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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對於責任歸屬的規範

第四章 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案件適用土地登記損害

第一節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對於責任歸屬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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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一旦地籍測量瑕疵反應在地籍圖上所載之界址、地籍 線、地號,與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建物位置圖,以及標示部所載之地 號,皆使權利人之權利範圍與事實不符,進而造成權利遭受損害。

三、損害之發生,頇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損害之發生,地政機關如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如因受 害人自己行為之過失或遲延所致,地政機關自可主張免除賠償之責。換 言之,損害之發生頇不可歸責於受害人。186

測量人員之業務內容包含地籍測量及製圖。在進行地籍測量作業 時,舉凡觀測、計算、抄錄等,皆由測量人員親自辦理。惟,測量之行 為或成果存在瑕疵情形繁多,例如測量人員於蒐集資料時內業計算錯 誤、繪製複丈參考圖時抄錄錯誤、實地調查時抄錄錯誤,或是實地測量 時因測量人員的個人因素觀測錯誤及抄錄錯誤,造成測量成果與事實不 符。舉凡肇因於測量人員之疏誤,使測量成果存在瑕疵,並且經登記完 畢者,自然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頇注意的是,測量人員辦理實地調查及指界時,頇會同當事人一併 辦理。倘若當事人以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接受地籍調查,並在指界時告 知不實之界址,或是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指界不實,讓測量人員依據錯 誤之界址點觀測、計算和製圖,皆將造成地籍圖和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 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形成登記錯誤。此時,登記錯誤所生之損害,係當 事人故意或過失所致,非肇因於測量人員之行為,故可歸責於當事人,

惟地政機關應負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製圖行為是由測量人員依據測量成果,將資料展現於地 籍圖等圖籍上的行為。換言之,辦理製圖業務者,必定是由公務員為 之,因此製圖之錯誤無法歸責於當事人。由此可知,測量人員在執行製 圖業務的過程中,因界址點、地籍線及地號抄錄錯誤,或是建物位置圖 描繪錯誤,或是應登戴而未登記等,導致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與登 記簿標示部的登載事項,存在與事實不符之情形,並損害當事人之權利 時,即應由地政事務所付擔損害賠償,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四、頇有因果關係

186 溫豐文,2015,前揭書(註 32),頁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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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輕過失,地政機關均不得求償。191此外,重大過失係登記人員對於地 政機關所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要件,而非對於權利人成立侵權行為之要 件,即登記人員僅對地政機關負責,不對受害人負責。由此可知,登記人 員並未與登記機關向受害者負擔連帶賠償責任。192

因此,論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實係包含二個部分,第一部分是 以登記機關為主要對象,向受害者負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部分是 以登記人員為主要對象,向登記機關負擔重大過失之賠償責任。193

191 溫豐文,2015,前揭書(註 32),頁 189。

192 李鴻毅,1997,前揭書(註 14),頁 232;蘇志超,1998,前揭書(註 29),頁 283。

193 蘇志超,1998,前揭書(註 29),頁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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