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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趨勢與衝擊效益分析

第五章 全球與跨國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與技術

5.2.1 國際趨勢與衝擊效益分析

此部分內容主要為國際上進行 GHG 減量的趨勢衝擊效益分析,其內 容如下所述:

開發中國家認為氣候變遷乃是因過去已開發國家所排放 GHG 所造 成,因此須負起 GHG 減量之主要責任,但未來之 GHG 減量之成本,將主 要發生在開發中國家,此乃由於在這些國家中執行的減量方案成本較低,

成本效益較高。根據 Halsnas et al. (2005)分析,開發中國家加入國際間之 減量方案,可大幅降低減量成本,另外執行減量策略之開發中國家可間接 獲得社會利益,約相當於執行策略所需的成本,依據所得之間接效益,可 擴展未來 GHG 減量協定。而根據 Forsyth (2007),未來開發中國家的氣候 變 遷 策 略 , 內 容 除 了 必須 具 備 技 術 轉 移 , 亦 有 必 要 形 成 發 展 紅 利 (development dividend),乃針對 CDM 計畫的國際碳市場找出 GHG 減量的 顯著利益,為此建立跨部門的合作關係,如投資者、市政當局與市民,以 達此目的並降低所需成本。

為了更有效地進行 GHG 減量,有必要對排放限制作出承諾,Winkler et al. (2006)指出非附件一國家應有量化承諾,並在現有限制體制外採用這些 承 諾 , 其 依 照 減 量 的 責 任 、 能 力 與 潛 力 , 分 為 newly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NICs)、rapidly industrializing countries (RIDCs)、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與其他開發中國家,但指出定量減量責任對於 LDCs 與其 他開發中國家而言較不正當。

(1) 全球性國際公約與協定:

(a)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UNFCCC 主要由 OECD 國家、JUSSCANNZ 集團、歐 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77 國集團與中國(Group of 77 and China, G77/China) 、 島 國 聯 盟 (The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石油輸出國家(OPEC)、中美洲國家集團與非洲國家集團所

組成,目的乃個別或共同地將二氧化碳或蒙特婁議定書中的人為 GHG 排放,回復為 1990 年的排放水準,將經濟情況納入其中,採 經濟有效與最低成本的 GHG 減量措施 (UNFCCC, 1994);簽署此公 約之締約國家中,公約附件一的締約方,需繳交其預測或執行減量 措施後的 GHG 排放,以利締約方審查與修正;附件二國家應資付 資金給予開發中國家,或透過技術的轉移等,並要考慮最不發達國 家的具體需求與情況,以利其進行 GHG 減量;而非附件一與非附 件二的會員國家,需繳交國內之 GHG 盤查資料,並敘述國內情況 以及減量措施的初步描述等;此外,公約制定具法律約束的議定書 (UNFCCC, 1997),設立因應氣候變遷、技術轉移與協助低開發中國 家進行 GHG 減量等的基金(UNFCCC, 2001)、以及建立國家間執行 GHG 減量的規範,如京都機制與技術轉移等(UNFCCC, 2002)。

(b)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除延續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精神,建議 加強與經濟相關的能源效率、透過森林管理、運輸部門與其他有關 部門減少或限制蒙特婁議定書中人為與管制 GHG 排放、使用不影 響氣候的農業措施、進行創新技術的研發、亦可透過經濟刺激或市 場手段,運用於難以進行 GHG 減量的部門,議訂書中規定締約國 附件一國家於 2008-2012 年應比 1990 年的排放水準減少 5%,另外

在 2009 年 12 月於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第十五屆京都議定書締約方 會議,將針對 2012 年後全球對於 GHG 減量的安排與合作進行討論 並達成新的共識(UNFCCC, 2008)。

(2) 區域性國際公約與協定:

(a) 亞太潔淨發展與氣候合作夥伴計畫(Asia Pacific Partnership on Clean Development and Climate, AP6):AP6 為美國、澳洲、中國、日本、

韓國與印度等六個國家於 2005 年 7 月共同成立之自願性跨國組織,

不設立強制性之減量目標,透過雙邊或多邊之合作,發展並運用符 合成本之綠色能源以達到 GHG 減量之目標。依據 McGee et al.(2006) 針對 AP6 計畫之分析,未來若有更多國家參與此計畫,則將使其更 具競爭力,而其在短期內對國際氣候變遷策略之影響,將視其如何 導引未來京都議定書談判與協議之方向。

(b) 歐洲氣候變遷計劃 (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 ECCP):

ECCP 乃歐盟(EU, 2008)用以準備更長遠氣候策略之主要工具,並確 認、發展與執行所有必須執行之 EU 策略,以履行京都議定書,歐 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方案(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即是該計畫下所促成,ECCP 於 2000 年開 始施行,於 2005 年底實施 ECCP II。

(c)與森林相關的合作協定:

(i)森 林 碳 夥 伴 協 定 (Forest Carbon Partnership):澳 洲 政 府 (Australia Government, 2008)分別於 2008 年 3 月與 6 月與巴布亞新幾內亞與印 尼簽署森林碳夥伴協定,將協助兩國降低森林砍伐或破壞,以避免

(ii)降低森林砍伐之 GHG 排放:一項由開發中國家所提出,名為降低 森林砍伐之 GHG 排放(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RED) (UNFCCC, 2005) , 有 時 亦 包 含 避 免 森 林 衰 頹 (Avoiding forest degradation),亦稱為 REDD 的提議策略,自願性參與,需計算森林 砍伐所造成的 GHG 排放,開發中國家可因降低排放而得到已開發 國家的補償(Olander et al. ,2007)。

(3) 研究或建議性國際公約與協定:

(a) 技 術 導 向 的減 量 協 定 (Technology-oriented Agreements, TOAs) : Coninck et al. (2008)指出 TOAs 包括技術轉移以及與技術相關的策 略,其可增進國際合作的整體效率與影響性,但是其環境影響性可 能受到限制,另外指出成功的 TOAs 有賴於其設計、執行與其在其 他策略方針中所預期扮演的角色。

(b) 行動目標(Action Target) GHG 減量策略:根據 Baumert et al.

(2006),Action target 不同於京都議定書中制定未來所需達到的 GHG 排放水準,其乃協議出各參與國所需減少之排放水準,並預估 行動期間其未執行任何減量措施之可能 GHG 排放,以此為所所需 削減之 GHG 排放量,而分析指出其可促進預期開發中國家參與國 際氣候制度之廣度與深度。

(c) 以碳稅為基礎之國際協定:Kahn et al. (2006)建議以碳稅為 GHG 減 量協定之基礎,針對開發與已開發國家,建立具經濟刺激性的碳稅 系統,可用於非能源碳排放,因具有刺激開發中國家限制其 GHG 排放成長之潛勢,不需刻意規定 GHG 排放值,同時刺激上述國家 持續其未來之減量工作,並解決兩者間減量公平性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