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虛擬兒童色情之刑事規制
—對於「國際共識」的觀察與反思—
A Study on the Criminal Regulations of Virtual Child Pornography: Observation and Reflec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周 政 Cheng Chou
指導教授:李茂生 博士 Advisor: Mau-Sheng Lee, Ph.D.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August 2011
謝辭
這本論文能夠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的是恩師李茂生教授。回想起來,整個 論文寫作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被李老師「電」的過程。從主題的選擇,到架構、
方向的構思,乃至批判性論述的建立,都是被李老師不厭其煩地「電」出來的。
慚愧的是,我常常自顧自地埋頭苦幹,隔很久才找李老師討論一次。真的非常感 謝李老師願意包容學生的諸多光怪陸離行徑,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其次要感謝的是不吝撥冗擔任口試委員的許恒達教授與王正嘉教授。承蒙兩 位老師包容我那有著諸多瑕疵的口試本,慚愧之餘,更是萬分地感謝。許老師一 針見血地指出我對於保護法益的闡述有所不足,對於德國法制的觀察也發生些許 誤解;王老師則精準地點出我在導論中關於問題意識的說明還有些不夠清楚,而 且某些章節標題也下得不太好,需要修改。有賴兩位老師的寶貴建議,這本論文 才能脫胎換骨,臻於良善,學生實在感激不盡。
還要感謝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的甯應斌教授及本系博士班的野崎孝男學 長。承蒙甯教授惠賜文章,解決學生在圖書館借不到書的燃眉之急;靠著野崎學 長的幫忙,學弟才能取得國內圖書館未訂購、網路上亦無提供下載的日本期刊文 獻資料,謝謝您們。
此外,更要感謝本系博士班的黃宗旻學姐。您總是在適當的時機貼心地稍來 電子郵件,叮嚀我們諸如論文研討會、口試、離校手續等等的注意事項,如果沒 有您,我很可能會像無頭蒼蠅一樣,忙得焦頭爛額卻事倍功半吧。而且,您在我 的論文研討會上所提出的批評和建議,也讓我看到自己的盲點,瞭解自己應該如 何改進,真的太感激您了。
最後要感謝的是支持我完成研究所學業的幕後功臣,我的父親和母親。不可 諱言,相較於許多必須兼顧工作與學業的同學、朋友,我的研究所生涯是過得比 較鬆散的。在父親和母親的包容與支持下,我才能夠沒有後顧之憂,隨心所欲地 按照自己的步調去學習、研究,這實在是莫大的恩惠,真的非常非常謝謝你們。
其實,讓這本碩士論文能夠誕生的條件,並不只是從「開始動筆」到「口試 通過」再到「修改完畢」這段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所獲得的幫助而已,還包 括了我在整個碩士班階段—或許也應該包括大學部階段—所修過的課程,曾給予 我指教的老師,曾與我討論切磋過的學長姐、同學、學弟妹,以及相互陪伴的朋 友等等。
再次感謝恩師李茂生教授,您開設的刑法課程總是能夠帶領我們一窺法律語
言背後蘊含的恐怖與黑暗,帶給我們難以言喻卻又心領神會的啟發,使我們保有 對於法律現象進行深刻反省的可能性。如果沒有您,我可能不會立志要唸研究所,
更不會成為「這種類型」的法律系學生,當然也不會寫出這本碩士論文了,真的 是千言萬語也不足以表達我對您的感激之情。
感謝黃榮堅教授和王皇玉教授,一直以來都從兩位老師那裡學到不少東西,
尤其承蒙兩位老師的包容,讓我在專題課堂上總是能夠暢所欲言,真的非常感激。
感謝林鈺雄教授,初來乍到研究所時,對於專題報告的寫作方式還有些不太上手,
在您的課堂上學到了許多寶貴的經驗,非常感謝您。感謝陳妙芬教授,還記得在 課堂上,您明快地指出我的報告題目太大,給了我一記當頭棒喝,讓我學到不少。
感謝黃銘傑教授和蔡英欣教授,同樣地包容我在日文法學的課堂上暢所欲言,獲 得更多思辨與表達的機會。感謝王兆鵬教授、陳昭如教授、張文貞教授、林仁光 教授以及每一位在我研究所四年中曾給予我學業或生活方面的指教、建議、關懷 的老師,真的很謝謝您們。
感謝每一位曾給予我幫助或支持的學長姐、同學、學弟妹以及朋友,任何一 次的經驗分享,或是一句鼓勵的話,我都非常的感激。特別感謝至鴻學長、婉珊 學姐、錦秀學姐、阿部學姐、志強學長、耕維、佳彥、孟衡、育駿、士軒,以及 R96 刑法組的昀睿、彥榕、文如、騏璋、琇如、政揚、小嵐、明芝、佳靜、經晟、
琬婷、沛辰、尚儒、琇涵,還有曾在 2402 研究室一起打拼的奕婷、政憲、秋蓮、
岳峻、孟蕙,以及 2411 的室友們,于軒、正杰、維翰…當然還有 2415 的季陽、
慶鴻、健智、贊榮、為翔、玉盈、以蓓,2410 的又禎、佳叡、乃瑩、仁杰、欣愉、
惇嘉、敦元,2409 的明侖、禹劭、宗霖。經常在學業上相互砥礪的宇修、君逸、
允亮、忻穎、慶禹、宜寧…當然更不能忘了大學家族的宏迪學長、芳君學姐、開 台學長、家倩學姐、俊棠學長、文心學姐、則威學長、亭亞學姐、元楷學長、書 沁、萩玲、千瑜、鵬全、韶曼、映如、子元、宇涵…以及總是一起吃喝玩樂、相 濡以沫的高中同學們,大師、阿寶、茶茶、威萱、培麟、阿劭、阿亨、肉餅等等。
還要特別感謝以前高二時的導師陳淑惠老師,在幾次我陷入低潮的時候,願意聆 聽我的傾訴,給予我心靈上的支持,謝謝您。
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說「謝天」又有陳腔濫調之嫌。但我始終相信,因為 有你們,才有今天的我。或許表達感謝最好的方式,就是像你們所給予我的一樣,
在未來人生的道路上,也給予周遭人們許多幫助及關懷吧。
2011.08.02 子夜 於家中
摘要
兒童色情是指「以兒童(未滿 18 歲之人)為描繪對象的色情作品」。兒童色 情的製造過程須對實際的兒童為性濫用、性剝削者,稱為「真實兒童色情」;反之,
無須為實際的性濫用、性剝削者,則稱為「虛擬兒童色情」,例如內容涉及兒童的 裸體或性行為的電腦合成照片、電腦繪圖、動畫、漫畫等。我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目前僅規制真實兒童色情,但有論者主張應修法將虛擬兒童色情 也納入規制,理由在於真實與虛擬可能難以分辨,且虛擬兒童色情同樣會刺激、
助長兒童性濫用、性剝削;不過,反對規制論者也已經指出,贊成規制的理由不 僅違反罪疑唯輕原則,更欠缺危險性的實證基礎。儘管如此,藉由對於相關國際 公約、區域協定及各國立法例的考察,我們發現不僅「國際共識」贊成規制逼真 的虛擬兒童色情,甚至有不少歐美國家也早已將非逼真的虛擬兒童色情入罪化。
然而透過對於「國際趨勢」的反思,我們將會發現,所謂「真實與虛擬難以分辨」
的問題很有可能並不存在,而這種正當性存疑的「國際共識」,其實只是一種象徵 意義大於實際效用的「象徵刑法」而已。從法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配合著資本主 義社會發展的需要,神聖、純潔、無性的理想兒童形象應運而生,成為性道德規 制的一環,而戀童者則因為褻瀆了純潔的兒童而被妖魔化。再加上現代風險社會 中,犯罪風險被過度放大,亟欲消除內心不安的民眾只能訴諸政治化、民粹化的 象徵刑法,象徵地標識出危險份子並予以嚴懲,藉由這種「象徵的風險管理」來 獲得虛幻的安全感。所以本文初步認為,這樣的「國際共識」並不宜貿然採納,
否則很可能破壞刑法基本原則,使刑事規制淪為單純的「替罪羔羊」機制而已。
