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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架構下兩岸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除GATT 內之規定外,還有 許多相關法律文件中的規 定,缺乏一致性與連慣性。

以DSU 中的規範為標準且共通 的爭端解決程序。

解決導向 爭端解決當事國多以妥協方式 解決問題,以外交導向為主。

以DSU 中規範為實施的根據,以 法律導向為主。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第二節 WTO 架構下兩岸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兩岸經貿交流越來越密切,產生的衝突也逐漸的增加,由於兩岸並無一 正常的官方交流管道,往往只能依賴民間交流來解決經貿上的問題,但在兩 岸相繼加入WTO 後,如何運用 WTO 中的爭端解決機制有效解決兩岸貿易 上的爭議,便成了最新的議題,本節先從兩岸貿易糾紛發生的原因談起,接 著探討兩岸貿易糾紛在WTO 架構下,爭端解決機制的使用,最後談到除了 爭端解決機制,其他解決貿易摩擦的方法。

壹、兩岸貿易糾紛發生原因

根據廖肇寧與劉大和的研究,其將兩岸之間可能的貿易爭議分為七大面 向來討論,分別為(廖肇寧、劉大和,2002:59-63):

一、商品傾銷問題

所謂的傾銷(dumping)意指某國廠商為擴大其海外佔有率或其他市場策 略之考量,而將該公司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往他國進行商業銷售(廖肇 寧、劉大和,2002:59)。受到傾銷之進口國由於遭到低廉價格產品之入侵,

極有可能造成當地相同競爭產業之對手遭受實質損害。在兩岸相繼加入 WTO 後,鋼品為首宗遭受大陸方面控訴有傾銷之虞的商品。繼鋼品之後大 陸也指控台灣出口之聚氯乙烯(PVC)易有傾銷之現象,並展開反傾銷調查。

根據經濟部國貿局的統計,2008 年 1 至 12 月,我國對中國大陸主要出 口產品,以電機設備及其零件金額最大,約有266 億美元,光學照相等儀器

WTO 架構下兩岸經貿互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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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機械用具及其零件,都是台灣主要出口中國大陸的商品(表 5-2)。

表 5-2 2008 年台灣對中國大陸出口主要產品彙整表

順序 商品名稱 金額

(百萬美元)

佔我對全球出 口該項產品比

重(%)

1 電機設備及其零件 26,659.0 30.6 2 光學、照相等儀器及其零附件 13,154.5 61.3 3 塑膠及其製品 6,542.2 38.1

4 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5,087.2 18.7 5 有機化學產品 4,677.5 44.2 6 鋼鐵 2,296.9 20.0 7 銅及其製品 2,245.7 55.9 8 礦物燃料 2,086.8 11.2 9 人造纖維絲 1,086.7 32.7 10 雜項化學產品 681.0 29.2

合 計 64,517.5

資料來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http://www.mac.gov.tw/big5/rpir/sumain.htm 檢索日期 2009 年 5 月 19 日

由於台灣出口依賴大陸市場甚多,且在當地有高市場佔有率之產品都有 可能成為中國大陸控訴傾銷的對象,中國大陸在加入WTO 不久,即對自台 灣進口冷軋鋼品提起反傾銷調查,這也是兩岸加入WTO 後,大陸首件對台 灣產業進行反傾銷調查。至今為止,中國大陸共計已對我輸大陸產品提起

13 件反傾銷案件調查,涵蓋鋼鐵、塑化、紡織、紙業等產業類別(表 5-3):

第伍章 兩岸貿易糾紛與解決途徑

2002..3.23 2003.5.20 2003.9.23

„ 初 裁 傾 銷 幅 度 8%

Chloride) 2002.3.29 2003. 5.12 2003.9.29

„ 臨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Bisphenol-A 2004..5.12 - - „ 2005.9.28公告因申 請人撤銷,終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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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dex) 2005.4.13 2006.5.24 2006.10.13

„ 臨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Phenol) 2005.12.29 2006.7.10 2007.3.28

„ 臨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 2006.8.30 2007.3.21 2007.8.29

„ 臨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Ketone) 2006.11.22 2007.8.8 2007.11.21

„ 臨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丙酮 (Acetonee) 2007.03.09 2007.11.22 2008.6.9

„ 臨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第伍章 兩岸貿易糾紛與解決途徑

三、航運談判所涉及主權問題

由於兩岸通航涉及海空運輸主體的國籍、相關的航政法令及航權談判,

故海空運輸的行政監督上,很難不涉及主權問題,由於中國大陸的一中原 則,使得兩岸在談判上進展有限。

在海運方面,直到 2000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 區通航實施辦法18」,採台灣與香港間航運關係方式處理,自2001 年 1 月起 金門與廈門、泉州、漳州、馬祖與福州間直接客貨通航的「小三通」。

在 2003 年 12 月 7 日,大陸方面公佈「兩岸三通政策說明書」19,說明 兩岸三通的基本立場和政策主張,中國大陸認為兩岸應擱置政治爭議,不涉 及「一個中國政策」含義,依「直接雙向、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由 兩岸民間航業組織協商三通問題,達成共識。

然而,在空運方面,由於民航通航涉及航權問題,必須經由協商談判簽 訂航權協議,在兩岸民航機構尚未直接進行談判前,只能經由雙方民航業者 的交流與業務合作方式,改善必須經由第三地轉機的間接通航方式,直至 2008 年 7 月 4 日兩岸首度在周末包機直航,中國大陸開放北京、上海、廣 州、廈門和南京五機場,這也為兩岸直航開啟了新頁。

