得權力感來發洩生活上的挫折與羞辱。
C. 生活壓力的逼迫、刺激。
D. 性無能或性關係不良。
E. 發洩憤怒。
F. 發洩性慾。
G. 好奇。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1. 出於滿足性慾之動機者
文獻指出,這類兒童性濫用的加害者依其特質大致上可分為兩種類型9:
(1) 特別對兒童有性方面的偏好—戀童者(pedophilia):
他們對成年異性沒有性的需求及慾望,往往未婚;有的心性發展還停留在兒 童或青少年期;他們的性濫用行為多出於預謀且持續多年,且有強迫性,每隔一 段時間就必須尋找兒童作為性濫用的對象;他們視性濫用行為如自然需求,沒有 罪惡感;若戀童者早年曾是性濫用受害者,則往往找尋和自己受害年齡相仿的兒 童為對象。
(2) 將兒童青少年視為成人性伴侶的替代者:
他們對成年異性有性慾,也有正常的異性關係,通常也有正常的心性發展。
他們對成年異性有性慾,也有正常的異性關係,通常也有正常的心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