關鍵詞:兒童色情、虛擬兒童色情、兒童性濫用、兒童性虐待、兒童性剝削、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猥褻物品、戀童、蘿莉控、性道德、兒童形象、風險 社會、刑法機能化、象徵刑法、替罪羔羊;Child pornography, Virtual child pornography, Sexual abuse of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 Child and Youth Sexual Transaction Prevention Act, Obscene material, Pedophilia, Lolita complex, Lolicon, Sexual morality, Image of children, Risk society, Functionalism of criminal law, Symbolic criminal law, Scapegoat.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 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 4
第二章 兒童性濫用、兒童性剝削及兒童色情之概念解析 ... 6
第一節 兒童性濫用 ... 6
第一項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 6
第二項 性濫用對於兒童的負面影響 ... 8
第三項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 10
第四項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 12
第五項 小結 ... 13
第二節 兒童性剝削 ... 14
第一項 兒童性剝削的概念意涵 ... 14
第二項 兒童性剝削的成因 ... 15
第三項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 22
第四項 小結 ... 22
第三節 兒童色情 ... 23
第一項 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 ... 24
第二項 兒童色情的類型 ... 26
第一款 真實兒童色情 ... 26
第二款 貌似兒童色情 ... 27
第三款 電腦合成兒童色情 ... 27
第四款 虛擬兒童色情 ... 28
第五款 兒童不雅圖像 ... 29
第三項 兒童色情產生的問題 ... 29
第一款 導致兒童遭受性濫用或性剝削 ... 29
第二款 妨礙兒童人格的健全成長 ... 30
第三款 造成以兒童為性慾對象的社會風氣 ... 31
第四項 兒童色情收藏者的類型與特質 ... 31
第一款 戀童的收藏者 ... 31
第二款 非戀童的收藏者 ... 32
第五項 小結:兒童色情規制的保護法益 ... 33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35
第三章 虛擬兒童色情可罰性與我國法規制現況之探討 ... 37
第一節 虛擬兒童色情概念之再類型化 ... 37
第一項 依作品形式區分 ... 37
第二項 依視覺上的逼真程度區分 ... 38
第三項 依牽涉真實兒童的程度區分 ... 39
第四項 小結 ... 40
第二節 虛擬兒童色情規制的正反議論 ... 41
第一項 贊成規制的理由 ... 41
第一款 個人法益的觀點 ... 41
第二款 社會法益的觀點 ... 42
第二項 反對規制的理由 ... 42
第一款 對於贊成規制理由的批評 ... 42
第二款 規制執行困難所導致的刑罰正當性疑慮 ... 47
第三節 我國法關於虛擬兒童色情規制的現況 ... 52
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52
第一款 立法沿革 ... 53
第二款 規制的客體範圍 ... 54
第三款 規制的行為態樣 ... 57
第四款 實際上的追訴及處罰狀況 ... 59
第二項 刑法第 235 條 ... 60
第三項 學者提出的兒少條例修正建議 ... 65
第四項 小結 ... 66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67
第四章 對於規制兒童色情之「國際共識」的考察 ... 68
第一節 國際公約及區域協定 ... 68
第一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68
第二項 網路犯罪公約 ... 70
第三項 歐盟打擊兒童性剝削及兒童色情框架決定 ... 72
第四項 小結 ... 74
第二節 外國法 ... 76
第一項 美國法 ... 76
第一款 1977 年保護兒童對抗性剝削法案 ... 76
第二款 1984 年兒童保護法案 ... 80
第三款 1996 年 CPPA 法案... 84
第四款 2003 年 PROTECT 法案 ... 88
第五款 小結 ... 91
第二項 英國法 ... 92
第三項 加拿大法 ... 98
第四項 德國法 ... 103
第五項 法國法 ... 107
第六項 日本法 ...110
第一款 1999 年兒童色情禁止法 ...110
第二款 2004 年的修正 ...113
第三款 學說上的議論 ...114
第四款 小結 ...119
第三節 各國立法例的比較分析 ... 120
第一項 自規範體系的特徵觀察 ... 120
第二項 自規制客體的廣泛程度觀察 ... 121
第三項 從規制的行為態樣廣泛程度觀察 ... 123
第四項 小結 ... 124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124
第五章 對於虛擬兒童色情入罪化趨勢的反思 ... 126
第一節 逼真作品入罪化是罪疑唯輕的例外? ... 126
第一項 罪疑唯輕原則的意義 ... 126
第二項 罪疑唯輕原則的「例外」或「限縮」 ... 128
第三項 逼真虛擬作品入罪化與罪疑唯輕的例外無關 ... 129
第一款 理論構造上的齟齬 ... 129
第二款 實際需求上的疑慮 ... 130
第四項 小結 ... 132
第二節 作為象徵刑法的虛擬兒童色情規制 ... 133
第一項 兒童形象與虛擬兒童色情規制 ... 133
第一款 現代社會中的理想兒童形象 ... 133
第二款 兒童純潔形象的歷史軌跡 ... 135
第三款 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性道德規制 ... 139
第四款 神聖的兒童‧邪惡的兒童色情 ... 142
第二項 風險社會與虛擬兒童色情規制 ... 144
第一款 風險社會概說 ... 144
第二款 犯罪作為一種風險 ... 145
第三款 象徵刑法與象徵的風險管理 ... 148
第四款 虛擬的兒童色情‧象徵的刑法規制 ... 151
第三節 本章小結 ... 15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58
參考文獻 ... 163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導 導 導論 導 論 論 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筆者的研究動機,來自於 2009 年 5 月間一則在網路上某動漫討論區中看到的 消息:美國愛荷華州有一名男子因持有日本色情漫畫而被起訴,面臨最高 15 年的 重刑,而讓他遭逢牢獄之災的關鍵,就是因為那些漫畫中有「蘿莉」角色。什麼 是蘿莉?蘿莉這個名詞來自於日本的動漫文化,而它的源頭則是西方文學名著
《Lolita》。因為《Lolita》描寫的是中年男子愛上 12 歲小女孩的故事,所以後來
「Lolita」就往往被用來代指未達青春期、尚未發育的小女孩,而在日語中則被縮 寫為「ロリ」(Loli),於是成為我們口中的「蘿莉」。因此,讓這位美國男子恐將 身陷囹圄的原因,就是他持有「虛擬兒童色情」—以兒童為描繪對象,但其中的 兒童只是虛構人物的色情作品。
或許各位讀者看完這則消息的反應是:變態!噁心!這人怎麼會喜歡看內容 有小女孩的色情漫畫?說實話,這樣的評語並不令人意外,反而還相當「正常」。
但如果各位能夠稍微冷靜下來想一想,或許各位的內心也會隱約感覺到:15 年的 重刑好像太誇張了。甚至,如果我們還願意多想一點的話,或許我們會開始產生 這樣的疑惑:奇怪,美國不是有一堆充斥變態、血腥、暴力的電影嗎?像什麼《驚 聲尖叫》、《奪魂鋸》、《德州電鋸殺人狂》之類的,怎麼從來沒聽過有人因為持有 這些電影的 DVD 而被起訴?為什麼電影可以演出變態殺人的情節,只要劃歸「限 制級」就 OK,但漫畫卻不能描繪小女孩的裸體或性行為?
