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討論地方權力結構,包括權力的概念、地方權力結構 的意涵;第二節討論地方教育治理,包括治理概念的演變、治理理論探討、地方 教育治理的影響因素;第三節討論地方權力結構與教育治理的關係,包括社區權 力對地方教育治理的影響、地方壓力團體對教育治理的影響、地方分權後的教育 治理;第四節討論嘉義市權力結構與教育治理狀況,包括嘉義市社會經濟概況、
嘉義市權力結構、嘉義市治理教育概況。以下分別說明之。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地方權力結構 地方權力結構 地方權力結構 地方權力結構之意涵 之意涵 之意涵 之意涵
本研究旨在探討嘉義市地方權力結構與教育治理的關係,需先釐清地方權力 結構之相關概念與理論基礎。地方權力結構之討論不出菁英論與多元論二者,惟 二者的出發點及差異與其所立基之假設相關。因此本文在分析時先從權力的概念 出發,繼而討論不同的權力概念所建構的地方權力結構內涵。
壹 壹 壹
壹、 、 、 、權力的概念 權力的概念 權力的概念 權力的概念
近代西方研究政治權力之濫觴為啟蒙運動時的 T. Hobbes 與 J. Locke,二人皆 從自然法、自然狀態與契約論觀點說明權力的來源與內涵,並利用科學方法論述 政治權力,影響西方政治思想甚鉅。由於權力及其相關論述的紛歧,本文由權力 相關概念的比較出發,進而探討古典權力理論、現代權力理論以及權力運作的向 度。
一、權力相關概念的比較
權力在西方政治學界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論題,之所以眾說紛紜乃因權力常 與其他相關概念有所混淆,例如權力與「影響力」、「控制」、「權威」與「領導」
等概念不易區別。而學者研究權力相關議題時,通常只對權力進行做單一面向的 探討(Rose, 1967; Clark, 1968),如 Agger 認為「權力」與「影響力」可相互替換,
Polsby 則將「影響力」、「控制」與「權力」三者視為同義詞(Rose, 1967)。另外,
Hunter(1953)也認為社會中的權威人士常被稱為有權力或影響力的領導者。因 此,在討論地方權力結構之前須先釐清何謂權力。
Martindale 與 Biertstedt(引自 McCarty & Ramsey, 1971)認為影響力包含強 制的社會力與非強制的說服,權力則是強制的社會力;影響力是自願服從的,權 力則要求非自願的屈服。文崇一(1989:289)則將權力分為三個面向:一、影 響力:指具有明顯的或潛在的說服他人的力量,可能是正式組織中的,也可能是 非正式組織中的,這種影響力隨處可見;二、權力:指具有控制或改變他人行動 的力量,涉及的範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這種權力比較具體;三、權威:指 正式組織中的合法權力,不容置疑,這種權威更具體而明顯。而依據 Dahl 的看法,
我們應該掌握直覺或常識上所理解的權力意義。權力、影響力、權威、及控制等 語詞中均隱藏著一個權力的原始概念:「在某甲能夠促使某乙去作一件原本不願 作之事的範圍內,甲對乙具有權力」(郭秋永,2004)。
D’Antonio 與 Ehrilich(引自 Rose, 1967)將權力區分為「實質」(actual)與
「潛在」(potential)兩種權力。他們指出權力為:在一個假定的社會體系中,某 些人在特定情境中設定條件、做出決定、採取行動,而對存在於這個社會體系的 其他人發生影響的可能性。它涉及個人或組織在控制、有效領導或對其他個人或 組織產生影響上的能力與權威。其中「潛在」與「實質」權力的差異在於操作權 力之人必須擁有權力的潛能,但並非具備權力潛能的任何人均可運作權力。
二、古典權力理論:社會契約論
(一)Hobbes 的社會契約論
西方政治學界討論現代政治權力常始於 Hobbes,他是第一位將科學的研究方 法運用在政治學的人。Hobbes 認為人的天性為利己,支配人類行動的根本原是自 我保存。在沒建立國家政府之前,人們處於自然狀態中,根據自我保存的原則,
每一個人都只顧自己的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為避免這種惡果,人們決定共同訂 立一種契約,把自然權利交給大家都同意的一個人或一些人手中,這就建立了國 家權力。國家權力既然是每個人交出自己自然權利的產物,它就具有強制力,人 們必須無條件向它服從。人們之間的一切爭執,從意見的紛歧到財產上的糾紛,
都必須交由國家決斷,因而國家權力是絕對的、無限的(Hobbes, 1991)。
Hobbes 指出權力就是使欲望得到滿足的手段,一個人的權力就是他目前所擁 有的去獲得某些未來明顯的善的手段(Hobbes, 1991)。主權者的權力有三個重 點:1.主權者的權力不可被分割:行政、立法、司法三全都必須由主權者同時掌 握;2.主權者的權力不能被取消:一旦締造了社會契約將自我保全的自然權力讓 渡給主權者,售予他進行最終仲裁的權力,就不能取消他的權力,否則如果任何 人都可以片面要求取消主權者的的權力,主權者就無法有效維護和平及保障每一 個人的安全;3.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若任由每一個人自行判斷何種行為違反 自然法,就無以保障每一個人的安全,故在成立國家後,只能由主權者來負責對 自然法進行權威性的解釋,他所做的解釋就是國法,主權者因而不僅高於國法,
