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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運用新制度主義之研究

壹、以新制度主義為題之研究

在國外以新制度主義從事研究所發展出的成果已相當豐碩,台灣雖起步 較晚,但至今為止,國內以新制度主義為研究途徑所撰寫之碩、博士論文,

迄今累積約有六十多冊,主要研究範圍有憲政變遷、健保制度、制度改革、

外交政策等專題,如羅偉元《新制度主義觀點下的憲政變遷-比較威瑪共和、

法國第五共和與台灣》、李豫雙《大法官對於憲政制度變遷之分析-新制度 主義的觀點》、林洸民《新制度主義的迷思: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分析》、 胡婉玲《從新制度主義論歐洲議會職權之變遷》、伍向豪《中國大陸的金融 全球化戰略:從新制度主義論述》…等著作。

而以新制度主義為題的國內期刊文獻約五十多篇。其中有新制度主義方

WTO 架構下兩岸經貿互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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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論、研究方法的討論,也有應用國際政治、制度改革、政府改革策略、經 濟策略等專題的研究,如黃清賢〈「一國兩制」的新制度主義分析--以香港 為例〉、辛翠玲〈聯合國體系內NGO 角色與參與機會變遷之分析:新制度主 義的觀點〉、陳景雲〈中國的農業改革:一個新制度主義的分析〉、朱蓓蕾〈中 共中央與地方政經互動關係:新制度主義之分析〉、林文彬〈制 度 變 遷 : 動 態 機 制 的 觀 點--以 臺 灣 中 央 銀 行 制 度 的 變 遷 , 1949-61 為 例 〉...

等。

由於運用新制度主義研究之範圍相當廣泛,作者在此並不一一列舉所有 論文、期刊之細項,惟近年來以新制度主義來研究國際組織趨勢相當明顯,

接下來將討論新制度主義與國及組織之關係。

貳、新制度主義與國際組織

以新制度主義來討論國際組織,在近年來逐漸盛行,由於新制度主義介 於宏觀與微觀視野中的中層理論,所探討的行動者並不拘泥於國家行動者,

因此無論官方或非官方組織,都有學者運用新制度主義來研究與分析。

就國際關係而言,過去的兩大主流理想主義(idealism)和現實主義 (realism)在歷經了一次大戰期間的辯論,以及 1950 至 1960 年代傳統學代與 行為學派間兩次思想上的辯論與相互批評後,均有所修正,在 1970 年代後,

新現實主義因蘊而生。新現實主義較傳統現實主義將焦點更集中於體系結構 上,意嚐試從國際體制結構看國家角色的扮演,也將視野擴大於對合作的研 究。但在此時新現實主義也遭到批評,主要的批評認為新現實主義忽視相互 依存作用,在以國家為中心的模式中,國際組織的作用極為有限,其體系結 構分析不免偏頗(陳冠維,2002:3)。

在新現實主義開始被批評時,新自由主義逐漸成熟,新自由主義強調國 際社會同質性、全球化問題的重要性和相互依存的加深,主張增強國際組織 的作用和國際合作,這也更貼近當今國際關係的現實,1990 年代以來新自 由主義的影響更為廣大,也成為美國政論界的主流,亦影響其外交政策。由

第貳章 新制度主義與相關文獻分析

1990 年代以來美國建立以其為主導的國際和地區合作機制,可看出美國重 視區域勢力平衡,並且極力推動經濟全球化之發展,均可反應新自由主義學 賣的主張(陳冠維,2002:4)。

應用新制度主義來分析國際組織,多數學者研究歐洲聯盟的變遷,歐洲 整合運動歷經了將近半世紀,終在1992 年成立歐洲聯盟,歐洲聯盟作為當 今世界上三大經濟體之ㄧ,在國際政治與經濟貿易上都有重要的影響力,在 歐洲聯盟的演進過程中,制度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陳冠維在其《歐洲聯盟 統治型態之研究─從新制度主義角度分析》研究中,說明新制度主意不同派 別對於制度的認知,並運用解釋力來說明分析歐洲聯盟制度的變遷過程。其 提出制度的變遷與轉型,是制度與制度環境辯證作用下的結果。