這就是筆者最早產生的問題意識:為什麼要處罰持有虛擬兒童色情的行為,
甚至,還處罰到這麼重?當筆者用「兒童色情」這個關鍵詞搜尋到(只有)幾篇 國內的法學文獻後,不但沒有完全解答這個疑惑,反而還產生了更多疑惑。
首先,筆者瞭解到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已有處罰「單純持 有兒童色情」的規定,不過這裡所謂的兒童色情僅限於「真實兒童色情」,亦即真 人照片、影片的情形。換句話說,單純持有「虛擬兒童色情」並不會受到處罰。
對此,有學者批評我國法違反「國際共識」,背離兒童保護的宗旨,建議增訂關於
「電腦合成兒童色情」—亦即將不相干的兩張照片「移花接木」合成在一起—的 處罰規定。但筆者不解的是,如果按照學者的說法,虛擬兒童色情不僅會刺激、
助長兒童性剝削、性濫用等犯罪行為,更會在社會中散播可怕的、錯誤的思想,
那麼為何學者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應該增訂「電腦合成兒童色情」的處罰規定呢?
如果虛擬兒童色情真的如此恐怖,應該是不分類型全面加以禁止才對,不是嗎?
其次,透過另一位學者對於美國法現況的介紹,筆者才瞭解到原來美國已經 將一切「視覺形式」的兒童色情作品都納入刑事規制的範圍,但正如同他所質疑 的,如果純屬虛構的兒童色情漫畫應該被禁止,那麼,文字形式的兒童色情小說 呢?語音形式的兒童色情廣播劇呢?為什麼「國際共識」沒有說要把這類作品也 一起消滅?甚至,如他所指出的,所謂「國際共識」對於「兒童」的定義是「未 滿 18 歲之人」,相信很多人應該會和筆者一樣感到困惑:怎麼會都 16、7 歲了還 叫「兒童」?
再者,在僅有的幾篇文獻中,關於外國法制的介紹大多集中在英、美兩國上,
雖然另有一兩篇文獻介紹到日本法制,但除此之外就付之闕如了。於是筆者更想 要知道:歐陸國家的作法又是怎樣的呢?所謂的「國際共識」都已經落實成他們 的實定法了嗎?
甚至,一個更根本的質疑是:所謂「國際共識」真的存在嗎?尤其,在我國
和日本均未處罰虛擬兒童色情的現況下,所謂「國際共識」究竟真的是全世界的 共識,或者,只是西方歐美國家的共識而已呢?如果只是西方歐美國家的共識,
那麼這中間是否存在著文化差異所導致的偏見或壓迫?它會不會只是特定意識型 態下的產物?而那樣的意識型態背後是否又隱藏著某些深層的社會結構?
總而言之,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就是:
1. 何謂虛擬兒童色情?
2. 為何需要規制虛擬兒童色情?其可罰性基礎為何?正反議論的狀況如 何?
3. 規制虛擬兒童色情是否為「國際共識」?若是,則此一「共識」的具體 內容為何?
4. 各「法學先進國家」對於虛擬兒童色情之處理方式為何?各國的作法彼 此間是否有共通點?
5. 承上 3、4,如果規制虛擬兒童色情不僅是「國際共識」,更是「多數先進 國家的作法」那麼,此一現象有無值得反省、批判之處?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 研究方法與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方法,可以從兩個不同的層次來加以界定。第一個層次是研究素 材的來源,就此筆者要採取的是文獻分析法,從相關法律、國際公約、區域協定、
學術著作、一般著作或新聞報導等文獻的分析著手,並不涉及田野調查或統計實 證等。第二個層次則是法學方法的採擇,就此筆者會兼採比較法學與法社會學等 方法,這當然是由於本文一方面要釐清所謂「國際共識」和「多數先進國家作法」
的面貌,另方面又要探究其背後的社會文化背景因素使然。
本文的研究範圍,也可以區分兩個部分來加以說明。第一個部分是比較法的
研究範圍,就此筆者會以聯合國、歐盟的相關公約或協定,以及美國、英國、加 拿大、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的相關法制為觀察對象,儘管可能過於龐雜,但筆 者希望能夠盡可能具體地呈現所謂「國際共識」和「多數先進國家作法」的面貌,
尤其希望能夠呈現英美與歐陸國家的比較分析,所以尚祈各位讀者諒解。不過,
筆者受限於語言能力,關於德國與法國法制的介紹,僅能仰賴該國政府所發行的 官方英譯法典,以及相關二手文獻而已,或許略嫌勉強,但筆者以為至少能收拋 磚引玉之效,併此說明。至於第二個部分則是法社會學的研究範圍,就此筆者會 將觀察的焦點集中在「性道德」及「風險社會」這兩個主題上,因為筆者的假設 是:對於虛擬兒童色情的規制,其實是源自於人類社會中某種性道德的禁忌以及 現代風險社會下民眾對犯罪恐慌的影響,所以筆者將嘗試會透過上述兩個主題的 相關文獻分析來印證這項假設。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兒童性濫用、兒童性剝削與兒童色情之概念解析
本章的任務是嘗試釐清兒童性濫用、兒童性剝削及兒童色情這三個議題之間 的關聯性,並指出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及類型,使我們理解到兒童色情為何通常 會被放在防制兒童性濫用、性剝削的脈絡下討論。
第三章 虛擬兒童色情可罰性及我國法規制現況之探討
本章的任務是將虛擬兒童色情再類型化,分析其問題特性,介紹關於虛擬兒 童色情規制的贊成與反對理由,指出規制落實的可能障礙,並探討我國虛擬兒童 色情規制的現狀。
第四章 對於規制兒童色情之「國際共識」的考察
本章的任務是透過對於關於兒童色情規制的國際公約、區域協定及各國立法 例的考察,使我們瞭解到所謂「國際共識」的內涵為何,並彙整分析各國立法例 的規範模式。
第五章 對於虛擬作品入罪化趨勢的反思
本章的任務在於,以贊成規制理由與反對規制理由彼此針鋒相對的爭點為座 標,分析檢討「國際共識」的正當性基礎,並嘗試引入法社會學的觀點,對於入 罪化的趨勢提出更深層的批判。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將以前四章的討論為基礎,提出原則上反對規制虛擬兒童色情的結論,
並針對所謂「移花接木」合成照片的問題,建議透過妨害名譽罪的解釋適用或修 法增訂規制條款的方式,來回應關於當事者兒童可能因肖像被盜用而蒙受名譽損 害及心理創傷的質疑。
在引註格式方面,本文採取同頁註(footnote)方式,並以臺大法學論叢的格 式為藍本,但為求簡潔,中、日文獻均採用相同格式,並省略出版地、出版者等,
例如園田寿(1999),《解說》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処罰法,12 頁;英文文獻則 依作者、主要篇名、刊名、年份、頁數順序註記,出版者亦省略,例如 Yaman Akdeniz, Internet Child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2008), p.185-186.。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 、 、兒童 兒童 兒童 兒童性剝削 性剝削 性剝削 性剝削及 及 及 及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之概念解析 之概念解析 之概念解析 之概念解析
開宗明義,既然要談虛擬兒童色情,那麼總該先探討虛擬兒童色情的概念意 涵。然而如後所述,虛擬兒童色情是兒童色情的一種類型,而兒童色情又被認為 是兒童性濫用(sexual abuse of child)或兒童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
問題的一環。因此,若要探討虛擬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就勢必得追本溯源,從 兒童性剝削、性濫用與兒童色情三者之間的關係談起。以下,本文擬先針對兒童 性濫用、兒童性剝削及兒童色情的概念及問題背景作一介紹,再進入關於虛擬兒 童色情概念意涵的探討。但首先要請各位讀者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人,但由於國際上關於兒童色情的討論,幾乎都以未滿 18 歲之人為對象1,所以 為求簡便,以下若未特別說明,原則上本文所稱的「兒童」均指未滿 18 歲之人,
