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平等主義的共同體
第二節 在哪裡行動
支持羅爾斯的差異原則的人們,亦即支持對差異原則進行鬆散解讀的人們可 能會對寇恩對羅爾斯的批評提出質疑,即他們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觀所適用的範圍 僅是基本結構,因此寇恩要求差異原則也必須同時指導個人的經濟選擇可能是一 種過度詮釋。這種反對意見認為「根據差別原則所規定的範圍,有才能者確實被 看作是衷心支持差異原則的人,只要他們遵從盛行的經濟規則(因為差別原則需要 這些規則)」(Cohen, 2000:129)。寇恩把這種反對意見叫做「基本結構反駁」(basic structure objection)。基本結構反駁只有在對基本結構進行一種狹隘的理解時方能成 立。但是寇恩認為羅爾斯對於「基本結構」此一概念的使用方式使得他無法如此 捍衛他的差異原則。
羅爾斯在《正義論》裡指出正義原則適用於基本結構,因此對結構之內個人 行為無須也將正義原則當作是指導個人行動的訓令,但是寇恩指出「基本結構」
這個概念具有嚴重的歧異性。雖然羅爾斯強調基本結構指的是那些「分配基本權 利與責任以及決定社會協作中的利益分派」的各種社會制度,因此對基本結構的 素樸理解指的就是那些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的各種制度。但是對基本結構還 可以有另一種理解,即把基本結構理解成包括各種慣例、習俗和期望等非強制性 的社會「制度」(Cohen, 2000:137)。這種非強制性的基本結構的構成依賴於個人自 願的服從行為。寇恩就以家庭制度為例指出,受到差異原則影響的社會制度可能
支持一種性別平等的法律,但是如果社會慣習對於家庭分工是以性別歧視的原則 為構成(譬如說,傳統觀念認為男主外女主內),那麼雙薪家庭的婦女就承擔比傳統 社會更承重的負擔(Cohen, 2000:139),而差異原則對此如果只將其適用範圍限於具 有強制性的社會結構上,則似乎有違《正義論》裡強調的:「基本結構是正義的 主要對象因為它的效力是從開始就如此深遠」(Rawls, 1971:7)。亦即,如果羅爾斯 關注基本結構的裡由是因為它對人生具有重大影響,那麼就沒有理由將社會慣習 不包含在基本結構裡。類似地,持「基本結構反駁」的反對者如果將差異原則適 用的範圍僅限定強制性結構,那麼將使羅爾斯承擔在選題上的某種道德獨斷性,
因為如果關注基本結構的理由是因為它對人生具有重大影響,而社會慣習與個人 行為也同樣對人生具有重大影響,那麼僅關注強制性結構因此就無法找到合理論 據(Cohen, 2000:140)。
綜上所述,寇恩(2000:141)對差異原則的批評可說是分成兩個階段:由於(1) 正義社會裡的公民會遵守差異原則,而(2)如果公民們在日常生活裡的經濟行為追 求自我利益極大化,則他們就不被認為遵循差異原則,但因為命題(1)所以可以認 為(3)公民不會追求自我利益極大化,因此激勵論證是錯的。但是羅爾斯的支持者 們認為(4)正義原則僅適用社會基本結構,所以(5)無論公民在差異原則決定的結構 內做出何種個人選擇,只要該原則決定結構,那麼公民都算是遵循差異原則。而 寇恩則以(6)基本結構的模糊性使得命題(4)缺乏合理性,以回應上述「基本結構反 駁」。
從寇恩對差異原則的批評得出的是,正義原則不該僅僅限定其適用範圍為基 本結構,也應該同時包括日常生活裡的個人行為。這種要求擴大社會正義的適用 場域的主張也許會遭致一些自由主義者的疑慮,譬如謝世民(2004:27-33)雖然同意 寇恩對羅爾斯的批評,但他同時也認為寇恩對差異原則的詮釋是一種「目的論式 的詮釋」,因為寇恩極大化差異原則裡「對最不利者最有利」的概念,而結果是
落實差異原則的社會成為一種「全盤主義」(totalitarianism)社會。29而在那樣的社 會想像中,社會不但必須盡一切努力使人際之間的社會政治資源趨於平等,而且 還很可能使「有較高才能者將成為社會的奴隸」。謝世民因此拒絕寇恩的「目的 論式的詮釋」,而認為必須對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採取「合理契約論式的詮釋」——
將「對最不利者最有利」視為社會的安全閥,因此使最不利者最有利的各種分配 措施目的在於為不平等的程度劃一最高門檻,而超過此界線的任何增加最不利者 利益的要求都將被視為是不合理的。
上述這類自由主義對寇恩的質疑——要求一種正義風尚會對個人產生某種
「壓迫」,而且使得個人似乎無須在為其作為負責——也許是過度擔憂,因為至 少從文本觀之,寇恩本人不要求這種「要求平等的極權」,反而在他看來一個充 滿正義風尚的社會應該是這樣的(2008:73):
在一個被差異原則形塑的正義文化裡…如下的事情將不會是真的,即個人在每次做出一個 經濟決策時,都可能要擔憂不幸的人們。自由派會把這件事[做決定時擔憂不幸的人們]看 作是具壓迫性的事情,而無論他們[的看法]是否正確,平等主義風尚的一個功能就是,使 有意識的關注最不利者變得不必要。會發生的事情毋寧是,人們藉由內在化一些原則——
對追求自利加以限制,以及[將原則內在化的]重點是,當[人們]被該原則直接引領時,較不 幸的人們會獲益——而(在正常情況下)過著非反思性地生活。(粗體為我加的)
此外,他還確定的說「社會正義要求一種促進非強制性支持平等選擇的風尚」
(2000:131),因此自由主義者所疑懼的那種政府帶頭改造社會風尚的面貌同樣是為 寇恩所反對的。即使如此,自由主義者仍可以堅持,寇恩所說的是一個已經是正 義社會的事情,但問題是按照寇恩的看法,現在仍非一個正義社會,那麼在這兩 者之間的距離該如何縮短?針對這個可能的質問,寇恩可能的回應會是如果政府
29「全盤主義」(totalitarianism)是謝世民的譯法。一般我們都將之譯為「極權主義」,但一方面尊 重原作者,以及另一方面謝世民的譯法也不無道裡,因此我就將之保留下來。
因為信服要求平等風尚的正義原則,那政府(以及社會)會鼓勵實踐這種風尚的個人,
但不會處罰不實踐的個人,而實踐這種風尚也許有一種方式,即是大程度的限制(或 者甚至消滅)市場所鼓勵的那種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