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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土地標售溢價率之意涵

二價格密封拍賣。前兩者屬公開喊價制(open outcry),後兩者為密封投標制

(sealed bid)。

(一)英式拍賣(English auction)

又稱加價拍賣(Ascending auction)在特定的場合中(可能是拍賣會 場或網路平台),得標者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不斷出價,價格是由底價往上 出價,直到期限屆滿或無人出價時,由喊出最高價格者得標。

(二)荷式拍賣(Dutch auction)

又稱減價拍賣(Descending auction)。與英式拍賣相反,荷式拍賣係 由最高價往下出價,在拍賣過程中若有人願意出價即得標。

3台灣目前尚未有拍賣法規,亦未有公開資訊針對拍賣下定義,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 三條規定:「拍賣係指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雖然各類拍賣類型並非均為出價最高者得標,但該法對於拍賣下了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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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價格密封拍賣(First price sealed bids)

投標人在指定期間內將出價金額郵寄至主辦拍賣單位,在投標期限截 止後,進行開標,由最高出價人得標並支付其出價金額。換言之,投標人 可能事前略知競標人數,但彼此不知對方之出價金額。

(四)第二價格密封拍賣(Second price sealed bids)

與第一價格密封拍賣類似,由最高出價人得標,但需支付之價金為第 二高價之金額。

同一標的在前述四種拍賣制度中,基於拍賣方式不同,拍賣結果將有所不同

4。英式拍賣與第二價格密封拍賣制對拍賣標的不見得事先有價值認定,而是視 拍賣情形決定出價金額;荷式拍賣與第一價格密封拍賣制度中,前者無法得知其 他出價人何時出價;後者在開標前未知他人出價金額,故出價人在出價當下已有 對標的價值之認定(宋佳樺,2006)。

我國公有土地拍賣制度中,不論是國有土地拍賣或縣市有土地拍賣,均採第 一價格密封拍賣制。基於不同拍賣制度下之,投標人的出價行為將有所不同,進 而影響土地標售價格結果,故於後續文獻回顧時主要針對第一價格密封制拍賣土 地之相關研究進行回顧與分析。

4 例如,我國銀拍屋採英式拍賣制、法院拍賣採第一價格密封賣制,而彭芳琪(2004)即指出因 銀拍屋及法拍屋底價訂定有所差異造成銀拍屋成交價低於法拍屋。換言之,制度及執行細節的差 異將導致成交價格不同。

Man and Ng(2007)於香港國有地標售之研究中指出,公私部門事前預估價格(底 價)與得標價格之落差情況高達 56%,而該落差可能源自於公部門想要鼓勵大家 投標,故公布較低的底價。此外,亦有研究將標售溢價定義為實質選擇權的溢價 比(option premium)。該研究認為標售底價僅單純由市場資訊組成,而投標者的 出價則考量了市場狀況、個人財務結構、自身其他資產配置等私人因素,造成溢 價的產生(Shen and Pretorious, 2012)。

(二)Nash 均衡價格

若以實驗法研究標售溢價,則將溢價定義為得標價格高於 Vickrey(1961)推導 之風險中立納許均衡價格(Risk Neutral Nash Equilibrium,簡稱 RNNE)。假設土 地競標價格在無私人因素影響之情況下,透過模擬競標,即能觀察得標價格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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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投標價格

張菀玲(2011)以最低投標價與得標價格之價差作為溢價的定義,用以分析 參與投標人數提高對溢價比例之影響。以最低投標價格推算標售溢價,應能代表 於標售市場上最低願付價格與最高願付價格的落差。

由過去研究對土地標售價格溢價之定義歸納可知,溢價之解釋將根據溢價定 義而有所不同。以底價與得標價定義溢價,應注意底價的訂定可能並非真實價格,

而是有其他的政策考量(Man and Ng, 2007);RNNE 價則是在眾多假設條件下推 算理論價格,或許以實驗法研究溢價時,得以該價格與得標價格價差作為溢價,

若以實證分析,則可能基於實際市場狀況與 RNNE 假設條件的不符,在推論上 有所疏漏;若欲以特徵價格推算正常價格(或稱為實質價值),則建構係數值之 交易案例與待拍賣土地位於同一區域時,以該方法定義溢價應較為適當;至於以 最低投標價與得標價格作為溢價,則能真實反應市場上出價情形之間的落差。

至於在本研究中如何定義土地標售溢價?考量於私部門參與投標決定出價 金額時,能參考之價格為該筆土地之底價,故本研究以得標價與底價之價差作為 溢價,並以得標價格除以底價作為土地標售溢價率之定義。

賣樣本之特徵,推算拍賣樣本之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而各拍賣樣本之內 在價值與得標價格差異即為溢價。Qu and Liu 指出,北京市得標價格與內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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