而當兒童與青少年這兩個詞彙同時出現或單獨提及青少年時,則回歸我國《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的定義。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兒童性濫用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濫用」這個詞彙聽起來似乎有些生硬,如果換成「兒童性虐待」,或 許會令人感到比較熟悉一些。「兒童虐待」(child abuse)是一個源自於兒童福利思 想的概念。從最廣泛的角度來說,兒童虐待指的是一切成人對於兒童的不當對待,
而足以妨害兒童之身心發展者2。兒童虐待又可分為四種類型3:
1 謝煜偉(2010),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月旦法學雜誌,
186 期,頁 38,註 1 的說明。
2 余漢儀(1995),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頁 23 以下。
3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5-6、11-12。
1. 身體虐待:在非意外事故情況下,成人對兒童施加外力,導致或容任其 遭受身體傷害,包括踢打、綑綁、灼燒等,使兒童身體健康受傷害、身 體功能喪失,甚至死亡;
2. 精神虐待:對兒童辱罵、恐嚇、輕視、嘲笑,或持續不合情理的差別待 遇,造成其心智、心理與情緒上的嚴重傷害;
3. 疏忽: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祉受損,包括無法供給或拒絕供 給兒童充分的食物、衣物、住所、醫療照顧或免於身受傷害的保護,以 及照顧不足導致嚴重的營養不良或成長遲緩;
4. 性虐待:指發生在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性接觸,且兒童被利用當作成人發 洩性慾的工具,又可分為身體接觸及非身體接觸兩種情形:
(1) 身體接觸:例如不舒服的身體接觸、調戲、熱烈親吻、愛撫身體、撫 摸生殖器、口交、性交、插入陰道或肛門、強暴等;
(2) 非身體接觸:例如言語挑逗、舉動淫蕩、裸露、利用兒童散發、販賣 色情物品、強迫兒童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利用兒童從事色情活動,
例如拍攝裸照、拍攝色情電影、現場色情表演、賣淫等。
此外,兒童性虐待依發生場合的不同,又可區分為家庭內性虐待與家庭外性 虐待兩種情形,前者係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性虐待(俗稱亂倫),後者係指非家 庭成員之外人對兒童所為的性虐待。在家庭外性虐待的情形,施加虐待者不一定 是陌生人,也可能是熟識者,例如鄰居、朋友、師長等。實現性虐待的手段並不 以暴力為限,亦包括恐嚇、言語施壓、哄騙或或賄賂等情形在內4。
由上可知,兒童性虐待指的就是一切成人對於兒童在「性」方面的不當對待。
然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用語中,「性虐待」往往被理解為一種變態的性行為,亦
4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8-9。
即所謂的 sadistic abuse,令人聯想到鞭打、滴蠟、綑綁等帶有身體接觸性質的施暴 行為。甚至,在刑事法的領域中,由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提及所謂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 或物品」,導致相關文獻上對於「性虐待」的理解似傾向於所謂 sadistic abuse 的情 形5。因此,為了避免各位讀者受到上述日常或文獻用語的影響,而在不知不覺中 對於「兒童性虐待」採取了較為狹隘的理解,本文擬以「性濫用」取代「性虐待」
的用語,以求能夠充分掌握 child abuse 的意涵6。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性濫用對於兒童的負面影響 性濫用對於兒童的負面影響 性濫用對於兒童的負面影響 性濫用對於兒童的負面影響
根據文獻上的看法,性濫用對於兒童的影響可分為三個方面7:
1. 生理的影響:性器或私密部位受傷及感染、得到性病、懷孕等。
2. 行為的影響:
(1) 短期:過度自慰、過度性行為、害怕或厭惡上體育課、曠課、逃學、
逃家、犯罪、舉止退化等。
(2) 短期或長期:胃口不佳、睡眠品質不穩、容易做惡夢、公開的自慰行 為、酗酒、吸毒、賣淫、自殺等。
(3) 長期:
A. 人際關係方面: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親密的關係、妨礙成年後和
5 例如「…如果處罰物化他人的行為是對於性自主權的保障,那麼是否被物化者自我同意時,就不
在處罰的範圍內?比如在 S/M(含虐待的性行為)中,如果被虐待者本身同意這樣的行為,是否要 基於尊重性自主權的行使,而認為該虐待行為就該人而言並非物化行為?…」參照林志潔(2007),
誰的標準?如何判斷?─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及相關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145 期,
頁 89。
6 尤其,像是後面會討論到的「未成年少女自願拍寫真集」等問題,姑且撇開未成年人有無完全自
我決定權的爭議,在雙方你情我願、過程平和的情況下,要把「拍寫真集」這件事情理解為對於少 女的「性虐待」,對於讀者來說恐怕會有點困惑吧。因此,儘管「性濫用」一詞也有缺點(例如可 能令人聯想到「藥物濫用」(drug abuse),而進一步產生「性濫交」等錯誤印象),但本文還是決定 以它取代「性虐待」一詞。如果不幸造成反效果,還請各位恕罪。
7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29-32。
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有身體上的接觸等。
B. 性的方面:過於早熟、對於性有焦慮或罪惡感、成為同性戀、性冷 感、濫交等。
C. 病態情緒的發展方面:成為兒童性濫用的加害者、罹患多重人格或 精神分裂症等。
3. 心理的影響:
(1) 恐懼:有強烈的不安全感,特別害怕處於與事發時類似的空間環境;
覺得自己很容易遭到侵犯或傷害,認為類似事件很可能會再度發生:
覺得無法掌握自己的身體安全。
(2) 羞恥:覺得自己很骯髒,沒有資格過正常生活或和別人平等相處;覺 得自己被羞辱過,不值得別人喜愛;覺得丟臉,竟然無法保護自己,
所以也不值得被別人保護。
(3) 罪惡感:認為這件事情的發生是自己的錯,因為自己才讓家人的生活 變得一團亂,不但讓自己蒙羞,也讓家人難過等。
(4) 憂鬱、沮喪:認為遭受過性濫用是一個不管自己怎麼努力都永遠無法 抹除的污點;認為自己沒有資格追求或享有美好、快樂的生活;時常 覺得自己是可憐、不幸的人。
(5) 自卑、缺乏自信:認為自己永遠無法和他人平起平坐;覺得自己是個 沒有能力的人,竟然連自己都無法保護;否定自己的能力和價值,認 為自己一無是處。
(6) 憤怒與敵意:覺得別人都對不起自己,因為加害者讓自己受傷害,而 其他人也沒有提供援助;產生防衛心理,以恨意和敵意掩飾內心的沮 喪、不安與挫折感;不願相信別人,害怕會被欺騙或背叛;以攻擊性 的姿態生活,因為自己有受苦經驗,所以也不願讓他人好受。
(7) 情感疏離、冷漠:總覺得別人熱情、誠懇的外表下,一定隱藏著有關
性的企圖;因為不信任他人,害怕會被傷害,所以無法和別人建立親 密的關係;以拒絕別人的情感來保護自己;認為別人接近自己都是別 有目的,準備要利用自己,所以用冷漠當作自己的保護色,不讓別人 有可乘之機,或看出自己脆弱的一面。
由上可知,性濫用被認為不僅會對兒童造成身體與心理健康方面的傷害,更 會對於兒童的人格發展及人際關係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甚至會使兒童(包括成 年以後)出現偏差行為,或進而成為下一個兒童性濫用的加害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的成因
