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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檢視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觀念與體系關聯

第三節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的連結

地籍是用來描述土地的樣貌的資料,由土地標示(Land description)以 及土地權利共同構成。將各宗土地及建物之位置、界址、面積、使用狀況等

&cparentid=168(取用日期:2017 年 6 月 20 日);內政部地政司,網址: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namequery.asp(取用日期:2017 年 6 月 24 日)

88 洪本善、戴秀雄、邱景升,2009,前揭書(註 36),頁 11。

89 陳立夫,2001,「地籍線更正與土地登記公信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72 期,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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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廣義土地登記之一環。換言之,在地籍整理程序中,土地登記行為實際 上包含:一、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由測量人員所為之製圖行為,以及 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由土地登記人員所為之登記行為。

第二項 由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體系關聯看圖的效力

承接前面之推論,製圖屬於土地登記之一環,測量人員依據測量成果 製作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製圖行為,亦屬於土地登記行為。惟進一 步思考,製圖之成果-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否可主張其與土地登記 之成果一樣,具有土地登記之效力呢?另一方面,測量人員製圖之種類,

除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外,尚包含地籍公告圖、段接續一覽圖、地段 圖、鄉(鎮、市、區)一覽圖、直轄市、縣(市)一覽圖等(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 161 條),且針對土地、建物複丈案件,又產製土地複丈成果 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並以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作為辦理標示變更之依據,則上述所列各種圖籍及通知書,是否亦具有土 地登記之效力呢?

土地登記具有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三大效力,三者相互牽連,構 成土地登記之對世效力。94詳細內容如下:

一、公示力

登記之公示力,係指以登記表彰不動產物權變動及其變動後之現有 狀態。此係緣於民法上要求物權之存在及變動,頇有一由外界可以辨認 之表徵,使其法律關係透明化,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維護交 易安全。因此,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情形,任何人皆可以地號、建號查 詣登記資料,登記機關不得拒絕。亦即任何人均得向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或閱覽地籍資料,以瞭解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載之 事項。95

二、推定力

所謂推定力,是指由於不動產物權變動已透過登記為表徵,而外表 之現象與實質之內容通常會相符,因此對於已依法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可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1 項),此又稱 為登記之推定力。依據推定力,不動產物權之登記名義人於不動產物權

94 洪本善、戴秀雄、邱景升,2009,前揭書(註 36),頁 272。

95 溫豐文,2015,前揭書(註 32),頁 183;楊松齡,2010,前揭書(註 1),頁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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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公告圖

地籍公告圖是依地籍藍曬底圖複製而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69 條),作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之用。

(二)段接續一覽圖

依地籍原圖縮製,並繪註本段範圍內地籍圖標準圖廓、坐標、圖 號、重要之道路、河流、建物及其名稱(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70 條),用於查詢各地段之地籍圖圖號、圖幅範圍,及作索引圖使用。

(三)地段圖

地籍測量成果公告確定後,該轄區之地政事務所依規定,以每一 筆宗地為單位,繪製(或影印製作)地段圖,以作為土地所有權狀之 附件。地段圖之製作方式,於非數值重測地區,係以人工描繪或影印 地籍圖方式繪製;於數值重測地區,以重測結果之基本資料檔為依 據,以自動繪圖機繪製之。惟頇注意的是,地段圖之內容包含本號地 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73 條),但該圖 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狀之附件,並不作測量使用,

因此地段圖上不標示坐標。

(四)鄉 (鎮、市、區) 一覽圖

依地籍原圖縮製而成,並將該鄉(鎮、市、區)內之基本控制 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76 條),作為索引及參考使用。

(五)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

依鄉 (鎮、市、區) 一覽圖縮製而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0、181 條),作為索引及參考使用。圖中繪明縣(市)鄉(鎮、

市、區)界線、道路、河流、湖海、池渠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 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

(六)土地複丈成果圖

申請人需要鑑定土地界址時,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員會先調製土地 複丈圖或複丈參考圖。前者運用於圖解法複丈,依地籍圖調製土地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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