亦形同不受自然法之束縛(Hobbes, 1991)。
(二)Locke 的社會契約論
Locke 採取與 Hobbes 相同的社會契約觀點,但在人性的假設上則與 Hobbes 持相反的意見,認為自然狀態雖是一種自由的狀態,但並不是一種放縱的狀態。
自然狀態以自然法約束每個人,由於每個人平等而獨立,故不得傷害他人生命、
健康、自由或佔有物(Locke, 1988)。
Locke 視政治權力為管理及保護財產而制訂包括刑罰的法律權力;使用社群 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的權力;以及防衛國家使其不受外來侵犯的權力,上述三種 權力都是為了公共的善。權力的形成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中自然人共同放棄 他們執行自然法的權力而組成一個社群。當某些人基於每一個人的同意而組成一 個社群,他們因此就使該社群變成一個整體,並且具有作為一個社群而去行動的 權力,這只透過多數人的意志和決定才能辦得到。因此有必要使整體朝具有較大 力量的那個方向去移動,而這就是多數人的同意,否則它就不可能做為一個整 體、一個社群而去行動,或繼續作為一個整體或社群。故每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多 數人所表達的同意的約束;第二個階段中設群成員通過多數同意,確立一個公共 權威,由此一公共權威以不偏不倚之立場負責解釋及執行自然法,此及國家或政 府、公民社會之成立(Locke, 1988)。
三、現代權力理論
自 Hobbes 與 Locke 以降,政治學者在探討權力時多受二人學說的影響。如 馬克斯主義認為公共權力的出現,起初是為了執行某種社會職能,它是在全社會 的監督之下由個別成員來擔當的。換言之,這種特殊社會職能的產生是出於社會 生活的必要,而這種職能的承擔者起初確實是由於得到大家的認可方為有效。
其後的學者較少探討政治權力的來源,轉而分析行動主體間的權力關係。從 事權力主體研究的學者很多,Clark(1968: 45-46)將其分為個人主義、二元論以 及系統論三種。以下分別說明三種分類的代表學者。
(一)個人主義權力觀
個人主義認為權力為個別的行動主體達到所欲目標的程度,代表學者有 B.
Russell 與 M. Weber。Russell 指權力是「有意圖作用的結果」,強調實現的能力。
Weber 指權力是「社會關係中的行動者,利用地位以實行自己的意願,不管反對 或勝算有多大」。但他強調意圖與意志,認為「一個行動者儘管受到抗拒,他在 社會關係中有一個實行其意志的位置之可能性。」(Luke, 1986)。
個人主義對行動主體的重視使其忽略外在因素與權力運作過程的影響,如 Luke 便質疑結果必定是有意的嗎:「不刻意追求權力是否擁有權力抑或運用權 力?」;「一個人如果只得到他所能得到的,他是否擁有權力?」(Luke, 1986)
(二)二元論權力觀
二元論視權力為兩個行動者的關係,其中一人有能力使另一個行動者在行 動、信念或其他事物上產生改變,代表學者有 R. Dahl、F. Hunter 與 P. H. Rossi。
Dahl 指權力是行為的控制,即「A 對 B 有某種程度的權力,他可以使 B 做一些 除此之外 B 不會做的事。」(Luke, 1986)。且權力是行動者之間的關係,行動者 可能是個人、團體、角色、機構、政府以及國家等(Clegg, 1989)。此外,Hunter
(1953)認為權力是一個人驅使其他人行動之相關作為,即一個人有命令別人提 供自己所需求勞務的能力。Rossi 指權力為「某甲影響某乙行為的歷程中,某乙 欲避免某甲之約束時,某甲為使某乙遵從其意願所採取的手段。」(引自 Rose, 1967:
44)。
二元論重視權力控制因而忽略個人行為改變的成因與結果。改變並非都是受 權力所影響,如透過請求或建議的改變,以及當施以權力控制時是否真能使其他 人的行為有所改變。
(三)系統論權力觀
系統論認為權力是一個或一個以上行動者對社會系統做出選擇、改變或達到 目標的潛在能力,代表人物有 H. Arendt、T. Parsons 與 N. Poulantzas。Arendt 指「權 力不是個人所有物,它與個人能力結合,個人不只行動,而且是在協調中行動。」
她反對權力是「命令—服從關係」,並與行動目的論脫鉤,主張權力是政治機制,
歸屬於團體「協力一致行動」,且是「共用的字語與行為」。Luke 認為 Arendt 的權力觀太狹隘與過時,它將政治與經濟社會脈絡隔離。
Parsons 指「權力是一個一個社會中廣義的工具或資源透過社會成員賦予領導 職務合法化地位,使集體目標得以達成。」權力是共識與強制力並存的現象,且
Parsons 指「權力是一個一個社會中廣義的工具或資源透過社會成員賦予領導 職務合法化地位,使集體目標得以達成。」權力是共識與強制力並存的現象,且