兒童性濫用發生的原因,可以分別就家庭內與家庭外兩種情形加以說明8:
1. 家庭內性濫用的成因 (1) 家庭因素:
A. 婚姻功能失調:夫妻感情不睦、破裂,或配偶間性關係不良等。
B. 家庭功能失調:夫妻離異或一方死亡而成為單親家庭,夫妻之一方 發生身心障礙而缺乏保護子女的能力等。
C. 加害者缺乏良好的性關係。
D. 家庭內的性意識模糊或過於鬆散,例如父母在家中穿著引起性刺激 的衣著。
E. 家庭內的性態度過於壓抑或排斥,例如在社會上表現出高道德感、
斥責嫖妓行為的父親,轉而向家人尋求性關係。
(2) 社會因素:加害者遭遇工作上的挫折、壓力或失業,或是人際關係不 佳、在社會上被孤立等。
8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17-18、21-23。
(3) 加害者個人因素:
A. 早期經驗不佳:遭受性濫用、疏忽對待,或被愛的需求無法獲得滿 足等。
B. 依賴性強,渴望被關愛。
C. 缺乏自信,自我評價低落。
D. 專制的大男人或大女人主義觀念:認為家中成員都是自己的財產、
自己的附屬品,可以予取予求。
E. 不易控制衝動。
F. 缺乏抒解壓力的能力。
G. 為獲得權力及控制的滿足感。
H. 視性濫用為自己抒解沮喪或壓力的管道。
I. 酗酒、吸毒的影響。
2. 家庭外性濫用的成因
(1) 加害者在早期曾有遭受性濫用的經驗
A. 早期遭受性濫用的創傷使其心性發展在幼年時受阻,對自我評價 低,常感到沮喪,在成人或同儕團體中容易害羞、不安,與兒童相 處時才感到輕鬆、愉快及滿足。
B. 早期遭受性濫用的經驗傷害了其心理健康及自尊,而透過對於抵抗 力弱的兒童為性濫用,他們才獲得權力的滿足感。
C. 加害者認同侵害自己的人,或加害者將當年遭受性濫用所產生的憤 怒轉嫁到受害兒童的身上。
(2) 加害者早期並無遭受性濫用的經驗
A. 早期被忽視、安全需求被剝奪的經驗,使其心性發展在幼年時受阻,
對自我評價低,常感到沮喪,在成人或同儕團體中容易害羞、不安,
與兒童相處時才感到輕鬆、愉快及滿足。
B. 需獲得權力感來發洩生活上的挫折與羞辱。
C. 生活壓力的逼迫、刺激。
D. 性無能或性關係不良。
E. 發洩憤怒。
F. 發洩性慾。
G. 好奇。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1. 出於滿足性慾之動機者
文獻指出,這類兒童性濫用的加害者依其特質大致上可分為兩種類型9:
(1) 特別對兒童有性方面的偏好—戀童者(pedophilia):
他們對成年異性沒有性的需求及慾望,往往未婚;有的心性發展還停留在兒 童或青少年期;他們的性濫用行為多出於預謀且持續多年,且有強迫性,每隔一 段時間就必須尋找兒童作為性濫用的對象;他們視性濫用行為如自然需求,沒有 罪惡感;若戀童者早年曾是性濫用受害者,則往往找尋和自己受害年齡相仿的兒 童為對象。
(2) 將兒童青少年視為成人性伴侶的替代者:
他們對成年異性有性慾,也有正常的異性關係,通常也有正常的心性發展。
他們往往是因為遭遇到重大壓力,才轉而向對其較無壓力的兒童為性濫用行為;
因為兒童容易控制,所以選擇兒童作為抒解壓力、尋求安慰的對象。而且他們對 於自己的行為會有罪惡感。
9 陳若璋(1998),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頁 22-23。
2. 非出於滿足性慾之動機者
例如為了金錢利益而將兒童用於色情活動,亦即後述的「兒童性剝削」。
第五項 第五項
第五項 第五項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綜上所述,兒童性濫用是兒童虐待的一種類型,其所指涉的是一切成人對於 兒童在「性」方面的不當對待。成人對兒童為性濫用的動機可能是出於滿足自己 性慾,但也可能並非如此。
兒童性濫用的主要特徵在於,成人利用兒童缺乏性知識或自主同意能力,而 將兒童視為可以恣意支配的客體,使兒童涉入有關「性」方面的活動。換句話說,
兒童性濫用的概念是源自於兒童保護及兒童福利的觀點,由於考慮到兒童身心尚 未成熟,涉入有關「性」的活動(尤其是涉及身體接觸的性行為)可能導致兒童 遭受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傷害,影響兒童人格的健全成長,所以將兒童性濫用理解 為一種成人對於兒童的錯誤對待方式。因此,反對兒童性濫用的主張,訴求的是 一種全體成人對於兒童的責任,要求全體成人除不得將兒童當作自己或他人的性 慾對象或客體之外(例如性侵兒童或迫使兒童賣春),亦不得使兒童暴露於可能有 害其人格健全發展的性資訊中(例如強迫兒童觀看色情影片),否則均屬對於兒童 的不當對待,亦即虐待。
由此可知,兒童性濫用是一個相當廣泛的概念,其涵蓋範圍遠大於一般所謂 的「兒童性侵害」,這點還請各位讀者多加留意10。
10 雖然在刑事法的領域中,亦有文獻將 child sexual abuse 及 child sexual assault 這兩個詞彙劃上等 號,均翻譯為「兒童性侵害」者,例如高鳳仙(2006),我國性侵害受害兒童保護之政策回顧與展 望,律師雜誌,322 期,頁 58。然而,即使該文對於「性侵害」一詞採取較為廣義的看法,認為「性 侵害係指違背意願之性接觸而言,包括違背意願之生殖器插入、口交、肛交、異物插入、觸摸胸部、
臀部、生殖器等身體隱私處均屬之」,但如本文所述,兒童福利觀點下的 sexual abuse of child 概念 並不限於上述直接或間接的接觸行為。況且,該文對於「兒童性侵害」的定義無法涵蓋本文所要探 討的兒童色情問題,因為如後所述,兒童色情的內容不一定是描繪成人對兒童的「性接觸」,也有 可能是描繪兒童裸體或暴露性器等。故同樣地,為了避免產生誤會,本文不擬將 sexual abuse of child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兒童性剝削 兒童性剝削 兒童性剝削 兒童性剝削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兒童性剝削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剝削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剝削的概念意涵 兒童性剝削的概念意涵
顧名思義,兒童性剝削的意思是在「性」的方面對兒童加以「剝削」。根據文 獻上的看法,剝削指的是交易雙方之給付不成對價關係,強勢的一方以不成對價 之給付交換弱勢一方的服務;而性剝削就是強勢的一方以不對等的代價獲得弱勢 一方的性服務;由於兒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尚無性自主能力,因此,兒童所提 供的性服務,無論對方所給付的代價有多高,都是「不對等」的;換句話說,基 於保護兒童的立場,兒童的「性」是無價的,不得成為市場上交易的商品,所以 不論給付之價格如何,也不論兒童是否「自願」,都是一種性剝削11。
由此可知,兒童性剝削其實就是兒童性濫用的一種類型12,亦即兒童性濫用結 合了經濟上的要素而產生的概念13,其特徵在於成人利用自己相對於兒童的優勢地 位,將兒童「商品化」,使兒童的「性」成為可以被買賣的「性服務14」。從兒童福 利及兒童保護的觀點來看,這無疑也是一種成人對於兒童的不當對待。
文獻指出,兒童性剝削主要有「童妓」(child prostitution)及「兒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兩種類型15。童妓指的是成人利用兒童從事性交易工作;兒童色情指
的則是利用兒童從事現場色情表演或拍攝製造色情影片、照片等。不過這裡所稱 的兒童色情概念較為廣泛,與本文後續所要探討的兒童色情(物品)略有差異,
翻譯為「兒童性侵害」,併此敘明。
11 謝采倩(199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研究—以「雛妓問題」法概念之相關議題為中心,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1、121-122。
12 洪文惠(1995),未成年少女從娼原因之探討,律師通訊,187 期,頁 20。