兩岸直航談判目前仍由台灣的海基會與中國大陸海協會來協商,但協商 的同時仍須確保台灣主權不受侵害,建立兩岸良性之互動。

四、市場開放程度問題

在台灣正式加入 WTO 後,對於各項市場開放均有明確的承諾,但由於 兩岸間特殊的政治環境,某些商業行為可能會因為市場開放而引起爭議,以 服務業而言,較受到關注的有大陸學歷認證問題及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問題,

除此之外,中資開放的問題也已討論許久。

18 參考自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LawList1.asp?NodeID=113,檢索日期2009 年 4 月 20 日。

19 參考自國台辦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http://www.gwytb.gov.cn:82/lajm/stzcsms.asp,檢索日期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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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到大陸留學的風氣盛行,台灣至今仍未對大陸學歷開放認證,這 樣的限制是否違反市場開放精神,台灣人民有不同的看法,但可預見的,未 來與此相關議題必定會成為兩方在貿易談判中爭論的焦點(廖肇寧、劉大 和,2002:61)。儘管世界各國在國際會議中都朝向學力的交互承認,但就 現實個案而言,台灣與中國大陸特殊的政治因素,導致台灣遲遲未對中國大 陸開放學歷認證。

就觀光業而言,《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

原先僅開放第二、三類人士來台,直到2008 年 7 月 18 日起開放第一類人士,

即有固定正當職業者或學生來台,如今大陸來台人士已比過去增加許多。

五、大陸產品進口問題

由於大陸地區擁有價格低廉的勞動人口,故在勞力密集的產業,如農業 上將會有比較利益的優勢,雖然台灣對於大陸農產品的進口是採逐步開放的 策略,且進口關稅也是逐年調降,但大陸的農產品仍有可能以低廉的價格優 勢攻佔台灣部分農產品市場。雖然我國可引用WTO 所賦予的特別防衛條款 來保護台灣遭受損害的行業,但特別防衛條款的引用亦可能引起對岸相關利 益團體的反制,引發貿易大戰(廖肇寧、劉大和,2002:62)。大陸產品低價 進口的問題類似於前述大陸方面指控我方的鋼品及傾銷問題,只不過角色對 調而已。

六、各項有關進出口爭議所引發後續報復行為

無論各種貿易爭端都由可能引發產業與產業間甚或國與國之間的報復 行為,而各項貿易報復行為又將引發新一波的貿易爭端(廖肇寧、劉大和,

2002:62),而這些爭端就像顆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在不同的貿易環境下,

在各個產業引爆。

七、加入政治因素的爭議

除了上述各項兩岸可能產生貿易糾紛之因素,不可否認最終影響兩岸貿

第伍章 兩岸貿易糾紛與解決途徑

易因素之原因就是兩岸的政治因素(廖肇寧、劉大和,2002:62),至目前為 止,中國大陸仍主張兩岸經濟事務不必再WTO 架構下討論,而是兩岸內部 事務問題,企圖矮化台灣主權之行為,往往將兩岸經貿爭議提升到政治層次 的爭議。

貳、兩岸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使用

根據李孟鎔之研究,其將台灣與中國大陸使用、不使用爭端解決機制之 背景因素作出分析,可從台灣與中國大陸兩個部份分別來看(李孟鎔,2004:

71-76):

一、台灣

對台灣而言,在 WTO 架構下,台灣當然可享有使用爭端解決機制或救 濟制度之權力,但必須考量使用行使任何權利所產生的利弊得失。由於中國 大陸仍堅持於「一個中國」原則,假設台灣貿然的使用WTO 爭端解決機制,

將會使大陸對台灣的動機產生高度懷疑與高度警惕心理(李孟鎔,2004:71),

這將有可能破壞台灣大陸雙邊與多邊非正式關係的維持,且會讓台灣的外交 處境遭到更艱難的打擊。

台灣使用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貿易糾紛,理論上可行,但實務上操作不 易,依照中國大陸的想法,兩岸糾紛應以國內法解決,訴諸爭端解決機制不 但突顯中國大陸管轄權無法及於台灣,且雙方依照爭端解決程序下進行「訴 訟」之地位是對等的兩造關係,台灣若逕自使用,很有可能會惹怒中國大陸,

雙方必產生爭執,此時中國大陸可能會採取更多打壓台灣之行動,對台灣來 說得不償失。

台灣雖然可以運用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兩岸經貿問題,但為使兩岸和平貿 易,台灣也有不使用爭端解決機制之考量,尤其是1979 年後,中國大陸積 極改革開放以來,兩岸貿易頻繁且兩岸分工逐漸成型,台灣具有充裕的資 金、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應用科技;大陸地區則擁有廣大的土地、充沛的勞動 力與消費人口,以及豐富的天然資源。若兩岸建立緊密的經貿合作關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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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資金、技術即使廠等方面互相彌補,使得兩岸經貿皆有良好的前景。

因此兩岸間以行程比較利益的互補關係,以透過商品及生產要素的自由移 動,促使產業分工和專業化(李炳南,2001:48)。

因此兩岸經貿關係已進入互依互存的的情況,當貿然的透過 WTO 爭端 解決機制處理經貿糾紛,反而有可能損害兩岸正常經貿關係之互動。台灣至 目前為止,僅在2006 年對於原產於中國之毛巾產品,及 2007 年對中國大陸 進口的六大類鞋靴產品,確定課徵反傾銷稅。

因此兩岸經貿關係已進入互依互存的的情況,當貿然的透過 WTO 爭端 解決機制處理經貿糾紛,反而有可能損害兩岸正常經貿關係之互動。台灣至 目前為止,僅在2006 年對於原產於中國之毛巾產品,及 2007 年對中國大陸 進口的六大類鞋靴產品,確定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