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由與財產
第三節 自由:客觀的與主觀的
從闡明無產階級面臨的集體不自由狀態,到澄清自由主義使用自由概念的混 淆以及對自由與資本主義內在聯繫的錯誤認知,寇恩主張資本主義社會非如自由
主義者設想的那般,是唯一自由的生產體系。事實上,任何社會都在某種程度上 對個人的各方面自由給予許可以及進行限制,無論是社會主義抑或是資本主義。
但是自由主義(無論是自由至上主義或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則片面地只看到私有制 賦予的自由,卻忽略與它一起發生的不自由。寇恩指出,論證「私有制限制自由」
這個命題,是一個概念性的工作,並不直接帶有規範性的意涵(2011:186-187)。但 是這個概念上的澄清有助於幫助接下來的兩個論題,一個是私有制限制自由,那 麼這種限制是否是可以接受的;另外一個問題則是,假使自由是可欲的價值,那 麼該如何在資源有限的狀態下分配自由,亦即如何讓更多數人自由(即使無法使全 部人都自由)?顯而易見的是,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回應一個當代政治哲學的 基本問題,即一個正義的社會該如何進行「利益與負擔」的分配?這兩個問題的 回答可以視為寇恩對資本主義的正義論證與經濟論證的回應。一方面,對寇恩而 言公正的分配意謂平等的分配,但是於此同時公正的分配還必須顧及個人在各方 面的差異,因此主張平等的分配就必須指出在某些方面是屬於個人基本不可動搖 的部份,換言之,平等主義者必須指出「平等物」為何。另一方面,平等主義者 如寇恩也必須回答市場和正義之間的關係,因為至少在所有自由主義者的分配正 義理論之下,市場的角色都是獲得公平的手段或工具,無論是諾齊克的自由至上 主義或是羅爾斯、德沃金的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
即使寇恩自己強調闡明私有財產限制自由帶有的規範性意含不若一般人想像 的強烈,但我們仍可以繼續追問,既然寇恩對(廣義的)自由主義自由觀的批評是忽 略資本主義內在的不自由本質,那麼寇恩自己是否主張了某種異於「消極自由」
概念以外的自由?按照福賽利斯的詮釋,在寇恩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中確實可以區 分出兩組不同自由觀。這兩組不同的自由觀主要來自於寇恩對「有做某事的自由」
(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以及「自由地做某些事」(do some things freely)的分別 (2011:147; 1988:243)。福賽利斯(2010:208-209)認為我們可以把寇恩關於前述自由
的主張,用客觀的和主觀的進行區分。前者所要說明的是一個人的處境(situation) 是否自由;後者則說明這個人本身的心理狀態。因此「客觀的自由」(objective freedom)關心的是行動者的客觀位置是否(消極地)缺乏干涉抑或是(積極地)使他具 備自由行為的能力;另一方面,「主觀的自由」(subjective freedom)則關心行動者 的動機組合(motivational set),亦即一個人是主觀地自由的,意謂「當且僅當 A 經 由某些健全的審慎思考路徑後得出從事 X 的行動理由(motivating reason),而且這 些思考是從獨立於外部行動者加諸於 A 對 X 的決定的影響中被得出的」(Vrousalis, 2010:209) 。11換言之,主觀自由意謂行動者能夠在不受外在環境影響而做出判斷 以及選擇。從這兩組適用範圍不同的自由概念中,寇恩相信資本主義限制的不只 是客觀意義上的自由,而且也包括主觀意義的自由,因為對後者的限制在資本主 義社會中表現為,人們是為了金錢與生存而去勞動,而不是因為勞動是人們自己 的需要或者偏好所以才去勞動。順此,如果福賽利斯對寇恩的自由觀的詮釋能夠 言之成理,那麼自由主義的限制即是在於未能有效的區分這兩者,並且他們未能 如此的理由正是在於將資本主義視為是本質上自由的生產體系,而這是必須被批 評的。
11行動者如能不受外在限制影響而進行判斷與做抉擇,自然就必須為其判斷與選擇而產生的結果負 責任。但是反過來說,如果行動者的判斷與選擇受到了各種外在因素限制,那麼我們似乎就可以認 為行動者不應該為之負責。關於選擇與責任在分配正義理論的位置,基本上是右派用以指責左派的 一個理論突破點,因此後來德沃金在討論分配正義時將「選擇與責任」之納入其平等理論中。寇恩 在回應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也將這種「選擇—責任」的範式納入考量,進而產生了他的平等主義理 論,詳見第三章對寇恩平等觀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