13 園田寿(1999),《解說》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処罰法,12 頁。
14 至於成人的「性」是否就可以「商品化」,則涉及(成人)性交易是否應合法化的問題,其並非
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故不深究。
15 陳慧女(1999),性剝削問題的本質與處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的省思,社區發展季刊,
91 期,頁 317。
這點也請讀者留意。
至於近年在我國社會被視為新型態性交易的「網路援交」中,雖然從事性交 易的青少年並非如過去的「雛妓」那樣受到色情業者的控制,而是「自主地」透 過網路尋找交易對象或接受交易的邀約,但由於青少年被認為並無足夠的自主判 斷能力,故網路援交仍然被婦女及兒童福利團體認為是一種性剝削16。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兒童性剝削的成因 兒童性剝削的成因 兒童性剝削的成因 兒童性剝削的成因
我國文獻關於兒童性剝削問題的探討大多集中在 1990 年代的「雛妓問題」上,
而關於造成兒童進入色情行業而遭受性剝削的原因,彙整相關文獻的看法,可以 區分「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及「結構因素」三個方面來說明17:
1. 個人因素
(1) 兒童虐待的受害經驗
家庭內的虐待容易導致兒童逃家,而逃家的兒童往往孤立無助又欠缺謀生能 力,為了維持生存,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從事色情行業,利用自己的身體賺錢。此 外,遭受父母虐待的兒童容易產生自暴自棄的心態,想要以傷害自己的方式來報 復父母,因而步入了色情行業。
(2) 遭受性侵害或過早發生性行為
遭受性侵害或性濫用的兒童,由於受到嚴重的心理創傷,或因為羞於啟齒而
16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007),網路援交現況之探討,頁 1,網頁:
http://www.goh.org.tw/topic/data/report_prostitution3.pdf(最後瀏覽日期:2011/4/16)
17 以下整理自謝采倩(199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研究—以「雛妓問題」法概念之相關
議題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5-66;陳慧女(1999),性剝削問題的本 質與處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的省思,社區發展季刊,91 期,頁 316-325;洪文惠(1995), 未成年少女從娼原因之探討,律師通訊,187 期,頁 20-22;以及鄭瑞隆(1997),少女從娼原因與 防治策略之研究,犯罪學期刊,3 期,頁 97-99。
背負沈重的壓力,容易產生偏差行為,例如逃家、吸毒、加入幫派等,進而導致 兒童為了金錢來源或是被他人脅迫、引誘而從事色情行業。另外,過早發生性行 為可能導致兒童的性觀念過於鬆散,進而降低了踏入色情行業的心理障礙18。
(3) 價值觀念的「偏差」
A. 親情方面
有些兒童(尤其是少女)抱持著「孝順」的觀念,為了改善家中經濟條件,
讓父母過更舒適的生活,或是因為家中突遭變故,經濟陷入困窘,只好自願犧牲 身體,從事色情行業。除此之外,有些兒童也是基於「孝順」的理由,而在父母 逼迫自己從事性交易時,採取了順服的態度。
B. 愛情方面
有些少女遇人不淑,遭到男友欺騙玩弄,又因為不識世事,或因為憧憬愛情 的少女情懷,願意為「愛」犧牲一切,以從事色情行業的所得來供養男友;另外 也有某些少女是遭到男友始亂終棄,因而對男人抱持憎恨的心理,便想要透過從 事色情行業的方式來玩弄男人,以洩憤取樂。
C. 人生方面
有些少女認為職業不分貴賤,性交易就是靠自己的身體、勞力賺錢,也可以 是一種職業;也有些少女不愛工作,只想玩樂,或是愛慕虛榮,喜歡穿戴名牌,
對她們來說性交易是一種可以輕鬆快速賺錢的方法,這些觀念也是導致兒童投入 性交易的因素。而且,一旦習慣了不必勞動即可賺進大把鈔票的生活,這些少女 就很難再回歸簡單樸素的生活,從而也無法脫離色情行業。
18 針對我國「雛妓問題」的研究指出,有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雛妓在從事色情行業之前即曾與人
發生性關係,其中約百分之十九是被強暴的。參照鄭瑞隆(1997),少女從娼原因與防治策略之研 究,犯罪學期刊,3 期,頁 98。
2. 家庭因素
(1) 家庭功能失調
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其家庭結構大多是不健全的,其生長於單親家庭或破碎 家庭比例高於一般兒童,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比例亦偏高。缺乏家庭的溫暖、單親 父母無暇與兒女溝通、隔代教養的祖父母力有未逮等各種因素,再加上青春期的 叛逆性,很容易導致兒童發生逃家等偏差行為,進而走入色情行業。
(2) 家庭病態(family pathology)
有些兒童出生在一個病態的家庭中,例如父母本身即以開設賭場或從事性交 易為生,或是一直有家人在從事犯罪行為或性交易,導致兒童長期耳濡目染之下,
對於違反主流社會規範的行為習以為常,不僅不排斥從事性交易,甚至還會認為 是繼承父母衣缽而覺得理所當然。
(3) 虐待兒童或教育方式過於嚴苛
不健全或病態的家庭也容易發生虐待兒童的情形,而虐待兒童容易導致兒童 產生逃家等偏差行為,已如前述。另外也有些社經地位不差的完整家庭,由於父 母管教方式不當,凡事要求過於嚴苛,動輒責備,導致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產生 自暴自棄或以作賤自己來報復父母的心態,進而落入「逃家—缺錢—性交易—無 法自拔」的惡性循環中。
3. 結構因素 (1) 貧窮
在世界各國,貧窮都是童妓問題最主要的成因,在第三世界的貧窮國家中更 是如此。1990 年代的我國雖然已非「貧窮國家」,但社會底層的貧窮問題仍然是造 就「雛妓問題」的因素之一。社會底層的貧窮問題往往是伴隨著家庭失能或家庭
病態而產生的,例如父母或家人沈迷賭博、酗酒、吸毒或不務正業,導致傾家蕩 產,因而造成兒童自願或被迫從事色情行業的結果。
(2) 父權社會
這裡所謂的父權社會,主要是指我國社會的情形而言。
A. 娼妓制度的背景
傳統上,娼妓被認為是必要之惡,因為男性的性慾比較旺盛,相反地女性天 生是比較缺乏性需求的,而且女性的「性」目的在於傳宗接代,應該僅存在於家 庭之中,故一方面為了滿足男性天生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為了保護一般良家婦女 不因男性天生的性慾而遭受侵害,娼妓制度遂應運而生。因此,色情行業的存在 可以說是父權社會文化的產物。
B. 女性的客體化及「幼齒迷思」
文獻指出,父權社會下的男女性行為只是一種權力關係的展現,亦即以男性 為權力主體,女性則被視為滿足男性性慾需求的客體。而未成年少女無論身體或 心智發育都還不足,人生閱歷也尚淺,故在男女的互動關係上,相對於嫖客,少 女處於弱勢的地位。於是,在與成年女性的性關係中可能遭遇的挫折或壓力,驅 使男性轉向這些從事性交易的未成年少女,藉由她們的無知來顯現自己的優越。
甚至,我國民間向來有與幼女或處女性交能夠「採陰補陽」、延年益壽的傳說。在 這種迷思的推波助瀾之下,雛妓的需求市場更加擴大,進而引發人口販賣的問題。
C. 女性的經濟弱勢
此外,父權社會文化的影響也反映在就業市場的性別歧視問題上。即使跨入 二十一世紀已逾十年的現在,社會上仍然存在著質疑男女薪資差別對待的聲音,
而根據文獻指出19,在 1990 年代的我國社會,女性在勞動市場上往往遭受許多不 平等的對待,不但工作機會侷限於某些符合女性刻板印象的類別,平均所得通常 也低於同職等的男性,而且這類工作往往欠缺自我實現之發展性。至於未成年少 女由於通常尚未完成學業,欠缺一技之長,能夠從事的職業範圍又更窄,多半只 能擔任服務生或小妹等工作,易受騷擾且毫無尊嚴。不論未成年少女是基於何種 原因而亟需金錢,相較於「正常」的工作,還不如色情行業來得「自由」、「好賺」。
