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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計畫擬訂及執行

3.1 新建廠階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

3.1.1 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計畫擬訂及執行

依據土水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計畫基地於施工前須進行土壤採樣 及分析作業,並須將分析結果呈送相關環保主管機關備查。因此,以下 將就施工前之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調查工作,進行工作說明。

一、現有資料檢視判斷

檢視現有資訊,以確認場址特性及鄰近地區狀況,進而決定:

1. 有哪些潛在土壤污染狀態需加以評估。

2. 在建築物、地面上、地下水、土壤或是地表水及場址附近,潛在土 壤污染物的移動及分布影響。

3. 土壤污染物之評估方法。

4. 地下水污染物之評估方法。

5. 目標場址外之背景值或污染調查。

6. 適當的採樣點及採樣和檢測分析方法。

二、採樣規劃

參考環保署所公告之採樣技術規範或技術指引,規劃最可能取得 具代表性的採樣點、採樣深度及採樣分析方法。

於規劃作業上,依據土水法第九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 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 事宜」。目前依照此法令,可參照環保署現今已公告之「土壤污染檢 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以網格法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 檢測參考指引」、「以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事業用地土壤 污染檢測參考指引」等相關參考指引,來執行各相關採樣、分析、報 告撰寫等各項工作。

原則上土壤及地下水採樣數量需求初擬如下,應依初步場址評估 結果做適當之調配,並擬訂採樣計畫:

1.土壤採樣

於土壤採樣點之佈點方式及數量規劃上方面,可參考環保署所 公告之「以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 參考指引」及「以網格法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來 決定,而依據上述指引之內容,於土壤採樣點之數量規劃上,其建 議數量如下:

最少採樣點數

事業用地面積(平方公尺) 最少採樣點數

100< 2

≥ 100 ~ <500 3

≥500 ~ <1000 4

≥1000 10

各土壤採樣點須採取3個深度之樣品(表土0~15公分、裡土15

~30公分、深層50~100公分),各深度之分析項目如下:

(1)表土(0~15cm)重金屬(鉛、鉻、鎘、銅、鋅、砷、汞、鎳) (2)裡土(15~30cm) 重金屬(鉛、鉻、鎘、銅、鋅、砷、汞、鎳) (3)深層土壤(50~100cm)為VOCs(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四

氯化碳、氯仿、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順-1,2-二氯乙 烯、反-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等13項)及 SVOCs(包括1,2-二氯苯、1,3-二氯苯、3-3'-二氯聯苯胺、六氯 苯、2,4,5-三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等7項)。

2.簡易井設置及地下水採樣

因計畫建廠用地目前尚未進行相關整地及規劃作業,並不適宜 設置永久性之監測井設置,以免設好之監測井於施工階段,遭施工 機具不留意之破壞。為取得計畫區背景之地下水樣品,須選用適當 機具設置簡易井,並進行一次性的地下水採樣調查功能,各井井深 至少達設置時地下水位以下2公尺。

各進行一次採樣分析,分析項目包括包括一般項目(水溫、導 電度、酸鹼值)及地下水管制標準所列之重金屬(鉛、鉻、鎘、銅、

鋅、砷、汞、鎳)及VOCs(包括苯、甲苯、萘、四氯化碳、氯苯、氯 仿、氯甲烷、1,4-二氯苯,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 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 烯、氯乙烯)。

三、現場採樣及檢測分析工作

相關採樣分析工作,均須依據環保署公告之土壤採樣方法、監測 井地下水採樣方法及各檢測項目之分析方法來執行土壤及地下水之 採樣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