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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兩岸分別加入WTO 至今已約七年,在加入 WTO 後,因應 WTO 規範,

雙方必須依照最惠國待遇及無歧視原則,進行談判以互相開放市場及取消貿 易障礙,雖然兩岸入會各自面對的挑戰不同,但朝向自由貿易方向發展則是 一致的。

在本論文研究目的第一點說明新制度主義中理性選擇途徑,要如何分 析兩岸加入WTO 後的經貿互動?本文運用新制度主義中理性選擇制度主 義作為研究途徑,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主張,制度就是種規則,該規則界定、

約束了政治行為者在追求自身最大效用時採用的策略;遵守制度不是道 德、義務使然,而是經過計算被認為符合自身利益,即「結果性邏輯」;制 度是可以設計的,其結果主要取決於所設計制度內涵的激勵與約束(薛曉 源、徐家剛編,2007:6)。

在國際組織中制度、建制的規範下,各會員國都必須遵守國際組織中 所有的規範與制度,兩岸欲加入WTO 就必須做出相當的承諾,並且遵守 WTO 組織內的相關規範,這是兩岸遭遇的第一次理性選擇,雖然做出承諾 將會對其國內經濟造成不小的影響,但雙方在理性的評估後,且尋求利益 最大的化的前提之下,仍期望能加入WTO。

在研究目的第二點,比較分析兩岸加入 WTO 後,經貿政策的轉變為 何的檢視上,在當兩岸分別加入WTO 後,對其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產 業都產生了衝擊,因應WTO 內的制度,兩岸的經貿政策也有所改變,兩 岸雙方政府針對各個產業,都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其中對兩岸都影響很大 的農業,也都各自有其相關配套措施,期望將損失降至最低,也可說在WTO 架構下,遵循WTO 的制度,影響了兩岸經貿政策的制定。而在兩岸在貿 易政策轉變中,最大的共通點是必須積極促進產業升級,因應外在競爭越 來越激烈,輔導產業轉型,是兩岸最迫切需面對的問題。

WTO 架構下兩岸經貿互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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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兩岸必須積極成立貿易合作機制,雖兩岸多年來未了政治因素、

主權問題在國際上互不相讓,但兩岸經貿往來一向密切,如兩岸經貿能夠尋 求正常化和制度化,不僅可保障兩岸的投資與貿易,更可落實兩岸的產業分 工和更有效率的資源分配。只有制度化的整合才能加強和保障兩岸的經貿合 作關係,如此一來,一方面有利全球化布局和區域經濟整合,另一方面也可 以降低全球化下不確定性增加的衝擊。兩岸必須拋下對於主權問題上的爭 執,以尋求彼此利益最大化為目的,找尋兩岸合作的新目標。兩岸是否能夠 尋求正常化與制度化的經貿合作機制,兩岸將再次面臨政策理性選擇的思考 中。

在尋求兩岸合作機制的同時,兩岸間的相互經爭也更加激烈,在 WTO 架構下,兩岸經濟都將更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兩岸間對於市場、原料、資源、

資金等各方面需求,都將出現更激烈的競爭,尤其前進中國投資台商不斷的 增加,如台灣未能設置完善資金回流機制,台灣原先所享有的經濟優勢可能 將會流失。

當中國開放市場後,對於台灣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而言,雖然開放的 產業更多,但面臨的競爭者也相對的增加,雖台商對中國投資情況在近年來 已有減緩之趨勢,但至今中國大陸仍是台灣出口的第一大市場。在中國大陸 加入WTO 後,由於各種經貿政策法規與程序的透明化,將使過去台商在中 國所能取得的優勢不再。依據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大陸對台商 既有之特殊優惠,將無法繼續採行;加上中央與各地方優惠政策必須趨於一 致,於是中國入會後可能逐步取消特區和開發區之優惠政策,台商在大陸巿 場上將必須與大陸企業和外商公平競爭,這對台商而言,將是極為重大的衝 擊。

在研究目的第三點探討制度對國家政策的影響,並且分析兩岸間密切 的經貿互動是否能夠帶動政治上的互動,及尋求兩岸關係正常化的解決機 制的檢視上,其實在加入WTO 之初,台灣曾期望在 WTO 這個國際平台,

第陸章 結論

利用兩岸經貿互動的基礎,帶動政治上的互動,但至今為止,兩岸官方交 流仍必須委託民間團體來進行,在國際地位上,中國仍堅持其一貫的一中 政策,兩岸「經濟趨合、政治疏離」的情況仍舊存在,兩岸政治上的歧見 並非短時間內就可消除,雖然政治上的互動仍然有限,但由海基會與海協 會近期所協商的ECFA,若能在 WTO 架構下,且不損害台灣主權前提下簽 訂,對於兩岸經貿應會有正面的助益。

當兩岸經貿往來越頻繁,貿易摩擦自然就會產生,除了出口商品傾銷問 題,智慧財產權問題、貿易談判涉及主權問題,都會產生摩擦,對於所有貿 易爭端,兩岸應在WTO 架構下,透過 WTO 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

才能確保,彼此的利益不受損害。

兩岸雖然都是 WTO 會員國,但是否使用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兩岸經貿 糾紛,將是兩岸所遭遇的第三個理性選擇,由於兩岸對於將兩岸貿易糾紛訴 諸於 WTO 架構中,有不同的考量,導致真正成功運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 處理兩岸貿易糾紛的機會並不多,作者認為,若兩岸能夠順利簽定ECFA,

可在ECFA 架構下成立一「兩岸貿易糾紛協調委員會」(程家瑞,2003:1-2),

當兩岸貿易糾紛產生時,可在先在協調委員會進行協調,除此之外,當兩岸 某一方因某國導致利益受損時,兩岸可以加以聯合對抗,將會使得兩岸經貿 合作關係越來越緊密。

加入 WTO 後,政府還可著利於下列幾個面向進行努力

一、開放大陸貨品進口、開放陸資來台等政策,不可貿然進行,應針對相關 廠商、企業、及所有人民加強宣導,化解眾人疑慮,並且設置補救機制,

讓各廠商、企業、人民將損害降至最低。

二、加強對於WTO 架構下相關保障條款的宣導,令業者可以了解何時能夠 提出保障條款,進而保護自身權益。

三、兩岸貿易合作機制推行應加快談判速度,對於談判議題應不加以設限,

以不傷害台灣主權為前提,利用兩岸貿易合作機制,借助中國經濟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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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動,與全球化經濟接軌。

四、民間交流機制須保持暢通,避免因政治議題上的歧見,切斷了兩岸經貿 交流的機會,在 WTO 架構下,尋求經貿上的積極互動,對兩岸雙方而 言才是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