這也是提高兒童進入色情行業動機的原因之一。
D. 惡質的應酬文化
最後,我國社會中惡質的應酬文化也扮演著將少女送入色情行業的一大推 手。我國商場上交際應酬時,總是少不了酒和女人,到酒店喝酒時要有小姐「坐 檯」陪酒,喝完酒還可以「帶出場」性交易,這樣的應酬文化也支持著色情行業 的存在。而且「應酬文化」結合了「男性優越」及「幼齒迷思」,導致酒客偏好年 輕的乃至未成年的坐檯小姐。即使當前的我國社會已無「雛妓問題」,但未成年「公 關」、「傳播妹」等從事色情行業的少女仍然存在20。
(3) 色情文化
19 李佳玟(1995),未成年從娼制度之初步分析—兼論防治策略,法律學刊,25 期,頁 52-54。轉 引自謝采倩(199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研究—以「雛妓問題」法概念之相關議題為中 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1,註 118、119。
相關實證研究可參閱陳鎮洲(2007),台灣地區男女薪資差異趨勢之研究(以 1979 - 2000 年為 例),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方俊德(2005),臺灣歷年男女薪資差距趨勢之研究,國 立台北大學經濟學系碩士論文。
20 NOWnews 今日新聞網(2011/03/11) 14 未成年少女脫衣陪酒 高雄社會局也訝異
高雄檢警日前查獲色情酒店,並在 70 名酒店小姐中發現有 14 人未成年,高雄市社會局表示,這是 今年以來所接收最嚴重的案件,社工員正在調查個案的狀況,其中有人還是高職學生,有些已輟學,
社工員會在 3 天內會將調查資料交由法院。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於去年 9 月間接線報得知,綽號「百九仔」之在逃犯嫌林威成於高雄、台 南地區經營色情脫衣酒店牟取暴利,並以旗下小姐幼齒、玩法大膽,消費低廉為號召,並以毒品控 制旗下未成年賣淫女子,甚至侵入校園招攬未成年在校生及中輟生下海陪酒賣淫,行徑極為大膽。
(摘錄)
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1/03/11/91-2695563.htm#ixzz1JrL7Gy5d(最後瀏覽日期:
2011/4/18)
文獻認為,在兒童青少年每天接觸的各式媒體中(尤其是網路)充斥著大量 不受規範的色情影片、圖片或文字等,這些色情資訊容易刺激兒童青少年對於性 的好奇及衝動,導致他們過早發生性行為,或是因為不懂得保護自己而遭受性侵 害或性濫用,進而種下日後走入色情行業的危險因子。此外,在父權社會之下,
色情資訊的內容往往呈現出將女性客體化或偏好「幼齒」的傾向,長期接觸這種 色情資訊可能影響兒童青少年的性觀念,使他們更容易認同、接受性交易,進而 容易成為性剝削的受害者,或是在成年後也成為加害者。
(4) 資本主義下的「性產業」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某一產業必須有一定的獲利能力,始能繼續存在。關於 我國 1990 年代「雛妓問題」的研究指出,「雛妓產業」每天創造的性交易消費額,
單單嫖妓的部分即有上億元,如果再加上酒菜、房間等相關消費額,數字必定更 為龐大21。
事實上,整個「雛妓產業」除了淪為交易客體的少女外,還包括「供應商」
與「中間商」。供應商就是私娼寮、應召站等負責提供「商品」的色情行業,中間 商則是負責提供場地或仲介服務,例如飯店、旅館業者、服務生、旅行社、導遊 等。而且,由於性交易是非法活動,所以「交易秩序」的維持無法仰賴正常的法 律途徑,只能訴諸幫派或黑道等力量來解決。於是,色情業者必須雇用保鏢以防 止少女逃跑,解決客人「白嫖」不付錢的問題,或是防止其他幫派或黑道份子上 門勒索;或者是購買毒品供少女吸食,作為控制她們的手段;此外可能也必須繳 交「保護費」給當地的黑道組織。甚至,色情業者為了避免被查獲,還必須賄賂 相關政府人員,或是忍受他們的予取予求。上述任何一個環節都涉及了人力資源 的需求及金錢利益的交換,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產業」,而位於這個產業結構
21 勵馨基金會編(1993),雛妓防治問題面面觀,頁 10。轉引謝采倩(199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之研究—以「雛妓問題」法概念之相關議題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62,註 122。
最底層的,就是遭受剝削的悲慘兒童。
雖然「雛妓問題」似乎已經走入歷史,現在備受關注的是「網路援交」問題,
然而依照前述看法,只要「應酬文化—男性優越—幼齒迷思」仍然存在,色情行 業中就少不了未成年少女,從而上述的龐大「性產業」結構仍會繼續將青少年吸 收進去。所以性產業的存在也是導致兒童性剝削的結構因素之一。
(5) 帝國主義心態下的「色情觀光」
「色情觀光」(sex tour)的現象也是貧窮造成兒童性剝削問題的例證之一。色 情觀光指的就是以性交易為主要或次要目的而前往他國旅遊,亦即我國社會俗稱 的「砲兵團」。色情觀光的一大特色在於,這些觀光客往往來自於比當地國更富裕 的國家,於是他們便能以相對低廉的代價獲得性服務,而這種「撿便宜」的心態 也間接促使當地國的色情業者以剝削婦女或兒童的方式來供應性服務。
不過,兒童的問題又與婦女略有差異。以兒童為性交易對象的色情觀光客主 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戀童者,通常是從西方國家前往亞洲或非洲地區,例如 1980 年代的日本就有許多來自歐美國家或澳洲的色情觀光客從事「兒童買春」行為,
因而導致兒童性剝削的問題開始浮上檯面受到輿論的重視22,而 2004 年我國檢警 也查獲戀童者前往大陸地區與進行色情觀光的案例23;另一種則並非戀童者,而是 基於其他原因而對兒童(尤其是少女)有特殊偏好的色情觀光客,例如誤以為找 兒童性交易就不會得到愛滋病,或是在成年女性面前會自卑,只好轉而尋求未成
22 森山真弓、野田聖子(2005),よくわかる改正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4 頁。
23 蘋果日報(2004/04/01)大陸買春團 自拍嫖童妓 迫幼女穿水手服 製成光碟上網賣
【曾維民、塗豐駿╱台北報導】一名性變態男子日前夥同五名友人組成「砲兵團」赴大陸嫖童妓,
他不但將女童打扮成卡通人物、要求穿著水手服予以姦淫,還強迫女童進行多 P 性愛,過程中女 童痛得嚎啕哭喊,但他卻得意地將全程拍成「姦童光碟」上網販賣;他被警方逮捕時,同居女友才 知男友變態惡行,當場要與他分手。
網頁: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883316/IssueID/20040424(最後瀏覽日期:
2010/04/17)
年少女24,當然更包括抱持「幼齒迷思」的成年男性,例如我國開放人民赴大陸地 區觀光之後出現的許多買春團、砲兵團即屬此類。
在兒童保護意識還不發達的國家,兒童本來就因為弱勢而容易成為性剝削的 受害者,貧窮國家為了獲得觀光客帶來的經濟利益,也往往傾向容許或放任這些 性剝削現象的存在,而先進國家的人民挾其經濟上的優勢,為了享受廉價或在本 國無法獲得的性服務,前往其他國家從事兒童性交易,剝削這些兒童的「性」,這 種作法無非就是一種帝國主義的心態。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加害者的特質及類型
文獻認為,在 1990 年代我國社會的「雛妓問題」中,將子女推入火坑的父母、
色情業者(包括所謂老鴇和皮條客等)以及嫖客統統都是加害者,而利用兒童從 事現場色情表演(俗稱牛肉場)或拍攝製造色情影片、圖片的業者當然也是加害 者25。如果依照這種看法,不僅網路援交的「嫖客」也會被認為是加害者;現場色 情表演的觀眾,以及色情影片、圖片的購買者,恐怕也會被認為是加害者。