胡婉玲的《從新制度主義論歐洲議會職權之變遷》研究中,探討歐洲議 會成立以來,近五十年的職權變遷途徑,由制度的觀點來解析此一超國家議 會職權的變遷,找出其職權變遷的各項因素,並且嘗試從新制度主義中制度 變遷的理論主張,來解釋歐洲議會各項執行成、變遷及組織結構改變的原因 與動力,同時檢證與歐洲統合進程之關係。

在劉玲君的《國家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範差異之研究—以制度變遷觀點 檢視》研究中,將WTO 視為一個制度,而 WTO 的所有會員國都是用此一 制度,不同的國家在適用相同的規範時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問題,在這此一研 究中,作者利用新制度主義的架構來分析國家對WTO 規範適應性的問題,

在適用WTO 的規範後,國家所遵守的制度必然出現改變,而在這樣的制度 變遷過程當中,對每個國家所產生的影響也不盡相同(劉玲君,2006:3-4)。

在劉玲君的研究中,作者也提出新制度主義中的理性選擇制度理論保留 新古典經濟學理性選擇的傳統,強調財產權的界定及交易成本對制度運作與 發展的重要性,透過制度的設計,可以提供其他行為者相關的資訊、建立出 履行契約的機制、制裁脫軌的行為,以確保交易關係的穩定,引導自立的行 為者產生相互合作的行為、並且極小化雙方交易成本。由此處可發現,新制 度主義中的理性選擇制度論的訴求,與WTO 所期望透過制度的規定,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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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國際貿易中關稅與貿易障礙的訴求,不謀而合。

由於 WTO 是以規則導向的體系,會員間的貿易行為與貿易活動受到 WTO 相關制度的規範,周旭華的〈我國 WTO 義務履行的國際法基礎〉一 文中,以米酒稅調降對美諮商事件為例,檢視WTO 相關規定及我國在 WTO 下所作之承諾,以釐清我國在WTO 下的國際法義務及其履行決策之空間。

此外,在此研究中,作者也嘗試在國際法義務的基礎上,運用新制度主義中 的理性選擇論,分析我國面臨類似事件之抉擇選項與決策思維。

由法律的角度來看,在國際公法的概念下,WTO 條約義務的內容包諾 WTO 架構下基本規範、一切具有條約性質之法律文件及其所衍生的法律規 則,也包括會員所提出的承諾。因此,作為WTO 會員,除了有義務遵守 WTO 諸協定的實體規定、組織規定、程序規定,及各附件中所揭櫫的基本 原則外,亦有義務信守會員本身所提出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或關稅減讓承諾 (周旭華,2005:13)。

由此可得知,兩岸作為 WTO 會員國,必定要遵守組織內的各項制度,

但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加入WTO 必定會對各國國內產業造成影響,影響 有利亦有弊,如何抉擇與運用,各國家必須經過理性選擇的途徑,尋求對國 家利益極大化之方法。

除了官方組織外,宋鎮照與林家如也曾運用新制度主義來探討非官方組 織-博鰲亞洲論壇,研究博鰲亞洲論壇對於中共和東協政經發展的影響,在 博鰲亞洲論壇中,能夠主導議題、議程、影響議會進行者,包括了地主國中 共、論壇的催生者東協、以及人數眾多的企業代表,固作者將這三方通稱為 行動者,分析這些行動者的資源,因為行動者依資源不同,彼此間常有等級、

主動和被動之分,而且資源的變化往往影響組織中制度的建立、維持和衰退。

在此一組織中,中共、東協與企業分別運用資源爭取發言權,藉以提高自己 的地位,試圖影響制度的建立和維持,然而中共與東協對企業家的依賴,使 得他們必須時常考慮到與會中企業領袖的意見(宋鎮照、林家如,2005:4-5)。

第貳章 新制度主義與相關文獻分析

從上述整理可發現,運用新制度主義為研究途徑來探討國際組織之研究 相當的多,新制度主義底下三個派別可適用於不同的主題的研究,本文則採 用理性選擇制度研究途徑來分析本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