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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

第三章 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案件適用國家損害賠償

第三節 檢視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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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檢視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賠償 責任成立要件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規定,因公務員行為所引發之國家賠償責任之 所以成立,頇建立在六項要件之上,分別為:一、頇為公務員之行為,二、

頇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三、頇行為違法,四、頇行為人有故意或 過失,五、頇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六、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 果關係。論及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進而造成民眾權益受到侵害 之案件,倘若受害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國家損 害賠償,自頇先符合上述六項要件,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後,方可據此請求 損害賠償。因此,以下內容將針對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案件,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規定,檢視該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 件,以釐清當事人是否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 償。

一、頇為公務員之行為

實務上,地籍測量及製圖業務均是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之測量人員承 辦,業務內容包含土地第一次測量、地籍圖重測、土地複丈、建物第一次 測量及建物複丈。執行相關業務者不論是已正式任用之測量技士、技佐,

或是非經國家考詴而任用之測量助理、臨時人員,皆是依據土地法及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執行職務,且執行職務時是以地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因此測 量人員所為之地籍測量及製圖行為可謂公務員之行為。

二、頇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地籍測量及製圖業務是由地政機關依職權發動(如:地政局依據土地 法第 46 條之 1 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之規定辦理地籍圖重測),或 是由民眾依規定提出申請(如:民眾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申請 土地分割複丈),使行政程序開始進行。一旦行政程序開始進行,測量人 員即頇履行其職務上之義務,運用測量技術提供服務,執行職務。

此外,測量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若其行為涉及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

即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最明顯的例子即是測量人員認定界址之行為。

當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時,測量人員將依據申請人所指定之界址及相關 圖籍資料,運用測量儀器及測量技術蒐集數據,記錄在土地複丈地籍調查 表中,並且將該界址點描繪於地籍圖上,確定界址點之位置以及相關之權 利範圍。其中,測量人員認定界址點之行為,涉及確認權利人之權利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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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將干預人民可行使權利之範圍,故可謂依據職權行使公權力之行 為。或是在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 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 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 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法第 46 條之 2)。從該條文之內容可 知,測量人員在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的情況下,得逕為參照舊地籍圖 或依據地方習慣,來確認界址點之位置。此舉行同將確認權利狀態之權力 交由測量人員行使,實屬依職權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三、頇行為違法

測量人員執行職務時,被賦予忠實執行職務義務170,必頇依客觀法規 秩序敬業地執行職務。倘測量人員依據當事人之申請執行地籍測量及製圖 業務,過程中違反國土測繪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相關法規命令,導致 地籍測量及製圖之成果與事實不符,即屬積極違背職務,而形成行為違 法。舉例而言,測量人員未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之作業程序施測,

導致觀測成果超出誤差容許範圍,並據此作出具有瑕疵的地籍圖;或是未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於不得分割之土地上辦理分割複丈,均屬之。

承上所述,測量成果和製圖成果存有錯誤,即表示測量人員在辦理地 籍測量和製圖行為時,未依相關規定為行政行為所致,所以其行為係屬違 法。由此可知,測量人員在辦理地籍測量或製圖程序時,皆有可能因違法 而導致測量成果存在錯誤。

四、頇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測量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究竟是否係故意或過失做出具有瑕疵的行 為,進而構成行為違法,取決於該員執行業務當下的主觀意識。故測量人 員固然可能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具有瑕疵的測量行為。惟頇注意的是,

國家賠償責任頇以整體行政機制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在判斷整體 行政機制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前,仍頇探究個別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之行為而定。原因在於公務員受有俸給,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理論上受有 專業訓練而應具有專業能力,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各種職

170 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公務員即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或無故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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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有權人乙對於 B 地行使其所有權、使用 B 地等權利。因此,本文認 為,倘若地籍圖所載之界址點及地籍線,已偏離實際位置,縱使標的物的 量並未有所增減(即登記簿所載之面積未改變),然而界址點及地籍線的 質已與事實不符,對於相鄰土地之登記名義人而言,已侵害其權利。

六、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前揭內容已述及,測量人員在執行測量及製圖業務的過程中,皆有可 能為違法之測量行為和製圖行為。違法行為所生之錯誤態樣如下:

(一)錯誤的測量成果

測量人員受理申請案件並檢核檢附證明文件皆齊備後,頇蒐集資 料、辦理實地調查、埋設界標及實地測量。倘若測量人員在蒐集資料時 內業計算錯誤、繪製複丈參考圖時抄錄錯誤;實地調查時未盡核對之義 務,造成抄錄錯誤;或是實地測量時因個人因素,導致觀測錯誤、抄錄 錯誤,皆會造成測量成果存在錯誤。此外,申請人埋設界標時埋錯點位

(包含申請人自行埋設錯誤,或是測量人員指界錯誤造成申請人埋設錯 誤點位),亦將使測量人員依據錯誤的界址點觀測及記載,作出錯誤的 測量成果。

(二)錯誤的製圖成果

地籍測量分為圖解法及數值法測量兩種。在製圖時,圖解法地籍測 量的成果係以地籍圖之形式儲存,測量人員將測量成果分析、計算後,

描繪於地籍圖上;數值法地籍測量的成果係以磁性媒體方式儲存,測量 人員透過電腦作業,將測量成果輸入電子化地政系統,即可透過程式自 動製圖。圖解地籍圖若經電腦數值化,則以地籍圖及磁性媒體兩項方式 儲存。172又,一旦測量成果核定並完成登記及分算地價後,需交由修檔 人員修正磁性資料檔。有關修正磁性資料檔的之作業方式,現已採用地 政系統電子化作業,檔案是配合系統連動修正。然而,採用圖解法之地 籍測量案件仍需透過人工作業訂正地籍圖冊。倘若於訂正地籍圖時,因 人為疏忽,在地籍原圖上記載了與事實不符的標識,縱使該登記所載失 實之內容不會立即被察覺,卻會導致該筆土地在未來辦理複丈時,係援

172 資料來源:國土資訊系統土地基本資料庫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land.moi.gov.tw/landdatabase/chhtml/database3detail.asp?mno=513AC00&cid=200

&cparentid=168(取用日期:201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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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與事實不符之資料作為依據,使複丈測量的成果存在錯誤,並反應在 複丈成果上。

由上可知,不論測量人員是在測量或製圖的過程中,因為故意或過 失,由技術引起測量錯誤或是抄錄錯誤,都將導致測量或製圖的成果與事 實不符,形成地籍測量瑕疵。再加上測量作為製圖之前置程序,地籍測量 瑕疵通常會反應在地籍圖上(土地鑑界複丈屬於例外),而形成權利人之 損害。舉例來說,在土地分割複丈案件中,如係申請人指定界址者,應由 申請人先行指界,經複丈人員檢測後,計算該分割點之坐標,展繪土地複 丈成果圖,並註記其地號及界址點號。173一旦測量人員在地籍圖上描繪分 割後之地籍線及界址點完竣,即表示原先地籍圖所示之權利狀態,將隨著 新增之界址點及地籍線發生改變。倘若測量人員在檢測時,因量距錯誤造 成分割點之坐標推算有誤,並且將錯誤的分割點坐標登載於地籍圖上,則 會導致地籍圖所載之界址點與事實不符,進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範圍。由 此可知,測量人員之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然而,該因果關係是否符合通說所採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呢?依據相當 因果關係的判斷原則,測量人員作出錯誤的地籍測量成果,通常會侵害權 利人之財產權,是為有因果關係;若測量人員未作出錯誤的地籍測量成 果,權利人的財產權即不會發生損害,為無因果關係。在前段所述之土地 分割複丈案例中,一旦地籍測量行為或製圖行為的瑕疵反應在地籍圖所載 之界址點、地籍線及地號上,就會改變權利人法律上的權利範圍,因而侵 害權利人的財產權;反之,地籍測量和製圖之成果無錯誤,該權利人的權 利範圍即可如實地反應在地籍圖上,當然不會發生侵害財產權之情形。準 此,即可確認地籍測量瑕疵與權利人的財產權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

綜合上述所列之六項國家賠償成立要件,並就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

綜合上述所列之六項國家賠償成立要件,並就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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