其次,嫖客等「消費者」又區分為戀童者與非戀童者兩種類型,這兩類加害 者的特質可參照前面關於兒童性濫用加害者特質的說明,於此不再贅述。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綜上所述,兒童性剝削其實就是兒童性濫用的一種類型,亦即成人利用自己 相對於兒童的優勢地位,將兒童的「性」商品化。兒童性剝削的型態主要有兒童 性交易及(廣義的)兒童色情兩種,前者係指他人支付對價而與兒童從事(通常
24 森山真弓、野田聖子(2005),よくわかる改正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4 頁。
25 陳慧女(1999),性剝削問題的本質與處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的省思,社區發展季刊,
91 期,頁 317。
涉及身體接觸)的性行為,後者係指利用兒童從事現場色情表演供人觀看而收取 對價,或是拍攝製造色情影片照片等物品(亦即狹義的兒童色情)而加以販賣的 情形。
自兒童保護的觀點而言,由於兒童尚無足夠的判斷能力,所以成人應該要保 護兒童的「性」不受到濫用,如果成人背棄了這項責任,反而將兒童的「性」當 成商品加以販賣或消費,使兒童淪為僅供成人發洩性慾或牟取利潤的「性客體」,
那麼就會被認為是一種對於兒童的性剝削行為26。在這種觀點下,將兒童推入火坑 的父母、色情行業的經營者、嫖客、色情表演的觀眾或色情物品的購買者,都是 將兒童客體化、商品化的「加害者」。其中,本文特別關注的是嫖客、觀眾、購買 者等「消費者」,因為他們通常是為了滿足性慾而消費兒童的「性」,其中有些是 所謂的戀童者,而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規制—也和此一現 象有著密切的關聯
兒童性剝削問題的成因包括個人因素、家庭因素以及社會經濟文化等結構性 因素,而且不論是個人或家庭都會受到結構的影響,所以這三種因素並非各自獨 立互不相干,而是彼此交織在一起的。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色情文化的存在及色 情資訊的流通,也被認為是導致兒童投入色情行業而遭受性剝削的原因之一,這 點與本文主題有著特別密切的關聯,後續將會有更深入的討論。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兒童色情
透過以上關於兒童性濫用及兒童性剝削的討論,我們已經知道,利用兒童拍 攝製造色情影片或照片等物品,是一種兒童性濫用或性剝削的行為,而這些影片 或照片等物品就被稱為「兒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色情」的定義始終是一
26 園田寿(1999),《解說》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処罰法,12 頁。
個相當困難的問題,「兒童色情」自然也不例外。不過在兒童性濫用、性剝削的問 題脈絡下,兒童色情被認為具有獨特的問題性,與一般的色情(亦即所謂成人色 情)不可同日而語。換句話說,兒童色情的問題是伴隨著兒童性濫用、性剝削的 問題而誕生的,所以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也必須從防制兒童性濫用、性剝削的 角度來加以探討。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 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 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 兒童色情的概念意涵
文獻認為,兒童色情的製造,性質上就是兒童性濫用、性剝削的一環27。如前 所述,因為兒童欠缺足夠的自主判斷能力,所以成人利用兒童拍攝製造色情影片、
照片等,就是一種對於兒童的性濫用,如果再加上牟利的動機,就會成為一種對 於兒童的性剝削。既然色情影片、照片通常含有關於裸體、性器官或性行為、性 活動的描繪、呈現,那麼兒童色情影片、照片的製造過程,必定伴隨著兒童性濫 用的發生。在這個意義上,所謂兒童色情就是「兒童性濫用的紀錄、證據」。因此 有論者認為應該以「兒童性濫用圖像」(child abuse image, or abusive image)取代 兒童色情一詞28。
當然,色情作品的形式本來就不限於影片或照片。兒童色情影片、照片受到 關注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從攝影技術的原理來說,影片或照片中出現的事物「原 則上」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兒童色情影片或照片的存在「原則上」就表示實際 上有兒童遭受性濫用;另方面,寫實的影像能夠給予觀賞者最強烈的印象與刺激,
所以在色情作品的市場中,對於影片或照片的需求是其他形式的作品所難以取代 的。
27 高玉泉(2003),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資訊規範之回顧與檢討(1999-2002)—一個由兒童人權出 發的觀點,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11 期,頁 39。
28 Suzanne Ost, Child Pornography and Sexual Grooming (2009), p. 31. Also See Yaman Akdeniz, Internet Child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2008), p. 11. 園田寿(2010),児童ポルノ禁止法の問題点,
法学セミナー,671 号,36 頁。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兒童色情」的製造並不會伴隨著兒童性濫用的發生,
例如由貌似兒童但實際上已成年的演員扮演兒童29。此外隨著電腦繪圖與影像處理 科技的發達,不僅可以把一張正常照片中的兒童頭像和另一張照片中的成人裸體 合成為一張看似為兒童裸體的照片,更可以完全以電腦繪圖的方式製作出宛如照 片般逼真的兒童色情圖像。這類色情作品的製造,並不需要藉助實際上的兒童性 濫用事件便能完成30,但仍然被稱為「兒童色情」。例如以成人扮演兒童的作品被 稱為「貌似兒童色情」(youthful-adult pornography),將兒童照片與成人照片合成 的作品被稱為「電腦合成兒童色情」(computer-generated child pornography),完 全以電腦繪製的作品被稱為「虛擬兒童色情」(virtual child pornography)31。這些 衍生概念的存在顯示兒童色情的概念已經無法與「性濫用的紀錄」劃上等號。
其實,根據文獻上的看法,兒童色情的問題不僅在於製造過程所伴隨的兒童 性濫用行為,更在於作品所傳達給觀看者的訊息,亦即一種「以兒童為性慾對象」
的思想或意念(詳如後述)。在這種看法之下,兒童色情似乎可以定義為「以兒童 為描繪對象的色情作品」。雖然這種定義仍然會遭遇「色情」概念曖昧不明的質疑,
不過「色情」本來就難以定義,況且本項之目的主要在於說明兒童色情與兒童性 剝削、性濫用間之關係,以及兒童色情所衍生出的相關名詞概念,並不涉及刑法 上應該如何定義兒童色情的問題;況且,雖然在法學領域中,想要明確定義何謂
「色情」並非易事,但對於一般人來說,色情本來就是一種「說不上來,但看了 就知道」的事物32,所以請容許本文暫時先採用上述這種「以概念說明概念」的定 義方式,以便能夠完整地掌握接下來所要介紹的諸種兒童色情類型。
29 尤其當兒童的年齡門檻設定「高達」18 歲時,這件事情更是一點都不困難。
30 不過,在「移花接木」合成照片或以電腦繪圖臨摹實際存在兒童之五官相貌的情形,有一種看
法認為「合成」或「臨摹」的行為本身就是對於當事者兒童的性濫用,詳如後述。
31 謝煜偉(2010),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月旦法學雜誌,
186 期,頁 40。
32 葉煬彬(2001),色情作品在男性青少年階段所扮演的角色,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