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檢視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觀念與體系關聯
第一節 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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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依申請原因,其項目可分為:鑑界複丈、分割複丈、合 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没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 整地形複丈等。45
建物部分,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
得申請複丈,以瞭解建物標示之變更實況,俾憑複丈成果,辦理建物變 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0 條)。46
第三項 地籍測量作業程序
地籍測量可由地政機關依職權發動(如:地政局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之規定辦理地籍圖重測),或是由民眾依規 定提出申請(如:民眾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47申請土地複丈案 件)。原則上,地籍測量作業程序可分為五個階段,分別為:一、接收申 請文件,二、審查並排定地籍測量日期,三、埋設界標、調查地籍、實地 測量,四、成果核定與通知,五、釐正地籍圖檔。48
以土地複丈案件為例:
一、接收申請文件
民眾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 足資證明文件,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 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7 條)。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並核收土地複丈費(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 209、211 條)。
二、審查並排定地籍測量日期
收件人員核對檢附證明文件是否齊備,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 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並通知關係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
三、埋設界標、調查地籍、實地測量
45 陳立夫,2016,前揭文(註 9),頁 123。
46 李鴻毅,1997,前揭書(註 14),頁 186。
47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 機關為之。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48 李鴻毅,1997,前揭書(註 14);內政部,2005,『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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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分算地價。登記課於登記完畢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一併核發 予申請人。53
五、釐正地籍圖檔
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由測量人員隨即將有 關資料送交修檔人員修正磁性資料檔;數值地籍測量沿用地籍圖者則需 訂正地籍圖冊。54案件辦竣,需將複丈成果資料依規定歸檔。
惟頇注意的是,鑑界複丈乃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 服務,將地籍圖上之界線(界址點),按一定之作業程序,標定於土地 上,使土地權利人明瞭土地實地界址之程序,其作業流程如下圖1所示。
由於鑑界複丈與土地登記無關55,因此程序中並不頇將測量案件移送至登記 課審查登記及地價課辦理分算地價。
53 內政部,2005,前揭書(註 15),頁 59。
54 資料來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5 條;內政部,2005,前揭書(註 15),頁 60。
55 陳立夫,2016,前揭文(註 9),『土地法釋義(一)』,台北:元照,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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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鑑界測量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2005,『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頁 5。
關於建物測量之程序,分為一、收件56,二、審查57,三、測量58, 四、成果整理與通知59,五、訂正圖籍60共計五階段。61各程序執行時的原 則,與土地測量程序相同,故本文不再贅述。
56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受理複丈申請
收 件
審 查
成 果 檢 查
*鑑 界
控制點檢測
成 果 整 理 界址點測量
成果圖冊歸檔 核 定 埋 設 界 標
申請人等認章
核發複丈成果圖 核 收 規 費 分 配 案 件 排定測量日期 通 知
(由申請人購置或自備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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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更正者,應依法辦理更正。資料來源:李鴻毅,1997,前揭書(註 14),頁 198;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 278 條。61 李鴻毅,1997,前揭書(註 14),頁 19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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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一旦經過製圖程序,該錯誤即會反應在製圖成果 上,不僅造成地圖登載內容與事實不符,更可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惟地圖的種類繁多,測量人員依據不同的使用目的,繪製地籍圖、建 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公告圖、段接續一覽圖、地段圖、鄉(鎮、市、區)
一覽圖、直轄市、縣(市)一覽圖等各式地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61 條)。關於地圖的內容,其中地籍圖所載之界址點、地籍線及地號,與建 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建物位置圖,具有確認不動產權利之功能,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相對的,地籍公告圖、地段圖等則是以呈現特定內容為目的,
主要係將資料公告周知,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從此可知,各地圖所具 有的法律效力不盡相同。至於各地圖之法律效力為何,以及地籍測量瑕疵 導致地圖登載內容失實所生之影響,皆將於後續章節中詳加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